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章如何写(最新14篇)》
理论对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有着统领全局的指导意义。
学习理论 1
建构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的认知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在学习过程中学习者积极主动的参与、自主学习和主动构建的重要性,以及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起组织者、引导者、促进者的作用。建构主义这一理论对幼儿教育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培养幼儿的独立性、自主性,促进幼儿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不是某个心理学家或教育学家个人的理论成果,而是众多的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关于建构主义知识、理论与实践进行探索和总结的成果,他们主要包括杜威、维果茨基、加德纳,形成了众多建构主义理论流派,如个人建构主义、社会建构主义、激进建构主义、信息加工建构主义等。尽管不同的建构主义流派有各自的主张,但他们在学习理论上却有着共同的观点,即建构主义者都认为学习者是主动地建构他们的认知世界,提高认知功能,而不是通过单向传授被动地接受知识。
(一)建构主义知识观
知识观,是指对知识的认识、看法以及与此有关的观念的综合。它涉及到的一些基本问题有:什么是知识,知识有哪些形态,知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建构主义者认为知识是客观的,但他们更强调,知识主要是由个人主动地建构而获得的。建构主义者认为知识仅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解释,而不是绝对的真理,知识不可能以实体的形式存在于个体之外,不同的个体会依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对相同的命题进行不同的建构,学生对知识的获得只有通过主动建构来完成。建构主义知识观引起了教学内容、方式和方法的一系列变革,这一理论使幼儿教育工作者重新考虑如何帮助幼儿主动建构知识,如何更好地引导幼儿质疑、探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环境中,进行建构意义的学习。
(二)建构主义学习观
行为主义者认为学习是一定的刺激情境与反应之间的联结,信息加工理论者把人脑当成计算机,把学习看成信息的登陆、存贮、提取的过程;而建构主义者则认为学习是一个交互用的过程,是在一定的情境中,新知识与学习者已有的知识经验的交互作用,即学习是在一定的情境中,通过积极主动地建构,从而获得的对客观世界的意义建构的过程。
建构� 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是开放的环境,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合作促进的环境,是充满对客观世界的意义建构的环境。学习的本质就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的过程,而对客观世界的意义建构就是学习的最终目的。
(三)建构主义教学观
建构� 在教学中,教师要注意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和已有的经验基础,创设一定的问题情境,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勤于思考、乐于探究,从而获得新知识、新意义的建构。建构主意的教学策略就是以学习者为中心,教师创造一定的问题情境,促进学习者与情境的交互作用,从而积极主动地建构客观世界的意义。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幼儿教育的启示
(一)学习要配合儿童的认知水平
建构主义者认为,知识不是以实体的形式存在于主体之外,而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解释,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认知结构。
儿童是通过同化或顺应获得新知识的。同化是通过经验或认知结构实现对感觉资料的吸收。儿童积极主动地同化必须以已有的经验背景和认知结构为基础,因而在学前教育教学中,教师必须了解儿童已有的经验背景和认知发展水平,教师为幼儿呈现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要有利于幼儿积极主动地同化新知识。顺应是儿童借助与新知识或观念的接触,促进已有结构、图式发生改变的过程,或创立足以容纳新接触事物的图,或修正原有结构以容纳新事物的过程。调节是主体在新知识与已有认知水平发生冲突的情境中做出的对原有认知结构的调节。根据建构主义理论,认知冲突有助于幼儿认知水平的发展。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幼儿教师要利用好认知冲突,推动幼儿认知的发展,一方面要了解幼儿已有认知水平,为幼儿提供的教学、游戏等活动要能引起幼儿的认知冲突,从而激发幼儿主动探索和求知的兴趣;另一方面,认知冲突在幼儿教学中的运用要符合适度原则,远远高于幼儿原有认知水平的教学和游戏等活动,太难或非幼儿能力所能达到任务或游戏,会使幼儿对活动失去兴趣,不利于培养幼儿主动探究的精神。因而,在幼儿教学中,教师要了解幼儿已有的认知发展水平,为幼儿提供最适宜的认知冲突,促进幼儿积极主动地建构新的认知水平。
(二)重视活动在幼儿教育中的作用
建构� 幼儿思维处于感知运算阶段和前运算阶段,只有在与他人或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才能逐步建构对客观世界的意义。如幼儿只有在对物体的动作中,才能建构物体的轻重等概念。幼儿也只有在活动中才能真正建构出数理逻辑经验,如为了让幼儿掌握数的抽象意义,可通过让幼儿摆弄石子,时而将距离放大或缩小,时而改变计数方向和次序的过程中,幼儿最终发现总数始终不变,从而获得对事物量关系的认知并体验到数学的趣味性。在幼儿的实际教学中,教师为幼儿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和游戏,在游戏和活动中,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
(三)重视幼儿的兴趣和需要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主动建构的过程,同化作用的实现是儿童主动作用的结果。幼儿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活动和游戏是以幼儿自身的兴趣和需要为基础的。正如皮亚杰所言,“一切成效的活动必须以某种兴趣和需要为先决条件”,兴趣实际上不过是同化作用的动力。人们对事物的兴趣和需要诱发认知冲突,教师利用幼儿的兴趣和需要,激发幼儿适度的认知冲突,将幼儿对事物表面的兴趣内化,将幼儿的外部需要转化为内部需要,发展幼儿主动地探索事物的积极性和认知事物的能力。
(四)重视幼儿之间的交往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的四大要素。情境就是指为学习者创设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情境,为学习者的协作、会话、意义建构提供一定的情境。协作发生在学习的整个过程,包括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协作,而会话是协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师生之间、学习者之间的协作、会话有助于引发学习者自我反思,从而促进原有认知结构的发展。在幼儿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重视师幼之间、幼儿之间的交往,这种交往能够有力地促进幼儿语言、情绪、社会性以及认知的发展。幼儿只有在与其他幼儿交流时,才会知道其他人的看法并非都与自己的一样,这样幼儿就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辨别、思考,从而学会从他人的立场去思考问题,从而有利于幼儿养成批判性、客观性地思考问题的习惯,有利于摆脱幼儿的自我中心状态。
(五)为幼儿创设一个开放的良好的学习环境
文学理论论文 2
论文摘要:基于文学教育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重要地位,文学理论课程体系对于高师院校中文系学生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调查显示,当前高师院校中文系在文学理论课程的教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它要求我们在编订具有时代性、前沿性同时又不乏普适性的文学理论教材以及开设相应的课程以加强文学理论教学的实践性、时代性等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文学理论是高等师范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按照一般的观念:文学理论是一门“以美学方法论为总的指导,从理论高度和宏观视野上阐明文学的性质、特点和一般规律”,的学科,它的建立要以文学史提供的大量材料与文学批评实践所取得的丰富成果为基础,同时为文学史、文学批评提供理论指导。文学理论课程体系对于高等师范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专业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直接关系着学生的理论水平,决定着学生能否以科学的方法对具体的作家、作品、文学现象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评价。然而,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这一目标。现实中的情况如同相关学者指出的那样:“在大学的文艺学研究与教学中,或者说在教科书形态的文艺学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中,文艺学的危机就表现得尤其突出。学生明显地感觉到课堂上的文艺学教学知识僵化、脱离实际,它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提出的各种问题,也不能解释大学生们实际的文艺活动与审美经验。在当前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中,这样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教文论的不讲作品,讲作品的没有理论,理论因为与生动的文学实践相隔离而显得抽象、缺乏实际意义,文学实践 尤其是对于高师院校而言,人们往往对于那些玄奥、费解的理论观念对于中学语文教学的实际意义存在着疑虑,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对于文学理论相关课程的开设价值的怀疑。
这种状况的存在固然与人们认识上的某些误区相关,但它也与我们在文学理论课程教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围绕着“高师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面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与探索”这一课题所展开的一项调查中,笔者曾向近十年来由各高等师范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分配到中学从事中学语文教学的毕业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有机会回到高校中文系学习,你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在问卷中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自己的理论素养,提高自己分析、阐释相关文学作品的能力”。然而,当在同一份问卷中问及他们:“你觉得大学中文系应当减少课时的专业课程是什么”时,许多毕业生选择了文学理论方面的课程。在这里,提高理论素养的要求与削减理论课程课时的希望之间的矛盾鲜明地表现出来,这一矛盾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在高等师范院校中文系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文学理论诸多课程是否,充分地起到了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作用,问题出现在什么地方?因而,对高师院校的文学理论课程体系进行学科反思,对其所涉及的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清理,从而对文学理论课程在高师院校中文系课程体系中的意义进行评价,这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文学理论课程体系在高师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首先是由文学教育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文学教育,可以帮助学生认识社会生活、吸收人类传统中优秀的文化价值观念,帮助他们培养审美能力和审美情感,陶冶情操,发展个性。这种独特的学科价值,是其他学科替代不了的。文学作品的语言一般是规范、优美的语言,是理想的母语教育范文,中学语文教材中一般有一半以上的课文是文学作品,这体现了人们对于文学教育在中学语文学科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因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目标,选读经典名著和其他优秀读物,与文本展开对话”fal。从这一要求出发,普通高中语文教材选用了大量的经典文学作品,“课程标准”还向中学生推荐了大量的课外经典读物,其内容涵盖了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包括《三国演义》、《红楼梦》、《呐喊》、《子夜》、《边城》、《巴黎圣母院》、《复活》、《老人与海》、《变形记》、《西厢记》及普希金、莎士比亚的作品等等。这些都说明了文学教育构成了中学语文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学教育既然在中学语文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指导学生进行文学欣赏也就构成了中学语文教师的一项基本职责。面对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语文教师对其理解不能停留在感性、直观的层面上,他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能够站在理性的高度对一定时期的作家、作品、文学现象作出理性的把握,这样,较强的文学理论素养就成为我们对一名中学语文教师的基本要求。固然,中学语文教学不同于大学教育,它不要求向学生讲授系统的文学理论,但《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明确要求教师引导学生“在阅读欣赏中,了解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等文学体裁的基本特征及主要表现手法”,并要求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朱光潜的《谈美书简》、爱克曼的《歌德谈话录》等文艺理论名著。另外,“课程标准”还要求教师“帮助学生提高审美能力,增强文化意识,重视人类文化遗产的传承,尊重和理解多元文化,关注当代文化生活,学习对文化现象的剖析”。这里所要求的审美能力的提高、文化意识的培养,理解多元文化的能力以及对一定文化现象进行阐释的能力,实际__卜都是指向学生理论素养的提高的。中学语文教师承担着指导学生展开文学欣赏,培养他们的审美能力,分析和阐释一定文化现象的能力的使命,这就对高等师范院校在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素质培养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学生理论素养的提高,固然与他们对文学史的学习、作品的阅读有着紧密的联系,然而,对文学理论的全面、系统的自觉把握,是离不开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开设的。
就高师院校文学理论课程开设的目标而言,它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素质的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首先,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文学理论的一般知识,为他们能正确认识、分析文学现象奠定基础。作为一名合格的高等师范院校中文系毕业生,应当具备比较深厚的文学素养,他们对于文学的认识不应当停留于感性的层面上,而应当对文学的性质、特点,文学作品的构成、文学创作、文学作品欣赏的一般规律有较为深人、全面的认识。只有如此,他们才可能科学地认识 例如,当前中学语文教材选用了许多中国古典诗词,在对这些古典诗词的欣赏中,就离不开对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的认识,特别是文学理论中关于“意境”的理论是我们解读这些作品的的关键。然而,我在围绕着本课题的相关调查中曾向毕业生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对‘意境’、‘典型’、‘灵感’、这些术语的熟悉程度如何”?约有60%的毕业生选择了“知道,但不太清楚其·确切内涵”。这一回答是很不能让人满意的,这些概念都属于文学理论中的基本范畴,缺乏对其内涵的充分认识显然是不利于他们对学生阅读的指导的。
同时,在调查中我还发现,在中国古典诗词的教学中,一些教师往往把重点放在字、词的解释和翻译方面,而忽略了引导学生进人到对这些作品的艺术境界的感受、体验之中,这与他们的文学理论基础方面的不足有着直接的联系。实际上,中学语文教学所涉及的文学作品是有相当的广度与深度的,比如:李商隐的《锦瑟》诗是中学语文课外阅读篇目之一,对于这首非常晦涩、含蓄、“几同无字天书”诗歌,中学语文教师如果不了解中国古典艺术的一般审美特征,是很难说得上为学生的欣赏活动提供指导的。对于教师文学理论素养的要求是贯穿于中学语文教学之中的,它涉及到文学的性质、特征、文学的构成、文学的创作、鉴赏、发展等方方面面。再如,中学语文教材中选取了大量的诗歌、散文、小说、戏剧作品,其内容涉及到古今中外的各种文学类型。如何引导学生展开对这些作品的欣赏和阅读呢?这就离不开对各种文学样式、创作思潮的理论把握。对于诸如((祝福》、《我的叔叔于勒》这些作品的分析,也离不开文学理论中关于“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的相关理论,而对于《变形记》、《等待戈多》等作品,就离不开对现代主义文学的理论把握。
