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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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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精选14篇)

价格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加强医院收费管理,特制定《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各科室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记费手续,记费单必须按照项目填写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项或改变项目名称。收费员发现不按规定填写者,有权拒绝收费。物价员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填写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嘱记录,检查报告单等资料都必须与收费项目一致。如发现不相符,造成费用漏收或少收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员收费错误,错收金额,有收费员赔偿。

四、病人投诉,所在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如处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办投诉的,经核实确有收错费用的,查实后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并且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新增医疗收费项目必须及时上报财务科,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违者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职物价员要每天对病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科室存在的问题,汇总后反馈给科室,以便及时纠正。

价格管理制度 篇2

大型商业广场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为了使zz商业广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定位优势,总体商品价格不偏离大方向,力争做到每家店铺都能合理的定价,有力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商场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凡没有使用价签,禁止上柜。否则,商场有权将其强制撤柜。

第二条 zz商业广场所有店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郑州市同类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调整,否则商场有权要求撤货;对于已经销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价高于本市其他同类商场正常价格,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差价。对举报者,经核实予以奖励,商场有权强制商户退还差价,情节严重者,罚500-1000元。

第三条 店铺内销售,严禁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留低还价的讨价还价现象,店铺商品在明码实价前提下可打折销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诈消费者,有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店铺内主要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商品的规格、产地、用料、质地做合理的售价制定。店铺接受商场质检部门日常监督,对不合理定价监督部门提出后必须即日内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场有权强制商品撤柜。

第五条 商户在价格制定和零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场价格管理制度。对拒不执行商场价格管理规定的店铺,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价格管理制度 篇3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管理意识,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1、自定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二、责任追究程序

患者对医院收费异议的,尽可能在科室内给予解答,若科内不予解决可向医院办公室投诉,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0天内向患者反馈;根据自查,属医院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并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办法

1、病人出院结账时,科室应对照病人医嘱进行认真审核,未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将按照差错金额的150%扣除责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决而反映到院办公室,经查实按查金额的2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级有关部门,经查实按查金额的5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3、凡属收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收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收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或同一违规收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

价格管理制度 篇4

1.0总则

1.1目的:为了使公司销售价格科学化,制定流程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2营销中心主要负责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折扣以及收款政策。

2.0影响销售价格的因素

2.1公司的销售目标

与销售价格有关的销售目标主要包括维持公司的生存、争取利润最大化、保持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等。目标决定了定价策略和定价技巧。

2.2产品成本

产品成本是销售价格的最低限度,产品价格必须能够补偿产品成本、促销费用、代理费用等所有的支出,并补偿公司为产品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

2.3公司销售组合策略

定价策略必须与产品整体设计、销售和促销决策相匹配,形成一个协调的销售组合。

2.4市场需求

产品成本决定了产品价格的最低限度,市场需求决定了产品的最高价格

2.5客户的考虑

客户在购买产品时,一般都会在同类商品中从产品的性价比、产品包装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因此,公司在定价时,应该参照竞争对方的产品价格,以保证产品的销售。

3.0产品定价程序

3.1销售价格定价大致分为以下六个步骤:

3.1.1进行成本测算。

3.1.2综合考虑影响销售价格的各要素。

3.1.3研究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

3.1.4确定客户的心理定价

3.1.5确定销售价格。

3.2财务中心会同供应链管理中心、产品中心、营销中心等相关人员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成本、采购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3.3营销中心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销售价格、销售情况等方面,特别是对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营销中心根据对新产品的销售量及市场分析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新产品的几种定价方案,交公司总裁办予以审核。

3.4由营销中心组织,财务中心,产品中心等部门参加,会同公司总裁办最终确定销售价格。由营销中心和总裁办共同在《产品报价单》上签字确认。

4.0特别价格的规定

4.1特别价格是指低于正常销售的价格。特别价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4.1.1因质量问题降价

4.1.2因交期延迟降价

4.1.3大批量订单要求降价

4.1.4特别订货品,需加价

4.1.5研发产品,试运行期间产品销售价格

4.2营销中心无权自行决定以上几种情况的订货价格,需交总裁办审议决定。

5.0附则

5.1本规定由财务中心制定,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财务中心所有。

5.2附表一《产品成本预计表》

5.3表二《产品报价单》

5.4表三《特别产品报价单》

附表一产品成本计算表

材料供应商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单位金额

外发加工供应商

加工品名

加工规格

单位

加工单价

单位加工费

产品促销费用

产品代理费用

产品运输费

税金

总成本

公司规定毛利率

制表人:

