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考察报告3篇》
(摘要)
以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所长刘燕斌为团长的一行12人于9月16日—30日赴法国就“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分配”情况进行考察,走访就业和互济部、企业联合会、工会以及法国航空公司、国家铁路等部门、机构,并同法国有关方面的专家、官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同时,还收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现将考察情况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法国企业薪酬制度
(一)经营者薪酬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收入由政府确定。法国国有企业如法国航空公司(air france)和法国铁等大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公共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营者一般来自政府高级公务员,但也有从市场上选聘来的。从政府高级公务员中选聘的企业经营者,一般保留公务员身份,薪酬收入按其原在政府部门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确定。从市场中选聘的企业经营者,其报酬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目标和工作难度,以及市场中同类企业经营者报酬水平等因素,提出建议报国家行业部委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水平不一定是本企业员工中最高的,如法航董事长1999年的收入水平排在全公司第187位上。随着私有化进程,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已由过去的“工资+奖金”的结构逐步转变为“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收入(如股票期权)+福利(公司住房、公车、带薪休假、养老保险计划等)”的结构,例如法国人寿保险公司(axa)经营者报酬结构分为四个部分(见下图):基本工资占总报酬52%、奖金占7%、长期激励收入占21%、福利津贴占20%,薪酬的支付形式也由月薪转变为年薪。此外,政府对企业经营者职务消费,也作了十分细化、规范的规定。明确职务消费必须用于工作需要,费用支出预算必须按岗位职责制定,事前由个人垫付,事后凭票报帐,一经查出职务消费用于私人用途,有关责任人需付法律责任。
法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者薪酬结构():
福利津贴包括公车补贴(7%)、补充医疗保险(6%)及补充退休金(8%)
据法国金属制造业联合会介绍,企业经营者平均报酬水平为20万欧元左右。
(二)公司员工的薪酬制度。法国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是由直接薪酬和间接薪酬两部分组成。直接薪酬包括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间接薪酬主要包括福利津贴(雇主支付各种保险费用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免费午餐等)。直接薪酬中的固定工资是行业协会确定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如法国国铁普通员工实行的等级工资制——即4等12级制,按月发放:
1等
2等
3等
4等
1级
317.5
欧元
4级
411
欧元
7级
501
欧元
10级
601
欧元
2级
351
欧元
5级
441
欧元
8级
531
欧元
11级
641
欧元
3级
380
欧元
6级
471
欧元
9级
561
欧元
12级
681
欧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固定工资差距不是很大,最低与最高之比为1:2.14。
浮动工资则是在基本工资之上的部分——年度统一奖金,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一般为工资收入总额的10%-15%。例如,法国公交公司三种普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是,维修人员:2070欧元;公共汽车驾驶员2175欧元;地铁驾驶员:2320欧元。
基本工资
奖金
工资总额
维修人员
1800
270
2070
公共汽车驾驶员
1885
290
2175
地铁驾驶员
2020
300
2320
同一行业的职工执行同一标准的工资等级。对于同类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来说,一般雇员的奖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也有企业不设奖金而在年底发双薪。
(三)中层技术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法国中层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结构与员工工资结构是一样的;即基本工资+奖金。但奖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比一般员工要高。
法航飞行员奖金占总收入的70%左右。以下是法航飞行员()的薪酬水平(基本工资+奖金):飞行机械师:7800欧元/月;飞行员:9500欧元/月;机长:13000欧元/月;资深机长:14000欧元/月。据法航人事部介绍,飞行员的平均薪酬水平一般高于高管人员,甚至资深机长的薪酬水平超过了董事长。由此可见,象法航这样的国有大型企业,高管人员甚至经营者的报酬不是最高的,最高的是高级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的奖金数额虽然比不上飞行员这样的技术干部,但也相当可观。法航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基本工资+奖金):一般管理人员:2700欧元/月;第一级干部:3300欧元/月;第二级干部:4200欧元/月;第三级干部(实行年薪制,每月工资=年薪/12):6300欧元/月;法国国铁中层管理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其平均工资水平:一般干部为每月2878欧元;部门经理为4540欧元;高级经理为7020欧元。
基本工资
奖金
工资总额
一般干部
2500
375
2875
部门经理
3620
920
4540
高级经理
6100
920
7020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行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差距不大。
二、政府在企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政府在调节企业收入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
