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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规通告汇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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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规通告(精选3篇)

税务违规通告 篇1

关于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xx-08-29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各位网友:

现将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规定予以通告,请予监督:

一、严禁税务人员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机构,在涉税中介机构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严禁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

六、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七、严禁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非领导干部为两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监督举报电话:12366,8773209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xx年8月29日

税务违规通告 篇2

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11-30 生效日期: 1978-11-30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78)财税字第130号

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我都曾于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以(61)财税字第35号通知作了规定。近些年来,各地要求重新予以明确。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维护国家税收的积极性,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原通知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检举偷税漏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群众检举的违章案件,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案情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在本案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但对罚金数额大的,提奖幅度,可以适当缩小一些。

二、群众检举的案件,经过处理,确定只补交税款,不课处罚金的,在必要时,也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金收入中开支,不能从税款中开支。

三、对检举人的奖励,一律由违章处理机关(县、市税务局)办理,权限不能再往下放。

四、检举人是干部、职工的,应该以名誉奖为主,一般不宜提给奖金。税务干部查获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可以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五、盐税的违章检举奖励,仍按盐税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研究机行

税务违规通告 篇3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违法案件通告

马国税稽告字〔20xx〕14号

马鞍山市丰泽汇物资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雨山区二村。

经对该单位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执行税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88407.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 88407.27 元。

我局已对该单位的税款追缴入库。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