其次,文学理论要努力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文学理论作为对创作实践的理论概括,其根本意义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从理论的高度去认识、评价具体的文学现象的能力。文学理论作为中文系的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性学科,不是仅仅介绍各种文学理论知识和各家各派的观点就行了,关键的是它必须阐明文学理论本身的”学理”,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阐发作家、作品以及各种各样的文学现象的能力,使他们对文学的认识不至于停留于感性、直观的层面上。它当然要介绍各种各样的文学理论观点,但不能满足于单纯的知识介绍,更主要的是要为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文学现象提供一种认知方式。向研究型、学者型的教师转化,这是我们对中学语文教师的理想要求,我们很难想象一名基础理论匾乏,缺乏较强的思考能力、分析能力的毕业生能够成长为一名研究型教师。因此,在高师院校文学理论课程教学中,对各种理论问题的内在意义、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的把握,最终都指向为学生提供一种理论思辨能力,引导学生对具体的文学现象从理论的高度上展开思考,通过不断加强这种训练,逐步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
再次,文学理论应当培养学生正确认识、分析各种文化现象、文化思潮的能力,培养他们能够面对现实进行思考的能力。”文学是人学”,文学是对人类生活状况的整体反映,文学作为人类文化的载体,它总是与人类的政治、经济、历史、宗教、哲学等文化现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文学理论固然是以文学为研究对象的,但这种研究并不仅仅局限于文学本身,它通过文学涉及人类广泛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当前文艺学领域正在发生的“文化论”转向就体现了这一内在要求,它强调通过对文学作品的“价值阅读”,发现文学所承载着的文化意义。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文学理论教学不仅要传授关于文学的一般知识,更要从文学的角度出发,教会学生如何面向现实进行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分析、评价 特别是近十年以来,文化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典意义上的文学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网络、大众传播媒介的出现、“文化工业”的兴起,都在不同程度上使文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文学与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复杂地结合在一起,文学理论要取得鲜活的生命力,就不能忽视这一趋势的存在,一名优秀的中学语文教师,不仅应当具有阐释文学经典的能力,还应当具有引导中学生面对现实社会中丰富、复杂的文学现象、文化现象进行思考的能力。
就高等师范院校文学理论课程教学与研究的现状而言,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一方面,就是文学理论本身的实践性问题。在高等师范本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中,当代中国文艺学学科体系主要是以文学概论为基础,以美学、西方文论、中国古代文论以及马列文论为辅的课程体系。从知识结构方面来说,这一体系是无可非议的,它很好地涵盖了古今中外关于文学的一般观念,能够反映出 但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看,这一体系在强调了学生对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的同时,却对文学理论本身所固有的实践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不得不面对一种现象:基础理论与文学实践相脱节,文学理论课程与文学史、作品选课程各讲各的,文学史、作品选读的课程往往对文学理论问题缺乏充分的注意,而文学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往往与具体的作家作品、文学现象的研究相脱节,这种趋势在近年来尤其严重。理论为文学史、文学批评提供指导,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句空话。特别是近二十余年来,当代中国社会的审美意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我们的大学文学理论课程往往无视这一变化:“文艺学研究的范围局限于经典的作家作品(甚至连在西方已经经典化了的现代主义的文学艺术作品也很难作为”例子”进人文艺学教材),并且坚持把那些从经典作品中总结出来的”文学特征”当作文学的永恒不变的本质与标准,建立了相当僵化机械的评估一筛选一排除机制。这就日益丧失了与现实生活中的文化一艺术活动进行积极对话的能力”(陶东风《大学文艺学的学科反思》)。知识僵化,脱离实际,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复杂的文学问题。这成了人们对于文艺学学科的一个普遍看法。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面对人类丰富的文艺理论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较全面地对古今中外的各种文学现象进行阐释的文学理论体系。中国现代文艺理论体系处于西方文化的绝对影响下,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西方文艺观念的大量引人,新方法、新观念、新理论不断涌现,理论上的多元化成了文论界的一道基本景观,这些理论往往自成体系,在不同层面上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其加以整合,这是一项非常艰辛的工作。这一间题突出地表现在文学理论教材的编写方面,文学理论教材编写的难度是困扰着文艺学界的一个基本问题。应该说,二十余年来,国内文艺学研究有了巨大的进展,但文艺学研究成果向教学领域、教材编写领域转化的效果却还很不尽人意,其中困扰着大家的一个基本矛盾就是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和普适性的关系的处理问题,对这两者关系的处理,也就是教材的编写者的学术个性和教材涵盖当代学术进展的客观性的关系的处理问题。
从中国当代文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演变过程来看,在苏联文论模式的影响下,八十年代以前的文学理论体系主要建立在现实主义反映论的文学观的基础之上。作为在八十年代以前有着广泛影响的大学文学理论教材,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虽然承认”万古不变的文学原理是不存在的”,对于文学理论的研究应该”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川,但在具体的理论阐述中,教材却以反映论的理论模式代替了对古今中外纷繁复杂的文学现象的认识,观念严重滞后,知识老化、僵化。当前文学理论界对这一模式的不足是有着足够的认识的,也在突破这一模式方面做出过许多努力,近几年所出的几样教材的确有不少新意。但是,这些教材在注意到理论上的前沿性的同时,却又r带来了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对各种理论观念的整合差强人意,特别是在本科文学概论教材的编写中,对于大学本科低年级学生的知识基础、文学素养考虑不足,教材涉及的理论问题往往过于宽泛、面面俱到,什么都谈,但什么都谈不透,整部教材让学生觉得晦涩难懂,教师也很难取舍。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对于当前高师本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教学,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并作出相应的改革。这主要涉及到优秀文学理论教材的编写,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加强,特别是应注意文学理论课程教学中的实践性与时代性,加强文学理论、文学史与作品选之间的联系,开设富于实践性的文学批评与鉴赏课程,同时,作为对转型期时代文化状况的回应,把文化研究纳人到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系统之中。
教材的编写是文学理论课程建设的难点之一。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传播方式的改变以及“全球化”的趋势使我们从以往那种单一、封闭的环境之中走了出;来,地球上每一种创作思潮、理论观念都能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多元化已� 表现在文学理论界,理论上的创新、学术观念方面的多元共存,不同的理论观念、审美取向各领数百天。在今天,如何把各种各样的文学观念整合到高师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文学理论课程体系之中,使我们的理论体系有足够的覆盖力,从而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又不。至于使文学理论成为各种理论观念的拼凑,而能构成一个自足的体系,这无疑是高校文学理论教学中所巫待解决的问题。如同童庆炳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过去文学理论只关注现实主义,不关注现代主义。实际上现代、后现代都要关注,各个方面都要照顾到,这样才完整”。然而,困难在于:当代中国文学;理论的建设正处于一种尴尬的“失语”状态之中,虽然理论界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气象,但面对丰富的文论资源,不同学者囿于教育背景方面的不同,学术兴趣也有着很大的差异,选择哪些观点、学说来加以介绍,如何依据教学的需要,把这些观念整合到教材自足的系统中去,这本身就成了很大的一个问题。
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和普适性的关系的处理问题,即既要使教材能够体现出学科研究的前沿性,又不至于使教材内容的普适性为编者本人的学术个性所掩盖。大学教材与学术专著有着很大的区别,优秀的学术专著往往带有著者鲜明的学术个性。而对于文学理论教材而言,它不应该只是讲述著者的一家之言,它应当客观地介绍人们对于文学的性质、特征,文学作品的构成以及文学创作、鉴赏及文学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文学理论教材的个人风格,不应冲淡其理论的全面性、普适性,而应当综合本学科国内外主要的成果,特别是对于作为基础课程的“文学概论”课,它应具备较强的知识性,应当在综合整理前人的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文论体系,而不宜过多的强调编写者个人的学术兴趣。其中应特别注意文学理论研究成果的继承与创新问题,如果我们缺乏对当代学者科研成果的吸纳,教材便往往缺乏时代感,与时代相脱节,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对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继承,如果仅仅因为“创新”的原因而排斥前人的优秀成果,就会使文学理论失去丰富的学科资源而显得漂浮、浅薄。文学理论教材的编写者应当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海纳百川的学术胸襟,把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某一文学理论问题的优秀研究成果吸收到教材之中,而应避免把教材作为宣讲个人学术观念的地方。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间题是教材所涉及的理论的深浅程度问题。20世纪世界文学理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此我国的文学理论研究界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这对于全面地反映当代文学理论的发展状况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对于《文学概论》这样的课程,在注意到人们关于文学的观念的多元化的同时,是否也应当考虑到其作为基础课程的性质,内容不应过于繁杂,以至于追求面面俱到,造成术语名词满天飞的局面。“文学概论作为讲授文学理论基本原理及其基本知识的课程,是文学理论的初步。文学理论中所包含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它都概括地讲到,但它只讲最基础的东西,不涉及其中比较专门的复杂问题。它是概论,不是专论”。一方面,文学概论是为大学低年级学生所开设的一门课程,这一阶段的学生文学方面的素养还相对不足,如果这一门课过于艰深,亦或面面俱到,必然影响到他们学习理论的效果,甚至影响到他们学习文学理论的热情。另一方面,师范院校的文学理论课不是培养专业的文学理论研究工作者,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中学语文教师,我们在注意到引导学生了解文学观念的丰富性的同时,是否应该考虑到学生的学以致用问题呢?因此,对教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的深度与广度的慎重考虑是我们在教材编写中所必须注意到的。
就高师本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建设而言,传统上分层开设课程的做法是值得继承的,在大学低年级以开设文学概论课为基础,培养学生初步的文学理论素养。在大学三年级以后逐渐开设中国古代文论、西方文论等文学理论的分支课程,分别在相应的领域作进一步的深人学习。在此之后,可结合师资状况开设中国古典美学、文心雕龙研究、当代文学思潮研究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题课程,对这类课程必须突出其选修性质,以适应不同学生的兴趣。
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是对每一阶段的具体某一门课程开设的价值、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当有一个较为明晰的认识。从提高学生文学理论素养的需要出发,我们可以把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课程分为三类: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文学概论”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其目的在于向学生介绍历史上人们对于文学的性质、特征,文学作品的构成以及文学创作、鉴赏及文学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它是文学理论的初步,基础性是其基本特征,它的开设一般放在第二、三学期比较恰当。
中国古代文论、西方文论是在学生学习了“文学概论”课,对文学的基本原理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同时经过对文学史的学习、阅读了一定数量的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更进一步了解中国、西方文学理论发展的一般状况。它是在“文学概论”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深人,如果说“文学概论”课是侧重于对历史上人们关于文学的本质、规律的综合性的介绍的话,那么“中国古代文论”、“西方文论”等课程则是深人到中、西方文学理论的发展历程中,具体了解 这类课程可列为专业必选课,放在三年级开设较为恰当。对于马列文论、美学原理这些以往在文学理论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课程,就其性质而言,它们在内容、课程性质方面与文学概论课多有重复之处,将其作为必修课并无多大的意义,可将它们归人选修课的范围。专业选修课的开设对于学生理论素养的提高也是不可忽视的,但在这一类课程的开设中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必须突出其选修的性质,以适应不同学生兴趣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一类课程为提高课,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它的开设应当根据各个学校的师资条件而定,在此类课程的开设上,应特别强调教师的学术特长,以保证其学术性,达到引导学生在相关问题的研究中提高理论素养的目的。
在高师本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的建设中,对传统的文学理论课程体系进行改革是很有必要的,我们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加强文学理论课程的实践性,改变文学理论与文学史、作品选读之间相互脱离的现状。文学理论来自于对文学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源于实践而又面向实践,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没有任何理论可以超越具体的实践而存在。文学理论并不是以知识的� 在当前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文学理论的教学往往成为抽象的理论灌输而与鲜活的文学实践相脱离,理论因为与生动的文学实践相脱离而显得抽象、缺乏实际意义。这正是导致学生一方面觉得自己缺乏阐释具体作品的理论素养,另一方面却认为高校文学理论课程缺乏实际意义而应当削减课时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加强文学理论课程与文学史、作品选读之间的联系就显得特别有必要了,以往很多学校虽然也开设有文学批评课程,但也是偏重于批评理论的讲授,对于文学批评与鉴赏的实践性质缺乏充分的注意。与此不同的是,一些高校能够针对这种状况,开设文学文本解读、文学批评实践等课程,在对具体文本的解读中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这是很值得借鉴的。
