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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事答辩状【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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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民事答辩状【最新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民事答辩状 篇1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x月二十五

民事答辩状范文模板 篇2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__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和其丈夫__是我公司辖下__的业户,经营__行业已多年。

年 月 日原告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一直在__经营到2009年3月。

二、__在2009年5月11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2140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4000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1860元及2009年3月至9月六个月的摊位费600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篇3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022民事答辩状 篇4

法定代表人:,部长。

被答辩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答辩人就X有限公司诉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元的欠条。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单位”。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x6年和x7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2022民事答辩状 篇5

答辩人(被告)李,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街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陈、李、乔、李起诉合伙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起诉状诉称“由于李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混乱”与事实不符。

虽然合伙协议约定“李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不同,从一开始,每个合伙人就各自当家,李xx大肆装修自己的办公室,又装空调又铺木地板,又买家具。而李办公室仅有一个办公桌椅。虽然由李管理财务,但是各合伙人随意使用合伙资金,白条冲账的行为比比皆是。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经常出现分歧,矛盾和纠纷不断,李无法正常行使管理权,使合伙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运作,最终使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企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责任全推到李一人身上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李并没有将合伙企业剩余资金和剩余物资装入自己囊中,更未违反合伙协议中解散清算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x9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账后,在乔公司办公室共同协商签订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李、乔、李各分现金57000元,陈分现金26000元;2、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所有;3、厂里李xx办公室内所有设施归李所有;4、上述内容已电话通知陈,陈再有异议纠纷,由李、乔、李、李承担。”该“解散合同”是李起草的,用乔打印机打印的。当时仅仅陈不在现场。根据协议,李、李、乔现金他们均已全部拿走;陈现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仅余16100元尚未领取。当时并未约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现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条上也没有“先得”的字样和内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过程完全符合“合伙协议书”中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也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李农业银行卡中并没有尚未分配的资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经过清算后用来归还欠款的资金,其中包括李在合伙期间垫支的款项。这些资金在签订“解散合同”前的算账时已经考虑在内,原告现在却不承认了。

三、被答辩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他们这一诉讼行为恰恰暴露了他们的不讲诚信的态度,以及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随意态度。这种行为也是对国家的诉讼资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费。

根据x9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条约定“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所有”。“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李出资比例为22%,分配比例为25%”, 李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合伙人,而李在清算中资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旧设备,这些旧设备折合成现金远远不到50000元,但是李考虑到合伙企业亏损的客观事实,本着以和为贵、朋友一场、好聚好散的想法,对现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计较。这些旧设备至今仍然堆积在李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实在令人费解。

再者,从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合伙财产掌握得是如此透彻,分割财产是如此仔细,那么,他们在签订“解散合同”时,吃亏的事情他们会干吗?他们可能让留存剩余资金吗?另外,木地板、大龙骨、窗子窗帘这些装饰材料都在当时租赁的房子里,原告尽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会计李婷5、6、7三个月的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企业欠她工资,那么应当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诉全体合伙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告骨求

四、x9年10月31日所签的“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x8年9月30日,全体合伙人所签的“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事实上,全体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参与了清算,并签订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的约定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虽然陈当时未在现场,但是“解散合同”的内容当时已经电话通知了陈,陈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有“解散合同”上李、乔、李、李签字相互印证。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虽然合伙人没有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算账就是清算行为,试问如果没有清算行为,那么怎么可能签订“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内容就反映出了财务清算的结果,事实上也就是一种财务清算报告。那种没有书面清算报告散伙协议就属无效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合伙经营进行期间,被告李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具备印刷合法资质身份,将王兰经营的xx市绿叶彩印厂的工商登记变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诉讼中根本就不承认xx市绿叶彩印厂的存在,因为合伙企业自始至终一直对外称为xx市海堡彩印厂。所以,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事实上是一种自然人的合伙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条约定“若陈再有异议纠纷,由李、乔、李、李承担。”所以李、乔、李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其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当终止审理。若陈再有异议纠纷,应当由她将李、乔、李、李一并列为被告,另行起诉。

六、关于陈银行卡的问题。

因为银行卡里边的款项是一个动态的状况,该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着,卡在谁手里掌握,关系着谁使用了卡里的钱。李说该银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x9年11月6日)以前一个月的时候从李婷手里接过来的,也就是x9年10月初的时候,而按照原告证人李婷的证言该卡是x9年4月25日交给被告李。从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上可以看到,x9年4月25日和x9年10月初这两个时间点以前银行卡分别已经透支9797元和 9900.38元,李妻子王兰于x9年11月6日将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额仅剩290.38元。可见这9900元的性质确实是根据“解散合同”分配的资金。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除了应当支付陈xx16100元清算资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即“解散合同”,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和分割。虽然原告在诉讼中称“解散合同”无效,但是当初在签字时,“解散合同”确实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李

x0年3月16日

民事答辩状 篇6

xx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贵院就原告鹿路生诉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违约和侵权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原告现根据前面的证据交换和庭审调查及其答辩等,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合同书》是一种违约行为,贵院已经认定无锡韵达快递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是违约行为。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实的,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明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些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此合同中,凡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条款一律无效。《合同书》的许多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假定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受法律保护,原告也没有达到收回承包区的投诉标准,况且原告一次投诉也没有。《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假设原告真的违约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书面通知原告才合法。事实上,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的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固定资产折扣费壹拾伍万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10年3月31日,原告实际承包东亭友谊路以东市场以来,被告一直以种种原因不肯与原告结算有偿派送费用,根据韵达网络有偿派送实施细则及处理(罚)规定第四款第4条“独立公司不得对派送费用进行截留,必须严格按规定落实到各分部。”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结算原告应得劳务费包括有偿派送费用共计伍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揽件、发件,同时向原告区域市场新老客户发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场区域客户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区负责人揽件发出。分别为王焕龙、王焕利、王龙、王波、王合理、叶未来、徐华、徐严、沈立松、郑维运、吴本苏、吴伟义、刘夕超、郑斌、小周、唐永明、李永朋、王祥、刘亮、六部钱峰、市区三分部等承包区揽件发出。致使原告可预见可实现的未来利益灭失。这种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无锡韵达公司应当预见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12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合同法》“ 第113条”,“民法通则第112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客户经济损失费即最低可得利益损失为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达后,原告八分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八分部组成人员即两位司机,一位摩托车派件人员、一位电动车派件人员和一位话务员突然失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告额外支付八分部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约之事,使本人无法提前一个月告之八分部员工,虽然原告与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非聘用关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员工却是实实在在的聘用关系,因为韵达公司违约,所以原告已经支付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应由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2022民事答辩状 篇7

答辩人:,男,31岁,汉族,住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因原告刘占合、胡景芝、刘沛荣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张明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明,并按月向张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张明及其租赁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x7)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张明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张明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06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张明驾驶租赁京G4636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军靓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军靓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军靓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军靓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军靓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张明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军靓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 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72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和张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860元/年),按二十年计算。”;第23条、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误工费以医院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精神抚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李浩

07年3月

2022民事答辩状 篇8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xx〕128号信访卡)。

20xx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xx〕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xx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xx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xx年x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