日期:

附表二

产品报价单

产品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含税单价

配件明细

适用期间

适用对象

备注

定价人:

营销总监审核:

总裁审批:

附表三:

特别产品报价审批单

产品编号名称

特批情况

□质量问题

□交期延迟

□研发产品,试运行期产品

□大批量订单

□特别订货品,需加价

□其他

正常报价(含税)

特批报价(含税)

优惠金额/增加金额

正常报价适用期间

特批报价适用期间

联系电话

理由:

营销中心意见

申请人/日期:

审批人/日期:

总裁办意见:

总裁签字:

日期:

备注:

价格管理制度 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价格管理制度 篇6

1.负责价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执行与实施工作。

3.组织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及申领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

4.组织开展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益事业、公用事业、中介服务、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及价格成本监测。

5.协调处理全市收费和服务价格的争议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管理制度 篇7

1、针对不同时期所推出的房源,双方经过讨论后制定出销售均价,代理公司再根据销售均价制定出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价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户系数的制定,为销售价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铺垫;(代理公司应提供价格制定的模版)

2)、根据已制定的系数确定销售价格;

3)、双方讨论,最后根据销售价格制定出最终的销售门市价。

2、项目销售价格的最终出台,须经过以下流程办理:

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总监审核-- 销售经理审核--销售总监审核--总经理签字确认--销售价格出台

3、如在售房源要进行调价(涨价或降价),须经开发商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发现自行进行调价处理,包括:对在售房源进行降价,代理公司不但要补足缺少金额, 而且也要双倍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如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代理公司应承担对此造成的影响。

价格管理制度 篇8

前 言

依据《金荣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金荣企业集团房地产项目所售物业科学定价,在物业销售中价格制定及执行有序进行,本着“四个掌控”原则,即掌控市场、掌控客户、掌控政策、掌控销售,谋求项目开发在品牌树立、团队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最佳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市场调研

第一条 市场调研的组织

1、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项目营销部组织销售人员每月进行该区域、版块楼盘市场调研,每月提交一份市场调研报告

2、时间要求:调研报告始于项目营销部成立当月,止于项目清盘。

第二条 市场调查的内容

1、市场宏观方面:了解国家及当地房地产变化情况,区域市场开发量、销售量、市场价格变化、销售率和销售周期等。

2、竞争对手方面,楼盘规模、开发商背景、项目定位、卖点、装修标准、建筑风格、销售价格、销售周期、销售率、营销思路和手段、广告及推广情况、工程进度等。

3、消费者方面:客户分布、购买动机、客户关注的重点。

第三条 市场调研报告送阅

1、项目营销部按报告内容要求,每月提交该项目市场调研报告,交营销策划中心进行汇总。

2、由营销策划中心根据市场调研报告内容进行抽查调研内容的真实性后,汇编后上报集团公司。

3、每月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交项目总经理、营销副总、分管副总裁、集团总裁,市调调研资料一律不得外传。

第二章 价格制定方法

第四条 价格定义:本办法中价格是指所售楼盘同业态开盘销售均价。

第五条 定价原则: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

第六条 定价方法:

1、市场定价法

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区域楼盘销售价格、类同项目销售价格,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综合考虑市场与客户预期,制定出销售价格。

2、成本导向法

根据项目的开发成本,依据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制定出销售价格。

3、投资回报法

根据项目年资金平均占用额,按照公司规定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回报率,制定出销售价格。

4、集合竞标法

通过销售代理公司集合竞价,制定出项目销售价格。

5、加权平衡法

综合上述方法,给予各定价法权数,制定出物业的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

p = (∑wimi)= (w1*1 + w2*2 + + wn*n)

其中: p为加权平均法价格,wi为权数,w1+w2+…wn = 1;

*i为各定价法价格系数。

第三章 定价流程

第七条 价格的确定按申报单位 分管副总 总裁 董事会流程进行。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营销策划中心。

第九条价格确定分预报价和开盘价二个阶段,预报价在vip卡认购前

一周确定,开盘价在开盘前一天最终确定,开盘价申报时同时申报价格优惠原则。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项目启动vip卡认购前一个月,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在预报价发布后,要依据vip卡认购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在开盘前一周再次申报开盘价格上报。

