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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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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精选8篇)

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 篇1

一、定义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3、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三、选用、保管与使用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科室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科室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管理人员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进入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时以旧换新。

(7)、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 篇2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以及确保各作业人员及时佩戴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合格供应商

1.项目机物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购置:

项目机物部编制需求计划,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三、验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材料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3.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4.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三、保管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四、发放领用

1.基本原则是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但劳动保护用品非正常损耗且属于个人责任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各消防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一经发现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就要及时更换。

3.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焊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发放。

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介休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部

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为规范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及维护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色(对比色)和安全标志。

3.1.1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3.1.2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3.1.3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1.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3.2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3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3.4安全防护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4、职责

4.1安全科

4.1.1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

4.1.2负责督促各部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备的同时投运;

4.1.3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申报、领取、发放工作。

4.2设备科

4.2.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2.2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订制、安装和投运的管理。

4.3各车间

4.3.1负责本区域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设置、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工作;

4.3.2负责本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施的同时投运。

5、安全标志管理

5.1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标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别规定外,必须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

5.2各部门应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应能全面涵盖区域内全部危险有害因素。

5.3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2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5.3.3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3.4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3.5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3.6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安全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正常作业,或造成新的隐患。

5.4未经厂领导或安全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安全标志。

5.5在修整或更换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5.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标志的日常保养、清洗和维护工作,避免安装不牢、污损甚至丢失。

5.7各部门应做好对安全标志的巡检,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6.1各部门应在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

6.2各部门在申报、领用、安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严格选择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能够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

6.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安装、投运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应拒绝接纳竣工资料不齐全、未达到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

6.4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不得随意挪动、拆除或废置,如确有必要移动、废置或单独停运安全设施的,需经厂领导和安全科批准。

6.5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施工结束,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

6.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7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停止相关区域内的生产。无法停止生产的,在检、维修前必须与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做好沟通,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安全科和厂长批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告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监护,以确保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6.8各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过程中,应同时对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护。

6.9各部门应对新上岗、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6.10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安全防护设施建立档案。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外,安全防护设施管理遵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执行。

7、考核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设置、使用、维护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考核责任人50—100元;属部门管理原因的,连带考核部门主要领导50—100元。

8、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 篇4

一、一般规定

1、对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公司生产车间的施工、生产场所(以下统称为“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状况,必须进行有效监控,规范其采购和进场验证、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设施,是指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保护作业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种防护设施。主要包括:

⑴作业场所中对危险作业区域的围(挡)护设施,如施工现场的“四口”防护和坑井、阳台、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设施等。

⑵作业场所的支护和加固设施,如施工现场脚手架、承重架设施,基坑支护设施等。

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车间生产用电安全中的保护接零、重复接地、避雷接地、漏电保护等电气安全防护设施。

⑷安全警示、指示设施及安全标志。

3、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围墙(挡)等临时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监控与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安全护品”)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简称“个人护品”)、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简称“重要护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简称“特种护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漏电保护器、电缆线、电焊机二次侧保护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二、采购和进场验证

1、工程项目部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对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行策划,并列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2、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司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向合格的供应商采购或租赁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被授权自行实施采购或租赁时,应对不在名录中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形成记录。具体程序和规定参照公司《物资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3、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场验证方法包括: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产品3c认证证书,查验实物质量,按规定要求抽样复试。同时可参照公司《进货物资验证规定》。

4、进入作业场所的安全护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等重要护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现场使用。

设备租赁分公司必须为所提供的钢管、脚手架扣件等周转材料提供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5、由使用单位物资材料供应部门(材料员)具体负责作业场所安全护品进场验证,并形成记录。相应规定如下:

5.1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xx)的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2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除锈、防锈处理,并按规定对钢管进行油漆(由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漆防锈漆,工程项目部漆标识漆)。

5.3严格实行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

5.4现场使用的安全帽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国家标准(现场管理人员为黄色,指挥作业人员为红色,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为蓝色,操作工人为白色)。

6、分包单位采购或自带安全设施、安全护品时,工程项目部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实施如下要求:对采购资料或合同进行签认,对进场的安全物资共同验证,对验证状态进行标识和记录,防止误用或错用。

三、安装验收

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意见

2、安全设施安装后使用前的安全验收内容应包括:

2.1专业性较强的安全设施分项工程必须首先验证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包括搭设和拆除两部分内容。对于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针对性不强、无法有效指导实际操作的,均不予验收。

2.2对相关操作人员的资格能力、持证上岗情况进行验证。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与实际操作人员相对应。

2.3对现场安全设施的安装搭设、安全保险、保护装置及使用性能等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记录。

3、作业场所所有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确保操作人员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2、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挂设验收合格牌,明确安装、验收人员姓名。

4、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尤其在主要作业部位和作业点、主要通道及危险区域必须挂设相应的安全标志。

5、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应建立台帐,并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和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查记录由各使用单位存档。

6、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动。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时,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如下:

7.1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发给不同的护品。

7.2多工种作业的,按基本工种发给。并根据实际作业需要加以补充。

7.3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护品未到期的,须继续使用。

7.4报废的个人护品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8、作业现场应落实专人,加强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安全护品、安全设施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材料,并经适当保养后存放。

9、在搭设与拆除安全设施、临时设施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搭、拆时使用的材料应集中收集、统一搬运,严禁乱丢乱抛。

10、在遇有暴风雪及台风暴雨等恶劣气候前,应及时停止作业,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加固。恶劣气候过后,应及时对安全设施加以检查,修复完善后方可继续使用。

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 篇5

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

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

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

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

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

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

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

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 篇6

1、安全防护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整个工程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分区、分层、或分类型,落实多人负责管理,责任人应经常巡视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随手可纠正的应立时纠正,必须经作业班组进行整改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班组进行整改。

2、分包施工单位作业区,在分包队伍施工前,项目部应向分包单位办理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的书面移交手续。

3、在向分包单位作进埸安全技术交底(书面)时,应说明分包单位对现埸有关的安全设施负有维护责任,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安全设施时(如洞口盖板、围栏等),分包单位应在作业完后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至原有状态。

4、现埸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区的安全防护设施情况,履行总包的安全管理责任。

5、现埸安全防护设施的拆除,须经项目技术负责批准同意方可拆除。

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xx)、《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xx);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xx]189号)。

设施防护的管理制度 篇8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