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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纪律处分决定(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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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纪律处分决定(通用3篇)

党内纪律处分决定 篇1

李远良,男,汉族,09车辆工程班学生,本科生第十四支部正式党员,20xx年3月6日加入中国共产党。李远良同志未经请假缺席中共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第四次党员大会,并且让非党员代替其参加大会并行使投票权。

王轩,男,汉族,09机电3班学生,本科生第十三支部预备党员,20xx年1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王轩同志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缺席中共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第四次党员大会,并且让非党员代替其参加大会。

邱广生,男,汉族,09机电2班学生,本科生第十二支部正式党员,20xx年2月28日加入中国共产党。邱广生同志未经请假缺席中共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第四次党员大会,并且对所犯错误没有正确的认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版)第一章第八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严肃党纪,经所在党支部投票表决,学院党委委员会讨论批准,决定给予李远良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轩、邱广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委员会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党内纪律处分决定 篇2

,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

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主要事实:20xx年5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处理意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年11月23日

党内纪律处分决定 篇3

横山头村党支部:

张仲法,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横山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横山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仲法在横山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仲法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