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治社会政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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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自己的长远或者短期目标的话,那么这种人人尽享其自由,人人和谐相处的生活状况,就不需要政府或者政治社会此类事物进行约束和制约了。休谟对此进行了三次发问,倘若正义自身就能形成一种制约力,为什么还要有法律法规的存在?在社会非常和谐,并不曾出现过混乱不公平的地方,为什么还要设立裁判法庭和裁判官?当自由的发展并没有造成危害的时候,为什么还会被剥夺?
作者从经验主义出发,说明政府所以会存在,正是通过培养人们对国家对社会的“忠诚”这项义务来培养政治德性,来维持人类的和平从而为社会争得利益,人们在忠诚于其所属社会和国家的前提下,才会有比较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政治社会建立起来并进行相互间的交往后,会出现一些适用于当时情况下的特定规则,如使节人格神圣不可侵犯,禁止持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优待俘虏,以及为了交往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某些特定规则等等,总称国际法。像单个人之间的交往一样,遵循正义的规则在政府之间也是同样通行的,国王们也都相互承认其他国王的权利。但是国家间的交往并不像个人与个人之间那样,因为单个人之间的交往,没有公道和正义的维系,是不会存在的,而没有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社会就不会延续下去,人与人的交往会由于无视法则而产生的冲突和战争等原因破裂无法维持,可国家却不一样,国家的存在甚至在战争状态下仍旧维持下去。对于国家而言,遵奉正义的原则不像人和人之间那样需求强烈,它所维护的道义责任与道义责任本身所产生的作用一致,与其有用性成正比。大多数的哲学家和所有的政治家都准许在正义规则下制定的条约在非常危急的时刻如果遵守即会损害缔约双方利益的话,为维护国家的利益而进行废除。最必要的情况是,单个人的毁约,或者对私人财产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