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精选8篇)》
资产评估准则(精选8篇)
资产评估准则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产的限制;
(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宏观经济环境;
(十一)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二)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一般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所评估无形资产的作用,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六章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
(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 篇3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育教学、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的物质条件,要使其在育人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学校发展较快,物资设备在不断更新添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都在不断增大。为了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都是学校的资产,都要按学校的规定统一管理,都要入总务处固定资产总帐和部门分帐。
二、总务处是学校资产的管理部门,它代表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生产等各类物资进行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验收记帐、调拨调剂检查督促等工作。各处室和使用部门(科学馆、图书馆、体育馆、年级、食堂、医务室),负责申报计划,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各处室经申报购置的物资设备,首先由本部门管理员登记资产分册,然后凭发票找总务处公物保管员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凭公物保管员发给资产入库卡后才能报帐。
四、学校资产、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外单位确需借出的,需经主管副校长批准才能办理。各处室之间划转资产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及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办理划转手续,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拨和划转。
五、各部门对资产的报废处理,需经主管处室核准后报总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报废手续,需重新领取该资产必须凭报废批条领取。实验室设备、仪器报废,按仪器站的规定办理。
六、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调离,则要在本部门负责人及校资产管理员监督下,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清点移交手续,以保持资产管理的连续性。
七、各使用部门每半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与总务处财务组对帐一次,总务处每学年组织对各部门的物资设备与资产帐目管理进行检查评比,以促进固定资产帐目与实物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资产评估准则 篇4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__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计提年限净残值率房屋及建筑物20 10%
机器设备10 10%
运输工具10 10%
计算机设备5 10%
办公家具及设备5 10%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依据内部掌握制度,固定资产由设备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it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办公家具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
各详细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四、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准时进行帐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全都。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申请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选购部门支配专人负责选购,填写“固定资产选购申请表”(格式后附2),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具体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选购。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格式后附3)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具体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六、固定资产的转移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后附4),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其次联送交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状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留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晰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5),管理部门拟定处理看法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6)
2、列出预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缘由,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削减。
4、财务部依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报废
1、当固定资产严峻损坏,没有修理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九、固定资产编号
1、编号原则:按大类、所在部门的成本中心号、挨次号、取得年月编制。
1、房屋及建筑物代码为01
2、机器设备代码为02
3、运输工具代码为03
4、计算机设备代码为04
5、办公家具代码为05
十、固定资产的清查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7),具体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全都。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缘由和责任,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资产评估准则 篇5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凡20__元以上的非低值易耗品均为公司固定资本。一部分价格低于20__元,但确属公司长期使用,并构成主要设备的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2.凡属公司的固定资产一律由公司登记、编号、造册,并对其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添置,由行政部、财务部根据需要及收支情况而决定,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添置。
4.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完好无损。
5.各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责;属于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须
经总务部门登记并建立个人使用财产表。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本人签字领用并负责保管。
7.固定资产的折旧,由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实际破损情况确定。
6.各部门及其他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经总务部门登记造册后,将造册清单发至各各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并由该部门核实。经总务部门登记造册的固定资产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总务部门处理。
8.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转移须经行政部同意,并办理正式手续,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或长期私用。
