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公主的故事文成公主的故事 有关文成公主的历史故事【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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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公主的故事 篇1
1 前言
就目前来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交通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挑战与机遇。公路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各个城市经济贸易往来的桥梁,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路工程项目的数量逐年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人们越来越重视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性;通过对我国已经发生的一些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分析,发现影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因素主要有社会外部环境、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施工机械设备故障以及地质环境等。
(★)2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诱因的分析
2.1 地质环境与外部环境突变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地质环境与外部环境突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地质环境突变,实质上就是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地质因素受到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外部环境突变,实质上就是指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面临的外部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在某种特殊状况下出现的威胁公路施工安全的现象。
2.1.1 外部环境突变的影响
影响公路工程施工的自然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气候因素、季节因素、时间因素、公路工程施工沿线的水文地质状况以及自然灾害等。
公路工程施工是不间断的,一年四季都处于持续施工状态;所以,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必然会受到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例如:起雾、下雨、刮大风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公路施工造成影响。寒冷天气可能会导致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出现冻结现象,无法正常启动;雨季施工,存在塌方落石、泥石流等风险,雷电天气可能会造成施工通讯中断,造成公路工程施工爆破环节出现早爆情况。上述自然环境因素均会威胁公路施工的安全性,诱发相关的安全事故。
2.1.2 地质环境突变的影响
由于我国地质构造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公路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地质灾害问题,尤其是中部、西部地区中的公路工程建设;中、西部地区中的公路工程施工,面临着泥石流、采空区、山体滑坡、岩溶(喀斯特)、崩塌、高地应力等不良地质的影响,还有红粘土、盐岩、膨胀土以及软土等一系列特殊的岩土问题。
2.2 施工机械设备故障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设备的故障会对施工进度、质量以及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性与设计安全性方面。
2.2.1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的更新与应用速度非常快,施工机械设备的更新数量较多,而施工现场中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同时,施工现场中的一些新型机械设备缺乏合理的管理、维修,一些施工人员不了解新型设备的使用方法,相关的责任制度也不完善。
2.2.2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中的机械设备得不到有效的检查与维修,相关的维修费用不足,严重影响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造成施工机械设备出现故障,诱发公路施工安全事故。
2.3 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
2.3.1 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综合素质较低
一些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施工现象也没有穿戴相关的施工服,例如:安全帽等;还有一部分施工人员由于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有限,对于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不规范,不了解施工流程,造成公路施工安全事故。
2.3.2 管理不到位
公路工程施工中,一些管理人员过于重视工程施工进度,没有重视对施工人员的管理;还有一部分管理人员由于自身管理知识的缺乏,管理意识与管理方式的滞后,无法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的管理,导致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预警管理模式
3.1 预警管理模式的功能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预警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引发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因素,运用一系列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进行预先控制、诊断、监测的方法,抑制公路施工安全事故诱因的发展,预防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公路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预警管理模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1 监测与评价公路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环境的功能
对公路施工过程中一系列影响施工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主要是对公路施工沿线环境与自然灾害的影响进行监测,在需要进行监测的区域中安装检测设备,实时的掌握公路工程施工的情况,预先在防灾监测设备中对基准值进行设定,一旦超过基准值,系统能够自动报警。
3.1.2 监测与评价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状态的功能
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的监控,预防施工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防止机械设备故障造成安全事故。
3.1.3 监测与评价施工人员的功能
明确施工人员应当遵循的规定,监督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使施工人员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施工作业,避免施工人员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相关的安全事故。
3.2 预警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预警管理模式具备的功能,预警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为预警分析,另一方面为预控管理对策。
3.2.1 预警分析
预警分析主要是对引发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分析、识别以及评价,并且作出相应警示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监测、识别、诊断。
3.2.1.1 监测。将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实时监测施工人员主观过错、施工机械设备故障以及施工外部环境与地质环境突变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3.2.1.2 识别。对监测到的信息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识别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
3.2.1.3 诊断。综合分析已经识别的不安全因素,确定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源。
3.2.2 预警管理对策
预警管理对策,主要是针对预警分析结果,对引发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及时的矫正、控制、避防的一项管理活动。
3.2.2.1 组织准备,主要是确定整个预警管理活动所需要的职权、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以及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处理预案与策略等。
3.2.2.2 日常监测,主要是对预警分析中确定的主要诱因进行专门的监控,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2.2.3 危机处理,主要是当公路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按照预先设计与制定的紧急处理预案与策略,及时、有效的对事故进行处理与救援。
4 结束语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的数量正在逐渐的增加,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充分重视公路施工安全事故诱因的管理,合理控制公路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构建预警管理模式。
[1]王景春,徐日庆,侯卫红。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诱因与预警管理的探讨[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07).
[2]郑国富。关于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2(18).
