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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统一管理请示(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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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统一管理请示(精选3篇)

工作统一管理请示 篇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卫生工作队伍统一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医疗卫生事业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重视这一工作,切实加强卫生工作队伍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管理干部当做自己的一项重大任务,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卫生工作队伍的建设,严格控制增加行政后勤人员,努力提高卫生工作队伍的质量,使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得到更快的发展。

关于加强我市卫生工作队伍统一管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市医疗事业不断发展,卫生工作队伍日益壮大。但是,由于对人员缺乏统一管理,有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大量涌进卫生事业单位,造成人员比例失调,卫生队伍的总体质量明显下降,致使国家拨给的卫生经费要拿出65%开支工资,严重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81)25号、中共卫生部党组卫党字(20xx)42号《关于加强与改进对全国卫生工作队伍管理的通知》精神及市领导同志的指示,为了加强我市卫生工作队伍的统一管理,搞好卫生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我市各项医疗卫生事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卫生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根据卫生部门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特点,采取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区(县)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市卫生局作为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卫生工作队伍的培养、训练规划,对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调配、考核、晋升等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各区、县卫生局及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卫生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计划,保证总体规划和部署的落实。

二、统一调配领导干部卫生事业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应挑选懂得和熟悉卫生业务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并逐步实现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凡市属医院及高等院校附属医院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仍按现行审批制度办理。各区、县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各区、县卫生局、防疫站和区、县属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领导干部应事先征求市卫生局的意见,然后再办理手续。区、县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其他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区、县卫生局的意见。

三、分级管好卫生技术干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管好卫生技术干部。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卫生技术七级以上的干部以及正、副主任医师以上和相当职称的技术干部。其他卫生技术干部由区、县卫生局管理。属于市卫生局主管的卫生技术干部,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积极协助管理,主动提出建议。对卫生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按上述管理权限并事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

四、严格控制卫生事业编制为了提高卫生队伍的质量,严格控制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人员开支,保证卫生事业发展,市、区、县卫生系统劳动计划指标和工资基金总额,拟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市、区、县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要按市卫生局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严格控制,不得超过。

各级卫生机构在录用人员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需要增加人员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均应以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生为主要来源,或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不要任意安排非专业人员(包括各工矿企业医院和保健站),要严格控制增加行政后勤人员,坚决刹住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今后,凡属于各区、县卫生系统内部人员调动,可由各区、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直接办理;凡属跨系统(指非卫生系统)、跨地区(指郊、县和外省市)的人员的调入,必须报市卫生局审核,并由市卫生局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如无市卫生局签章,人民银行不予办理工资手续。对调出人员,也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查批准后办理手续。

各区县卫生局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应按劳动工资管理规定,按期综合报市卫生局,并接受市卫生局的监督检查。

五、搞好毕业生的分配在分配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生时,市卫生局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生来源情况,同主管学生分配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商定分配方案,并协助做好分配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工作统一管理请示 篇2

岳阳市市委、市政府:

全市23个乡镇经管站现有干部职工55人,其中财政全额预算编制的经管员24人,自收自支编制31人(主要是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在这些人员中,除在职的经管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下岗待业。

过来,乡镇经管站列入农技推广体系,事业性质,经管员人事和人头经费归乡镇管理,市经管局只负责经管员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的要求,乡镇经管员的人事档案也移交到乡镇,经管员完全交由乡镇管理。目前,我市绝大部分乡镇将经管站从政府脱离,采取只拨人头经费,其余全部不管的改革方案,将经管站和经管员推入乡镇丢开不管而经管局想管又无法管的“两不管“境地,经管员人心浮动,经管工作难以开展。鉴于当前乡镇经管站所处的现状和目前国家对乡镇农经体系改革的要求,请求市委、市政府将乡镇经管员的经费和人事管理权收归市经管局统一管理。其理由有二:

1、上有政策下有要求。中发[20xx]3号文件强调指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建立有权威的机构。20xx年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等经营管理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职责,机构性质从事业服务转变为行政管理。”说明了农经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目前我市乡镇的改革实际上是把经管站继续列为农技推广体系,作为事业性质的站所,削弱了农经机构和队伍,是与中央政策不相符的。由于经管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其利益得不到维护,出现了经管员二次集体上访事件。20xx年乡镇公务员过渡,经管员没有列入其范围,导致经管员集体上访;20xx年乡镇实行工资统发,经管员又未列入其中,经管员又集体上访。乡镇经管员强烈要求市委、市政府明确乡镇经管站的行政职能和经管员经费、人事管理权,将经费、人事管理权收归市经管局统一管理。

2、有利于经管工作的开展和经管队伍的建设。由市经管局实行经费、人事统管后,一是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利于经管队伍的稳定;二是对一些工作不称职的经管员采取末位淘汰制,做到能者上庸者下,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可以实行经管员乡镇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变过去经管员固定在一个乡镇工作而无法流动的状况,有利于人员的正常交流,有利于促进工作的开展。

当否,请批示。

二0XX年三月五日

工作统一管理请示 篇3

国务院:

我部所属的各地经贸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一向是以部为主;财政上均由我部统一核算,一切开支、盈亏都由我部负责,财政属中央。一九六九年以前,全国外贸企、事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也是由原外贸部统一管理的。十年动乱期间,因外贸部无法管理,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交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管理。实际上长期以来是由省、地(市)、县各级自行管理。这些年来,各地劳动、编制部门虽对外贸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人员编制工作给了很大支持,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我部对这方面的工作未能实行统一管理,形成了我部只管出钱,而无法控制劳动工资计划的局面。从全局看,这种管理办法存在很多弊病,主要问题是:

一、各地由于受行政区划的局限,对外贸企、事业的机构设置,不能根据商品的自然流向、任务的大小、按经济区域合理布点,而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机构。省、地(市)、县同在一地,经营同类商品也设几套机构,环节多,业务上扯皮,经营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差。

二、外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急剧膨胀,一九七六年职工总数为二十八万人,到一九八二年底已增至四十九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三万五千人。一九八一年原外贸部曾向全国外贸系统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增加人员的通知,但人员还是在直线上升,一九八一、一九八二两年,每年增加四万五千人。人员的增长大大超出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的地方由于人员过多,不得不实行隔日轮休。

三、由于人、财、物管理脱节,不少外贸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四、近几年来,中央和国务院虽一再强调要整顿劳动组织,加强企业的定员、定额管理,但由于外贸企、事业单位的业务、财务管理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相分割,因此,这项工作也难以进行。

为便于我部对所属经贸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原则,应当实行谁出钱,谁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以便和经贸业务、财务以部领导为主管理一致起来。为此,除了广东、福建、上海财政上已与经贸部脱钩者外,拟将我部所属在各地的经贸企、事业单位(即由我部统一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收归我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发。有关劳动工资指标的划拨,由我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制订具体办法贯彻执行。在我部未与各地划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和未制发具体管理办法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按照经贸部和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二十八日《关于冻结全国对外经贸系统人员的通知》和《关于冻结对外经贸系统人员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答复》两个电报精神执行。

各地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收归我部统一管理后,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仍应继续加强对经贸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解决人员调配、安置等方面的问题;各地经贸企、事业单位仍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主动争取其指导和帮助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上述意见,我部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五日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全国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会议情况时作了汇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已表示同意。

以上意见,已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XX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