9.凡属故意破坏公司固定资产者,将根据破坏程度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罚款。
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行政部统一订制、购置和管理。
2.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时,应事先提出计划,并经总经理批准方可购置。购入后应由专人验收、登记、管理。办公用品的购置应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核定库存限额以防超储,减少资金占用。
3.办公用品购入后凭原始发票明细单、入库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报销,随到随报。由财务部建立库存商品帐,由行政部建立库存帐。领用时请注明业务号、用途、数量,填写出库单,财务部每月按实际数额计算各部门费用。财务部和行政部每年盘点两次,做到帐物相符。
4.办公用品(包括固定资产)的领用,实行个人(部门)领用物资登记制,由行政部负责办理手续,员工调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三、礼品的管理办法
1.凡公司统一制作的礼品,由行政部统一负责安排和管理。
2.礼品的选择,由行政部、财务部共同协商确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3.礼品的费用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的收支情况决定。
4.礼品的领用一律填表、登记,并打入各部门成本。
四、资料管理办法
1.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市场资料、图片资料)要加强管理,避免流失。
2.各部门凡申请购买资料均要事先有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才能购买。各部门购买资料后必须经行政部登记后才能报销。
3、各种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不得遗失,不得私人长期占用,离开公司时要交代清楚,由行政部定期检查。
五、公司财产丢失、损坏的赔偿
1.爱护公司财产是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位员工都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保管、使用,各负其责。
2.凡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公司财产丢失或损坏者,都应由当事者本人作相应赔偿。对丢失的公司财产,原则上按其折旧价90%进行赔偿;对被损坏的公司财产,应由当事者承担修理费用,如被损坏财产无法修复,则应视情况由当事者进行赔偿。
资产评估准则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芙蓉区中小学校产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二条学校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资产的管理权。学校资产管理机构组成如下:
组长:校长
副组长:总务主任
组员:各功能室管理员、仪器管理员和全体班主任
第三条负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具体分工如下
(1)、学校总务室负责管理房屋和建筑物、办公家具等;
(2)、班主任负责管理本教室里的课桌椅、黑板、讲台等教室内的固定资产。
(3)、各功能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功能室内的'固定资产。
(4)、各仪器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科目的固定资产。
(5)、图书管理员负责管理图书室的固定资产。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总务室和各仪器管理员);
3、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4、合理配置资产,参与设备、材料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四条评价标准:
1、积极完成上级要求的各项工作。
2、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3、及时做好申购、报损、清产核资等档案资料。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五条奖惩办法
1、全年未出现任何资产管理方面失误的老师,学校于当年年终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在安全专项奖励中实行)。
2、出现帐帐不相符、帐物不相符或帐卡不相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管理员当月绩效10元/次。
3、未及时建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扣当月绩效10元/次。
4、因资产管理出现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流失的相关人员除照价赔偿外,并扣除当月绩效中全部安全专项奖励。
5、由于资产管理不善而至上级管理部门批评或因此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分的,相关人员当月和当年的安全专项奖励一票否决,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降等。
资产评估准则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聘请和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资产评估机构无法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时,应当终止执行评估业务。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
第十六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受委托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章 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是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 篇8
一、非固定资产的管理
1、购置。严格购置程序,由指定人员购买。
2、入库。所购置物品使用前必须先履行入库手续,由仓库管理员接收并记账管理。
3、出库。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由仓库管理员负责记账出库。
4、工具类,严格执行借还手续,密切跟踪财产去向,仓库管理员负责追还。
5、责任。账目出现差错,由仓库管理员负全部责任。包括:易损耗物品的流失和工具类财产的失踪。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专职。设置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2、入账及调配。所有需要记入固定资产账的资产,在入库后,统一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接手,完善记账手续,并调配使用。相关处室和人员,应当配合资产管理员完成固定资产的调配工作。
3、跟踪使用。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转移、流动,也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员统一记账、调配。
4、清查。学校固定资产至少每年清查一次,具体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所有涉及的处室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完成清查。
5、报废报损。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履行固定资产的减少记账手续。
6、平台维护。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⑴、日常不定时维护。
⑵、月报。
⑶、每月计提折旧。
⑷、每月给会计提供账表数据。
⑸、年报。
7、档案。固定资产档案应当规范、真实、准确,更新、维护及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
8、严格流程。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走严格流程,必须通过资产管理员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规范记账。任何处室和人员,都不得私自干涉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换言之,任何资产的统一调配计划,必须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参与下完成并记账。
9、追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损失,追责相应环节直接责任人。
10、工作量。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繁杂、琐碎而且随机性强,责任重大。其工作量与一个人的正常工作量相当,应当得到充分认可和保障。
不同工作岗位虽然性质各异,但均同等重要,都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保障。此资产管理细则的制定执行,旨在对学校负责,防止资产的流失或荒废,保障发挥其最大价值以及学校正常工作的高效运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