文成公主的故事 篇2
论文关键词 交通事故 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二)证据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
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1)书证;(2)物证;(3)勘验、检查、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8)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
(一)勘验笔录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鉴定结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鉴定结论。因为事故认定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责任大小的分析和推定,存在人为主观判断,不符合勘验笔录只能对事故现场做出的客观反映这一特性,而且作出事故认定还必须作一些痕迹、车辆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检验、鉴定,因此不属勘验笔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究其特性,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极其相似,更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而且公安部公复字[2000]1号《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说明公安部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鉴定结论。
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
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文成公主的故事 篇3
关键词:公共安全;预防预警
Abstract: public safety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security, also is the most abundant connotation, so it is of the highest state security. Improve the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 prevention warning and emergency mechanism, and a set of the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for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analyzes our country through public safety situation and root causes, and formulate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used for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 prevention warning, and maintain the local society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Preventive warning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安全是指免于危险,不受伤害,不出事故。推广而言,安全是除了要防止各种产业事故,也须避免日常生活的灾害,例如交通事故、城市火灾、家庭事故等。还须免除各类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比如地震、洪水、星球碰撞等等。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
二、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已经成为制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造成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滞后,缺乏一套监测、预警、应对、管理公共安全事件的科技手段。国家应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将发展公共安全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升在公共安全领域的防范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
据国家统计局近五年的数据估算,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20万,伤残人数超过200万,经济损失年均近9000亿元,相当于GDP的3.5%,远高于中等发达国家1%~2%左右的同期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公共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越来越凸显出来,但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根源分析
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各种现实和潜在的安全事件发生根源,分析了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各种直接原因及其潜在因素:
(一)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与人为疏忽等主观原因相结合,以人为主观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为
主。由于近年来地壳运动的不规则性和全球气候变化的程度加剧,各种自然灾害接踵而至。如发生在2008年年初的南方“五十年一遇”的大面积冰灾。冰灾刚过,5.12汶川大地震突如其来。