其次,注意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时代性,加强文化研究类课程的建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领域的激烈变革,我国的文化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电视、网络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的文化传播方式,也造成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同时,文艺活动前所未有的市场化,这一切“改变了有关‘文学’、‘艺术’、‘审美’的经典定义”。在某种意义上,文学这一传统范畴与各种复杂的文化现象交织在一起,使中国当代的文化现象呈现出较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如何适应这一环境的变化而进行文艺学课程的改革呢?这里值得提及的是近年来为众多学者所倡导的文艺学的“文化论”转向,文化研究是剧烈的社会转型期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门类面对急剧变化的现实,打破原有学科界限,进行跨学科综合交叉,从而形成新的学术应对面的结果。当前大众文化的兴起,影视文化的普及,图像、网络文化代替了以往以印刷、出版为基础的文化传播方式,这些变化使我们已经很难固守传统上以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四大门类为中心的文学观念,适应时展的需要,文艺学学科几年前已经:出现了“文化论”转向。高师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培养的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学语文教师,而(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要求引导中学生“关注当代文化生活,学习对文化现象的剖析”,这给高等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提出了一个要求:我们所培养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剖析各种当代文化现象的能力,作为对时代所提出的这一问题的回应,在文学理论课程建设中,我们是否应当开设文化研究类课程?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对于高等师范院校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的文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建设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划:可在一、二年级之间开设文学概论的专业基础课,为学生提供本专业的初步理论;在三年级重点开设“中国古代文论”、“西方文论”、“文学文本解读”或“文学批评实践”等专业必选课或专业限选课,强化学生的理论素养。在四年级则根据各个学校的师资条件开设中国古典美学、当代文艺思潮研究、《文心雕龙》研究、文化传播研究、大众文化研究以及各种相关文化现象的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更进一步深化学生的理论素养及阐释各种文学现象、文化现象的能力。在选修课程的开设问题上,不一定规定具体的课程,而应在考虑学校的师资条件、学生本身的兴趣、需要的基础上作出安排。
理论文章1100字 3
【摘要】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体系融合了全球新军事革命和现代科技发展的相关内容,既有军事理论,又有军事科技应用;既涉及军事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又涉及工学和理学。
【关键词】军事理论高校国防教育
1.构建针对性、典型性战例教学法
所谓的战例教学指的就是利用真实的战斗例子,研究在作战过程中应用了哪些作战的理论,实战过程中应用了哪些作战规律的一种教学模式。所谓的战例教学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加精准地了解战斗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部分,指导学生在特殊的战斗环境中能够进入到情景当中,老师与学生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分析在作战过程中应用了什么样的手段,其中包含有哪些理论知识,从而更加科学的认识军事现象,真正让学生了解军事知识,对军事知识的教学产生兴趣。
2.构建互动式、典型性案例教学法
在研究军事理论课程的时候,我们首先是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选择时下最新鲜的军事案例进行分析,这样对于学生学习和主动思考问题才能有所助益,有效促进学生与老师之间的沟通,提升课堂的教学效率,使整个军事课能够在今后的改革创新道路上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达到一个新高度。普通高等学校在进行军事理论教育的过程中主要会讲述五大模块的内容,在讲授知识的过程中,充分结合理论和实际,使军事理论的课堂能够有新时代的气息,军事理论的描述也能具有更强的感染力。
3.构建个性化、多样化专题教学法
在教授学生军事理论的时候,老师可以尝试使用一些新鲜的方式来进行讲解,改变传统的知识体系,突破思维定式,使教学能够更加的个性化,教学的内容也能更加的多样化。相关老师在教授知识的时候可以参考教学大纲来完成教学目标,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找到最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学生在學习的过程中可以及时提出自己的疑问,让老师第一时间知道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及时地为学生解答疑问,在解答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融入一些国防知识和军事理论等。
4.构建问题型、讨论型启发式教学法
在讲授军事知识理论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灵活多变的教学模式不仅可以让学生能够更加轻松的理解军事知识,同时还能增进老师和学生们之间的情谊,让学生与教师之间能够增加彼此沟通的机会。在军事理论教学的课堂上,老师要引导学生发现军事知识的乐趣,激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学生主动的去思考问题,探索知识的奥秘。
5.完善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
在大部分高校中,军事课程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都会按照既定的教学目标展开教学工作,充分的将现代多媒体技术与传统的板书技术结合起来,使学生们能够更容易的理解其中的含义,由于现代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教学也渐渐的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因此采用多媒体教学工具也能够较为具体的展现出军事理论知识,把外表看似简单的东西具象化,把深层次的内涵表达出来。
理论文章800字 4
党员干部应念好理论学习的“三字经”
“理论学习不够”是我们党员干部在工作总结中经常看得见的短板。新时代的党员干部应该要念好理论学习的“学”“思”“行”三字经,补足“理论缺位”的短板,让理论更好地指导实践,坚定信念,提升工作效率,更�
以“思”为筏。“学而不思则罔”。理论学习并不是机械地“背无字天书”。要对理论文章进行转化,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第一,理论学习要探索理论的理论渊源和演进过程。理论学习不能只看到表现就心满意足,一定要去探索该理论的理论渊源和演进过程,让自己充分地了解该理论的来龙去脉,真正地学懂弄通。第二,理论学习要思考理论的现实意义。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理论学习贵有恒、务求真。在进行理论学习的同时,我们需要找到该理论与现实工作的契合点,搞清楚如何用该理论去指导实践。
以“行”为桨。“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学 第一,练好“手上功”就是要巧做笔记,善做笔记。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理论学习还需要做好笔记,但是做笔记并不是完全的摘抄,也需要有好的做笔记方法。以康奈尔笔记法(5R笔记法)为例,把页面分为三部分,左侧主栏进行摘抄,右侧副栏进行简化,下方空白作为小结。以此种笔记进行梳理,能够对文章进行更加系统的学习,有效避免了“走马观花”“浅尝辄止”的错误学习方式。第二,修一支“生花笔”就是党员干部自身要扎实练好写作基本功,在阅读和写作中找到理论知识融合的“临界点”,让理论知识真正地“为我所明”“为我所用”。第三,拥一双“调研足”就是要将理论在实践中进行检验。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作
学习、思考、实践是理论学习过程中一个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行动链”,党员干部要念好理论学习的“学”“思”“行”三字经,以理论坚定促进政治坚定、党性坚定。
学习理论 5
一
双机制学习理论是在综合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和认知———发展学习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学习理论。它避免这两种理论各执一词、单方面解析人学习机能的观点,从更科学、更深刻的角度揭示人的学习本质。这种理论认为,人的学习有两种机制,一种是联结机制,一种是运算机制。当人们运用联结机制来获得知识时,就称为“联结性学习”;而运用运算机制来获得知识时则称为“运算性学习”。有的知识经验的获得只需要用联结机制,也即只要通过联结性学习就可以完成,这类知识一般只有信息意义,而无智能意义。所谓信息意义,是指个体作为下一步的发展必须懂得或把握的经验,如识字或掌握单词是学生进行和各种学习必不可少的。所谓智能意义,是指在掌握知识或经验过程中能使个体形成一定的认知操作方式,即可以发展个体能力的知识经验。联结性学习的功能主要是实现知识的信息意义。由于个体的联结机制是与生俱来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联结性学习无所谓难易。另一方面,有的知识经验的获得则需要经过复杂的认知操作活动(相当于智力活动)才能实现。当个体在通过相应的认知操作活动获得知识或经验时,既获知识的信息意义,又获得知识的智能意义,并促进了学习能力的发展。这种认知操作方式(即运算性学习机能)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以往的运算性学习而逐渐形成的。例如,数学知识会促进学生形成相应的数理逻辑运算方式,这种知识对学生来说具有智能意义。由此可见,有的知识对学生只有信息意义,如懂得用水灭火、用土阻挡洪水等;有的知识对学生只有智能意义,如智力测验中的推理问题等;有的知识既有信息意义又有智能意义,如学会算术的四则运算等;而有的知识既没有直接的信息意义,又没有智能意义。
二
双机制学习理论给我们一个启示:学习能力的提高有赖于学习有关的两种机制的改善。因此,师生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互补性原则,即掌握知识与发展能力是相辅相承,不可偏废的。我们既需要学习具有信息意义的知识,这是进一步学习的基础,更需要选择同时具有智能意义的内容进行学习。实际上,理论知识、抽象知识或有联系的知识要比事实的、具体的或孤立的知识更具有智能意义。在中小学的学科中,一般而言,语言、历史、地理等学科的信息意义成分更多;而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的智能意义的比重更大,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利用好这些学科各自在发展联结机制和运算机制上的功能。
2.整体性原则,即要重视提供具有发展学生这两种机制所需的完整知识给学生。我们认为,要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必须做到学习内容知识和应用策略知识并重。所谓内容知识是指关于现象、事实、概念、原理、规则以及规律等方面的知识,它主要是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中小学课程中所学的知识大部分是属于这种知识;所谓策略知识是关于信息加工策略及其应用方面的知识,它主要涉及到如何感知、记忆、理解信息,如何组织学习内容,思考和解决问题等。这两种知识的学习有利于分别发展学习者的联结机制和运算机制。人们常说的学会如何学习比学习什么更重要,可以解析为通过内容知识和策略知识发展具有智能意义的运算操作机制,比仅仅通过内容知识完善具有信息意义的联结机制更有利于提高学习者的能力。
3.阶段性原则,即依据学生思维发展的阶段选择促进学生机能发展的材料和教学活动。按照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儿童思维或认知能力的发展从出生到青少年期间一般经过四个质的变化:即从动作运算思维到前运算思维、具体运算思维和形式运算思维。那么,我们应抓住学生从量变到质变的有利时机,向他们提供的学习材料逐渐从以信息意义为主过渡到以智能意义为主、以信息意义为辅,或根据学生在学业上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诊断其哪种机制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教学的层次也逐渐从事实水平(主要提供有信息意义的、以具体、事实现象知识为主的教学层次)向概念水平(以解析事实、现象之间关系的知识为主的教学层次)、概括水平(强调概念与概念之间关系为主的教学层次)和个人应用水平(强调认知活动与个人情感相互交融,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纳入自己认知结构中并迁移到对其它问题的解决上的教学层次)。例如,当儿童处于前运算思维发展阶段(约2—7岁),正是他们守恒概念发展形成时期,如果没有大量不同形状体积或时间观念的感知,就难以发展他们这方面的概念,也就无法促使他们发生思维方面“质”的变化。语言也是如此,假如学生没有一定量词汇、句子和篇章的积累,要让他们理解语法和语音的规律及其变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没有事实的积累,就没有概念的形成;没有相应的知识基础,就没有智能的发展。
4.适应性原则,即有意识采用相应认知策略来促进双机制机能的发育和学习能力的发展。笔者认为,为了促进学生那种具有智能意义的运算机制或操作方式的发展,教师可以运用维特洛克(M.C.Witrock,1974)提出发生式策略进行教学。这种策略鼓励学生形成有自己特点或意义的认知方式来学习知识。运用该策略时教师可允许学生确立自己的学习目标,学会组织自己的学习内容,将所学的概念、原理具体化,分清学习的顺序和重点,利用元认知(一种对认知活动本身的认知)策略进行理解监控,学会在把所学的知识、规则迁移到其他背景的过程中产生新信息与旧知识之间的联想。教师需要学生对学到的知识进行小结、概括或确定一段内容的标题,找出中心思想,甚至画出反映学习内容的主图。学生把新信息与其认知结构联系的活动越多,其加工的深度就越大,对学生操作(运算)机制的发展就越有利。而为了使学生的联结机制更早地成熟起来,教师可以利用辅导性策略加强教学。这种策略明确、开放性地提供许多与教学内容有关的知识、要素、事件,积极主动地引起学生的注意,向学生说明学习的目标,要求学生对课文进行预习,其作用在于减轻学生的认知负担,使学生可以集中更多精力、用更短时间形成知识结构,发展联结机制。
适用理论 6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最残酷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死刑多种多样、千姿百态,有水刑、火刑、活埋、凌迟、吊死、割乳、碎身、尖刀刑、沸油刑等数百种。总体说来,它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的深刻转变(石刑——斩首——绞刑——枪决——电刑——针注——终身监禁)。
一、死刑存废之争与死刑适用标准的关系:藕断丝连
死刑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之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将近1/10的篇幅宣传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制度的惊世言论,此后,死刑这一统治阶级视为巩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宝”开始备受质疑,而由此引发的死刑存废之争更是延续至今。
(一)目前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各种主要观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1、“死刑保留论”。这种观点存在如下问题:
(1)死刑是否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严重犯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联合国1988年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认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遏制效果。而实证研究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亦显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终身监禁(使犯罪分子丧失自由)为最高刑的国家两者对犯罪的威慑力是大体相当的。马克思说过:“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因此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