第十一条 申报内容根据价格制定方法,在详细的市场调研、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的成本分析、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资金和税赋资料基础上,以此为定价依据,做出定价申报报告。

第十二条 价格确定,以集团总裁正式签署的文件为准。

第四章 单元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 单元价格是指按建筑物产权分割单元的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依据是依照均价结合朝向、楼层、面积、景观、户型因素得出的系数形成单元价格。

第十五条 单元定价的申报单位为集团营销策划中心。

第十六条 单元定价申报时间为开盘前一周与开盘价格优惠原则汇总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 单元定价确定由申报单位报集团分管副总核批后,报集团总裁批准。

第五章 价格调整

第十八条 价格调整依据是:根据营销计划,按分期推盘、期中销售策略,按照开盘引爆、前低后高的原则,统一调价;或因市场发生变化,随时调整售价。

第十九条 调价申报由营销策划中心按上述时段在推出调价前三天上报集团分管副总,报请集团总裁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经集团总裁审批的价格,项目部营销人员须严格执行,项目营销副总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在销售过程中,营销员只能根据公司制订的优惠原则进行业务谈判,对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客户必须逐级上交谈判情况,任何售楼员不得越级申请折扣优惠幅度。特殊客户由营销副总上报总裁批准优惠幅度后执行,其他人不得擅自受理、批准折扣优惠。

第二十二条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置业顾问在跟客户沟通中,无权私自给客户折扣,为了达到签约的目的,以书面报告、电话请示或者口头请示案场营销经理,营销经理可以在原价的基础上下浮1个点;营销副总请示集团分管领导后可以在购房单价下浮2个点,下浮2个点的由营销副总负责审批;超过3个点的由营销副总上报集团总裁,经总裁审批后或者经过电话请示集团总裁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做好报审报批及折扣审批的书面工作,报审材料归档以备后查,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楼盘销售价格,杜绝鼓动客户找公司领导打折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换房客户需向营销部递交书面申请书,经营销经理、营销副总同意后,方可换房。换房后的销售价格以营销部当天公布的销售价格为准。

第二十五条 更改付款方式客户,需向营销部递交书面申请书,经营销经理、营销副总同意后,方可更改。成交价按重新选择的付款方式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销的成功,一线营销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营销策划中心及项目营销部必须把打造一支素质优良、品德高尚的营销团队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以保证公司既定的营销计划和价格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章 反馈与检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营销部负责价格执行工作,并进行价格执行情况的实时反馈。

第二十八条 在预报价、开盘价发布后,由营销策划中心组织项目营销部及时收集市场和客户反映情况,监督落实价格执行情况;按销售节点反馈、总结、检讨价格方案执行情况,为下一步价格调整和加强销售力度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按销售期出具价格方案和执行情况评估报告,报分管副总审批后,交总裁审阅。

价格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为保证我公司各种产品按照统一、稳定、有序的销售价格对外报价和销售,规范价格管理,维护价格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制定和执行。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成立价格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

公司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综合办公室主任、生产动力科科长、技术开发科科长、生产车间主任、市场营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仓储计量中心主任、生产科计划统计员、财务科成本核算会计、职工代表组成。由经营副经理任组长。

(二)职责

1、每周定期参加公司价格例会。

2、生产、销售、成本等信息的传递。

3、公司所有销售产品(包括副产品、残次品)的销售定价。

三、价格释义

产品成本价格―指各种产品的综合成本,由公司财务科确定。

产品基础价格---指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种产品批量销售价格以及对经销商执行的'优惠价格,由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对外产品报价---公司在销售大厅和各种媒体的对外报价,由销售科业务员以及公司专业销售员执行。

产品浮动价格---是指产品对外报价+(对外报价-产品基本价格)×(±50%)上下浮动的价格,由营销科科长负责审核执行

四、报价原则

(一)产品基础价格

(二)对外产品报价

1、固体产品的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6%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2、液体产品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5%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五、管理规定

(一)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的销售管理

1、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系指因内在质量不合格并有质检科出具不合格报告的产品,按正常检验程序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正常生产过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废渣等);因存放时间过久变质产品。

2、如出现不合格产品需要处理的,应由营销科仓储计量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项目并附注质检科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生产车间存有的废料需处理的,由所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数量交由分管领导审批。