(二)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的行业和场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管的不足成主要原因。无论是从上述不久前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例来看还是从以往的历史记录来看,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出特定的行业性。如矿难多发生于找矿和采矿的过程中,特别是以煤矿为代表的采矿业以及其他地质勘探行业。此类行业获利多,利润率高,但与此同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格要求都比较高,对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
(三)交通运输行业也是一个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问题严重的行业。 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等。
(四)一些普通的公共场所也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如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酒店、旅馆等住宿场所,电影院,公园等休闲场所,商场和超市等购物场所。这些场所由于人多地杂,往往容易受火灾、踩踏等原因影响而诱发公共安全问题。如2009年上午9时15分左右重庆涪陵商家促销时发生踩踏事故等。
四、针对以上公共安全事故,主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加强公共安教育,就是要提高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是要组建专门机构,加强对城市安全文化建设的研究,为政府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2.是要创新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能打动人心的宣传,以提高人民大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基础。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将安全责任分配细化、安全责任主体具体化。公共安全问题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是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的服务。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大致可以划分为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和非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里说的就是风险意识,要对各类公共安全事故易发和高发行业进行风险管理。
(三)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我国目前在公共安全建设领域的立法,总的来说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没有从总体上来把握对公共安全建设的制度设计,所以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建设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如根据现行《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在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时,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应对处理,形成了公共安全建设组织保障体制错综复杂的局面。
(四)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与普通的单一的应急服务系统是不同的,应该说,公共安全系统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问题,包括:人、财产、公共设施等。公共安全系统完全包括应急系统的内容,但却是个更综合、涉及面更广泛的体系。公共安全系统包括的内容应该有:危险评估和规划;预防准备(预案措施);快速反应即应急服务;恢复重建。
(五)建立应急处置服务体系
各地部门也可建立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服务体系,可分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级),所负责的方面应包括:特大型交通事故、大型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经济责任事故、大气和水环境污染事件、大型建筑安全责任事故、大型民族矛盾事故及其他大型事故。此外,还要借助媒体加强应急宣传及事件事实报道及新闻发言工作。
五、结束语
公共安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为主体,以国情、各地情况、行业情况为依据,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专项公共资源的配置、整合为手段,以社会力量为依托,以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为目标,坚持常抓不懈、稳步推进。结合应急体系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应急体系建设的经验,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体系,应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公共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充满忧患意识、责任心,当前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一定会大大改善。
【参考文献】
