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警告决定书(汇总3篇)》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恒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6号401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xx〕55号)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主要问题
检查组抽查了你所出具的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意园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036号,简称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创意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一五零六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035号,简称一五零六审计项目)、珠海慧生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慧生能源公司)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126号,简称慧生能源审计项目)、龙川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纽恩泰新能源公司)20xx年度报表审计(恒越会审〔20xx〕MB109号,简称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百灵传媒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恒越会审〔20xx〕MB598号,简称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星鹏集团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80号,简称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埔农商行)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30号,简称大埔农商行审计项目)、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梅县农信社)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29号,简称梅县农信社审计项目)等8个项目。上述8份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肖燕云和古国章,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相关审计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
在部分审计项目中,你所审计人员仅获取被审单位一些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对获取资料未实施检查核实,底稿无任何审计轨迹,在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你所三级复核执行无效,未能起到质量控制的作用。例如:你所出具的一五零六公司审计报告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错报金额较大;创意园公司合并审计报告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程序和证据,你所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基本资料,未核实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信息,仅取得了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表、以及被审计单位支付投资款的两张凭证复印件,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严重不足;慧生能源审计项目错报股东信息,少列长期股权投资,经查阅你所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未见审计人员实施实收资本审计程序,未获取任何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资料。
(二)银行存款审计证据不充分。
你所审计人员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且未说明不询证的理由。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等均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同时,部分审计项目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金额与审计报告银行存款存在较大差异,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未实施合并过程审计程序,无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充分审计证据。
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和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在被审单位资产总额较大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未检查被审单位合并过程,各科目审定表以合并后的数据作为未审数 ,未列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具体数据,未列示合并数据的合并过程,未执行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个别报表重要项目实施审计,对汇总数进行计算验证,复核抵销分录,对抵销后的合并数进行计算验证等必要程序。同时,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合并范围存在错误,未将佛山一五零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佛山一五零六梦想城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四)未实施应收款项发函询证程序,且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你所未实施应收款项发函询证,除了编制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审定表,审计人员未实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其他审计程序。
(五)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未实施存货相关审计程序。
星鹏集团公司(合并)和慧生能源公司审计项目,你所审计人员仅编制了星鹏集团公司(合并)存货审定表,仅获取了慧生能源公司7份与存货相关的凭证复印件(2份生产领料凭证复印件,5份原材料入库凭证复印件),未见任何审计轨迹。
(六)未实施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监盘审计程序;未检查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证明;未实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审计程序;未实施固定资产折旧测算。
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审计项目、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等六个审计项目你所均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
检查结果表明:你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程序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审计结果与事实存在不符。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有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xx年5月3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2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3
警告处分决定书行处
号(所属部门:,职务:):
因您20xx年7月份出勤考核结果显示迟到、早退2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广东哈弗公司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特决定给予您书面警告、记小过一次处分,相关处分自本决定书做出之日起执行。请您惩前毖后,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好本职工作。
广东哈弗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