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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考点通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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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顾名思义就是负责工程中的造价的。所谓造价,就是指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有计划的进行固定资产在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的总和。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造价工程师考试考点通用2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篇1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造价工程师考试精华考点 篇2

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许可

①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 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 管理工作。

⑤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 建筑工程承发包

①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② 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 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④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 建筑工程监理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 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 合同法

1、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 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①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 建设用地

①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2、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

③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④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 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c)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 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

3、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4) 财产保险合同

①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 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 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④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 人身保险合同

①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 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 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③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⑥ 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⑦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1)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5) 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