[1] 唐银亮。公共安全问题急待关注,中国财经报网,2009.6
[2] 崔王娟。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特点总结,人民网,2009.10
文成公主的故事 篇4
论文摘要:经历了一个从口头文学向书面文学发展的过程。早期的口头文学特点是重复叙事,该特征适应了当时传诵与记忆的需要,也适应了原始诗歌与的密切联系。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就表现出这种三章重复的结构特点。同时,作为口头文学重要母题之一的追寻母题被不断阐释。《蒹葭》体现了以上二者的统一,已经具备了早期追寻主题叙事的雏形。
一
在文学发展历程中,真正的叙事作品出现之前一直长时间的存在着口头叙事传统。口头叙事研究者认为,口头思维和表达的特征之一,就是冗赘或“复言”(copia)。在叙事过程中,采用对同一件事或同一个意思进行多次(一般是两次或三次)重复的方法,首先是为了适应口头思维的延续性,因为由于口头说出的东西转瞬即逝,为了记忆与传诵的需要,冗赘和重复刚刚说过的事,能使故事的传送者与接收者更好地将故事保存下来。所以,重复叙事适应了口头传诵记忆的需要。另外,重复叙事也是早期口头文学与音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的见证。“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早期的口头文学表现为唱颂形式,人们以歌颂、感叹的方式来进行最初的创作,抒发生存的情感体悟,描绘周围神奇的世界。因此,民间口头诗歌完全适应歌唱和音乐演奏的需要,在结构和韵律上形成了重复叠咏的三阶段叙事模式,将本来只用一章便可以表达出来的意思铺张开去,成为三章结构。虽然是三章重叠,每章结构类似,但并不是单调重复,而是换字不换调,一节深一节,呈现出层次性的递进变化,令人有一种一唱三叹、余味无穷的感。《诗经》中《国风》的大部分就是经过采集、整理而得的,来自民间口头传诵的诗歌,因此相当大的程度上保留了民间口头叙事的传统。
二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凄凄,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
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涘。溯洄从之,道阻且右。溯游从之,宛在水中沚。
《蒹葭》的主题一直在被评论者争论。《诗序》认为是“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礼,将无已固其国焉。”认为这首诗是讽刺秦襄公不遵守周礼,丧失了治国之本。但从诗歌的内容上看,这似乎毫无联系,因此这一说法已经被摒弃,更多的从以下两点来解说:第一类以清人汪凤梧为代表,他认为:“《蒹葭》,怀人之作也。秦之贤者抱道而隐,诗人知其地,而莫定其所,欲从靡由,故以蒹葭起兴而怀之,溯洄溯游,往复其间,庶几一遇之也。……”概括起来就是所谓的“三顾茅庐”求贤情境。诗中主人公是一位求才若渴的有德之人,“伊人”则是有才而隐的贤哲。主人公为了求访贤哲所在,辗转追寻,终无所获,但这种精神令人敬佩。第二种说法则认为这是一首求爱诗。近人余冠英在其《诗经选》中说:“这篇似是情诗。男或女词。”“伊人”便是诗人爱慕的情人,可以是男也可以是女,诗歌描写的是对情人的思念与追寻。但不论是哪种解释,我们在这里都把它归入追寻主题的故事叙事,考查文本在结构上的三阶段重复叙事。[3]
《蒹葭》一诗分为三章,每章以“蒹葭”起兴,描写主人公对“伊人”的不断追寻,形成三阶段式的重叠反复。与民间故事的叙事一样,诗歌的三章结构虽然完全相同,但并不是一味重复。诗歌中变化与重复、灵活的元素与稳定的结构、自由与规则等等都融为一体,在变化与发展中又伴随着重复叙事结构。“重复”稳定了故事延续的传统,“变化”则赋予了故事自由灵活的时代气息。这首诗在重复中有各种因素的替换现象,比如时间、空间、过程等的变化,使得故事层层深入,递进发展,在变化中给人一种悠渺深远、意味无穷的意境。
(一) 时间的流逝
时空是主角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等背景,在故事中时间流逝的置换成分经常与情节进展结合起来,推动故事往前发展。民间故事中时间的计算很多以“三”为基本数字,如:走了一天、两天、三天;漂泊了一月、两月、三月;住了一年、两年、三年。如此等等。《诗经·采葛》中分别用“一日不见,如三月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来组织结构,极言彼此思念之深切。《蒹葭》一诗就是按照时间的顺序发展来组织章节的。这首诗选择了清晨的露珠作为时间流逝的参照物,意境清新而自然。从白露的“为霜”到“未晞(开始融化)”、“未已(未完全蒸发)”,露珠结成了霜,又化成水,水在慢慢消融,直至完全蒸发,通过露珠形态的三次变化来标示时间的推移,这种时间上的延伸既连接了全诗内在的统一,又暗示出追寻过程的延续、漫长与辛苦。
首章“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此时“白露为霜”,说明时间是秋天的清晨,因为时间尚早,露水凝成寒霜。而就在这霜寒露重的清晨,主人公开始了他(她)对“伊人”的追寻。许多民间故事也是通过这种时间的推移来组织情节,把事件的开端定在第一天或者早上,接下来依次是第二天、第三天或者中午、晚上。比如《白雪公主》的故事中,第一天邪恶的王后打扮成一个老婆婆的样子来向公主推销漂亮的丝带,借机将公主勒死;在典型的追寻主题故事中,写主人公第一次踏上寻找之路,或者三兄弟中的老大开始寻找,等等。
次章“蒹葭凄凄,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晞”,《毛传》解释为“干也”,而“未晞”指的是露珠虽开始渐渐融化成水,但还没有干涸。时间已经来到第二阶段,主人公第一次的追寻没有成功,进入了第二次的尝试。民间故事中第二阶段往往与第一阶段非常类似,甚至只是第一阶段的重复,最重要的一步一般放在第三阶段进行。《白雪公主》中,第二天,恶王后又打扮成老婆婆来向公主推销漂亮的发梳,借机将有毒的梳子插进公主的头发里;追寻故事中,三兄弟中的老二开始寻找,结果跟老大一样仍然是失败的。“三顾茅庐”情节中,刘备对诸葛亮的第一次、第二次追寻过程基本类似,同样是以失败告终。
[1]
尾章“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涘。溯洄从之,道阻且右。溯游从之,宛在水中沚”,“未已”,还没有完全消失。此时太阳渐渐升高,阳光普照大地,露水即将干涸。经过前两次的失败,主人公的追寻进入了第三阶段。我们几乎可以感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主人公对“伊人”的追寻日渐紧迫,心情亦仿佛那即将融化的露水,在争分夺秒,希望尽快赶到“伊人”的身边,盼望奇迹的出现。但是,在这首诗中,主人公的追寻仍然没有结果,仍然停留在可望不可及的追寻中,留给人无限的怅惘。这一开放的结局正是诗歌不同于一般民间故事之处。在大多数的故事中,主人公经过前两次的失败,到了第三阶段终于获得成功,《白雪公主》中王后就是在第三次将公主成功杀死(虽然还是不彻底),三兄弟的追寻由最小的弟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第三次拜访时刘备终于感动诸葛亮,访得帮助他三分天下的贤才、英雄人物。