(2)死刑是否为犯罪人留有悔过自新的机会?统计学资料显示,谋杀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搁置起来,这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孔子说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是人,哪有不犯错误的时候,关健是“错”了能改,不加区分的将所有杀人犯判处死刑使犯罪人丧失了改正的机会。
(3)死刑是否与现代文明相协调?曾有学者说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1]“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些源自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观念,很显然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人类既然可以废除车裂、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又为何不能对杀人犯废除普通的死刑呢?
(4)死刑是否该由犯罪人一人承担呢?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担”。犯罪分子自己干违法犯罪之事理应自己承担责任,这是咎由自取,但是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当中,他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孕育他的社会和自然环境息息相关,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贫穷等,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此外,人死不能复生,错用死刑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据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者被判死刑,难怪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教授拉德莱特说:“在美国被判死刑的人,不是因为犯了最重的罪行,而是因为请了最差的律师”。
2、“死刑废除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即规定“取缔死刑”,一些学者更是激扬文字:“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不过这种观点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通常情形下,刑罚越严厉,人们越害怕,其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没有哪一种刑罚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怕。如果废除死刑,有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更有可能。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故意伤害其它同室囚犯等。
(2)废除死刑与人民群众通常的伦理正义不相符。“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群众的灵魂深处根深蒂固,传统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未到”观念使死刑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理,像张君、刘涌这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中国老百姓看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有余辜”。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二审改判死缓,媒体和舆论对法官、律师和学者的口诛笔伐就是明证。
(3)废除死刑而代之以长期监禁可能导致财政费用的大量支出。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人均GDP总值尚处在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水平,财政收入并不宽裕,而要长期监禁那些严重犯罪分子,势必要让纳税人为监禁这些人的费用而买单(即财政支出),这与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花费一弹、一针的成本相比未免代价过于高昂。更何况留下一条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价值创造贡献极小。
3、“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论”。刘少奇同志就曾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过“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主张。这种观点导致了人们在废除死刑时间节点上的分歧。一些学者主张立即废除死刑;一些学者提出过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而另一些学者则提出了一个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认为我国应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废除死刑。从某种意义上说,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就成了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而主张逐步废除死刑的,反而在现阶段变成了保留死刑论者。一些学者由此宣称自己既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又是一个死刑保留论者。事实上,从我国修正史考查,死刑的适用频率和范围正在逐步缩小。
(二)死刑存废之争与死刑适用标准的互动
尽管死刑存废之争已有二百多年了,但在我国犯罪高峰未见减缓的现阶段,有必要暂时摒弃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先确定一个死刑是否应存在的标准,再看是否应废除死刑。与此同时,死刑适用标准也应相应地作出调整。
1、人道标准。贝卡里亚说过:“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2]所谓人道主义,就是把人当作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道主义的核心在于人权(HumanRights),即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如果连人权都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的行使根本就无从谈起,但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则做得很不够,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树立“人是不可杀的”人道观念,在此观念逐渐形成时再看是否应废除死刑。
2、阶级标准。在阶级社会中,死刑可以使统治阶级获得更多的权力,将其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并越来越多地采取原因不明的失踪、法外处决和政治谋杀等形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要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使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相处,共同建设小康社会。正如清人所言:“刑为盛世所不尚,亦为盛世所不能废”。如果人们和睦相处,连刑罚都用不着,何况死刑?因此,和谐的阶级关系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的标准之一。
3、国情标准。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已逾13亿,传统的报应论观念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甚为畅销,历史上在思想领域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就提出:“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这种血债血偿的复仇理念使人们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那种“有仇不报非君子”的无能之辈,便想方设法做到有仇必报。时至今日,这种“杀人偿命”的理念仍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而要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就必须针对死刑的不合理性进行国民教育,要知道人们对死刑了解越多,就越不会支持死刑,但这项启蒙和善导工作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4、经济标准。死刑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前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了法治的国际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世界公认的。法治经济要求各国在参与世界经济交往时应遵守公认的“游戏”规则。中国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经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在向小康社会昂首迈步。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将来,人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提高了,真正达到小康时才能考虑废除死刑。
二、死刑适用的理论标准:同态复仇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同态复仇是其适用的理论标准,在原始社会一个部落成员被另一个部落成员杀死后,人们往往采用私力报复的方式来满足本能的复仇需要,“你杀我一人,我也杀你一人”,这种同态复仇的理念进入奴隶社会等阶级社会后,私力报复发展成公力报复。
(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引起死刑的产生,死刑是对犯罪的否定,一方面死刑与犯罪是对立的,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死刑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生存条件的一种自卫手段,只不过这种手段从原始社会的部落成员个人行使转为阶级社会的国家行使,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与死刑处于一种对立的地位;从罪犯方面来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死刑的存在往往使这些极端的欲望难以实现,化为泡影,因此罪犯总是希望犯罪后能逃脱制裁。
另一方面死刑与犯罪是统一的,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死刑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二)死刑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都享有一定的权益,通常利用某种权益来危害社会从而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非分需要,对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采取这种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方法,彻底剥夺他们重新犯罪的能力。剥夺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前提。
死刑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为内容,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惩罚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坚实基础。
2、对受害人的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而且破坏了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他们感到痛苦、恐惧、愤怒、仇恨,甚至陷于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国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死刑的惩罚,可使受害人及其亲友从死刑的威慑力中感受到法律无时不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安抚他们为其自身或亲友的生命安全而忧虑不安的心情,满足其本能的复仇需要,避免私力报复,平息民愤,除暴安良。
3、对社会的功能。死刑能够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从受刑之苦中体验到死刑的强大威力,从而打消其冒险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
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深刻揭露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严厉的谴责,显示了国家有罪必罚,除恶务尽的决心。
(三)死刑的目的
犯罪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非分的需要,死刑的目的即在于预防犯罪。一般来说,犯罪代价越小,获利越多,犯罪意念就越强;犯罪代价越大,获利越少,犯罪意念就越弱,而当犯罪的代价大于获利时,犯罪意念就可能被抑制。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的方式,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预防方式。
三、死刑适用的实践标准: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固有含义,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其中所隐含的刑罚适中思想是党和国家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等科学理念的具体体现。
死刑案件即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据统计,我国目前刑法用47个条文设置了67种死刑罪名。它们分别是:1、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用7个条文(102、103、104、108、110、111、112)设置了7种死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7)资敌罪。
2、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用5个条文(115、119、121、125、127)设置了14种死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毒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用8个条文(141、144、151、153、170、199、205、206)设置了15种死罪:(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弹药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罪;(6)走私文物罪;(7)走私贵重金属罪;(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伪造货币罪;(11)集资诈骗罪;(12)票据诈骗罪;(13)信用证诈骗罪;(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5个条文(232、234、236、239、240)设置了5种死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绑架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
5、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用2个条文(263、264)设置了2种死罪:⑴抢劫罪;⑵盗窃罪。
6、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用5个条文(295、317、328、347、368)设置了8种死罪:⑴传授犯罪方法罪;⑵暴动越狱罪;⑶聚众持械劫狱罪;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⑸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⑺组织罪;⑻强迫罪。
7、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用2个条文(369、370)设置了2种死罪:⑴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⑵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用2个条文(383、386)设置了2种死罪:⑴贪污罪;⑵贿赂罪。
