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管理请示【实用四篇】》
统一管理请示(通用4篇)
统一管理请示 篇1
国务院:
我部所属的各地经贸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一向是以部为主;财政上均由我部统一核算,一切开支、盈亏都由我部负责,财政属中央。一九六九年以前,全国外贸企、事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也是由原外贸部统一管理的。十年动乱期间,因外贸部无法管理,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交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管理。实际上长期以来是由省、地(市)、县各级自行管理。这些年来,各地劳动、编制部门虽对外贸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人员编制工作给了很大支持,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我部对这方面的工作未能实行统一管理,形成了我部只管出钱,而无法控制劳动工资计划的局面。从全局看,这种管理办法存在很多弊病,主要问题是:
一、各地由于受行政区划的局限,对外贸企、事业的机构设置,不能根据商品的自然流向、任务的大小、按经济区域合理布点,而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机构。省、地(市)、县同在一地,经营同类商品也设几套机构,环节多,业务上扯皮,经营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差。
二、外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急剧膨胀,一九七六年职工总数为二十八万人,到一九八二年底已增至四十九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三万五千人。一九八一年原外贸部曾向全国外贸系统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增加人员的通知,但人员还是在直线上升,一九八一、一九八二两年,每年增加四万五千人。人员的增长大大超出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的地方由于人员过多,不得不实行隔日轮休。
三、由于人、财、物管理脱节,不少外贸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四、近几年来,中央和国务院虽一再强调要整顿劳动组织,加强企业的定员、定额管理,但由于外贸企、事业单位的业务、财务管理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相分割,因此,这项工作也难以进行。
为便于我部对所属经贸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原则,应当实行谁出钱,谁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以便和经贸业务、财务以部领导为主管理一致起来。为此,除了广东、福建、上海财政上已与经贸部脱钩者外,拟将我部所属在各地的经贸企、事业单位(即由我部统一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收归我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发。有关劳动工资指标的划拨,由我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制订具体办法贯彻执行。在我部未与各地划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和未制发具体管理办法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按照经贸部和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二十八日《关于冻结全国对外经贸系统人员的通知》和《关于冻结对外经贸系统人员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答复》两个电报精神执行。
各地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收归我部统一管理后,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仍应继续加强对经贸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解决人员调配、安置等方面的问题;各地经贸企、事业单位仍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主动争取其指导和帮助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上述意见,我部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五日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全国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会议情况时作了汇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已表示同意。
以上意见,已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
统一管理请示 篇2
区委:
20xx年10月16日,市纪委批复我区上报的《关于对区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20xx年5月17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湘东区纪委(监察局)设立派出机构的批复》(萍编发〔20xx〕9号)正式批准我区纪委监察局设立派出机构。为尽快落实省、市纪委关于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区直部门和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驻区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1、《关于对区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编委和市纪委会批准,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印发。
2、建议收回区直机关工委、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经贸委、萍乡陶瓷产业基地、区公共政务管理局等8个单位原纪检组织印章,分别启用4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印章。
3、建议将原区直机关工委、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经贸委等单位的6个纪检岗位行政编制统一调剂到区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使用,同时从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10个行政编制配足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编制。
4、建议解决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办经费20万元(含办公用房装修费用和办公设施购置费用等),合计80万元。
5、建议由区机关事务局统一调剂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办公用房,力争每个纪工委3间,共用会议室1间,总计13间。
6、建议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配备公务用车1辆,共计小车4辆。
妥否,请批示。
20xx年5月31日
统一管理请示 篇3
岳阳市市委、市政府:
全市23个乡镇经管站现有干部职工55人,其中财政全额预算编制的经管员24人,自收自支编制31人(主要是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在这些人员中,除在职的经管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下岗待业。
过来,乡镇经管站列入农技推广体系,事业性质,经管员人事和人头经费归乡镇管理,市经管局只负责经管员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的要求,乡镇经管员的人事档案也移交到乡镇,经管员完全交由乡镇管理。目前,我市绝大部分乡镇将经管站从政府脱离,采取只拨人头经费,其余全部不管的改革方案,将经管站和经管员推入乡镇丢开不管而经管局想管又无法管的“两不管“境地,经管员人心浮动,经管工作难以开展。鉴于当前乡镇经管站所处的现状和目前国家对乡镇农经体系改革的要求,请求市委、市政府将乡镇经管员的经费和人事管理权收归市经管局统一管理。其理由有二:
1、上有政策下有要求。中发[20xx]3号文件强调指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建立有权威的机构。20xx年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等经营管理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职责,机构性质从事业服务转变为行政管理。”说明了农经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目前我市乡镇的改革实际上是把经管站继续列为农技推广体系,作为事业性质的站所,削弱了农经机构和队伍,是与中央政策不相符的。由于经管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其利益得不到维护,出现了经管员二次集体上访事件。20xx年乡镇公务员过渡,经管员没有列入其范围,导致经管员集体上访;20xx年乡镇实行工资统发,经管员又未列入其中,经管员又集体上访。乡镇经管员强烈要求市委、市政府明确乡镇经管站的行政职能和经管员经费、人事管理权,将经费、人事管理权收归市经管局统一管理。
2、有利于经管工作的开展和经管队伍的建设。由市经管局实行经费、人事统管后,一是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利于经管队伍的稳定;二是对一些工作不称职的经管员采取末位淘汰制,做到能者上庸者下,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可以实行经管员乡镇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变过去经管员固定在一个乡镇工作而无法流动的状况,有利于人员的正常交流,有利于促进工作的开展。
当否,请批示。
二0XX年三月五日
统一管理请示 篇4
国务院:
我部所属的各地经贸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一向是以部为主;财政上均由我部统一核算,一切开支、盈亏都由我部负责,财政属中央。一九六九年以前,全国外贸企、事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也是由原外贸部统一管理的。十年动乱期间,因外贸部无法管理,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交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管理。实际上长期以来是由省、地(市)、县各级自行管理。这些年来,各地劳动、编制部门虽对外贸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人员编制工作给了很大支持,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我部对这方面的工作未能实行统一管理,形成了我部只管出钱,而无法控制劳动工资计划的局面。从全局看,这种管理办法存在很多弊病,主要问题是:
一、各地由于受行政区划的局限,对外贸企、事业的机构设置,不能根据商品的自然流向、任务的大小、按经济区域合理布点,而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机构。省、地(市)、县同在一地,经营同类商品也设几套机构,环节多,业务上扯皮,经营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差。
二、外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急剧膨胀,一九七六年职工总数为二十八万人,到一九八二年底已增至四十九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三万五千人。一九八一年原外贸部曾向全国外贸系统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增加人员的通知,但人员还是在直线上升,一九八一、一九八二两年,每年增加四万五千人。人员的增长大大超出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的地方由于人员过多,不得不实行隔日轮休。
三、由于人、财、物管理脱节,不少外贸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四、近几年来,中央和国务院虽一再强调要整顿劳动组织,加强企业的定员、定额管理,但由于外贸企、事业单位的业务、财务管理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相分割,因此,这项工作也难以进行。
为便于我部对所属经贸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原则,应当实行谁出钱,谁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以便和经贸业务、财务以部领导为主管理一致起来。为此,除了广东、福建、上海财政上已与经贸部脱钩者外,拟将我部所属在各地的经贸企、事业单位(即由我部统一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收归我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发。有关劳动工资指标的划拨,由我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制订具体办法贯彻执行。在我部未与各地划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和未制发具体管理办法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按照经贸部和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二十八日《关于冻结全国对外经贸系统人员的通知》和《关于冻结对外经贸系统人员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答复》两个电报精神执行。
各地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收归我部统一管理后,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仍应继续加强对经贸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解决人员调配、安置等方面的问题;各地经贸企、事业单位仍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主动争取其指导和帮助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上述意见,我部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五日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全国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会议情况时作了汇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已表示同意。
以上意见,已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XX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