(二) 空间的转换
伴随着时间的流逝,主人公的追寻过程还有空间、方位上的转换。民间故事中可能表现为主人公需要到三个地方分别找到某一宝物才能最后成功,或者直到第三个地方才发现目标。《蒹葭》一诗同样带有空间、方位上的变化。
首章“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诗中“伊人”和主人公的空间方位都在发生变化。初看时,“伊人”“在水一方”,等到诗人靠近,却又“宛在水中央”。马瑞辰《通释》曰:“方、旁古通用,一方即一旁也”,意思是,诗人看到的“伊人”一开始明明就在河的一旁,但好不容易赶到了,却发现不知怎么“伊人”又好像到了水中央一样。“宛”字指不确定,因为人不可能到水中去,但水中缥渺不定的影子又好像是魂牵梦绕的“伊人”,莫不是凌波仙子、水中神人?主人公为了追寻“伊人”的身影也发生空间的转换,经过“溯洄”、“溯游”,从原来的观察地点来到“伊人”出现的地方,这与民间故事中主人公四处寻找经历的空间转换是类似的。
接下来,次章和尾章同样存在空间上的变化。主人公不停的“溯游”、“溯洄”,从一个地方跑到另一个地方,为了追赶“伊人”的身影,紧紧“从之”。而“伊人”也从“在水之湄(水草交接之处,即岸边)”到“在水之涘(水边)”,从“在水中坻(水中的小沙洲)”来到了“水中沚(水中小沙滩)”,身影忽近忽远,恍惚迷离,难以确定。这种空间上的转移与前面时间上的流逝都显示出追寻过程的曲折与艰难,“伊人”这一理想目标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但在这艰难的追寻中,主人公毫不退缩的勇气、对“伊人”热情的渴望,却如追赶太阳的夸父般执着坚定。人类无数美好的东西不就是在这一看似无望的坚持中获得的吗?“上穷碧落下黄泉”,我将为了自己的理想而上下求索,尽管前方的身影如此模糊,但那毕竟就代表着希望,激励着心中怀有希望的人继续前行。而诗歌正是在这种矛盾冲突中引起人们更多的思考,构成了的丰富性。
(三) 过程的曲折
在民间故事中,为了情节的丰富戏剧化考虑,主人公的追寻过程绝对不是一帆风顺的,一路上当然会有阻碍他前行的力量存在。阻碍的形式有很多种,或者是高山急流类严酷的自然,或者是强盗恶魔等险恶的外部势力,又或者是其自身的懦弱、懒惰等性格弱点,这些都会增加追寻的难度,令主人公经历失败甚至死亡。弗莱在论述到罗曼司传奇时说到,罗曼司传奇的基本情节与追寻故事也是紧密相连的,分为三个阶段,并且情节中主人公的冒险旅行往往要经过三次尝试,“获胜的英雄总是第三个儿子,或往往是由第三个承担探求使命的勇夫,或在第三次较量时才旗开得胜。”[4]主人公的历险探求都安排两组人物,即善与恶的二元对立。故事情节的精彩之处就集中在二者的对立冲突之上,引起读者关注的正是英雄怎样克服重重困难,与恶魔进行激烈的搏斗,最后取得宝物或救出公主。因此,成熟的追寻探险故事非常注意铺张追寻过程的曲折,在结局到来前做足功夫,让读者替英雄捏了一把汗。伴随着英雄一步步深入魔窟,与恶魔斗智斗勇,善、恶两方面的人物形象不仅越来越鲜明,读者对主人公的英雄气概有了更深切的理解,直至达到情感上的认同。相信,多数读者之所以喜欢欣赏传奇冒险故事,很重要的一点正在于故事情节的曲折、惊险,而惊险的情节就意味着主人公需要具有常人难以具备的胆识与勇气,才能化险为夷,最后取得胜利。而英雄取得成功,还有着坚如磐石的毅力与意志,在面对挫折、失败时永不言败。我们所欣赏的正是英雄身上的无畏精神。
《蒹葭》一诗尚不具备成熟追寻故事的丰富情节,故事中主人公面临的阻碍属于第一类,相对来说危险性还是比较小的,戏剧性当然也就差了很多。为了追寻“伊人”的所在,主人公经过了“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洄从之,道阻且右”的探寻过程。“阻”指险阻、障碍,“长”指道路漫长遥远,“跻”指登高,形容道路高低不平,而《郑笺》解释“右”为“言其迂回也”,形容道路曲折漫长。“溯洄”指的是“逆流而上”,“溯游”指“顺流而涉”(《毛传》),描写主人公追寻过程中需要逆流而上、涉水而过,才能找到寻找的对象。虽然短短几个字,没有惊险百出的戏剧情节,但诗歌描绘出了诗人追寻之路不但漫长遥远,而且山高路险,迂回曲折,从而说明了追寻的难度之大。在此基础上,诗人没有放弃对“伊人”的追寻,其形象渐渐鲜明起来,特别是性格中的毅力与勇气也就得到了充分表现。所以,这首诗可以让我们较早地体会追寻主题故事带给我们的精神震撼,激励我们同样为了心中的“伊人”而开始自己的追寻。
三
随着民间与文人文学的联系日益密切,文人创作中已经普遍应用这种三章重复叙事。读者们会很容易发现,无论哪个朝代的作家,他们在安排情节时,总会把内容相似、相关的人物和事件,设置在相关的时空领域内,巧妙地形成三阶段重复叙事,而故事主题、情节发展和形象塑造,往往通过人物、时间、空间、色彩、事件等在重复中的递进变化来充分展开,并达到推进矛盾冲突,渲染强烈气氛,深化小说主题的目的。比如我国四大名著中就随处可见。《三国演义》中刘备“三顾茅庐”的情节是典型的追寻主题故事。刘备是追寻者,也就是不断追寻的英雄;而孔明则是“伊人”,行踪难寻。刘备前两次拜见孔明,都扑了空,过程非常相似,期间经历了时间因素的变化,空间、人物等则没有改变。直到第三次,孔明被其诚心感动,同意会面,才有了后来的三分天下,成就一段佳话。至此,刘备的追寻有了圆满的结果。此外,《西游记》中孙悟空的“三打白骨精”、“三调芭蕉扇”;《水浒传》中的宋公明“三打祝家庄”,等等,都注意运用了情节的三章重复叙事。“三阶段重复叙事”,越来越成为古代小说构造情节的重要手段,也是塑造人物、表现主题的有效途径之一。[5]如《蒹葭》一样的三章叠咏结构在《诗经》中普遍存在,但正如上面所论述的,《蒹葭》所表现出的三阶段式追寻故事模式则非常独特。简短的三章、二十四句,已经初步具备了追寻故事中时间、空间、探险过程的丰富变化,形成了三阶段的追寻情节模式,与民间故事的三阶段追寻叙事有着共同的口头叙事传统。至于《蒹葭》中那位“伊人”到底指的是什么,我们没有必要一定找出其实指为何,在追寻主题故事中,无处可觅的“伊人”不就是人类心中难以满足的欲望,也是吸引人类不断进步的那个希望吗?从文本结构的角度,我们在这里将诗歌与民间故事连接起来,对它们共同的口头叙事传统有了新的认识,对于在新的理论视野中重读《诗经》是一种新的尝试。
参考文献: [2]祝秀丽。重释民间故事的重复律[J].民俗研究,2005,(3).
[3]郑洋。《蒹葭》意象的符号学分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1).