9、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用11个条文(421、422、423、424、426、430、431、433、438、439、446)设置了12种死罪:⑴战时违抗命令罪;⑵隐瞒、谎报军情罪;⑶拒传、假传军令罪;⑷投降罪;⑸战时临阵脱逃罪;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⑺军人叛逃罪;⑻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⑼战时造谣惑众罪;⑽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⑾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⑿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死刑案件从严处理的结果一般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刑案件从宽处理的结果在实践中适用最多的主要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虽然死缓仅属于死刑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实际结果有生死之别,因此,实践中一般将其作为死刑案件从宽处理的方式。
(一)死刑案件从严的标准
1、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如故意杀害3名被害人的被告人,或贩卖***达上万克的被告人,面对这样犯罪后果极为严重的被告人,法官于法于理都应先考虑适用死刑,然后再寻找是否可以适用死缓的理由和条件。
2、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意念坚决、手段相当残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很难考虑适用死缓。
(二)死刑案件从宽的标准
能够纳入死缓之门的,只能是那些犯罪后果相比之下不是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罪犯,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前提。
实践中决定是否适用死缓的过程,其实是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透过犯罪后果、犯罪情节及从宽因素这些客观现象,反应出来的其实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深浅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适用死缓的,只能是那些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分子。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分则规定法定刑达死刑的犯罪,也多要求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这其实是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要求。
但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难以直接从具体犯罪行为或被告人身上找到答案,法律与司法解释也难以给出非常明确的标准。实践中法官可能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案件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案件背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千差万别,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为情,有的为财,还有的是为了“练胆”;同样是自首,有的系典型自首,有的系准自首,这其中所反应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就不同。种种原因决定了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判断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因此在死刑案件处理上,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实现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剖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确保对主观恶性非极深、人身危险性非极大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公务员之家
四、死刑适用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统一:自由裁量
(一)死刑适用要求要适度
死刑是剥夺人之生命的刑罚,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可恢复,因此法律在适用死刑时对其作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从案件上,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对象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些死刑案件,定罪证据确凿充分,但量刑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证据缺失,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评价受到影响而且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不宜作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决,即“杀者不疑,疑者不杀”。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被告人辩解案件具有从宽因素,但证据不够充足。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辩解受害人有过错,但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除被告人口供外,无其他证据支持。如果相信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就可免于一死;如果不相信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则应当被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具有从宽因素的辩解,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既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因被告人坚持而盲目全信。从真正实现宽严相济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提出的具有从宽因素的辩解,能够补查的,应尽量进行补查。确实不存在补查条件的,法官必须从具体案件情况及证据出发,认真分析被告人辩解有无成立的可能性,对于根据现有证据不排除从宽因素存在可能的,应当予以认定。
(二)死刑适用成本要适度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政策,将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与社会上严重危害治安的案件在适用死刑时加以区别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早在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规定对后来的死刑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了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等一系列重要刑事工作会议,对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正确适用死刑,贯彻我国的刑事政策均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当前,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占罪犯人数的比例相当高。这反映了我国犯罪成员的基本情况,这些人群受教育少,社会地位和生活环境相对较差,社会保障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对此,应针对其不同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以符合“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的死刑适用成本
(三)死刑适用平衡方法要适度
我国历来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一般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反之,不杀能够获得受害人及社会谅解的,一般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而言非极恶,被害人谅解作为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因素,在适用死刑问题上予以考虑是正当的,也是裁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虽然他们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仍应予以保障。
(四)死刑适用对受害人的保护要适度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是有受害人的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案件的屡见不鲜,其中有的受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20世纪4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受害人的保护日益重视,对于受害人意见的重视及其在刑罚适用中的体现,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受害人保护运动的重要内容以及受害人学的研究、发展的结果。受害人过错是指刑事案件中对犯罪的发生或恶化起负面作用的受害人应受非难的行为。受害人过错是一种对引发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的行为,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受害人的过错是一种在法律或道德上应受否定评价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只是一般过错,过错程度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行为方式和侵害程度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不考虑过错情节而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受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对犯罪的发生具有刺激作用,直接导致被告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的产生,被告人在激情之下实施犯罪,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在适用死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被告人王某与陈某2005年春结婚,婚后不久陈某即与别人通奸并离家出走。2005年9月,陈某发现自己怀孕后返回娘家。次日,王某陪同陈某去医院做人流手术,陈某对王某使用侮辱性语言引发口角,陈某的父亲上来殴打王某。王某激愤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陈父胸部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本案中,陈某通奸、出走,使用侮辱性语言,以及陈父的殴打行为,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受害人足以构成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以人为本是其核心价值。基于中国现实国情和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角度而言,从司法价值取向,是否废除死刑最终必有论断,但是可以肯定,短期内废除死刑不太可能,亦不利于国家治理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在死刑案件审判司法实践中改进和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引入量刑抗辩程序。把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量刑列为诉辩双方的抗辩内容,由检察机关公诉人充分阐明为什么要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理由,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尽可能发表可不适用死刑的依据和意见,法官真正居中评判,从而既维护法治利益,又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益。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法官适用死刑决定权予以限制,通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适用的标准和条件,尽可能地弥合司法实务中,因区域不同、法官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感情基础不同而导致的同等情形下选择死刑或不选择死刑的差异,使法官之间能够对死刑的适用达到某种程度的认知竞合。三是建议将死刑案件一审上提一级,由各高级法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并保留死刑复核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适用死刑的地区差异。只有这样,我国司法对死刑的适用才能走向慎用—少用—不用的道路。这也正是和谐社会所期盼的。
注释
文学理论论文 7
论文摘要:文学理论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因其本身的概念繁杂,抽象艰涩,教师教学不得法,教材遴选等原因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导致了教学的困境。本文本着对文学理论教学中的困境的梳理,从教师业务水平、教材把关和重视文学作品三个方面尝试突围。
1、文学理论教学的困境
1.1文学的边缘化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国,文学在当时的大学校园中是最引人瞩目的学科,一大批热血沸腾、好学上进的青年选择去读文学名著,即使非中文系的学生也会手捧一本小说或文学理论,那时的校园中可谓是无人不读文学作品。但到九十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文学逐渐被边缘化,文学名著和文学理论在大学校园中变得无人问津,即使是中文系的多数同学也只会在考前背一背教科书、习题集,平时对文学专著则毫无热情。90年代的人文精神大讨论,表达出的正是这种喧嚣时代的精神失落,因为人们似乎一下还不能接受文学的边缘化,不能接受人文精神的下滑,但这一切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木已成舟。
1.2文论的平面化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兴起,海德格尔、维特格斯坦、福柯、德里达、利奥塔等哲学家纷纷举起消解本质主义、消解深度模式的大旗。所谓的本质主义也就是,它并不是假定事物具有一定的本质,而是假定一种超越历史的、普遍的永恒本质的存在,坚持宏大叙事或元叙事,而后现代却正是解构元叙事的,这种哲学思潮对文学的影响,表现在文学的原本深度、崇高被后现代的平面化、庸俗化了,大家不再将文学奉为经典,不再对文论顶礼膜拜,认为本质是不值得关心的,而是越来越关心平面化的知识,这种思潮也影响到了中国广大知识分子和学生,他们以西方的这种先声作为自己标榜的对象,虽然有些盲目,但是毕竟影响到了他们对文学的热情。
1.3教学的困境
文学理论与文学相比,更加抽象和艰涩,更加的玄妙,学生要接受则需要一个过程,有的同学在上课时也会开小差,根本不听老师在讲授什么,这就使得它具有了比文学更为复杂的困境原因。再者,在目前的教学中,有些学校选择的教科书严重的脱离了时代脉搏,或者不符合本专业学生的实际,要么过于专业,要么不够深刻。此外,一些教师的上课方式相对的落伍,照本宣科或严肃刻板的教学,也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使得文学理论的教学陷入困顿之中。这些实际困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必然会降低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和求知欲望,他们会更不愿意涉及文学理论,总之,文学理论的教学困境突破势在必行。
2、文学理论教学的困境突围
2.1教师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
