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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职务处分决定(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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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职务处分决定(精选3篇)

撤销职务处分决定 篇1

20xx年,古鲁板蒿乡孤山子村党支部副书记姚俊龙和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姜福新,明知自己或家人不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却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或家人填报为库区移民,经审批,违规享受库区移民补贴,每年600元。从20xx年开始至20xx年姚俊龙共违规享受库区移民补贴4800元,姜福新及家人共违规享受库区移民补贴24000元,此二人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20xx年10月9日,敖汉旗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姚俊龙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姜福新开除党籍处分。

撤销职务处分决定 篇2

郑,女,汉族,1956年11月出生,xx区xx镇人,中专文化程度,非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xx镇xx小学一年级语文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20xx年7月8日开始,郑应几个亲戚的要求组织他们的小孩郑、郑、郑、郑、郑和邻居的小孩郑到位于xx小学校门口郑自己家中进行补课,后又有xx小学一年级学生蒲、郑、郑、郑、郑、陈、方、郑、郑等9人到她家补课,至7月28日补课结束后,共有15位学生参加,有蒲、郑、郑、郑、陈等5人每人交补课费170元,郑、郑、方、郑等4人每人交150元,郑交100元,共收补课费1550元,另外五人系郑亲戚没有收费。调查期间,区教育局已责令郑将所收的补课费1550元退还学生。并于20xx年8月31日给予郑行政警告处分。

郑受处分后,能深刻反思,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依据其本人申请和第一中心小学《关于给予郑解除行政警告处分的申请报告》根据闽教[1997]人1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郑行政警告处分。

xx市xx区教育局

二Oxx年四月十六日

撤销职务处分决定 篇3

乌兰浩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张学利,在对葛根庙镇胡格吉勒嘎查退耕还林工程进行验收和变更设计过程中,未进行逐户、逐地块检查验收和退耕还林户签字确认,未认真履行审批、上报职责,致使国家错误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736,006.00元。20xx年5月11日,市法院判决张学利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xx年10月17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给予张学利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乌兰浩特市监察局给予张学利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