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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营利性养老产业法律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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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营利性养老产业法律问题论文

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7)》,2017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已经达到2.02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达到14.9%,中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区县营利性养老产业法律问题

在区县,养老问题尤为突出:老龄人口结构复杂,城区养老与农村养老问题交叉,老年人口子女越来越少,空巢老年人口占比越来越重,公立养老资源不足。因此,在区县引入社会资本,发展营利性养老产业显得格外重要。为此,我们必须首先厘清营利性养老相关法律问题,保障营利性养老事业的长久发展。

一、区县营利性养老产业概述

营利性养老产业是指以社会资本投资管理,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养老福利产业。首先,营利性养老产业是社会福利产业,这就意味着无论其是否以逐利为目的都必须具有相应的公益性质,都必须遵循福利业所必须遵循的规则,都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其次,营利性养老产业毕竟是以经营获利为目的,所以投资人可以通过投资经营活动获得利润,并且对该利润进行分红。第三,营利性养老产业内容丰富。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养老产业主要包括老龄金融业、老龄用品业、老龄服务业、老龄房地产业。我国养老服务有三种模式,即日托型、寄样型和治疗型①。养老地产模式主要有买卖型、持有型、买卖与持有结合型。②

二、营利性养老产业法律问题分析

准入问题主要是针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而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对于资本来源法律上限制较少的,无论是国内国外、个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养老机构的资金来源。这里没有额外区分公办民办、营利与非营利,所以也同样适用于营利性养老机构。但是另一方面,对养老机构的准入设立的是行政许可级别,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事前监督。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有意向进入的主体都必须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后,才能被赋予或被确认从事养老行业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权利。这是因为养老行业的托底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国家必须严格把关其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