提高教师自身的业务水平,以解决困境通常为众多的老师所忽视。但教师如果不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不能使学生信服,学生将彻底失去听课的兴趣,一切的困境出路都将是空谈,现在一些教师的教学方式落后,一个课件用了一年又一年,从不变动,严重落后于时代精神,所以教师应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可多面的提高,既要博览群书,对古今中外文学理论史上的重要著作,比如像《诗学》,像《文心雕龙》等认真阅读,也要时刻关注到前沿的文学理论知识,不能让自己落伍。只有认真去阅读,做到心中有数,才会有深刻的体会,只有紧跟前沿信息,才能在给学生讲授时不慌乱。同时,教师一定改进自己教学的方式,不要太过于古板,要适当的严肃,适当的幽默风趣,循循诱导,让学生在自然、自由的课堂氛围中,沉浸于知识的海洋。
2.2教材遴选的把关
教材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教师上课的凭据,教材的水平会直接地影响到教学质量。对于文学理论教材而言,虽然现在多数学校选择的都是新近一来的文学教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像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王一川主编的《西方文论史教程》等等,这两本教材,在体式上是不同的,童庆炳的《文学理论教程》是比较概论性的,而王一川的《西方文论教程》则相对有背景分析,个案分析、深度阅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不局限于一本教材,像《文学理论教程》这类的书籍,可以使同学们在短时间内对文学理论的基本涵盖的形式、内容、风格等等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而像《西方文论教程》这样的书,则有一定的启发性和扩展性,能够增加学生的对于文学理论的兴趣爱好。此外像陶东风主编的《文学理论基本问题》则是一些融合古今中外的专题,使得学生能够对中西文论能够融会贯通,所以这些教材各有优长,在遴选教材时,一定要照顾到学生们的实际需要。
只有好的教材做保障,学生在预习或复习时才能够有的放矢,才能够温故知新,教师同样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教材的发挥来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
2.3重视文学作品,简化文学理论
以上的教师业务素质,以及教材的重视中,都涉及到学生兴趣的问题,只要打开学生学习兴趣的问题,好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但只有以上两个方面是不足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的,还应该加强学生对文学作品的阅读。
众所周知,文学理论和文学作品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很多文学理论是从文学作品中产生出来的,如叙述学和结构主义的理论。其实,没有文学作品的支撑,很多的文学理论是比较艰涩。教师在讲授某一专题时,可以给学生列出文学理论和文学作品相结合的扩展阅读篇目,这样学生就不会感到那么难以理解,而且在对文学作品的体会、领悟和分析中,随着学生文学鉴赏能力,语言的直觉敏感力,篇章结构的把握力,对人物形象的理解力的提升,会使得他们的将其与理论知识融会贯通,或在文学作品的品读中读出理论的味道,或是带着理论的思维去阅读文学作品,这样对于理论知识和文学作品的都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教师在讲课中,穿插文学理论阐释文学作品,引导学生去阐释,使得学生感受到文学理论的用处,不是毫无价值,而是却又其用的。
总之,要解决文学理论教学的实际困境,既需要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教师对学生的循循诱导,也需要学生在刻苦能力中培养起对文学理论的兴趣,只有如此的教学相长、师生互动,才能最大限度的解决好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陶东风主编 文学理论基本问题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2]范建刚。“话语”时代的文学理论教学——对当下文学理论教学困境的思考,甘肃高师学报2011年,第16卷,第1期。
理论学习 8
新农村建设中创新村级党建工作的路径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公共文化信息服务
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践探索——以莱芜市为例
开发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与问题研究
参与式发展理论下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的角色转变
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的思考
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四个相协调”——青岛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相结合
邓小平对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贡献
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率先抢占发展制高点
创新农村党组织领导方式方法推动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思考
大力发展母爱文化打造特色城市名片
把握主线增强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思考
高校校园舆情预警机制的建立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关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论社会公平与发展的和谐统一
论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人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的高校派建设研究
顺应时代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学习《文选》的体会
创新发展理念打造和谐稳定的现代化中心城区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构建和谐滨城
关于建立实施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宣教基地建设——全省宣教基地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研讨会在青州召开
理论掌握群众的本质要求和有效途径
谈谈王乐义精神在我省文明建设中的意义
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我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思考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出路
利用外资方式应由粗放向集约转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重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
构建中国特色住房保障体系是“十二五”重大民生工程
当前通货膨胀的深层次原因及其治理
“十二五”期间山东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建议
在城乡统筹中实现公共服务一体化——从烟台实践看城乡公共服务发展
社会建设中人文精神的构建路径
网络公民意识的觉醒及其培育HttP://
大学生网络交往异化原因与对策
积极提升新兴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
提高领导干部新兴媒体运用能力探析
中国经济转型提升的方向
从国富优先向民富优先迈进
中国经济所有问题都是财政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
既要增加收入也要学会消费
莫让弱势心理动摇对社会的信心
对口号误读的思考
中国主流价值并未沦陷
用传统文化诊断“浮躁病”
文学理论论文 9
【论文摘要曹丕的《典论·论文》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第一篇文学理论专论。它对文章的价值、作家才性气质和作品之关系、文章体裁及文学批评的态度等新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它虽然简短概括,但它所论及的新问题对后世文学理论探究具有开启意义,《典论·论文》作为一篇标志性文献,吹响了文学进入“自觉时代”的第一声号角。
汉末魏初,中国文学在创作方面还只有诗歌和散文,而在文学理论方面,文学和其它学术文化混杂在一起,文学和非文学的分界定仍不明确,这种局面到了曹魏时代开始发生变化。由于曹氏父子的喜好和不遗余力地倡导文学,文士和文学事业很快便受到空前的重视,尤其是作为建安时期政治上的风云人物和文坛上的实际领袖曹丕,他初以太子之显赫,后以帝王之尊贵,和一邦玩笔杆的“哥儿弟兄”游处玩乐,酒酣耳热,乐哉快哉之际,亲自赋诗作文,重金收集编纂前辈的优秀文章。并且由于喜好而对文学新问题进行了深深思索。文学的价值和功能何在,作家才性气质和作品关系如何,文章体裁怎样划分以及文学批评应持何种态度等新问题,都进入了他探究的视野。他将自己思索的成果写入了《典论·论文》这篇文章。此文虽然简短概括(全文除去标点仅597字),但在当时可谓深邃独到。他所提出的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观点,标志着一种和以往文学观念不同的新思想的产生。正如鲁迅所说“用近代的文学眼光看来,曹丕的一个时代可以说是‘文学的自觉时代”’(《魏晋风度及文章和药及酒之关系》)。� 它开创了盛极一时的魏晋南北朝文学理论批评,在它之后,相继出现了许许多多研讨文学理论的专文和专著。《典论·论文》吹响了“文学的自觉时代”的第一声号角。
曹丕在本文中对文章的价值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崇高评价。其云摘要: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
需要指出,曹丕所谓文章主要是指诗赋、散文等文学作品。在曹丕看来,文学是经治国家大事的重要工具,它具有很高的“政治”功能,因此可以成为“永垂不朽”的盛事,人的生死荣乐都有定数,而只有文学是无穷无尽的。因而古圣先贤们把自己的思想聪明通过文章传达出来。他们不凭借史家之笔。也不依傍有权有势者提携而名声依然流芳百世。曹丕这里所说的文章价值观和传统儒家的文章价值观是完全不同的。按照儒家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原则,立言是次于立德、立功而居于最末的地位。但是曹丕把它提到了比立德、立功更重要的地位,认为只有文章才是真正不朽的事业,而其它一切都是有限的。这种文章价值观念是对传统思想的重大突破。他激励文人珍惜光阴、竭尽全力从事文学事业,不要因为穷困而放弃,不要沉溺于安乐享受而改变著述志向,更不要随俗合污追求眼前之利。在一个狂飚突起,风云变幻的岁月,在长期受儒家思想束缚压抑的文化氛围中,一个领袖级的人物如此推崇文学,一定会吸引大批热衷于功名的文人的注重力。那些身怀文才的作家一定热血沸腾、跃跃欲试,他们要用华采丽辞抒写自己治国治民的宏图大志。据《三国志》记载。当时在曹氏父子四周集结了一班文人,形成所谓“邺下文人集团”,就是明证。因《典论·论文》对文学创作和文学理论的繁荣发展功不可没。
曹丕在本文中首次将“气”这个概念运用到文学理论中,开创了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具有悠久传统的以气论文的先河。其云摘要:
文心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典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
曹丕这里所说的“气”,在创作主体方面,就是指作者的气质、才性,形诸于作品,便是作家的气质在文章中的生动表现,也即作品所呈现出的独特风格。作家的创作才能为什么各不相同呢?为什么有人擅长这种文体,有人擅长另种文体?为什么写的是同一类文章而风格各异呢?� 亦即各人禀气之差别而造成的。曹丕说气又有“清”、“浊”之分,这是一种最广义的划分。它是就人所禀阴阳二气来说的。清浊实即阴阳,阳气上升为清。阴气下沉为浊。那么所谓“清”,就是一种峻爽超迈的阳刚之气摘要:而“浊”则指凝重沉郁的阴柔之气。曹丕在这里实开创了后世以阳刚、阴柔之美论文学之先河。文取决于人的“气”,作家们个性气质的差异,也就决定他们作品的不同风貌。而由于作家风格不同,就不能以已之长。攻彼之短。所以《典论·论文》论气,其主旨在论证文章成就不同,风格互异的客观依据,进而反对“文人相轻”的陋习。基于这样的观点,曹丕在《论文》及《和吴质书》中,对建安时代一系列作家、作品的特征作了扼要而且比较中肯的批评摘要:
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然粲之匹也。如粲之《初征》、《登楼》、《槐赋》、《征思》,干之《玄猿》、《漏卮》、《圆扇》、《橘赋》,虽张、蔡不过也。然于他文,未能称是。琳、瑀之章表书记。今之隽也。应埸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有过人者,然不能持论,理不胜辞。以至乎杂以嘲戏。及其所善,扬、班俦也。
王粲是写作辞赋的佼佼者,徐干的作品具有齐地舒缓的风格特征,应埸的作品平和而缺少刚健,刘桢的作品道劲有力但不够细致,而孔融高深美妙,一般人难以企及。以上既是在品评作品的风格特征,也是在品评人物体气才性的差异。
曹丕的“文气”说和魏晋时代的人物品评之风也大有关系。先秦以来。人们早已用“气”来解释宇宙生成等各种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气”是人们宇宙观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魏晋时人 例如刘劭《人物志》说摘要:“人禀阴阳以立性,体五行而著形。”曹丕将“气”的概念移用到文学理论中,曹丕讲的“气”犹今日之风格,当他说某作家具有某种气时,自然是就其作品而言,但也兼指作家本人的气质。在他看来。“文气”和作者的气质是一致的。注重到文章的风格和作家气质具有联系,这是曹丕超越前人之处。
“文以气为主”的命题不仅广泛深入地揭示了作家和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对汉赋形式主义倾向的批判和否定。汉代统治者实行严酷的思想专制,扼杀作家的创作个性,他们把作家视同俳优(杂耍、游戏),那些没有出息的作家,也只是应诏而作,歌功颂德,甚至无功也歌,缺德也颂,苟合至上。沦为宫庭。到了曹丕的时代,“世积离乱,风衰俗怨”(《文心雕龙·时序》),严酷的社会现实,强烈要求文学做出有力的反映摘要:身处乱世的作家,也强烈要求在作品中抒写自己建功立业的壮烈情怀。汉末魏初出现了中国文化史上继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之后第二次思想大解放。“好贤知文”的曹丕提出“文以气为”,正是这种反对形式主义的时代要求在文学理论上的反映。在“文以气为主”的影响下,作家开始摆脱了娱乐君主的奴婢地位,开始在作品中充分展现自己的精神世界,使建安文学呈出“俊才云蒸、慷慨多气”(《文心雕龙·时序》)的崭新局面。鲁迅之所以高度评价曹丕“文以为主”的提法,说它造成了建安文学“壮大”的特色,标志着我国古代文学从此进入了自觉的时代,其道理大概正在于此。
《典论·论文》还对文学作品的体裁新问题进行了分类辨析摘要:
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
曹丕第一次提出了“文本同而末异”的理论。用今天的话来讲,“本”即一切文章的共同性摘要:“末”指不同文体的非凡性,即文章的具体表现形态。无论哪一种文体,都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思想情感,其“本”相同摘要:而不同的文体在表现形态、语言形式、体貌风格等方面又各不相同。其“末”相异。曹丕将文体分为四类八科,奏议书论属无韵之笔,铭诔诗赋属有韵之文摘要:四类文体的特征,“雅”和“丽”偏重于语言形式,“实”和“理”偏重于思想内容,作为对不同文体的界定,这四类都属于风格体貌。可见曹丕的“文本同而末异”讨论的是文体和风格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以“丽”作为诗赋和其它文章的区别虽不甚准确,但却代表着那个时代的最高水平。说明他看到了文学作为艺术的美学特征。曹丕对文章体裁的分类,虽然比较简略,但是具有比较高的理论概括性,对后世的影响颇为重要。它不仅第一次对各种文体之间的差异作了概括,而且大大推进了以后有关文学的体裁、形式特征的探究。
《典论·论文》还论及了文学批评的态度新问题。曹丕认为,在评论别人作品时,往往轻易出现两种错误偏向。一是“贵远贱近”、“向声背实”。这一点前人已有很多论述,曹丕并无独到之处。二是“文人相轻”、“暗于自见”,“各以所长、相轻所短”。这是曹丕所提出的一个新见解。在当时品议之风盛行的情况下,“人人自谓握灵蛇之珠,家家自谓抱荆山之玉”(曹植《和杨德祖书》),都是弊帚千金,自视甚高,如同今世作家们的戏言,文章都是自己的好。老婆都是别人的美。假如都用自己之所长,去轻别的作家之所短,这样就不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别人的作品。文坛上风流倜傥、才华横溢的建安七子尚且“以此相服,亦良难矣”,何况一般文士?曹丕以文坛领袖和政治家的气势批评了这种不良文风。 根据不同作家在个性和艺术特征方面的不同,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从上述几方面可见,曹丕《典论·论文》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一篇标志性文献,它所论及的新问题,有的虽然仅仅是略引端绪,但对后代的影响颇大。正如张少康在《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发展史》中指出的,它宣告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经学时代文学理论批评的暂时告终,和以玄学思想为主导的新的文学理论批评时期的开始。文学理论批评开始由侧重探究文学的外部规律,而转向侧重探究文学的内部规律《典论·论文》际志着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批评从此进入了比较自觉和完整的阶段。因而具有开创意义。
附摘要:
典论·论文”[魏曹丕
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傅毅之于班固,伯仲之间耳,而固小之,和弟超书曰摘要:“武仲以能属文为兰台令史,下笔不能自休。”夫人善于自见,而文非一体,鲜能备善,是以各以所长,相轻所短。里语曰摘要:“家有敝帚,享之千全”。斯不自见之患也。
