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奖励通知【三篇】》
绩效考核奖励通知(精选3篇)
绩效考核奖励通知 篇1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委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20xx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奖发放工作,现将《xx省教育厅20xx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奖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处室、单位要将分配方案的内容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并按方案规定的档次和标准发放目标绩效管理奖。
二、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资金补助的有关政策,分以下三种情况:1、机关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奖金全部由省财政厅补助。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奖金由省财政厅补助60%,其余部分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其中,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43400元(33500+9900)的单位,省财政厅不再给予补助,所发奖金全部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9000元/人)由省财政厅全额补助。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在职人员奖金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全部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组织要求。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根据奖励资金来源方式,统筹准备所需奖金,确保国庆节前按分配方案规定的奖金档次和标准发放到位。发放中遇到问题请与厅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及时反馈。各单位发放情况请于10月8日报厅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
委厅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代章)
20xx年9月28日
绩效考核奖励通知 篇2
院属各部门:
学院20xx年上半年工作已经结束,学院绩效考核办已对各部门绩效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学院党委会20xx年7月9日研究决定,发放20xx年上半年考勤奖和目标绩效考核奖,为激励优秀教职员工,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比例,在20xx年7月17日前将本部门发放考勤奖和目标考核奖报人事处,评定条件可参照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定的条件
1、行政人员:本学期完成的工作情况及出勤率;
2、专职教师:本学期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及出勤率;
3、学院的编外聘用人员绩效奖按在职人员额度计发,各部门需对本部门的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工作实绩考核和等级划分。
注:出勤率包括产假、病事假、部门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开会出勤情况
二、发放形式
1、考勤奖:500元,以20xx年上半年的实际出勤率作为依据;
2、目标绩效奖:见下表
人事处
20xx年7月10日
绩效考核奖励通知 篇3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管委),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党委各部门,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充分调动xx市各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绩效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按照《改进xx市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博市党组发〔20xx〕107号)有关规定,现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将年度考核与绩效奖励相挂钩,衡量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完成、班子团结协作作用发挥及工作人员履职履责情况,充分发挥绩效奖励的激励作用,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推动xx市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二、分配原则
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等次标准发放各单位绩效奖金。发放个人绩效奖金时,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日常工作业绩作为主要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不鼓励平均主义,可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责任重大岗位、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发放结果由各单位及时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发放范围及资金来源
㈠ 发放范围
20xx年度xx市绩效考评等次评定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的全市各单位(不含垂管单位、边防派出所)及所属的下属单位中由财政统发的在职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人员由市人社局核实)。
㈡ 资金来源
市全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统筹解决,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奖励资金自行解决。
四、绩效奖励发放标准及原则
㈠ 绩效奖励发放标准
1. 市年度(绩效)考核标准按照“好”等次的单位人均奖励120xx元,“较好”等次的单位人均奖励10000元,“一般”等次的单位人均奖励8000元。评定为“差”等次的单位不发放绩效奖励。
2.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人均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市直各部门管理的单位及国营农牧场、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参照市直奖励标准发放绩效奖励。
㈡ 绩效奖励发放原则
1. 各单位发放绩效考评奖励不能突破本单位绩效奖励金总额;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实行差别化发放绩效奖励,奖励标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奖励,必须按照各自绩效考核等次额度发放,但最高奖励标准不能突破主管单位的奖励档次。
2. 当年退休、在职死亡,新增、调入、调出人员根据在岗时间按月执行,公益性岗位(含参照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市聘人员)须在岗六个月及以上方能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并按月执行。
3. 各类挂职人员、援博干部、借调人员按所在挂职(借调)部门(单位)标准。
4. 引进人才和参照事业编的警务人员按所在单位在编人员标准。
5. 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者等人员参照公益性岗位人员标准执行。
6. 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等驻博单位绩效奖励可参照执行,资金自行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绩效奖励:
1. 20xx年未在岗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未能正常上班的按实际上班月数发放;
2.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3. 公益性岗位(含参照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市聘人员)被辞退的;
4. 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
5. 被纪检部门立案、司法机关处理或正在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有关要求
㈠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上报计划,及时主动与市财政局对接,经主要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各单位不得截留绩效考评奖励金,严禁多报冒领,如有虚报瞒报,一经查实,将扣发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奖励,并按套取国家资金进行党政纪处分。
㈡ 各单位要正确对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认真贯彻落实市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在成绩面前找差距,查漏补缺;在差距中间找问题,分析原因,抓好整改,把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纳入全局工作来谋划和推进。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整体合力。
㈢ 各单位要把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重点放在改善行政管理、转变作风、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上,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把加强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作为改进作风、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办事服务水平。
中共xx市委员会组织部
20xx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