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架处罚决定书推荐3篇》
员工打架处罚决定书(通用3篇)
员工打架处罚决定书 篇1
学园总部惊悉山林基地事业部于近日组织的"神秘岛夏令营"活动中产生重大失职,引发当事家长集体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学园声誉之事件。
现紧急声明,决议如下:
1、对山林基地直接当事教师及管理人员停职审查。
2、暂停山林基地所有对外活动,立即整改。
3、对当事家庭受损害权益给予全面保护。
4、学园总部成立危机处理小组,进驻山林基地,全面接管山林基地的管理权与经营权。
5、择近期召开本次事件的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事件真相,并向当事家长道歉。
对于这次事件,学园总部深表遗憾,并真诚道歉。
学园办学十余载,家长们的每一次问题反馈都是我们成长发展路上的助力,它鞭策着我们不忘初心,以孩子为本,以教育为本。此次山林基地失职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破坏了学园多年积累的声誉,我们与家长一样十分痛心。
学园郑重向社会承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学园教育机构将引以为戒,开展自检自查,孩子的保与教必须并重。细致的生活照顾是一切课程进行的基础,孩子有一个良好的身体是一切教育的前提,我们将深刻反思本次事件中不足的.地方,在客观环境、孩子照顾、课程设计中找到一个最适合的平衡点,把家长们的托付当做我们最重的责任,也诚恳邀请各位家长朋友们的监督。
员工打架处罚决定书 篇2
一、事件描述:
20xx年9月2日晚上18:30左右两器焊接员工、配管员工888在宿舍6号楼聚众打架。
二、事件调查:
20xx年9月1号下午,焊接线员工8888因为拖地需要胶框盛水,就到3#厂房两器成型888处借,由于胶框正在使用,888就不允许88拿走,但是888还是强行将胶框拿走,随后88就在QQ上发表辱骂888言论。9月2号早上888就拿着手机评论与888对质,当时8888不与理睬,8888先动手打架,后被同事888等人拉开,组长得知情况后进行调解,并安排8888日休息,调理心情。晚上18:30分左右8888打电话告诉在配管上班的小姨888被人辱骂的事情,相约两人下班后去888宿舍对质,路上遇到劝架员工888,并邀请一起去对质(因为888听别人说要是没有班组长在连8888一起打,听到这样的话888心里就有气),于是三个人一同去宿舍找888,在对质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的言辞过于激烈,互相厮打在一起,随后宿管及部装班组
长到现在处理调解。
三、处理结果
1、双方互相道歉承认错误,并写下保证书不在相互追究;.
2、根据部装车间《员工行为规范》第xx条规定现对事故责任人考核如下:
88888 -100元 并留岗查看1个月
88888 -200元 并留岗查看1个月
88888 -100元 并留岗查看1个月
88888 -100元 并留岗查看1个月
3、留岗查看期间如再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开除处理、扣发未发放工资,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报!
二○xx年九月三日
员工打架处罚决定书 篇3
被处罚人:湖南前鑫塑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谭森林,男,60岁,系湖南前鑫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经动态巡查发现,20xx年5月,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占地建厂房,20xx年7月6日,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册成立,坐落在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日与衡南县云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符合衡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于20xx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衡南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经实地测量,已建成围墙、厂房,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6576㎡,土地类型为荒草地。
20xx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xx]06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xx]0603号。并已签收。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建设围墙、厂房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就动工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南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衡南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10000165060537
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衡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