今之文人,鲁国孔融文举,广陵陈琳孔璋,山阳王粲仲宣,北海徐干伟长,陈留阮璃元瑜,汝南应场德琏,东平刘桢公干。斯七子者,于学无所遗,于辞无所假,咸以自骋骈骕于千里,仰齐足而并驰,以此相服,亦良难矣。盖君子审己以度人,故能免于斯累而作《论文》。
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然粲之匹也。如粲之《初征》、《登楼》、《槐赋》、《征思》,干之《玄猿》、《漏卮》、《圆扇》、《橘赋》,虽张、豢不过也。然于他文,未能称是。琳、踽之章表书记,今之隽也。应场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有过人者,然不能持论,理不胜辞,以至乎杂以嘲戏,及其时有所善,扬、班俦也。
常人贵远贱近,向声背实,又患暗于自见,谓己为贤。
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
文以气为i,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故西伯幽而演《易》,周旦显而制《礼》,不以隐约而弗务,不以康乐而加思。夫然则古人贱尺璧而重寸阴,惧乎时之过已。而人多不强力,贫贱则慑于饥寒,富贵则流于逸乐,遂营目前之务,而遗千载之功,日月逝于上,体貌衰于下,忽然和万物迁化,斯志士之大痛也。
适用理论 10
关键词:双倍赔偿;商品房交易;双刃剑
一、问题的提出
商品房交易中是不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在理论上一直都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尽统一。最高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必将有助于商品房交易中的双倍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但未必能避免理论上的争议。
另一方面,直观地看,如果商品房交易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则有助于规范房地产业及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权益,但可能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如果不适用,则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但其中的泡沫必然增多且不利于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权益。实际上,早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联合推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中,这一问题就已经凸现。
问题的究里,实在于《消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可称上是我国房地产业的双刃剑。这把双刃剑是否应该应用于商品房交易?又如何运用这把剑的双刃?此二问题不仅影响商品房开发商及购买者两者的利益平衡,而且关涉我国房地产业规范稳定的发展,因此是值得探讨的。本文试图对此作些许经济法律分析。
二、《消法》第四十九条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
《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商品房交易上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最主要的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则数十万、上百万,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但也有个别法院适用,毕竟,在商品房买卖中,被骗几十万、上百万的消费者大有人在,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仍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1」
在学理上,反对在商品房交易上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学者,比如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所给出的最强有力的理由是:“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严重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2」梁是《消法》的起草者之一,他所说的也许是真的,但其之所以能是真的,决不是因为梁本人是起草者之一,因为其他起草者及讨论者完全有可能持不同意见,而是因为从法条解释看,《消法》第四十九条所包括的商品倾向于把商品房排除在外,具体分析如下:
按《消法》第四十九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双倍赔偿应该是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的加倍,我想这也是《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本意。但《消法》第四十九条后半部分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即意味着《消法》第四十九条认为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等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换言之,《消法》第四十九条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全部为假冒伪劣,毫无价值,全部是消费者的损失。这对于其他商品也许是真的,但对于商品房而言,则往往不是真的。因此,梁说《消法》“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是有道理的。-这实际上也是最高院的《解释》在说明其制定依据时,并未指明包括《消法》在内的原因。
但是,虽然商品房不太可能全部为“假冒伪劣”(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上是可能的),但其中的“缺斤短两”仍是存在的,部分为“假冒伪劣”也仍是存在的。-这与普通商品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况且,如果严格推定《消法》第四十九条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等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则几乎没有任何商品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因为任何商品即便全部为“假冒伪劣”,也有其废物价值。
更加主要的是,既然《消法》没有像《产品质量法》那样将建筑工程明文排除在外,那么除非出台相应的有权解释,就没有任何理由假定《消法》的其他条文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可以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受者,独第四十九条不适用。(最高院的《解释》可作“事实上”的反证。-在此强调是“事实上”的,即不排除可能会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将商品房交易中的双倍赔偿明文排除在《消法》之外。但此时应注意,最高院《解释》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笔者以为,《消法》第四十九条原则上应是适用于商品房交易的,仅是适用的原则及具体的适用范围还有待廓清。
三、商品房交易中双倍赔偿的适用原则和范围
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如下: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现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的认定较之期房交易,相对来说,应该比较简单,因此,本文主要立足于期房交易来讨论商品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但在期房交易中,因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其中的施工)“计划不如变化”,如果一概认定期房变现时与合同不符均为欺诈,则不免失之偏颇。依笔者的研究,认定期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宜立足于如下原则:开发商按合同应该兑现而实际没有兑现,且按一个有经验的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中的经验能够保证而实际未能达到保证事项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除非开发商能够出具反证,证明自己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开发商已克尽职守,责任不在自己。
-这一原则应该是非常公平的。该原则的确立实际上参考了FIDIC合同条款中关于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划分的原则:即在土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是否对相应的事件承担责任或风险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否能够预见为限。「3」FIDIC合同条款风险划分的原则与我们确定欺诈的原则应有内在的联� 但将纯粹的风险划分转化欺诈的问题,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程度的问题,-我们的原则实际上已兼顾了这一点。
有了此原则,再加上前述双倍赔偿应以买受人“受到的损失”为基,商品房交易中的双倍赔偿是可以合法展开的。具体体现在如下四方面:
1、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包括⑴商品房的使用面积明显改变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⑵开发商改变建筑其他平立剖设计(不包括详图设计)致使合同标的有所改变的;⑶各分部工程(包括采暖卫生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或因设备材料改变,或因设备材料有问题,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使用要求或标准的。此三者对于商品房买受方而言,不一定都意味着使用功能的缺陷,但考虑到买受方的个人偏好,则有必要推定为缺陷。如果开发商在此缺陷出现时或应该预计缺陷出现时未通知买受方有解约或退房的权利,而买受方仍在按约如期付款或在按开发商的要求付款,则可认定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此时双倍赔偿的计算基础应立足于买受方已付不该付的房价款。
2、质量缺陷。有了上述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的讨论,此处的质量缺陷仅包括两方面:⑴商品房质量不合格但以合格产品出售的,⑵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但以优良产品出售的。对于前者,开发商应以买受方已付房款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双倍赔偿。对于后者,一般而言,合格与优良在工程造价上的差距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要精确地确定买受方的损失也是困难的,但双方可以约定损失而进行双倍赔偿。另外,虽然由买受方(委托有关机构)举证证明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有困难(开发商可能在隐蔽工程上做假),但至少,在房屋结构未出现明显问题时,有关委托机构还是可以通过审核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以及重新评定观感质量来作出否定证明。
3、权利瑕疵。包括⑴开发商因证件不全或因其他可以预见的原因(比如划拨的土地未缴足土地出让金)致使自己不能办理大产权证而影响商品房过户的;⑵开发商有其他欺诈行为,「4」比如,因过户时间较长,开发商在此期间又将商品房买给他人,致使原买受人权益受到损失的。此两者可以以买受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双倍赔偿的计算基础,实践中应按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开发商将商品房重复卖给第三人已过户,第三人因善意取得产权致使原买受人受损的,双倍赔偿的计算基数有必要是原买受方已付的全部房款。
4、公建设施问题。开发商进行小区开发时,就涉及公建设施问题。对于外销房而言,公建设施实质上为房地产购买人全体所有。如果开发商在公建设施上未达到设计或合同的要求,房地产购买人必然遭到损失。此时房地产购买人全体应有权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开发商作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其计算基数可以是开发商未完成部分的造价(买受方应已付该造价,未付时为单倍赔偿),也可以是物业管理委员对公建设施进行修复至合同要求而发生的费用。
应该说明的是,以上几方面在具体的个案中可能会有所重复,比如,质量缺陷就可能包括某些使用功能缺陷。在具体计算双倍赔偿的基数时,应作技术鉴别,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开发商累计赔偿的总额均不宜超过房价款的二倍。
四、双倍赔偿适用的方式
《消法》第四十九条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之所以会出现见仁见智的局面,归根结底是因为这把双刃剑容易导致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但是,如果我们肯定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原则是可行的,同时按上述,严格遵循《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本意而确定其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范围,那么,在商品房交易中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就应该是合法合理的(不再有利益失衡)。具体的适用,无非以下两种方式:
1、由有关部门立法或给出司法解释,按前面论述的方向具体确定《消法》第四十九条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原则及范围,强制性地进行双倍赔偿。
2、由商品房交易双方按前述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在合同中约定双倍赔偿的具体事项。此时,《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效力通过合同的约定而得以适用。
最高院的《解释》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欺诈及隐瞒的双倍赔偿,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建筑面积误差超出约定范围的双倍赔偿),沿用的就是第1种方式。虽然《解释》在阐明其制定依据时,并未指出《消法》是依据之一,但其实《消法》必是其依据中的重� 而《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实已说明最高院已充分意识到《解释》的双倍赔偿并不来自民法原理或正在适用的民法性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第五条第2款关于建筑面积误差超出约定范围的双倍赔偿,第十三条关于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的双倍赔偿),沿用的是第2种方式。在《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明确地说:“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这说到底,就是要达到《消法》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的目的。
最高院的《解释》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的范围,各有侧重。将两者结合起来,倒能弥补彼此的不足。但两者的互补反过来也说明两者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缺乏对法律和建筑做统一的梳理。-这就决定了两者的不足:⑴即便两者相结合,其范围与我们论述的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可以适用的范围相比,偏窄;⑵无统一的原则致使两者缺乏对双倍赔偿的实现做程序性的考虑,因而某些地方不免失之偏颇。比如,《解释》第十四条关于面积超出约定范围的规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第2款大致相同(前者实际上是参考后者制定的),似并无不合理之处,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面积小于3%时已通知买受方有解约的权利,买受方并未解约也没有支付不该支付的价款,此时让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实际上是不公的。当然,在具体的合同的签订中,这种不足是可以通过约定纠正的。
理论文章 11
每当你彷徨退缩,只要你不断前进,你会发现,梦想之花会为你绽放。 ——题记一天,一位名叫查德威克的女士正准备着一场游泳马拉松,她将要尝试着穿过位于英国与欧洲之间的英吉利海峡。她毫不犹豫地跳下水,虽然海水冰凉彻骨,但依然奋力向前游去。15小时后,海面上不知怎么已经布上一层浓浓的雾,海水渐渐消磨了她的意识,查德威克好像因此迷失了方向。
面对茫茫大雾,她再也支撑不下去了,她选择了放弃,她要求随行的救护人员将她带上岸去。随行救护人员告诉她说,离目的地只有仅仅半英里。看着大雾,她无法相信,随行人员只好将她救上岸来。当她知道离目的地真的只有半英里时,她懊悔不已?
