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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职务的决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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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职务决定(通用3篇)

关于恢复职务的决定 篇1

各村委会:

根据枫发[20xx]17号文件精神,原大都村支部张暂停支部书记职务,停职期间该同志认识到位,态度端正,经乡党委研究决定:从7月6日起恢复张仁义大都村支部书记职务。

希望该同志引以为戒,维护班子团结,以更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工作。

特此通知

乡党政办印发

20xx年7月9日

关于恢复职务的决定 篇2

关于恢复项目书记职务的申请报告中铁一局:根据分公司201x年x月x日下发的督察督办考核通报(第四期),对暂停履行xx项目党支部副书记职责,保留原副科级别,负责项目综合办公室工作。在暂停副书记职责期间,同时负责项目部的党务、工会、后勤、综合办室及征地拆迁协调等多项工作,毫无怨言,态度端正、认识到位、主动积极、表现良好。经项目部考察特向分公司建议:申请恢复xx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职务,并继续兼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工作,妥否,请批示!

中铁一局xx项目部

二〇xx年八月一日

关于恢复职务的决定 篇3

黄仕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与20xx年5月12日受到刑事拘留,20xx年5月18x县第xx届人大会第二次会议暂停其凤冈县第xx届人大代表职务,鉴于公安部门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已解除,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条件已经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恢复黄仕坤凤冈县第xx届人大代表职务。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xx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