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合集9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9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1
特种作业考核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保障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该制度涵盖从考核标准设定、考核实施、结果评估到后续培训的一系列环节。
内容概述:
1. 考核标准制定:明确各特种作业的技能要求,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规程。
2. 考核程序:规定考核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评判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3. 考核人员资格:规定考核官的资质和职责,保证考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4. 考核内容:涵盖实际操作、模拟演练、理论测试等多个方面。
5. 结果处理: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对不合格者进行补考或培训。
6. 培训机制:针对考核中的不足,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
7. 监督与改进:定期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2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3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通过规范特殊岗位的'操作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这种制度有助于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合规运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内容概述: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认证:规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专业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知识。
2.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
3. 作业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项作业的安全步骤和注意事项。
4. 安全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5. 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提供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方案。
6. 考核评估: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安全表现纳入评估标准,鼓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7.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5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
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年满18岁;
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
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6
一、基本定义
(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尾矿库工、安全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义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
3、矿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档案、登记、培训、考试、考核相关内容,并由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4、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进行体格检查。
5、对特殊工种的奖惩:
(1)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不合格者要没收特殊工种资格证,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工作认真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特殊工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7
工程项目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4、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以予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8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云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审定和培训取证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和取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公司安全生产所涉及的采、等多个生产工艺流程中,特殊工种就占了一定的比例。为了搞好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经常和反复的安全培训。为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结合生产需要,对公司的特殊工种培训持证工作做相关规定:
1、申报程序:
安全环保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矿山部及选厂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送须培训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
2、报名须知:
(1)各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定岗定员,避免人员流动,造成持证人员流失。
(2)已持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在换证复检至新证书未领取期间上岗的,属于证件有效。
⑶已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未领取证件的,属于持证上岗。
(4)已经报名,尚未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属于持证上岗。
3、责任划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培训名单报送至人教处,延误人教处工作时间的属于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
(2)安排未持证的职工上岗操作的属于单位领导的责任。
⑶人教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名单,错过培训时间的,属于人教处行政领导的责任。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划分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审批程序与条件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