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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明养狗的通告范文(实用【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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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收集整理的社区文明养狗的通告范文(实用【通用3篇】,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文明养狗的通告 篇1

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益处,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就会给我们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问题。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我们呼吁广大业主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因养犬赢得更多的快乐、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为此,我们倡议如下:

1、 合法养犬,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养宠的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关爱宠物健康,同时也是对所有人和狗的健康负责的行为。

3、 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请尽量少带入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牵引绳不仅可以避免走失、被盗、打斗、中毒、车祸等种种悲剧,对怕狗的路人也是一种尊重。爱它,就牵着它。

4、 据调查显示,狗狗粪便污染环境是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外出时,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切勿让爱犬在公共场合内随意排泄,如楼道内,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进垃圾箱)。

5、 管好自己的狗狗,尽量避免发生扰民或伤人等负面事件的发生。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6、教育好自己的狗狗,不要让自己的爱犬在白天及夜晚狂叫,以免影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与休息。

7、 绝不遗弃狗狗,尽量为狗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在养狗之前请认真考虑是否有能力妥善地照顾好狗狗。

8、 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

我们身处拥挤的都市,承受着紧张的生活节奏和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您抱怨人们不够宽容的同时,可曾想到自己的爱好是否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养狗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狗主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爱犬开创一片日益宽松的空间。希望所有养狗的人们,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为了我们有一个美丽和谐的社区,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

社区文明养狗的通告 篇2

尊敬的小区业主:

近期裕祥居委会接到多起关于不文明养犬的'投诉,同时小区公共区域经常都会有狗狗的大小便,给小区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为维护小区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广大业主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裕祥居委会特别提醒家有爱犬的业主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每年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二、携带爱犬户外活动时,为爱犬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需戴上防护口罩,以免伤害或惊扰他人;

三、不要让爱犬在小区内楼道、电梯口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

四、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优美的居住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造和维护,希望广大业主朝着这个目标共同维护社区生活环境,文明养犬,共创整洁、文明、和谐的社区!

社区文明养狗的通告 篇3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引导文明养犬,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分区管理,县城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乡镇(含巷口镇农村)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二、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三、武隆人民广场、武隆世纪广场和县委、县政府周边50米内为禁止遛犬区域,24小时均不得遛犬。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临时发布。

四、提倡依法文明养犬和饲养绝育犬,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五、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

(二)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所有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五)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六)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及时捕杀,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六、流浪犬或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容。

七、禁止无证销售犬只,或者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

八、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县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自20xx年7月1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凡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_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x社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