查德威克的梦想破碎了,正是因为她没有勇敢地继续前行,而坚定信念追逐梦想的人却不同。
此时是唐朝,正是一年科考时,无数学子怀着飞黄腾达的梦想陆续走入考场。其中,年少的韩愈也同样怀着考取功名、为国效力的梦想。满怀希望的他从容地开始考试?
当他看榜时,仔仔细细地看了好几遍,竟没有他的名字,此后他更加认真地学习,第二年他又参加了科考,可是他又未考取进士。他并未灰心,第三次参加考试,可结果依旧。第四次,他毅然参加了考试。奋笔疾书,心中的无数思想凝聚在了面前的文章中。 考官看了文章,轻轻摇了摇头,告诉他不能通过。他拿回文章,仔细研读,觉得这样的文章几乎无可挑剔。他不甘心,这么多年的苦读只是白费了吗?他再次走向考官,递上文章,考官惊讶无比:自己不是告诉了他不能通过了吗?他为什么还把它给我看?考官仔细读了几遍,发现这的确是一片好文章啊,立即让韩愈通过了。此后,韩愈参加了四次吏部考试、给丞相上书三次、竭力倡导古文运动,都凭借的是不断前行的勇气与信心,正凭这些,
在人生的大路上,会有坎坷,会有泥泞,给你带来挫折与失败,但是不断前行,你会发现梦想的实现会越来越近,未来有无限光明。
理论文章2600字 12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军事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创新
军事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之一,既是国防教育课,又是思想道德课和形势政治课,有着巨大的德育优势。军事理论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其课程教学,贯穿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个过程中,有利于激发学生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携笔从戎的爱国热情;有利于引导学生养成优良的道德品性和行为习惯;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一、切实提高军事理论课程建设管理水平
1.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保障有力军事理论课作为一门必修的重要公共基础课程,需要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给予组织上的有力保障及经费上的支持。军事理论课教学既可以独立设置教研部门,也可以挂靠学校党委武装部等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与其他思政课程一样,齐抓共管,提高重视程度,提高军事理论课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创新军事理论课程教学管理的思想和理念必须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配套优质教学资源,大力推进大学生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2.建立健全制度,科学有效管理
军事理论课必须从学科设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科研考核、学生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创新教学管理方式,构建由制约式管理到激发式管理的模式,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积极吸收师生参与到教学管理中,建立教学督导队伍,强化军事课教学过程的设计、检查、监控、评估和反馈,建立健全军事理论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改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这是全方位重视和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的关键。
3.全校资源共享,共同促进发展
二、切实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1.引入专门人才,加强课程建设军事理论课必须拥有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军事知识广、教学能力强、科研水平高的师资队伍。军事理论课师资队伍采用“专兼结合、内外结合”的方式建立,积极从军事院校引进专门军事人才,走任课教师和兼任教师相结合的道路,提升教学团队整体的协同教学能力;在校内聘请有军事理论专长的教师担任专职教师,有国防生培养资格的高校可以同时聘请军区驻校国防生选培办干事担任兼职教师;召开教师备课会,营造教师个人与集体共同发展的空间;与其他院校加强学术交流,定期组织研讨会,开阔视野,提高层次,共同推进课程建设工作。
2.学习培训提高,夯实教学基础
高校开展军事理论课教师校本培训则应该注重教学实践,注重课堂改革。要积极谋划教师培训校本化课程建设,把信息学、心理学、脑科学等现代科学和技术融入课程,通过课程建设与管理,增强教师校本培训的计划性、严密性和实效性。在校本培训的基础上,开展教师的“卷入式”研修,做到做中学习、境中学习、行动学习和问题学习。行政领导、校本培训、“卷入式”研修都是教师培训、教师成长的外因,而决定因素是教师的“内因”。军事理论课教师逐渐成为一个成熟的教师、优秀的教师,最好的方式是进行“自助式职场培训”,要把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结合起来,把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结合起来,把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结合起来,一边工作一边自主培训、自助研修。
3.教学管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军事理论课从教学对象来看,各种学科背景的学生都有,从教学内容来看,讲授的内容时间与空间的跨度大、涉及学科领域多,因此,不仅要求教师具有广博、过硬的知识,而且要用战略思维重视国防教育、组织专业课程培训、看待教学管理,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学管理队伍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营造新型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创新高校建设理论课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切实创新军事理论课程教育教学方式
1.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理念
要注意教法的研究,做到“创新”“精要”“灵活”。“创新”就是要求教师要及时地将新技术、新武器、新的军事新闻动态及时补充到课堂讲稿中,将国内外最新的动态讲授给大学生,保持课程新鲜感,更具时代感和实效性。“精要”就是要求教师要对与大学生思想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现实军事热点和思想认识问题讲透、讲好,避免所有知识点面面俱到,却全都是蜻蜒点水、泛泛而谈。“灵活”就是要求教师结合军事理论课程内容的时政性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要能吸引大学生持续引起兴趣,然后将德育贯穿始终。
2.运用多媒体教学,加强直观感受一般来说,学生普遍倾向于接受创新型的教学形式,特别是结合教学内容播放一些录像资料片段,能使军事理论教学更加直观,使学生耳目一新,效果能更为明显。教师要通过录像、图像动画、声音、文字等一系列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多媒体技术,配合以展示实物,最大限度地确保学生从观察中获得感性认识,正确领会、理解理论知识的实质内涵,同时采用“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开展实践性教学,从而不断提高军事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教学效果。
3.创新教学内容,方法与时俱进
一是强化“引导性”教学,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军事理论课教师要通过对教学内容的设计整理,引导学生将军事理论知识与思政教育、时事政治和专业知识等联系起来,引导学生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思考更深层次的问题。二是依托和利用社会资源,实施“开放式”教学。要培养具有德才兼备和专业技术过硬的复合型军事后备人才,就必须提高其眼界,利用社会资源对大学生进行开放式教学。大学生只有深入了解社会,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才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发展和完善人格。三是实施“专业化”教学,与专业教学形成合力。将专业教育和军事理论课教育有机结合,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对教学内容产生共鸣。
参考文献
[1]刘永和。怎样培养应对“未来”的教师[N].中国教育报,2014-03-21(7).
[2]刘瑞。论普通高等院校军事理论课的创新教育内涵[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4,12(1).
[3]唐高峰。基于德育创新的高职院校军事理论课教学改革[J].中外企业家,2013(4).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省高等学校思政理论课建设工程项目(编号:20122013SZKJS?GC8—1)、2013年度安徽理工大学重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理工科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模式研究”、2014年度安徽理工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国际化教育视阈下的理工科高校军事理论课管理模式研究”、2014年度安徽理工大学青年教师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基于SEMFSEM的高校安全管理能力评价与长效机制研究(编号:QN2014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理论文章1200字 13
我校本年度政治业务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心推进和谐社会校园建设,以校本培训为载体,开展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政治理论素养,开创了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新局面,现就本年度政治业务学习活动作小结如下:
一、政治业务学习构成了校本化、制度化
根据教育局关于政治业务学习工作要求,学校制定了年度学习计划、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考勤、考核制度,强化了教师职业道德,加强了教职工队伍建设,起到了政治保障作用。
一年来,我校教职工不论是在参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还是在平时的工作之余,都不忘理论学习。以“师德、人文、科学”“教学有效性”“师德、心理”“作业有效性”校本课程为载体,透过集中学习与自学、报告导读与讨论、读原文与谈体会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学习。全体教职工进一步强化了政治意识,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从而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了“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来,提高了教职员工的师德修养、科学人文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开展教育活动,提升队伍形象
全体教职工在学校支部的安排下重点学习了以下资料:
1、学习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了《^v^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我们集中时间、集中精神,认真把握文件精神实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采取了通读报告原文,收听、收看音像讲座,分章节学习、讨论等,同时开展了其它相关文件的学习。
2、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结合业务学习,开展了孔子、老子教育思想等科学人文学习和新课程理念的学习,组织教师听了谢全红老师的报告,开展了教学有效性和作业有效性的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业务水平和驾驭、管理教育教学的潜力。
3、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局各项文件等和教育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各项政策,强化师德,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努力做到依法治校,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先进教师事迹,完善我校师德规范,使我校的教师职业素养进一步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道德高尚的人民教师,同时对教师开展心理辅导讲座,关怀教师,让教师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三、队伍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增强
今年,我校在进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还进一步加强了与教职工的思想交流,打造“凝聚力”工程。
1、关注教职工思想动态。定期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努力创设情绪舒畅、生动活泼的民-主氛围。
2、开展礼貌班组建立活动。认真解决教职工在工作中的难题,着力改善工作条件,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教学环境。用心开展趣味运动会、拔河比赛等文体活动,培养科学礼貌的工作生活方式,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3、透过一年的围绕国内外形势和学校活动开展主题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学习,每个教职工完成了学习笔记,写出了多篇学习心得,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到达了预期的目的。
理论文章 14
很多人看不惯在文章中用典,我不知道为什么,于是就去问那些人,他们说“这是卖弄”。这句话让人很尴尬,你反驳吧,就加入了卖弄者之流;你附和吧,又否定了用典的真正意义。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搞清楚用典和卖弄之间的关系。
现代人评论古代人,或者说写小说传记之类,喜欢用“熟读百经,通晓文史”来形容一些人的博学,可见在我们的观念中还是有“用典是好的”这种想法。我说用典是好的,不仅仅是因为自己喜欢用典,还因为用典可以佐证自己想要说的道理。
用典还可以让读者知道你所处的环境及你的风骨。辛弃疾的词中多见班固、曹操、周瑜等人的事例,一听就知道他是历史军事迷;纳兰性德的词中有时会看见柳永、李商隐、李贺等人的影子,一看就知道属于忧郁型的人。其实,用典是一面旗帜,表示你倾向什么。
用典在现代散文家梁衡看来是非常必要的。他的文论随笔《文章五诀》介绍了写文章需要的五种方法,分别是“形、事、情、理、典”五个要素。他说:“‘五诀’俱全,如山立岸,沉稳雄健,生机勃勃。”刘勰具体地阐释了用典的问题,《文心雕龙》中“故其大体所资,必枢纽经典,采故实于前代,观通变于当今”“然则明理引乎成辞,征义举乎人事,乃圣贤之鸿谟,经籍之通矩也”“遂捃摭经史,华实布漠,因书立功,皆后人之范式也”“用人若已,古来无懵”等等一系列评论都说明用典之作用意义。
有人说不用典也行,为什么非要用典呢?那就再举个例子吧。胡适先生开创了白话诗的先河,他在一篇诗论里提出了新诗的十点要求,其中一点就是不能用典。可就是因为他这十点要求,使自己的诗歌止步于类似顺口溜与绕口令的水平上……不过这样说也实在是太贬低他了,当然没有俗不可耐,但是也俗得可以。虽说在白话诗起步阶段,不可能一开始就非常好,不过基本原则是:不应该追求通俗,应该追求高雅,但是要求形式的朴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