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实用三篇】》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篇1
§1 一般规定
安装作业资质
1、 作业队伍的资质:作业队伍必须持有注册所在地省级或同级部门办理的并在工作所在地等记的有效证件。
2、 作业人员的资质: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定的资质并取得上岗证,并有多年工作经验,方可上岗。
3、 施工方案的审查
①施工队伍的审批必须是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
②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需要改动时,施工单位要报请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措施费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2 实施细则
在施工阶段,必须将经过施工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建设单位,由工程师予以审定批准,审定承包企业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是为了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正确处理项目投资和工期、项目投资和工程质量的辩证统一关系,努力促使人力、设备、材料、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施工组织设计是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就应作为指导施工活动的纲领性技术经济文件 ①建设进度安排上的均衡原则。按照工程项目合理建设的程序,排列施工的先后顺序,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项单位工程的施工周期,做到使建设工作分期分批地进行,避免过分集中,有效地削减高峰工作量,减少临时设施,避免劳力、机械、材料的大进大出,保证建设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
②作业的高效性。应广泛推行驶流水作业,如组织专业作业队或多工种的混合作业队,按照规定顺序不间断地在若干个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面上,流动施工,专业组由于操作专业化,有利于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同时可保证工作面不空闲,工序作业不间断,实现均衡连续作业,有利于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③进度安排时应考虑项目的配套建设。项目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只有配套建设,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④重视施工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应考虑全局,抓住主要矛盾,预见薄弱环节。工程师审核企业资质、作业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求根据客观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好施工全过程的合理安排。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篇2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6023
二、审查过程
(一)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部门: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二)审查内容
1、申请表(一式二份,内容打印,法人签名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4、信息安全企业承诺声明(原件);
5、企业介绍信模板(加盖公章)
6、病毒防治类产品,申请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7、境外厂家生产的产品,申请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申请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9、产品技术说明书(要求中文电子版,并于光盘封面
注明产品名称);
10、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
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xx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
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办理须知》。
(四)审查结论
1、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产品经授权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产品经授权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
(2)在取得检测报告后三个月内未申请销售许可证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虚假、过期的。
(五)审查方式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审查环节采用材料核查的方式,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审查经办人需要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做出
是否予以批准的建议,再按程序报有关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xx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 审查环节
第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 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第四章 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 受理(初审)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4.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5.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它错误。
窗口经办人员对上述内容初审后填写《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初审表》,并针对具体情况做以下处理:
1.受理: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审核)。
第九条 审查(审核)
完成时限:11个工作日。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经初审予以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审批办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批办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情况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审查(审核)方式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等。
审批办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由审批办组织,分别填写《勘验意见表》、《技术审查意见表》,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人员在表上签署意见。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与该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依法回避。
几种情况的处理:
1.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2.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根据修改意见整改后提交审批办审查。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3.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不符合审批要求,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第十条 决定
完成时限: 1个工作日。
(一)审查通过的,分下列情况进行审定:
1.授权审批办的,由审批办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定;
2.局主管领导审定;
3.局长审定,重大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
4.对有重大特殊疑难和法规界定不清有争议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由局领导、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等人员组成。
经过审定的,审批办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编制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二)审查不通过的
由审定领导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签发意见,审批办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十一条 送达和办结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批准文件的送达和办结工作。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水政监察局。
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困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
2.邮寄送达;
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 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水政监查局。
第十三条 审批办应在审批办结后30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审批机关方面原因。由市水务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延长十日。审批办填写《延期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延长的理由并经审批办窗口向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2.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方面原因。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整改等自身情况导致审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延误说明,审批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单位或组织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有异议并提出复审要求的,审批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确实需要复审的,按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程序(可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
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费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将即办件作为承诺件办理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10.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 “生、冷、硬、撞”的;
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12. 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审查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X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