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贴小广告的通告【精选3篇】》
禁止贴小广告的通告(精选3篇)
禁止贴小广告的通告 篇1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严厉打击制贩***等违法行为,以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迎接“两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公园、广场、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居民小区院落及楼道内、城市各类绿化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
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村)、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广告栏,方便群众并加强管理;各单位及个人如需要发布内容合法、健康向上的零星招贴小广告,可张贴于公共广告栏内,并确保其整洁美观。
三、对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的,由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乱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制贩***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监督和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行为。
举报电话:33039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23日
禁止贴小广告的通告 篇2
近期以来,校园内乱贴小广告、海报,随意悬挂标语条幅现象十分严重,破坏了校园环境,影响了学院的形象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引起了广大师生员工的强烈不满。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持校园的美丽、整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严禁校外人员到校内张贴散发海报、广告,悬挂条幅。
2、严禁我院学生以打工名义或受人委托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教学区和公寓区张贴、散发或悬挂任何形式的海报、广告、标语。
3、学生个人需公告的事项必须张贴在公告栏内。
4、我院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通知、活动宣传等方面的海报、广告、公告等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5、各单位、学生社团等举办活动的海报、标语条幅等,需提前到院宣传部备案,张贴悬挂于指定位置,并在活动期间保持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摘除。
6、学院成立校园文明督查团,针对乱贴小广告、海报及随意悬挂标语条幅等影响校园整洁、校园文明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发现单位违反规定的,将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清理;发现个人违反规定的,将对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清理;发现外单位或委托个人在校园内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清理。
特此通告
年月日
禁止贴小广告的通告 篇3
为营造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有效制止乱贴、散发户外小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车站、码头、广场及城市道路周边等公共活动场所向过往行人、旅客等散发广告。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店铺墙体及门窗、楼道、管线和树木上张贴宣传品或商业性广告。
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单位、门店、住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主动制止和清理在本单位管理区域散发小广告以及权属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贴小广告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随手乱扔印刷品等废弃物的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单位、门店、住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主动制止和清理在本单位管理区域散发小广告以及权属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贴小广告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局
xx市城管执法局
xx市公安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