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批复格式(推荐三篇)》
电价批复格式 篇1
赣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石城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请示》(赣市价价[20xx]93号)收悉。
石城县小水电资源丰富,并对县电网具有调峰能力,为充分利用水电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xx]972号)精神及该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经研究,同意该县电网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特此批复
电价批复格式 篇2
济南市、济宁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xx〕127号)、《关于申请山东理工昊名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xx〕150号)、《关于申请济宁华瀚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邹城20MW薄膜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xx〕152号)、《关于申请山东邹城煤炭塌陷区9MW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xx〕156号) 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159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光伏发电发展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xx〕127号)规定,核定力诺科技园10MWp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项目、山东理工职业学院2.5MWp光电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项目、济宁华瀚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增资建设邹城20MW薄膜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山东邹城煤炭塌陷区9MW光伏生态园发电工程项目电价为1.4元/千瓦时。按照鲁政办发〔20xx〕39号文件规定的电价分级负担原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18元/千瓦时,其余部分电价具体结算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电价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本批复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电价批复格式 篇3
水利部:
报来的《关于核批万家寨水利枢纽上网电价的函》(水财〔1998〕3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办函〔1992〕21号文件确定的发电与供水的投资分摊比例,暂定万家寨水利枢纽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3元(含税)。上网电价与售电地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同时执行。在电网销售电价调整以前,按我委计价格〔1998〕20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万家寨水利枢纽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171元(含税),在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电网供电成本发生变化时可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