[4]诺思罗普·弗莱。批评的解剖[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
文成公主的故事 篇5
关键词:预防二次事故 雷达测速 无线传输 便携
中图分类号:U4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c)-0030-02
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高速公路安全事故也成为社会之痛。特别是高速公路上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多车追尾、伤亡大、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由于高速公路是高指标线形的全封闭道路,驾驶员对侧向障碍及前方的突发障碍通常预计不足,当前方有事故而自身车速又偏高时,往往会刹车不及,造成二次事故。
传统的预防措施里最有效的是设立警告标志,但很多情况下警告标志的设置不能够醒目有效,尤其在夜间更加不能发挥其作用。针对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一款预防高速公路二次事故的便携式超速告警装置,该装置不仅可以对超速车辆进行告警并提示前方事故情况,同时还可以及时将车辆超速情况反馈给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而有效地避免高速公路由事故造成的拥堵,以及二次事故的发生,同时为高速公路交警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1 装置结构组成及硬件设计
便携式超速告警装置由主装置和副装置两部分组成。主装置用于测速警示,包括雷达测速模块、LED显示模块、发声模块、主控模块、电源模块以及无线发射模块。其硬件结构如图1所示;副装置用于预防告警,包括无线接收模块、发声模块以及副控模块和电池组。其硬件结构如图2所示。
下面简单介绍主副装置各模块的特性。
1.1 测速模块
目前公路车辆测速一般有两种选择方式:设备测速和计算测速。设备测速指采用专用的测速设备(雷达测速、红外测速、视频测速等)进行测速,直接输出被测车辆速度值。计算测速指安装固定间距的两触发点(线圈或其他感应触发器等),利用车辆通过该两点的时间差计算车速。结合交警工作地点的移动性,本系统主要研究无需破坏路面埋设线圈的便携式的设备测速方式。
雷达测速主要基于多普勒效应,当无线电波在两个相对运动体之间传输时,接收到的反射波信号频率会发生变化,产生频率瞬时增高和降低的现象。利用该原理,根据接收到的反射波频移量,可以计算出被测物体相对距离的缩短和增大,从而得出运动物体的速度。
1.2 控制模块
控制模块采用应用广泛的AVR系列单片机。AVR系列单片机相对于较早的51系列单片机,片内资源更为丰富,接口也更为强大,且电路简单,故障率低,可靠性高,成本低廉。其中,主控模块需连接雷达测速仪与无线发射模块,因此选用具有两个USART串口的ATmega128芯片;副控模块结构简单,任务小,只需一个USART串口与无线接收模块相连,采用ATmega16芯片即可。
1.3 电源模块
蓄电池输出的12 V直流电经逆变器将12 V直流电转换为220 V交流电,再通过开关稳压电源将220 V交流电转换成稳定的12 V和5 V直流电,其中12 V用于雷达供电,5 V用于其它模块供电。该方法与直接用蓄电池供电相比,可以避免因蓄电池电量不足造成的电压不稳,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1.4 其他
2 装置工作流程
该装置主要由高速公路事故处理人员配备。当有事故发生时,将主装置放在距事故现场200~300 m内,用于测速及警示告警;副装置由工作人员随身携带,有超速车辆驶来时,用来警示事故现场人员及时躲避。
具体过程如下。
主装置启动后,进行初始化进入工作状态。雷达测速仪开始对驶来车辆进行测速,主装置中的ATmega128利用串口接收来自雷达测速仪的速度信号,经过分析解算,得出当前时刻车辆的速度,判断是否超过警戒速度,若未超过则继续对接收数据进行判断,若达到,则通过相应电路控制扬声器,
发出警告音,同时,通过无线数据传输芯片DTD462A将信号发送至副装置。副装置的无线模块收到报警信息,经串口将信息传给ATmega16芯片,控制扬声器发出告警音,提示事故现场工作人员。
3 结语
每年交通事故巨大的损失里,二次事故的比例居高不下,本文设计的便携式告警装置具有测速精度高,运行速度快、经济实用等特点,且其体积小、重量轻,操作简单、容易上手,便于交警或高速工作人员携带。从理论层面可以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率,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财力;更最重要的意义是有效地减少二次事故的发生率,即意味着可以有效的减少受伤或者因事故死亡的人数,避免了家庭破裂、孩子成为孤儿等惨祸。
参考文献
[1] 缪和匠。高速公路二次事故预防关键技术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09.
[2] 陈同林,樊海博。雷达技术在现代公路交通中的应用[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4.
