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拆除的通告推荐三篇》
关于限期拆除的通告(通用3篇)
关于限期拆除的通告 篇1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建造坟墓的歪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限期拆除违法建造坟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墓、公益性墓地外,其他地域或场所均为“禁坟区”。凡1997年12月1日后在“禁坟区”内违法建造的各类坟墓和1997年12月1日前建造的老墓被墓主擅自扩建的附属设施,均属拆除范围。
二、拆除时限和办法
应拆坟墓由墓主在20xx年11月中旬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扩建的老墓必须拆改至原面积。逾期未拆除和拆改的,依法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xx年12月底前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拆除和拆改。已入葬的坟墓,墓主要求将骨灰迁葬,可以迁入就近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含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并按照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埋葬或寄存。禁止擅自择地乱葬滥埋。
三、法律责任
违反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10月10日
关于限期拆除的通告 篇2
:
经查,你(单位)在 构建
的 (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无合法用地手续,系违法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自行拆除,退出所占的土地。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公 章)
年 月 日
关于限期拆除的通告 篇3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宁政文﹝20xx﹞349号)、《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宁规﹝20xx﹞242号)的精神,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于20xx年3月24日对金马路(下凡土尾、蒋澳村段)道路规划红线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发出通知要求接受调查。现再次通告如下:
以上道路规划红线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请于20xx年 6 月 24 日至 7 月 23 日内,携带有关用地、建房等证件到指定地点(宁德市“清违”指挥中心,地址:宁德市东侨大道3号建发大厦五楼)进行核验。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有效建设依据的,视为违法违规建设,责令在本通告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附房屋具体编号及示意图:
X7、X8、X9、X10、X11、X20、X21、X22、X23、X24、X25、X26、X27、X28、X29、X42、X43、X44、X45、X46、X47、X48、X49、X50、X51、X52、X53、X54、X96、X98、X99、X100、X101、A69、A66-1、A70、A71、A72、A73
x市城乡规划局
6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