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职务的决定(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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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职务的决定 篇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县xx届人大会主任会议研究,政和县第xx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暂停许xx县xx届人大代表职务。
xx县人大会
20xx年8月7日
关于停止职务的决定 篇2
关于暂停何功民 执行县xx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根据县公安局武公请〔20xx〕8号文件的提请,县人大会许可县公安局对县人大代表何功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暂时停止何功民执行xx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xx年3月9日
关于停止职务的决定 篇3
各办公室(局、中心、大队)、工作站、行政村,镇属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停止马茆头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职务。停职期间,由下田畈工作站站长赵主持茆头村经济合作社工作。
中共xx县xx镇委员会
20xx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