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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理赔谈判策略技巧(热门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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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理赔谈判策略技巧(精选6篇)

工伤理赔谈判策略技巧 篇1

           多层次的战略纵深

记得初中时学过古文《曹刿论战》有这么一段话: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这在工伤理赔谈判中可以借鉴。一般建议是设立三道阵地,第一道是劳动关系专员,第二道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第三道是律师、主管领导(副总),最多的曾设计过五道。为什么?

一般人的心理是开头报得多,最后拿得多;况且仲裁不收费、诉讼最多10元钱,多说一点又何妨?出于这种心理,不少工伤职工会故意开高价。一般地通过第一道阵地的狙击,到第二道阵地基本就实话实说了。

工伤理赔谈判策略技巧 篇2

        完善而富于变化的工伤理赔方案

(一)理赔方案包括的内容

1.工伤理赔处理方案

2.相应的法律法规

3.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4.工伤理赔金额的计算明细

5.工伤职工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价值取向

(二)工伤理赔方案设计

一般伤残鉴定出来后,劳动关系(人事)专员应立即与工伤职工沟通,倾听处理工伤的意向,当工伤职工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愿后,则HR应尽快测算各个项目的金额,确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金额,根据自己的经验及以往的案例设计出不少于三套的理赔方案,基本分上策、中策、下策

上策:用人单位预测能为工伤职工接受的最低数,一般如江苏的仲裁默认的双方调解金额(建议是一个区域值)为不低于法定标准的70%-80%,此金额不但为仲裁环节所认可,以此金额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无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下策: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地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的工伤待遇

中策:介于上策与下策的数值区间

人力资源部门对于上、中、下三个方案进行分析,预估最具可行性的方案,为单位领导的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伤理赔方案的汇报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流程向领导汇报处理工伤的设想,由领导决定拟采用的方案;如果是拥有话语权的 HR则可以向领导建议可行方案。当方案为用人单位认可后,可以进入协商环节。

(四)工伤理赔方案的预演

参与工伤理赔协商的成员在与工伤职工协商前,先进行内部沟通及分工,确定每人的职责或权限区域,推测工伤职工可能的想法及应对之道;如此可以不变应万变,在谈判中始终掌握主动权和把握节奏。

工伤理赔谈判策略技巧 篇3

          在气势上压倒对手

双方对于工伤理赔的协商如同对阵的双方,要想取得协商的主动权,除了已经透明的工伤政策,气势是绝对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

1.建议工伤职工方一般以工伤职工本人为宜,如有家属或亲戚陪同,对方人数宜控制在不超过3人,最多不超过5人;而用人单位一方可以比对方多1-2人。

参加协商的人多时,易造成观点多无法统一共识,这是协商时需要关注的,要求HR应具有良好的控场能力。

2.员工方人员组成:除员工本人外,通过事先调查或初步沟通的结果,选定有素养、明事理的人。对于难于沟通的,可以要求换人。

用人单位方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关系专员 、部门负责人及生产部门(不低于)主管级的人员组成:

劳动关系专员:熟悉工伤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有良好的沟通及协调能力,对一般问题有决策权

生产部主管人员:一般为工伤职工的直属上司,要求有较好的威信,是工伤职工比较信赖(尊重)的人员

工伤理赔谈判策略技巧 篇4

          司法资源的巧妙运用

1.在工伤理赔中,遇到不懂法或胡搅蛮缠的工伤职工是极为头痛的事,此时HR可以让工伤职工本人或带其去人社局的相关部门咨询政策,让其明白法定标准的赔偿额度

2.在双方就赔偿额的谈判陷入僵局无法继续时,可以由调解组织或人社局的仲裁部门调解,一般仲裁部门最少会要求工伤职工让掉律师费,最多可对赔偿额作70-80%的调解

3.法律顾问的巧以利用:不少企业会有法律顾问,在处理工伤争议中,HR应利用好法律顾问这个资源,这个行业的法律素养、全攻全守型思维方式足可借鉴和学习。即可作为防守阵地的一员,也可作为攻击性武器使用,是HR可以在关键时刻亮出的秘密武器。当对方代理人同为律师时,则凭籍同行间的相互协作快速达成接近乙方意图的合意。

工伤理赔谈判策略技巧 篇5

           迫使对方亮出底牌

HR要掌握好谈判的节奏,举一个例子,如工伤赔偿的总额为10万,在商谈时,先让对方亮出底牌,这是第一道阵地的职责,当对方的底牌亮出后,可以改由第二道阵地接手;根据对方的底牌可以出一个稍低于上策的数,如是6万,双方就此数继续协商,到7-8万对方同意即结束协商,在此过程中切忌过早暴露底牌。

工伤理赔谈判策略技巧 篇6

          法理情的组合运用

法、理、情是处理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三大武器,或单独亮相,或组合运用。法不够,理来凑;理不到,情来秀;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下,所有的使用方式都是能够理解并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