《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辩【实用5篇】》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辩(精选5篇)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辩 篇1
局长:我想说的是,伯顿先生是战争英雄,对伯顿先生,我们不能凭空想象……
赖斯:(嘲笑道)可是事实上,我们的这位英雄,曾经有过三次未遂的记录!并且在十年前曾经入狱服刑!您还有什么疑问吗?
【点评】直击“软肋”,釜底抽薪
理屈词穷的局长,不得已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一句“伯顿先生是战争英雄……”,明确表达了对“白人英雄”的袒护之意。因为嫌疑人身份特殊,就不能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调查?真是岂有此理!赖斯警官立即直击对方论据的“软肋”,摆出了伯顿的犯罪前科,用事实揭开了英雄的面具,可谓釜底抽薪——原来“英雄”的行径竟然如此卑劣,真是莫大的讽刺!铁的事实,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个“英雄”的证词究竟有几分可信。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辩 篇2
局长:(面带嘲笑)是吗?可是你有别的证词或目击者吗?
赖斯:如果阿罗约小姐的自诉是事实的话,那么她当时的高声呼救,一定会被邻居或者恰好路过案发地的行人们听到。而我们的调查也正是从寻找听到过呼救声的证人开始的。(出示证人的笔录)这是一对夫妇提供的证词。他们说,案发时他们路过案发地,曾经听到屋里传出女子的呼救声。而这一证词与当事人阿罗约自诉案发时正在遭受伯顿先生强暴的证词是完全一致的!
局长:但他们没有亲眼目睹屋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赖斯:但是,他们却亲眼目睹了另外两名女生赶过来敲门。随后,又看到了那位叫布鲁斯•李的小伙子砸开了房门,冲了进去,屋里的女子的呼救声也同时停止了。难道这还不能说明屋里究竟正在发生什么吗?这也是一个证据!如果当时屋里不是正在发生房东强暴阿罗约的事,那么,我们的当事人布鲁斯•李也就不可能采取如此紧急而粗暴的办法破门而入了。
【点评】追根溯源,步步为营
面对局长的追问,赖斯首先假定“阿罗约小姐的自诉是事实”,然后追根溯源,断定其呼救声一定有人听到,随即亮出了当时路过案发地的一对夫妇的证词,毫无疑问,“阿罗约小姐的自诉是事实”!但是,局长以“他们没有亲眼目睹屋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为由,试图否认证词的真实性。赖斯警官步步为营,列举证人“亲眼目睹”的种种事实,以犀利的反问回击对方,之后的因果假设,更是合情合理,不容辩驳。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辩 篇3
局长:(蛮横地)好了,好了!本案已经很清楚了!
赖斯:不!局长先生!本案还可能有另外的情形。假设……
局长:(摆了摆手)我们要的是事实或证据,而不是什么假设!
赖斯:恰恰相反,我们对本案的进一步调查,正是从假设推理开始的。当事人阿罗约说,案发时她的房东伯顿先生,正在对她实施强暴。布鲁斯•李(李小龙的英文名)是为了解救阿罗约才攻击伯顿先生的。
【点评】引述证词,针锋相对
表面看来,伯顿的指控倒也合乎逻辑,言之有据,因此,局长以偏概全,草率作出案情“很清楚了”的结论。但赖斯警官针锋相对,指出“还可能有另外的情形”,提醒对方:伯顿的指控仅仅是一面之词,未可轻信。面对局长对“事实和证据”的强调,赖斯立即点明假设推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接着引述了阿罗约的证词,提供了了解案情的最佳突破口。双方当事人解释的李小龙动用暴力的原因大相径庭,孰真孰假?显然,案情仍需探究,此时结案为时尚早。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辩 篇4
局长:(眼睛一亮)还有一点:当事人砸门的时候,用的是什么工具?
赖斯:他用的是拳头。
局长:(大声道)拳头?这不可能!拳头会有如此大的威力吗?这显然是个漏洞!
赖斯:那好吧!我现在就证明给你看!(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厚木板)看看这块木板,和这扇门相比怎么样?
局长:差不多!
赖斯:那么要是有人能用拳头打破这块木板,也同样能打破这扇门,对不对?
局长:可以这样理解!
赖斯:好!请布鲁斯•李先生进来吧!(李小龙被带进来)布鲁斯•李先生,你说你能一拳打破这块木板,对吗?
李小龙:当然!
赖斯:那好!现在有很多人期待你完成这个实验!不介意的话请示范一下,好吗?
(李小龙请一位警官举着木板,一拳把它砸成了两半。在场的警察都大吃一惊,一齐鼓掌称赞:“太神奇了!”局长也目瞪口呆。)
【点评】现场推演,借“拳”定音
此时,局长仍然试图挽救“英雄”的命运,质疑砸门的“工具”,兴奋地指出“这显然是个漏洞!”不料,准备充分的赖斯早已成竹在胸,她不慌不忙,层层铺垫,采用了一个简单的三段式推理——大前提:厚木板和门差不多;小前提:拳头能打破厚木板;结论:拳头能打破门。接着,赖斯请当事人李小龙现场演示一番。在活生生的事实面前,局长终于无言以对。大家热烈的掌声,是对李小龙非凡功夫的赞叹,又何尝不是对赖斯警官秉公执法、能言善辩的钦佩呢?
终于,赖斯警官以公正的态度、翔实的证据、缜密的推理驳倒了局长,也征服了同事们,从而使见义勇为的李小龙无罪释放,卑劣无耻的伯顿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辩 篇5
周龙20xx年广西大学毕业。20xx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xx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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