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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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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呢么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整理的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优秀9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 篇1

一、参会单位:

二、评标时间:年月日午

三、投标地点:

四、竞争性谈判过程:

1、主持人(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发言:

(1)介绍参会人员;

(2)介绍工程概况及要求;

(3)宣布工程最高限价。

2、区教育局监察室人员发言:

(1)招投标工作纪律要求;

(2)本次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

3、区教育局计财科人员发言: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资料、材料、工艺)

(2)施工安全:(乙方人员、师生、校产)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监审组验证各投标申请人资质情况:

5、第一轮报价情况:

6、第二轮报价的最高限价:

7、第二轮报价情况

8、评标小组意见

9、学校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的中标单位:

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 篇2

2月24日,贾汪区光明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905会议室召开贾汪区光明小区安置房水电安装及高层消防工程竞争性谈判会议。区政协副主席蔡成立,区竞争性谈判专家组马月兵,区住建局张正军、顾伟、李雪平、李露,区审计局高翔,公安分局郑北京,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褚聂、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坤参加了谈判会。

蔡成立主持谈判会并就竞争性谈判要求作以说明。要求投标企业承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工期。因仅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企业在会议前缴纳了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贰佰捌拾万元,故本次会议主要与该企业所提出的招标控制价产生的疑问展开谈判。该企业提出了以下几点疑问:

1.所有控制箱(各种表箱)无表箱四周堵、砌、抹工程量;

2.对于暗埋线管存在不通或漏埋的如何处理(无暂列金额)

3.存在漏项:均无房屋防雷、接地工程量,如(1)1#、2#商铺中无屋面防雷接地网(2)1#楼无屋面防雷及接地装置(3)太阳能无与屋面防雷接地网相连接的做法工程量(4)7#楼无措施费

4.苏建函价【20xx】102号人工费调整已出,以后是否执行调整?

对于该企业提出的疑问,经过谈判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以下回复:

1.对于施工企业提出1、2项不可预见的费用,考虑风险共存,结算时不予结算。在财评的基础上再下浮2%。

2.苏建函价【20xx】102号人工费所做出的调整,给予调整并执行。

3.存在漏项、变更的部分据实结算。

工程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方履约进场后退还1/3、工程形象进度至50%退还1/3,工程完工后退还1/3。工程工期需满足委托方要求。中标价为标底评审价下浮2%。付款方式为:工程形象进度至50%支付总款的30%,工程完工付款至总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经过竞争性谈判,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选贾汪区光明小区安置房水电安装及高层消防工程。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篇3

xx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就所属自有、自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自有代理渠道营业厅装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贵单位参加。

道营业厅装修

1、具体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竞争性谈判须知》。

2、咨询联系人及电话:方东3、应答文件请送达(也可携带至开标会现场):贵阳联通监察室张劲松联系电话:地址:贵阳市中华南路40号贵阳联通大厦4楼送达监察室截止时间:20xx年2月20日17:30分

4、应答文件送达截止和开标时间:20xx年2月21日:

5、开标地点:贵阳市中华南路40号贵阳联通大厦4楼届时请被请邀请单位代表出席开标会。

6、此次活动解释权归中国联通贵阳市分公司。

详细地址:

邮编: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

联系人:

方东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一:《竞争性谈判须知》附件二:《营业厅装修施工标准说明》附件三:《贵阳联通营业厅装修项目及材料报价表》附件四:《竞争性谈判应答文件编制要求》

邀请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

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篇4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包括:

(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并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纪检委备案。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

(一)会前准备工作

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薄、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会议的程序

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议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4、收缴通讯工具;

5、谈判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6、由采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谈判会议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3、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采购项目标准,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5、谈判小组将统一后的标准、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实质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五)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敖汉政府采购网站和有关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十一、退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或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谈判资料整理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将谈判过程资料一并整理存档,整理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采购项目受理单、委托代理协议、谈判邀请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报道簿、谈判小组人员名单、谈判纪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竞争性谈判策略如下 篇5

1、谈判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谈判前,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产品的基础知识、市场及价格行情、供需情况状况、本企业情况、本企业所能接受的价格底线与上限,以及充分了解供应商的基础数据 , 如销售额、市场份额、品类表现、毛利分析,进行充分的横向及纵向的比较。

对产品的深入了解,对对方信息的准确掌握,用事实说话,以数据和分析支持以及专业的职业素养,是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前提。同时,要把各种谈判条件按照优先顺序列出,在谈判时随时参考,不遗不漏。