(一)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而建立的,同时它也是国家干预市场的重要产物,一直被视为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缓冲器”和文明标志。法国最低工资也称为增长性最低工资,它是在1950年开始实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中从事生产率低下、报酬极低工作的工人的利益;如今法国国家最低工资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50%,1400万雇员中大约有200万工人领取最低工资。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逐年递增,一般每年增加一次。
法国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层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国家就业和互济部确定的;而行业各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是由代表雇主的行业性企业联合会与代表员工的行业性工会谈判确定的。法国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主要考虑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同时也考虑公平工资原则,即对熟练程度、劳动效果和劳动条件相同的劳动,报酬也相同。此外,企业内部各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是由代表雇主的人事部门与代表企业员工的工会的谈判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在不违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逐步在推进“薪酬个人化”。
目前法国金属制造行业最低工资是1100欧元/月。由于法国国家法定最低工资往往高于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这就为行业企业执行国家法定最低工资带来许多问题;同时工作时间(38小时/周降低到35小时/周)的缩短相对提高了最低工资的水平,这就导致了:一方面企业成本上升、生产率相应低下,企业竞争力受到损害,结果是裁员增效,失业增加;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概念的复杂化。
(二)制定集体谈判规则。在法国,企业的工资决策,主要是以集体谈判的形式决定,集体谈判的规则由政府制定。
1.集体谈判的主要内容。工资谈判是集体谈判中最重要的内容。工资谈判主要涉及的内容有:(1)通货膨胀对工人工资的影响;(2)企业效益增长与工人工资的关系;(3)工作岗位与工资的关系等等。
2.集体谈判的主体和过程。在法国等欧洲市场经济国家,雇主协会(或雇主)和工会(或工人代表)是谈判的两大主体。国家承认其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并创造条件使其通过谈判解决工资及其他有关问题。
集体谈判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即企业(工厂)一级的、行业一级的和国家一级的。法国的集体谈判大多数是在行业一级或产业一级进行,一些
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11月16日至27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武汉市以农业局党组成员、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站长陈炼涛为团长的武汉市农业机械化考察团一行6人对西欧法、德、荷、意等8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考察访问。代表团沿途考察了各国的农业现况,并与法国高级专家咨询协会的农业、农机高级专家邦克先生、阿列维尔先生等进行了座谈和交流。西欧各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先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方式、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理念和优美的农村环境给每一个代表团的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法国,从二战结束开始,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将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一举建设成为了欧盟乃至全世界的农业现代化大国,其农业现代化之路,对于武汉市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很强的借鉴性和指导性。
一、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 二战前的法国农业和农业机械化概况。二战以后,法国基本上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于1793年颁布法令,把土地分成小块卖给农民,农民从奴仆变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粮食产量快速增长。过了几年,农业便开始徘徊不前。随后的一个半世纪内,尽管以吃苦耐劳而著称于世的法国农民起早贪黑,不辞辛苦,精耕细作,法国仍然无法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直到二战前,还是农产品净进口国。法国二战前农业发展停滞的原因很简单,农村人口多,土地零碎,大型农业机械难以推广使用,新的科学技术也施展不开,农民为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种棉穿衣,养牛耕田,喂猪过年,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法国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生产农业机械,到20世纪30年代已具有内燃机、拖拉机、割捆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农业生产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机械的使用并不普遍。到1943年,全国拖拉机的保有量不到3万台,1000公顷耕地(或永久牧场)不到一台拖拉机,机械化水平很低。