3、审批后的拟代销“三品”由营销科统一联系客户,查验货物,拟定价格。数量超过50吨的“三品”定价由营销科组织采用招标方式集中销售。

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标志是有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明确的批复意见,以及招标销售过程中与中标客户签定的协议书)转入正常销售程序。

(二)产品销售价格的执行权限

1、对外产品报价---执行人为销售大厅业务员,公司专业销售员,销售科客户开发人员。

2、产品浮动价格---由营销科专职副科长负责同客户沟通,确定价格,由营销科长审核后执行。

3、产品基础价格---对于战略性客户,区域经销商、产品直接用户以及大额产品(固体产品30吨以上,液体产品50吨以上)由营销科与客户沟通不能成交时,报请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4、公司原则上不能低于基础价格销售,对于以下特殊情况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时,应由业务员或专职销售员提交申请,说明事由,由营销科科长审核签署意见,报经营副经理,由经营副经理组织价格领导小组确定,一个客户只能出现一次,无论任何情况不能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1)开发市场,低价与同行竞争(限量10吨以内)。

(2)战略性调整价格,提高市场份额。

(3)阶段性对局域经销商让利。

(4)其它特殊情况。

5、销售价格的职责确认。

(1)各级人员在本岗位价格执行权限内,在产品销售单上签字即可。

(2)对于超出权限,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按照能级原则,逐级请示。即业务员向营销科科长请示;超权限时营销科科长向经营副经理请示,并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

(3)对于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货物时,必需有书面的请示,说明事由,通过经营副经理,公司经理审核、审批后再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价格领导小组。

价格管理制度 篇10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有关政策,确保医院药品价格的准确性,我们建立了十分严格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本院执行所有药品零售价格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或物价部门定期公布的最高药品限价。

2、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工作中及时加强与物价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从而使药品价格准确无误。

3、严格执行药品中标后的零售价格。

4、新的价格标准一经确定,立即通过全院计算机网络进行发布,确保在同一时间全院执行的药品价格一致,减少不必要的价格投诉。

5、严格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优价廉,物有所值。通过公开标示等形式,严格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管理制度 篇11

为规范商品价格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酒店销售的商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政策,合理销售商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购进、调入的商品要分类、分区上架销售,并摆放整齐,没有标签及时打印并对照商品位置摆放。

三、酒店执行政府物价部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当地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酒店自主相结合的定价方法。

四、对进入酒店销售的所有商品,其名称、产品、规格、价格予以打印标签,各类收费标准及商品价格均需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价格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价格检查制度是酒店接受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和客人的监督以及对所属经营部门进行价格管理的一项有效的手段。

价格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腐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费用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登记机关所需的各种文件。

点击进入:《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价格管理制度 篇13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价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一、成立物价管理机构,设兼职物价员

(一)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完善物价管理检查制度,成立学校物价管理小组:由校长刘建国任组长,分管收费的副校长丛春艳任副组长,下设兼职物价管理员。陶海波、于建平、张华杰、谭德欣、任保辉。物价管理小组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二)物价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年内部收费项目的调整、审查、拟定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

2、定期组织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统计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3、负责接待群众在学校收费方面的咨询,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存在问题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严格把好收费关,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收费。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校物价工作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符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二)明确分工,强化管理。

1、学校的一切收费由学校财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

2、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时,要写报告报批,待物价管理小组论证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4、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学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规定(价格法) 。

(二)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公布学校咨询、投诉电话号码,随时接受群众对于价格方面的咨询和来校查阅。

四、学校收费投诉管理制度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投诉,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二)学校办公室接到群众关于学校收费的投诉后,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填写好投诉表格,尽快联系分管校长协同处理。

(三)财务科收到投诉案例后,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准确收集相关资料,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发生次数等。 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

(四)建立奖罚制度。 对因多收、乱收费而受到投诉的,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工作人员或部门的,学校将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调换,并做待岗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价格管理制度 篇14

1.为加强本院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价格管理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价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称'药品价格'系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4.对纳入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其他药品以及自制制剂的零售价格均执行《山东药品价格专刊》中的价格。

5.医院药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采购员在购进新药时,要及时了解新药的产地、质量,对外省药品要在第一次采购时,要求医药公司同时出示'价格备案'文件。

7.药剂科要及时接受国家、省、市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及时根据《山东药品价格专刊》调整药品价格,并对每次的药品调价依据,在调价时做好详细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