2、确保谈判有效性,只与有权决定的人谈判

谈判之前,最好先了解和判断对方的权限,采购人员接触的对象可能有:业务代表、业务各级主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甚至董事长,依供应商的大小而定的。这些人的权限都不一样,采购人员应尽量避免与无权决定事务的人谈判,以免浪费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避免事先将本企业的立场透露给对方。同时,不要单独与一群人谈判,在谈判中,人数与级别与对方应该大致相同。

3、尽可能进行主场谈判,占据地利优势

在主场进行商务谈判,最大的目的其实是在帮助采购人员创造谈判的优势地位。在国际商务谈判中,日本人把主场谈判发挥得淋漓尽致。因为在自己的地盘上谈判,除了有心理上的优势外,还可以随时得到其他同事、部门或主管的必要支援,同时还可以节省时间和旅行的开支,提高采购员自己的时间利用率和工作效率,而且,对于几百几千公里的远距离谈判,主场谈判可以有效地避免水土不服对身体、精神造成的影响。

4、控制情绪,不要轻易表露态度

在谈判中,双方的期待值会决定最终的交易条件,所以有经验的采购员,无论遇到多好的价格条件,都不过度表露内心的看法。对供商第一次提出的条件,有礼貌地拒绝或持以反对意见,从而使对方产生心理负担,降低谈判标准和期望。但是,一定要避免谈判破裂,不要草率决定。有经验的采购人员,不会让谈判完全破裂, 要成为一个好的倾听者,同时也要对方的立场说话。很多人误以为在谈判时,应赶尽杀绝,毫不让步。但事实上大部分成功的谈判都要在和谐的气氛下进行才可能达 成。在相同交涉条件上,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说明,往往更有说服力。

5、以退为进,集中突出自身优势

如果自身的条件不足以让对方提起继续谈判的兴趣,如年采购额不及对方一个月销售额的零头,或是供应商是某一领域的绝对专家和领导者,那么采购就需要告诉对方采购方目前及未来的发展及目标,让供应商对产生兴趣。要不断强化采购额、市场占有率、预期市场增长率等信息,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满意的预期。

竞争性谈判策略 篇6

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

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

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竞争性谈判,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以及“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才能帮助采购人优选成交供应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千万不要受法律条款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干扰,否则,就可能因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而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口头谈判莫忘书面证据

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主要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通过沟通交流,就货物与服务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价格构成、售后服务等要素达成共识的过程。但实务中不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往往只注意口头洽谈,而忽视对谈判过程和结论的书面记录,不注意现场留下最有证明力的相关书面证据,导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环节产生分歧,有的甚至引发投诉与诉讼。因此,对于每一轮次的竞争性谈判内容尤其是谈判结论,谈判小组最好当场形成纪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让口头谈判的结果形成书证,这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采供双方无疑有百利而无一害。

标准当符合报价最低原则

履行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结果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确定中标人,这也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一个显著区别。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应当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而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又一显著区别。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尽管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公示程序,但从接受社会监督角度考虑则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谈判坚持同一标准

一是接受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坚持同一标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一般条件,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资格审查的方法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二是谈判涉及的相关实质性条款范围、条件、口径必须一致。如果谈判中涉及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以书面修改或补充后的谈判文件条款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新一轮谈判。

三是谈判小组只能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且轮次应当相等。谈判小组成员和各单一供应商对谈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必须保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篇7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性条款

竞争性谈判方式相对于招标方式有其明显特点,如采购过程中可以对采购要求包括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两次报价机会等。由于以往的规定中对竞争性谈判的约束条件较少或不明确,具体操作时具有很大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较其他非招标方式应用更广泛。然而,同时也成为许多采购人放弃招标方式的理由。因此,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须规范使用,防止滥用。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这四种适用情形的其中三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和补充说明。

(一)适用情形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出现此情形时,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经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如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即不能改变采购方式;当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时,方能考虑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其他采购方式。因此,74号令第28条的规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因此,笔者以为74号令中针对此适用情形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①没有供应商投标;②没有合格标的;③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④评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合格。二是此情况的出现并非由于招标过程和招标文件的原因。

但是在此情形下,改变采购方式并不能解决导致招标失败的投标人数量问题。因此74号令第12条规定,除了公开发布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一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二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同时,74号令第27条第2款规定,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两家采购。相应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少家数、候选成交供应商家数由三家下调为两家。当然,此情形下采用竞争性谈判也应符合74号令第28条规定。

