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最新7篇)》
民事答辩状 篇1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2002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02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2002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2002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Q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黑龙江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黑龙江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2002年12月12日
民事答辩状 篇2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住址等。
格式 篇3
在我国民事答辩状包括首部、答辩理由和结尾三个部分:
1、首部。
写明下列事项: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答辩事由。具体行文为:“因某某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下面转入正文。也可以这样行文:“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交来原告因某某一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
答辩状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来确定。除被告愿意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外,答辩状的理由部分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
3、写完答辩理由后,另行写“此致”,再另一行写“某某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英美国家民事答辩状的格式和主要内容与我国的民事答辩状相似。下面分别是一例国内的民事答辩状和一例美国的`民事答辩状。关于民事答辩状的翻译,可参见民事答辩状的翻译要点一文。
写作内容与制作方法 篇4
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人的上诉予以答复和辩驳的法律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辩状的提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状应在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起诉书或上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
虽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辩书对人民法院的审理并无影响,但从答辩人的角度而言,答辩状的制作使用却是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最好途径,因此如需书面答辩,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给法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答辩状模板 篇5
答辨人(被告):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__
(如为个人,则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 性别: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电话: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__
(如为个人,则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__份;
2、证据材料__份。
民事答辩状 篇6
答辩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业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R公司
2008年8月29日
经典的民事答辩状 篇7
答辩人康粉岭,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4日,山河镇董庄村二组农民。
被答辩人张积全,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16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张白谋,女,汉族,生于1948年5月5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起诉我侵占其房产,赔偿其厦房修建费、返还其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被答辩人以西峰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为主要证据,认为我与张军峰所修建的老家宅院为其所有而向法院主张我侵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该判决虽然因为我当时未提出我们的出资证据而未认定成我与张军峰的共同财产。但该判决也未认定该宅院就是二原告的。而是认定该房产当时张军峰父母曾居住的事实。如果依二原告谁居住谁所有的推理,那养老院的房产权属就是那些接受国家供养的老人的了,我当时租住的西峰炮台巷的房子所有权就是我的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是原告张积全给小学生所拟的有两个备选答案但正确答案只有一项的考卷。
那为什么该判决没有支持我的请求也未对该争议财产做出其他认定呢?那是因为我没办法举出当时我们确已出资的证据和我手里持有的优势证据——庄基批复形成证据链。所以,西峰区法院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为了稳妥,把我请求分割老家房产的请求搁置起来而未做处理,办案法官也怕错判而引火烧身。这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部分查清的事实可以先行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既然二原告说是我侵占了他的房产,该房产是他主要出资,其他两个儿子大力资助建成的,那其应该向法庭出具其及两个儿子当时的出资证据,如果他们的证据链能环环相扣,确能证实他们建房的资金来源及去向的话,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事实上,该宅院就是我与张军峰用辛苦做生意积蓄出资修建的,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张积全其他两个儿子在外工作,都有自己的房产,张积全也是国家公职人员,其没有承包地,唯有我和张军峰一家是地地道道的农民。由于旧庄已跟不上形式发展的需要,加之张军峰喜新厌旧,我们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在我再三感化其无果的情况下,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提出在老家盖地方,好让我走远别碍张军峰眼,其为了沾花惹草不受束缚便同意了我的建议,由于当时生意忙,庄基修建的一部分手续便交给在老家的张积全代
理。资金就用我们平时零星存放在原告跟前的积蓄十余万元。我们除出资外,还亲自参与了庄基的修建,谁知,地方盖成后,我们的婚姻关系却陡然恶化,被告父子达成攻守同盟,不但把我们的积蓄赖为己有,还编撰了张军峰欠父债款的事实,以此来打击报复我,精赶我,我现在才明白,当初张军峰将钱存放在原告处并声称修建宅院,其实是一个转移我们共同资产企图把我光人撵出的巨大阴谋。我所说的当然也提供不出完整的证据,只有我女儿记忆中记得当时张继全过段时间就过来拿钱的经过。但划在张军峰名下的庄基批复是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当初,由于我们在西峰做生意,由二原告给我们看家,这也是出于晚辈对长辈的信赖与尊敬,再说,我们户口也在一块,也没有正式分家,被告也有工资收入,不用我们过多的贴补,按我的初衷,就准备和二原告过在一起,谁知,我当初的良好愿望换来的是家破财陷的悲惨局面,回忆起原告的其他两个儿子离婚时将对方精赶了事实,我彻底崩溃了。巨大的身心打击,使得我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足以还能慰藉我法院判决随我生活的儿子也竟被原告父子事先隐藏他处,使我们母子不得相见,我是本着儿子才离婚的。儿子被转移别处后,我听说人身不能强制执行,我找法院也是瞎子点灯白费油,对于一个不能再育的女人同时失去了为自己养老送终之人,那是用任何东西也无法替代和抚慰的伤痛,所以我只能在老家孜然一身,看着儿子
的照片在希望与幻想中苦苦等待,谁知,这一等就是八年。前不久,儿子受原告父子的教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把我当成了死敌,要不是女儿相救,我的性命就丢在儿子手中。这一切都是原告父子践踏法律,刻意割裂我母子亲情、侵犯我对儿子亲权所造成的恶果。为此,我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当庭向我赔礼道歉。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是不动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环节。可见,我国物权法实质上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退一步,就算原告所说争议房产是他们出资修建的,请问原告,你有庄基证吗?你有房产证吗?从法律角度讲你拿什么来证明房产就是你的?原告是拿不出的。为啥?1、房子的确是我和张军峰出资修建的,他没有那个胆量把我和张俊峰的房产登记在他们两口名下。2、他也清楚申请登记的房产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房产登记机关是不会登记的。那为什么也没有登记在张军峰名下呢?因为他们合谋想把我赶出家门,怕我和张军峰离婚时分一半房产。所以,一直没有进行初始登记,那就更谈不上变更登记了。其实,房屋争议的实质问题是房屋所占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问题。依据“房随地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和相关规定,我与原告的争议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应先由政府部门解决 权属问题,没有确权,谈何侵权?
二,被答辩人起诉我拆掉其厦房,要修房损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原告带着我的亲生儿子将厦房拆掉并指使儿子将我打伤,在殴打现场是我女儿用自己的身体将我的生命救回的。其中殴打过程有女儿和原告照片作证,原告带人拆房现场有当时在场村民作证。鉴于以上事实的存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赔偿被告房屋维修损失费5000元。
三,被答辩人起诉我返还其耕地、赔偿损失。原告张白谋的承包地在原处,我没有占有和使用,就算我强占了,那也不是法院管的事,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个人之间的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遵循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原告躲的远远的不种地,还要地里的收益,没有耕耘就没有收获的道理,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先生——原告张积全,总该明白此道理吧。
四,被答辩人起诉我赔偿其所盗财物损失。家是我的,我的东西当然由我处置,就算盗了原告财物,那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先侦查,如事实存在,应由检察院对我提起公诉,还轮不上原告行使权力。
回首往事,几多辛酸,我的半生积蓄一部分被张军峰挥霍,一部分变成了我现在所住的砖墙瓦舍,如今,又面临二
原告的财产争夺。我的承包地分在董庄二组;我的大部分汗水和积蓄洒在董庄二组;唯一能让我避风遮雨的家建在董庄二组。我将用生命誓死捍卫本来就属于我的财产权利。同时,我也坚信,品味公正与善良艺术的法官们也绝不会把我合议到农村的草垛之侧,城镇的房檐之下,让我饱受露宿街头之苦和沦落悲呛之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恳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辩解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康粉玲
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