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守法经营承诺书(实用三篇)》
公司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1
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有序、发展,配合政府部门管理,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未经文化部门许可,不擅自变动场所布局和主要设施,不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不擅自歇业停业。
2、定期检查场所状况,维护更新消防设施,确保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设置明显的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核定人数、营业时间等警示标志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4、守法经营。娱乐场所应自觉远离“黄、赌、毒、黑”活动,不准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从业,不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演出场所不擅自举办、接纳演出活动;音像零售、播映经营单位不销售、播放翻版音像制品;网吧不接纳未成年人。
5、不得违反宪法精神、损害国家荣誉、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教唆违法犯罪、违背社会公德。
6、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文化市场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将视同自愿放弃经营资格。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公司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2
守法经营承诺书
(游艺娱乐场所)
为促进我市娱乐行业健康发展,配合政府部门的管理,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郑重承诺:
一、自觉维护国家倡导弘扬的民族优秀文化,绝不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娱乐活动: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本单位及从业人员绝不实施下列行为,绝不为进入本单位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处罚。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公司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3
出版物经营单位守法经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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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 的经营负责人,对本书店经营负全部责任,为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做到规范有序、明理诚信、遵纪守法,我现在郑重承诺: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第二十四条 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厅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本人已清楚知悉以上所列内容我本人在今后的经营中绝对严格遵守决不违反,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