(二)适用情形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此情形下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一是利用谈判过程逐步明确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数据,完善采购需求;二是采购需求直接与市场供应能力匹配,采购需求设置更合理;三是节约采购人的采购准备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的两阶段招标正是出于这个目的,74号令对此项表述没有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适用情形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4号令对此类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这种时间上的紧迫性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这种规定在于限制采购人以时间紧急为借口规避招标。笔者以为,虽然74号令作出了限制,但适用情形三仍然是个软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采购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否则很难收到预期效果。

(四)适用情形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此项内容表述为“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将此种情形下的采购标的限定在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和不能确定时间数量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货物、服务均不得以价格总额不能确定为由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条款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均未明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各关键时间节点,这使其在实际运用中成为一个缺乏约束、可以自由定义的“大”采购方式。对此,74号令作了更加细化的补充,其中,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要求有:

(1)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和修改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例如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为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则澄清截止时间应为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但如果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自澄清和修改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即在时间管理上视为重新发布了一份新的谈判文件;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上述规定中,第(1)(2)项规定也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第(3)(4)(5)项规定适用于其他非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中的退出条款

74号令第34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此规定很容易被认为不合理,如果允许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退出,很容易造成供应商家数不能满足最低要求,增加了谈判失败的风险,并给了少数供应商投机钻营的机会。笔者以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区分“可以退出谈判”和“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的内涵。“可以退出谈判”是无条件的退出,供应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则是有条件的退出。如果根据谈判情况,采购需求并没有超出谈判文件和供应商提交的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根据谈判情况最终形成的新的采购需求没有超出供应商的能力范围,那么供应商的退出是违背诚信原则而不能被接受的,应视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没收其保证金。

同时,74号令第33条第2款规定,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4号令第34条的规定其实是为提交被推荐方案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机制,即对提交被推荐方案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而其他供应商视其自身情况可以作出两种选择,一是就被推荐方案进行最后报价,二是退出裁判。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采购人在谈判中获得供应商提供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分别发布了18号令、74号令,使政府采购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深刻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则、目标和宗旨,在采购项目中切实予以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职责,实现公开、公平和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的要点与难点 篇8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

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

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竞争性谈判,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以及“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才能帮助采购人优选成交供应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千万不要受法律条款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干扰,否则,就可能因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而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口头谈判莫忘书面证据

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主要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通过沟通交流,就货物与服务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价格构成、售后服务等要素达成共识的过程。但实务中不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往往只注意口头洽谈,而忽视对谈判过程和结论的书面记录,不注意现场留下最有证明力的相关书面证据,导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环节产生分歧,有的甚至引发投诉与诉讼。因此,对于每一轮次的竞争性谈判内容尤其是谈判结论,谈判小组最好当场形成纪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让口头谈判的结果形成书证,这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采供双方无疑有百利而无一害。

标准当符合报价最低原则

履行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结果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确定中标人,这也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一个显著区别。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应当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而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又一显著区别。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尽管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公示程序,但从接受社会监督角度考虑则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谈判坚持同一标准

一是接受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坚持同一标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一般条件,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资格审查的方法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二是谈判涉及的相关实质性条款范围、条件、口径必须一致。如果谈判中涉及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以书面修改或补充后的谈判文件条款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新一轮谈判。

三是谈判小组只能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且轮次应当相等。谈判小组成员和各单一供应商对谈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必须保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工程项目慎用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其承发包只能区别不同情况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中选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政府采购工程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有特例。

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相关法定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实务中当政府采购工程发生上述废标情形时,经申请并获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就成为可能。但是,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采购方式调整后,采购人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模式重新发布采购文件,切不可图省事仅在口头宣布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采供各方仍使用原有文件。否则,不仅在采购运行程序上形成适用法律条款的混乱,对谈判结果不尽满意的供应商还有可能以此为由产生质疑和投诉。

至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因其规模小,工期短,且一般无特殊技术要求,如果再把施工合同价款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那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将是一种合法合情简捷高效的选择。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篇9

致:XX县农村公路XX工程建设指挥部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竞争性合同谈判文件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万元(¥:1900000元)的投标总价,遵照竞争性合同谈判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XX路(XX村~XX村)项目,路线全长18.88公里,公路等级为四级。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后,在本投标书附录内写名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3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不能接受我们的报价,我们愿意进行一次调价。

5、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报价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地址:XX县XX街XXX

邮政编码:XXX

投标人:XX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XXX

日期:20XX年9月1日

电话:0883—XXX

传真:0883—XX

XX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