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请示的批复(汇编3篇)》
不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1
:
您好!
经人社局核实,关于您申请正高级教师职称一事,因不符合相关条件,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2.无教师资格证书;
3.无外语职称过级证书;
4.无计算机等级证书(三个模块);
5.无继续教育证书;
6.无学术专著(作品均为弟子整理);
7.未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8.无国家级或省级课题;
9.任教学科学段不明确;
10.经常外出游学,教学工作量达不到有关要求;
11.没有教学工作总结,教案不够齐全;
12.虽有弟子三千,但贤人才七十二人,优秀率仅为2.4%;
13.传播不健康言论,如“唯小人与女子难养也”,有歧视妇女,看不起农民倾向。
鉴于以上十三点,不批准您正高级教师职称的申请。望您努力提高教学业务水平与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再报评审。
特此回复!
高级职称评审办公室
x年9月10日
不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2
xx省司法厅:
你厅x年3月13日《xx省司法厅关于xx省立法研究会能否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xx省立法研究会不具备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因此不同意xx省立法研究会设立律师事务所。
x年4月1日
不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3
刘:
你提出的《关于设立x新区民办xx幼儿园的申请报告》收悉。经东方教育评估事务所评估,认为x新区民办xx幼儿园的分班活动室不符合《xx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沪教委基〔〕50号)中“幼儿分班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2平方米”的规定;户外活动场地不符合《xx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中“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低于1平方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不同意设立x新区民办xx幼儿园。
特此批复。
xx市xx新区教育局
x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