二、农业现代化的前提 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二战以后法国政府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摆在极其突出的位置。战后初期,法国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法国政府抛掉“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理财观,大胆向国外借款,不惜落下一身债务,利用价格补贴和国家担保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方式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一方面可以享受价格补贴。上世纪50年代曾规定,凡购置新的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可降价20%,差价由国家补给。60年代,规定农场主购买拖拉机,政府可以给予投资额20%-30%的补贴,此外,对农民兴建的水利工程、道路、电气化工程和土地整治等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10%-20%的国家补助金。据统计,从1948年的7月1日到1952年的12月31日,法国政府发放的农业工程津贴额达50911亿法郎。另一方式,由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在60年代,银行商业贷款利息一般为7-8%,购买农业机械的贷款利息可降为3-4%,贷款年限为5年以上。贷款金额占自筹资金的一半以上。1948年7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通过农业借贷银行发放的现代化和装备基金款达1233.9亿法郎。根据农民的需要,农业贷款逐年增加,1974年与1960年相比,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增涨了7倍,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农业用电也远比工业便宜。为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及方便使用,政府颁发“持许权证”,指定专门企业,在各地建立销售服务网点。不论哪个厂家哪一年的产品,其零部件都能随处买到。法国《农机法》规定,农机产品停产10年后,还要保证零部件供应。农业机械物美价廉,售后服务有保证,深受农民欢迎。到1970年,各农场拖拉机的占有量已达到170万台,10公顷耕地有差不多一台拖拉机,完全可以满足耕作等作业项目的需要。联合收割机增至了10万台,植保、排涝等其它农业机械也很快得到普及。,法国的农业机械销售总额达到36.2亿欧元,其中拖拉机销售3.6万台,平均每台功率超过115马力,拖拉机销售资金占农业机械总销售额的30%,其它为收获、畜牧等机械。
为了降低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法国鼓励建立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法文缩写为“CUMA”,按音译为“居马”。在战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初期,农民主要依靠畜力和手工劳动,购买力水平还比较低。为了解决购买昂贵的农业机械设备(如土壤改良和收获机械)的资金困难,农民自发地组织起集体购买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专门合作社“居马”。据1983年统计,全法国共有1万多个“居马”分布在全国各地,入社农户25万个,规模一般为300-500公顷,占农户的20%,机具使用费可降低30-40%。法国政府对这种合作组织十分支持,“居马”能够享受一切税赋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居马”在成立时可获得一笔约占最初投资15%左右的补贴,在山区和困难地区,这项补贴可以增至40-50%,在购进新设备时,根据各地实际,“居马”可获得20-40%的支持。此外,“居马”的经费和设备投资主要由农业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因地区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另外,在法国农村还有农业信贷合作社和供应销售合作社。合作社按行业划分,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双方每年以签约,农民只要莳弄好农活,剩下的事全交给合作社办。年终结算时,扣除风险基金和发展储备金,其余按入社资金和农产品收购量分给社员。如发生亏损,社员也要按对应份额承担风险。农业合作社占据了农产品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生产资料和饲料基本上由供销合作社供给,90%以上的贷款业务由信贷合作社提供。
三、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保证 土地相对集中加产业化经营。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过程中第一个突出的矛盾是人多地少。据有关资料,1950年,法国有农业人口990万人,劳力650万人,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耕地面积3公顷。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土地集中,促进规模经营。具体措施:一是“减”。为转移富余劳动力,政府将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养起来,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农村的年轻人离乡离土,到城市务工;其他青壮年劳力,政府出钱办班,先培训,再务农。二是“加”。政府规定,农场主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防止土地进一步分散;同时推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父子农场、兄弟农场以土地人股,联合经营;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减免税费,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三是“整合”。各级政府组建土地整治公司,它拥有土地优先购买权,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后低价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中型农场的农场主。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法国的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50年代,法国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有127万个,20年后减少到53万个,50公顷以上的农场增加了4万多个,农业劳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40%减少到10%左右。到,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减到2.2%,农民人均占有耕地达10公顷以上。
