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材料【最新10篇】》
2024年“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新鲜出炉,张晋藩人物事迹大家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吗?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 1
张晋藩,1930年生,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195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曾任国务院第二届(1985-1991年)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2024年1月,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公布,张晋藩先生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荣获特等奖。此前,张晋藩先生已是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著作等身”。如今,他仍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道路上载欣载奔。
访谈中,张晋藩先生反复强调,“研究法制史没有终结,只有一步一步往前走,不敢说一句狂话。”
在七十二年的教学实践中,有三个时期接触到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研究。第一个时期,是从1952年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开始,因为每一个王朝在立法时都要提出立法的任务、内容及特点等,其间就包含着法文化的内容,但当时的了解比较肤浅,也缺乏系统性。第二个时期,是从1984年北京大学发起成立了中国文化书院,我被邀请讲授中国法文化史。我的第一次讲课内容,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由此我开始比较系统地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第三个时期,是____以后,我发表了 毕生的研究经验使我认识到,法文化史是制度史的灵魂,没有法文化的制度史,是没有灵魂的躯壳。所以,研究法文化史也就把握住了制度史的发展脉络。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 2
张晋藩,1930年出生。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届法制史研究生毕业(1950年入学),1952—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987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83—1994年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1991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曾出版独著、合著60余部,代表作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主编大型学术著作《中国法制通史》《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等,著作《中国法制史》由日本中央大学译成日文出版,《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中华法制文明史》由德国Springer出版社译成英文出版。此外,迄今发表法律史学论文300余篇,主编中国法制史教材20余部。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材料 3
张晋藩,男,1930年7月出生,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1946年考入私立东北中正大学预科。1947年,升入本科。1948年5月8日,随学校迁到北京。1949年,入读于华北文科大学。1950年—195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
1952年—1983年,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 。
1983年,被评为教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为博士生导师;7月,调至中国政法大学,历任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中国法制史研究所所长。1984年,开始招收首届中国法制史博士生。1987年,被评为中国法制史重点学科带头人。2000年,担纲《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总主编 。2001年,获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03年,出版《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 。2008年,开始《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的修订 。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 4
张晋藩,男,汉族,中共党员,1930年7月生,山东龙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他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主要创建者和杰出代表,研究成果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范式。他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是新中国首批法学博士生导师,至今已培养博士生百余人。
70多年里,张晋藩把时间、精力和心血都贡献给了中国法律史学,贡献给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奠基人、引领者和主要推动者。
他用学术研究建立起中华民族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是历史,面对的是现实;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命力之一,就在于为现实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他在新中国法律史学上创造了多项“第一”:招收了第一届法律史学博士生、第一届博士留学生、第一届论文博士生,创建了第一个也是唯一的法律史学国家级重点学科研究中心……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 5
张晋藩研究发现中国古代立法究竟始于何时,确切时间现已不可考,但有一点则不容置疑,那就是立法传统源远流长,上可以追溯到“五帝”时代,史籍中已有大量的立法记录,立法者均为传说中的“圣王”或者是部落首领。其中比较著名的一是中华人文初祖黄帝,《管子》所载:“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管子·任法》)《白虎通》中亦云:“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黄帝始作制度,得其中和,万世常存。”(《白虎通》卷二,“号”)此外《尚书》《史记·五帝本纪》均有关于黄帝立法的记载,可见黄帝具有无上立法权威。二是帝尧时期的伯夷,《尚书》载“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尚书·吕刑》)此处的“刑”不可狭隘地理解为“刑罚”,此处的刑与降典之典相联系,毫无疑问可解作立法之意,何况伯夷是帝尧时期的立法者。三是帝舜时期的皋陶,《尚书》载舜命皋陶造律:“汝作士,五刑有服……惟明克允!”(《尚书·舜典》)《管子》亦云:“皋陶为李(理,即司法官)。”(《管子·法法》)司马迁《史记》云:“舜命皋陶作士,定五刑。”(《尚书·吕刑》)《后汉书》则说:“皋陶造法律”(《后汉书·张敏传》),这些都表明,皋陶造律,成为许多古籍的共识。
最后则是曾经与黄帝逐鹿中原的蚩尤。蚩尤曾经为苗民立法,所谓“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尚书·吕刑》)故而蚩尤也可以视为早期的立法者。此外,尚有帝喾、颛顼、尧、舜、禹等圣人立法的事迹,虽然详细已不可考,但是由古圣先贤来立法,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期待,即“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史记·律书三》),这一模式 但在以上所有立法者中,最有权威,影响最大,且被后世广泛奉为法律之神“狱神”者,惟有皋陶。皋陶的文化成就,事实上早已突破了单纯的法律范畴,反映出的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道德与法治文明的追求。皋陶直接开启了中国最早的立法模式,塑造了中国法的形象,最�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材料 6
