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批复(实用三篇)》
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批复 篇1
莲都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请示》(莲人劳〔〕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61号),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统一规范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在办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退回原上报材料,并向单位作出政策解释。
x年三月一日
抄送:xx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批复 篇2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从事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特殊工种岗位年限能否累加计算的请示报告》(济劳社发〔〕第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审批按特殊工种的规定退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条件,仍按原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79)鲁劳薪便字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批复 篇3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历来重视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规定:"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我厅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16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申报退休"。还规定"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
审核档案是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年来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工作中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职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认定职工退休条件,保证了企业各项改革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了退休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你局在《请示》中关于可否采用档案以外的材料作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以职工档案中的各种原始材料为认定依据,审核相关的退休条件。对于档案已遗失和损毁的,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批退休的机关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现行退休政策的规定办理。
x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