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中,另一突出的矛盾是农民一家一户经营的项目较多,种植的品种复杂,专业化、商品化的程度不高。与传统的小农经济一样,二战以前的法国农民种田是小而全,自给自足,在有限的土地上既要种粮种菜,又要栽瓜种果,还要围栏养猪,垒圈喂牛。如此经营的结果,一是农活太杂,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技术水平;二是品种多而数量少,商品化程度不高,难以有效地占领市场;三是插花种植,机械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农业装备现代化和规模化”的逐步推进,政府不失时机地做起了“专业化”的文章。法国的农业专业化可以概括为三个类型:区域专业化、农场专业化和作业专业化。在区域专业化方面,按照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技术水平划分,将不同的农作物和畜牧生产合理布局,全国分为22个农业大区,470个农业小区,形成专业化的商品产区。巴黎盆地土地肥沃,主种优质小麦,该区的小麦产量占全国小麦产量的1/3;西部布列塔尼山区的草场资源丰富,重点发展畜牧业,该基地提供全国猪肉产量的40%、畜肉的30%、牛肉的32%、蛋类的20%;南部地中海地区则发挥传统优势,扩大葡萄种植;北部为马铃薯产区,其马铃薯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在农场专业化方面,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专业农场一般经营一种产品。作业专业化是指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作、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自足性生产,转化为商品化生产。
法国朋友告诉我们,法国197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80年代就已进入现代化。但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国的农业现代化还在继续,现在已经进入“合理发展”的新阶段,国家正在鼓励农民寻找和实践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最近又提出了未来10年理性农业的标准。所谓理性农业就是在保障农民收入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注重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注重农业和自然和谐发展。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
武汉市农业农村的现状与法国二战结束前后的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与全国一样,武汉市从整体上已经进入了小康社会,正处于工业化的攻坚阶段,有一定的工业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但与法国相比农业人口更多,人均耕地更少,广大农村基础设施更差,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水平更低。同时,武汉市农村是“半田半地”的地理特点,加之自然气候也与法国处于不同的纬度,农作物的播种收获季节也有所不同,武汉市一般为年作两收或三收,这些都在发展农业机械化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法国创造性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如成立农机合作社和农机租赁公司的经验是适合我们的。法国政府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以及鼓励修建农村机耕道路的政策是适合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目前,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机工作十分重视,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今年6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我们应该借这一东风,借鉴法国等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为龙头,以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为两翼,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人类最新的文明成果武装农业、武装农民,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武汉市的农业机械化,建设农业现代化,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与城市同步的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武汉市赴欧洲农业机械化考察访问代表团)
七律三首•旅欧随感
陈炼涛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10月14日,本人率武汉市农机代表团,对西欧八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为期近半月的考察访问,感触颇深。
(一)
好风知时真宜人,惠我如愿出国门。
朝驾铁骑饮“汉水” ①,夕乘银燕辞“白云”。①
座机邀朋话使命,巡天携友撒笑声。
手中残饮杯未冷,脚下已是异国情。
(二)
自古人类出太空,文明承启九州同。
窥管中西农情史,吾邦一度有先翁。
漫道成功分先后,权者②举方别雌雄。
锁疆闭域几误国,井蛙安知天九重?
(三)
涉途万里访异邦,故土农情系愁肠。
十亿生灵八亿稼,劳作聊为裹腹忙。
也说西方有农事,客居实难辨城乡。
归来细开“促进卷” ③,赶写中华好“篇章”。
注:①汉水:代指武汉;白云:代指广州白云机场。
②权者:当权主政之人。
③促进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赴德国 法国企业技术创新考察团考察报告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在全国新技术开发推广协作网的协助下,组织了部分省市经贸委和大型企业集团负责技术创新工作的25名同志,于9月18日至10月3日,赴德国和法国进行考察。组织单位对整个考察活动作了周密的安排,拟定了具体的考察提纲,确定了企业级研究与开发体系建设为本次考察的主题,有针对性地联系了德国工业联合会、法国达索系统公司等6家相关社会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本次考察活动顺利结束,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
一、考察活动基本情况
根据考察内容的安排,考察团重点访问了德国工业协会,考察了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公司(奔驰汽车公司)、BASF公司、P+S国际公司、DLZE公司和法国达索系统公司。通过双方情况介绍、被考察单位的专题报告、考察团成员提问及相互交流、专题座谈、研发与生产现场参观等方式,使我们对欧洲主要工业国家的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和典型类型企业的运作模式、发挥的作用、主要特色等,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考察活动主要收获
(一)促进了相互了解
