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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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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你知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吗?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通用9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篇1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空间效力 篇2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行政诉讼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对人的效力 篇3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间效力 篇4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篇5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对事的效力 篇6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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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 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 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 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 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篇7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篇8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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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篇9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