文成公主的故事 篇6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处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
【关键词】工伤事故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大为不满,以致诉诸法律。在侵权案件中,这类案件占了绝对多数。类似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一些法官将其定性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一些法官则将其定性为雇员受害赔偿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参照一般侵权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而另一些法官则以雇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宜定为工伤事故为由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定案,并适用过错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分担责任。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除立法缺陷外,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天津塘沽区法院裁判时就有“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雇主)由于过错侵害了张国胜(雇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该案例就是运用过错责任来解决雇主对雇员因工受害赔偿责任的先例。但学者对此公布案例颇多质疑,学者多为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这类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分别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两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归责原则等又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亦未有明晰的答复,导致认识和理解混乱,进而在审判实务中出现上述状况。
通过对劳动保险法上工伤、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侵权法上工伤事故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对比研究,提出侵权法上工伤及工伤事故是套用劳动保险法上之术语,实际上侵权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即雇主责任)并无本质区别,在我国侵权法上应废除工伤事故责任之称谓,采用现代民法之通例,建立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制度,明确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一、 工伤事故责任及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区别
(一)相关概念
弄清工伤事故责任和雇员受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
所谓工伤,习惯上就是指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初其本意为因工负伤、残疾、死亡。西方国家鲜见“工伤事故”之称谓,而工业事故之称较为普遍。对于工伤的论述,观点颇多。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伤就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是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在去往生产、工作岗位上负伤、致残、死亡三种情形。实际上只是表述不同,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是因工受害。但在劳动法上,它却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对已实施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其职工因工伤亡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现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同)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认定,未经认定不为工伤。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反之,不认定为工伤,则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在劳动法上,工伤是一个特定的劳动法术语,认定为工伤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业主为职员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否则,同样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业主如果未给职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也就不可能申报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及工伤事故应当是劳动保险的性质,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创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行的公法义务,但其有私法上的效果。工伤事故由劳动保险法调整,这在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最近颁布尚未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得到明确体现。学者们亦普遍认同
(二)性质认定
那么,工伤事故是否同时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呢?民法学家杨立新认为,工伤事故既是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劳动保险行为,是劳动法和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笔者认为,工伤及工伤事故是劳动法上的专有术语,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专有术语不应搬到民法上来运用。但职工工作受害后,不论其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认定为工伤,均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业主索赔。在西方国家,劳动法并非独立的部门法,劳动法律关系统由民法调整,即使创立劳工赔偿法这种单行法,也是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因而不存在工业事故性质的双重性问题。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将劳动安全法律规范上之专用术语硬搬到民法上来,反而引起混乱。
为什么在我国民事侵权领域出现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两类本质相同而不同称谓的案件呢?我想是有一定原因的。我国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期间,经济主体形式的单一,国有和集体企业占居绝对优势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其员工亦受到特别的劳动保护,国家通过劳动法强制企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示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障。公有制企业职工因工受害后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有工伤及工伤事故之称谓普遍运用。一些未实施工伤保险的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则习惯上延用劳动保险法上的称谓亦称之为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而对后来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则称之为雇主,其职员则称之为雇员,其雇员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则称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实这两类案件均是工业事故引起的雇员受害,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雇主性质不同罢了,一个为公有制另一个是非公有制。民法学家梁慧星在《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一文中的论述表明,工业事故存在于一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中。他对工业事故的定义是有雇用合同关系之受雇工人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伤害,即是工业事故。此文通篇未提工伤及工伤事故,表明了其并不认同将劳动法上的特定概念与侵权法上之概念混同。
我国工伤事故索赔诉讼实际就是现代民法意义上的雇员因工受害索赔诉讼,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仅是称谓不同而已。应采用现代民法上之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而取缔我国民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这称谓,以免混淆于劳动法上之工伤事故保险责任。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已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非公有制经济是由宪法确认的一种必要的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宪法和法律既不能给予公有制企业以特权,也不应歧视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形式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宪法和劳动法亦同样规定了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平等地享受劳动安全保护,二者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已没有必要区分一为工伤事故赔偿(或为工业事故赔偿),一为雇员受害赔偿,应统一采用后者。
二、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伤及工伤事故本是劳动法上的特定概念,既已习惯将其套用到侵权法上来,其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归责原则,以示与雇员受害赔偿相区别。但是,法律并未将两者明确区别,学者们亦有不同见解。民法学家杨立新仅承认工伤事故责任,不承认“雇员受害责任”名称的独立存在。 其认为:“只有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才存在工伤事故待遇的适用,因此,工伤事故只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如三资企业等。其他雇用劳动者的个体、合伙企业,亦应包括在内”。他延用了劳动法上“工伤事故”概念于侵权法,工伤事故包括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职工、雇员因工受害。他认为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梁慧星教授在研究此类案件时并不采用“工伤事故责任”的称谓,其在论述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均称为“工业事故”,从而引起的因工受害侵权诉讼为雇员受害赔偿之诉,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赞同梁教授的观点。民法理论上应该取缔“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责任”之称谓,代之以“雇员受害赔偿”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下同),以便与劳动保险法上的称谓相区别。下面仅围绕雇员受害责任进行论述。
在劳动法上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与侵权法上的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但其归责原则是一致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实行“无责任赔偿”(或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是雇主为雇员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后,雇员因工受害符合工伤范围的,不考虑雇主和雇员的过失(故意为免责)而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赔偿的劳动保障措施。其本质是一种劳动保险合同。
