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告的范文(实用三篇)》
公文公告的范文(精选3篇)
公文公告的范文 篇1
为推进我区环卫作业市场化,现面向社会公开拍包xx区环卫处承担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xx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承担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生活垃圾清运基本情况:承担的生活垃圾清运站(点)主要有城区垃圾中转站、城区平湖广场、平湖西路、政务新区、甘棠镇大桥村、轩辕国际大酒店、湾山社区垃圾集装箱点,城区100个余个垃圾池(房、箱)以及仙源、三口镇、太平湖镇、北大门垃圾集装箱点。有相关车辆5辆,从事垃圾清运工作8人。日转运垃圾60余吨。
工作标准:垃圾装满集装箱时应及时运走,不留夜,不影响垃圾集装箱正常转运;城区垃圾池(房、箱)和新增垃圾点按规定及时日产日清或日产日清,保证垃圾池(房、箱)净、地净、四周2米范围内净;车辆设备维护正常,车况良好,无故障,全年安全无事故;保持车辆整洁,清运车辆垃圾不遗撒,不外露;上垃圾场道路车辆无苍蝇;服从甲方管理及安排的其他工作。
承包经费包干范围:实行年经费总承包,包括车辆燃油费、车辆修理费及劳务费。
经营使用年限于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终止。
二、报名条件:
1、有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环卫正式职工)或有垃圾清运经验的专业公司。(一)年龄在30-60周岁以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身体健康 (健康体检表一份);(三)从事相关行业证明(有汽车驾驶、修理等相关行业资质或管理方面经验);(四)无不良不法行为。
2、中标者一次性交纳人民币肆万元保证金。
三、拍包时间:20xx 年 3 月 31 日 上午 9∶00
四、拍包地点:xx区财政局后二楼会议室
五、咨询报名时间:即日起至 20xx 年 3 月 31 日 9 时整
六、参加投标者注意事项:投标或约标时请携带身份证、驾驶执照、修理技术等级证明原件,经评委审核后当场退回。
有意竞拍者请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驾照、修理技术等级证明复印件)及体检表,到采购中心办理预约,登记手续。
xx区市容环境管理局
二○xx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文公告的范文 篇2
各位同学:
为防止白色垃圾污染校园环境,学校领导不允许住校生在教室吃饭,我系从今天晚上开始进行检查,凡是发现教室有白色垃圾一律扣分,发现扔到楼下,双倍扣分。
为配合学校的管理制度,我系学生会将开启东阶梯教室,派专人值日,今后想吃饭的同学请到东阶梯,早上开放时间到6:45前;中午开放时间11:15-12:15;下午第三节课后至6:00,吃完后请自觉将白色垃圾扔进垃圾桶,垃圾桶由学生会干部事先准备!在阶梯教室不按指定地点处理垃圾的当场扣分到相关班级,今后所有住校生不得再到班上吃饭,强行带食物上楼视为违纪并双倍扣分!
建筑工程系
20xx/9/15
公文公告的范文 篇3
为加强平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清洁,营造文明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从中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主体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共道路、休闲广场、文化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城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区、房地产小区、单位大院等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三)建筑工地施工、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或待建地块等由施工单位或相关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沿街、沿路建(构)筑物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居民主体负责清扫保洁。
(五)城市城区、城乡结合部或行政辖区接壤地带等区域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严厉整治乱扔乱倒垃圾等行为
县城区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就近的垃圾容器、环卫三轮车辆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从重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宠物)在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区等公共场内所随地排泄,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责令责任人立即清除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排放污水、占道冲洗车辆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撒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理,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十)运输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或运载物质泄漏(遗撒)造成道路污染的,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一)施工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责令清理道路污染物和管道堵塞物,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十二)侵占、损坏、盗窃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当处以200元以下(含200元)罚款,但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他人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达到2小时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达到1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将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平果县市政管理局作为我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平果县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具体工作,重点查处乱扔乱倒垃圾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