本次考察活动安排在与中国工业界合作项目较多的工业发达的国家,考察的主要单位中,既有国际知名大型企业,也有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小企业,既有工业协会这样的专业机构,也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和友好交流,使各位考察团成员对西方工业化国家企业的技术研发体系的基本结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组织模式,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对研发项目的理解及各自职责,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方式和力度,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方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等,有了较为直观、深入的了解。对欧洲国家的工业经济及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也有初步的了解。
在考察学习的同时,许多成员同对方商谈进一步交流合作事宜,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与中国工业联合会初步商定,将在今年内在北京组织一次工业领域的技术专题交流活动;达索公司初步接受重庆市经委的邀请,在虚拟设计制造技术及CATIA V5软件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共同组织一些活动。
(二)获得了有益的启示
1、政治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企业专利工作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保证我国工业经济在国际大环境下健康快速发展所具有的战略意义,不仅仅要面上号召和引导企业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而且要学习德国政府的做法,重点做好三件事:健全机构,完善法规,加强服务。即利用法律的力量,营造良好的专利发展环境,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规和服务效能,减少企业申请专利的成本(人力、资金和时间)。另一方面,工业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企业,要将专利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之一,作为培育国际性的现代企业的必备素质之一,予以足够的重视,抓好抓实,切不可游离于专利保护之外,更不能借专利法规缝隙而生存。
2、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倡导、引导和督促企业重视和抓好技术创新工作。其一,不能误认为通过近年来的努力,企业对技术创新和重要性及其内涵认识已经明确了,政策体系已经完备了。我们属于后发展国家,现代工业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大量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需要掌握,先进适用技术需要开发应用,这就要求我们比德国、法国等工业发达国家予以更大的重视和更大的投入。但是,在考察中我们了解到,德、法企业研究开发组织体系十分严密完善(如奔驰公司、达索公司),政府的投入也在逐年加大,如德国政府投入200多亿欧元,直接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对于这一点,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决策者都应用清醒的认识,行动的迟缓只会带来科技水平差距的拉大和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减弱。其二,不能误认为只有大型企业才需要特别重视技术开发工作,而一般的中小企业只需作一些产品或工艺的改进。实事上,企业不分规模、所属行业,只要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有其存在的技术条件,有其核心技术、专有技术或相对优势技术,以及技术所附加的新产品。
3、我国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技术开发项目的组织,应借鉴国外企业成功的作法,探索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更有利于激发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潜能的新的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模式。国内企业组织技术开发类项目,通常是自上而下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等,研发部门组织项目的实施,完成后再上报告,上层部门予以考核验收并配套以相应的奖励措施等。在考察中,当有的考察团成员询问对方有何奖励与惩罚措施时,对方往往露出茫然的神情。后来才了解到,在德法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属部门或公司提出(更多的项目是下面根据市场或技术发展需要提出),但最终是下属公司或部门更关心自己承担的项目的成败,有的项目的失误会导致一个部门的撤消,可谓生死悠关,又何须更多的奖励和惩治呢?从这里我们可得到更多启发,我们的企业级的技术研发项目组织,应更多地引进市场经济特性的、非权力与精神因素操纵的新机制,应该认识审视一下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行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基本模式以及照此模式进行的十分严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制度。
4、产学研联合开是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倡导的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我们在考察德国、法国著名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较普遍的做法,而且技术实力越强的企业(如BASF公司、奔驰公司、达索公司等),产学研联合及企业间的实质性的合作越广泛、越深入(如BASF公司与同济大学,达索公司IBM等),不能理解为“企业技术力量不强,才找大学研究所来帮忙”。因此,我们应总结我们成功的经验,继续做好产学研联合工作。
5、德国工业联合会对于构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促进国内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其好的作法值得我们的工业经济联合会及众多的行业性质的协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学习借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我们努力在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其中有很多的困难,需要政府的帮助。但是,服务于市场经济,必须首先自己走向市场,必须具备足够的市场生存能力。政府部门在指导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时,就是要帮助相应的服务机构和组织增强这种生存能力。(中国工经联赴德国、法国考察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