张晋藩,1930年生,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195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曾任国务院第二届(1985-1991年)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2024年1月,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公布,张晋藩先生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荣获特等奖。此前,张晋藩先生已是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著作等身”。如今,他仍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道路上载欣载奔。
访谈中,张晋藩先生反复强调,“研究法制史没有终结,只有一步一步往前走,不敢说一句狂话。”
“中国古代的法文化相当发达,中国古代的法制、法律文明不是落后于西方,有些是超过西方的。”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 7
张晋藩认为人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哲学基础。早在西周初期统治者便从商亡的教训中发现了民心、民情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提出了“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的千古不朽的命题,并将敬天与保民联系在一起。先秦儒家发展了人本主义的理论,孔子“仁者,爱人”的学说,肯定了人的地位、价值与尊严,强调以“仁”作为调整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仁学,提出“重民”的仁政思想,宣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汉儒董仲舒从天人感应出发,主张“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从而将天也纲常伦理化了。宋儒进一步将“三纲”推崇为“天理”。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权威性。执法以顺民情,使法情允协,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国法在政权的保证推行之外还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能发挥其作用;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协调一致,互补互用,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基本内涵。这不是偶然的,它是由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结构与长久的文化积淀、民族心态、政治法律意识所决定的。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以及它所体现的天理人情的交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等等,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同在儒家文化圈的东方各国如古代朝鲜、日本、越南有着十分深广的影响。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材料 8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原副校长、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是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主要创建者和杰出代表。他的研究成果不仅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理论基础,更为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树立了典范。张先生的学术成就,是中国政法大学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宝贵财富。
张先生的精神和成就,对我们每一位人都是巨大的鼓舞和激励。我们将继续秉承“法治、创新、责任、卓越”的价值观,不断探索和实践,将张先生的教育理念和法学精神融入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材料 9
张晋藩,1930年出生,辽宁沈阳人。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届法制史研究生毕业,1952—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982 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应邀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进行讲学,并先后到日本、韩国、德国、以色列等国的大学讲学。1984年开始招收第一届中国法制史博士生,先后培养百余名法学博士。1987 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83-1994年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1986� 1995年和1998年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律课。主要兼职先后有: 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1991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 “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1986年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1996年、1998年两次为人大常委讲授法律课。曾出版独著、合著60余部,其中代表作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主编大型学术著作:《中国法制通史》《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其中《中国法制史》由日本中央大学译成日文出版,《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中华法制文明史》由德国Sringer出版社译成英文出版。此外,迄今发表法律史学论文300余篇,主编中国法制史教材20余部。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材料 10
中国法文化以其悠久性、连续性、先进性和多样性,构成了中华传统文化最丰满的智库。其中所蕴含的古圣先贤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是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国家的重要文化渊源。
中国是文明古国,中国法律文化首先具有悠久性,经历了五千多年的历史。其次,和其他文明古国不同的是,中华文明没有中断过,所以中国法律文化的连续性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再有,它的特殊性,中国的法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以礼、德为本,礼、德与法结合,形成“礼法合治、德法共治”的特点,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没有的。除此之外,还值得提出来的是先进性。中国古代的法文化相当发达,中国古代的法制、法律文明不是落后于西方,有些是超过西方的。马克思曾以“早熟的小孩”来比喻中华文明的先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早熟”的特点。
以舜时“皋陶造律”为例,史书记载皋陶制定的刑罚有三:“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 不仅如此,皋陶还提出一项执行刑罚的原则,那就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皋陶将德作为治国的根本,造律是他施行德政的一个方面而已。皋陶在五帝时代便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而且开始与法律密切结合,这不愧为马克思所说的“先进”。
70多年里,张晋藩把时间、精力和心血都贡献给了中国法律史学,贡献给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奠基人、引领者和主要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