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法律中无明文规定,但适用无过错责任已是法学界的共识。
(一)无过错责任的确立及相关立法
无过错责任发端于19世纪末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化兴盛时期。自19世纪下半期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860年前后,英国煤矿平均每周有15人死亡。“单是美国,自1900年前后起,每年在工业事故中就有大约3.5万人死亡和200万人受伤。”各种事故,不仅给工人阶级,而且给社会各阶层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引起了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传统的责任原则在这方面越来越令人不满。按照当时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当事故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的过失或者不可抗力时,不存在赔偿责任。而在现代工业事故中,这样的“无可补偿”的损害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德国1887年-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总数的70%以上。因此,大量的受害工人得不到法律救济,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工业化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无过错责任立法在社会的压力之下得以诞生。
无过错责任的立法,首先在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中诞生。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立法采用。可见,无过错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必然趋势。无过错责任的采用,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但却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加大了经营成本;受害人诉讼求偿亦不方便。于是,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将这种负面影响转移至社会,加害人仅增加一点保险费的支出,就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转移由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机构承担。在大多数国家,劳工赔偿已经纳入社会保险领域。“社会保障法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来源,赢得了大批事故受害者的青睐。于是,至少在非故意人身损害的法律补救方面,侵权行为法已退居将要地位。”于是,一些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危机”问题,担心侵权行为法被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取代。努力寻找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业事故侵权赔偿中的存在合理性并意欲否定无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法之目的是让受害人获得补偿或赔偿。受害人受害后涉讼之目的主要是获得损失后的赔偿。至于如何获得赔偿或者由谁赔偿只是一种手段或程序。这种手段或程序相对于获得赔偿这一目的来说处于次要地位。受害人关心的是诉讼结果。社会保障法正好较好的实现了受害人的这种目的。它对解决工业化进程中的矛盾冲突非常有效,对促进工业化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提倡。
(二)我国相关的立法及完善
我国的工业化方兴未艾,工业事故不断已是众所周知,与西方国家的工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在《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中不论何种性质的职工均要参加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因工受害后的有效措施。但长期以来,公有制经济执行得较彻底,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用工的临时性比较突出和不便管理等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制定出非公经济施行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工伤保险实际并未真正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得到全面落实。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雇员因工受害后不能便捷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要花昂贵代价去诉讼索赔,在归责原则不确定的变数中往往结果难以预料。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有其历史原因。在1980年至1986年草拟和颁布《民法通则》期间,我国的工业、采矿、建筑业等还是单一的公有制。工人执行职务受害,完全由工伤保险处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特别是实行了市场经济,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出现大量个体、合伙、私营及村办、乡办工业、采矿和建筑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现了农村建筑队向城市进军的浪潮。这些企业和建筑队的工人数以千万计,绝大多数不享受劳动保险。因工受害后只能诉讼索赔。这些工人在工业事故容易发生的行业,干着最苦最重最累的劳动,收入微薄,因工受害时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艰难地使拿起法律武器。雇员受害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争论让诉讼结果难以预测,有时还被打上五十大板。这对本是弱者的受害工人极不公平。
在侵权法适用上有一个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则适用之,如无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过错责任。因此,一些学者为了弥补我国民法的不足,试图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扩张解释,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一切工业事故,让广大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害雇员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在我国,工业事故中的雇员受害之归责原则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界对工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已趋一致。笔者亦认为,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考量,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理由一,工业事故中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已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和现代民法之通例。理由二,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保险法律规范亦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如雇主违反该法定义务,雇员因工受害后,其应承担雇员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的不利后果,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无过失责任”来确定雇主的责任。理由三,适用过错责任不利于工业化的健康发展。试想,大量的工业事故使大量雇员受害,如雇主又不愿交纳工伤保险费,雇员受害后又适用过错责任推卸责任或分担损失,受害雇员得不到赔偿或仅得部分赔偿,势必让广大雇员大为不满,加剧与雇主的冲突,不利于工业的正常运转和工业化的正常发展。理由四,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促使雇主加强对雇员的管理、监督,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必然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理由五,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雇主相对于雇员来说经济地位占绝对优势,雇员是在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为雇主劳动而受害,事故来源于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就是雇主是危险源的制造者。生产经营的受益人为雇主,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雇主应赔偿雇员受害的损失。理由六,如果认为无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可以通过商品价格调节机制或实施工伤保险以分散责任。而雇员除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外再没有其他途径分散损失。
三、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排除雇主在出现某种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免除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免责事由。于是,一些学者便顺理成章的认为该免责事由适用于雇员受害责任。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我们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来分析,《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即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无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而不可抗力并不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即使是不可抗力,受害雇员亦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的法律本意和保护受害劳动者之重要性。在侵权法上,不可抗力亦不应是雇主的免责事由。首先,其应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相一致。
其次,即使是双方都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但受害者是雇员,雇员是在为雇主利益的劳动中受害,根据报偿理论和公平原则,雇主是不能免责的。如无辜受害雇员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就不能体现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之公平观念。
第三,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虽然该条列举的危险作业不能涵盖所有工业事故,但有部分属于工业事故。故得出,部分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推导出全部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结语: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的雇员受害赔偿诉诸法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上已相当混乱,在加大强制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然而,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行为法编却没有规定雇主责任,让多少学者大失所望。作为一名法官,有法不依谓之为不称职,而无法可依仅能表现出尴尬。法学界对雇主责任已达成共识,雇主责任理论已成熟,立法者应尽快补缺。
注释、参考文献:
①《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