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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通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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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精选21篇)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秉持预防为主、预防融合的方针,创建政府非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予的结核病预防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推行以及时辨认出患者、规范化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预防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结核病预防能力建设,逐步构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分工明晰、协同协调的预防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拟定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非政府实行;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选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预防资源,对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给与必要的政策和经费积极支持;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非政府全面落实肺结核患者化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多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预防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培训,提供更多预防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全面落实化疗期间的筛检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预防工作中履行职责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管理结核病患者和疑为患者的诊疗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身心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科学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对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展开身心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预防政策和科学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展开存有针对性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分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建议,规范提供更多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专门从事结核病预防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碰触粉尘或者有毒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极易并使肺结核蔓延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重点实行以下病毒感染防治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绝制度,特别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蹊跷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实行必要的'防水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出现。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合乎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形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按照有关预案实行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积极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医学观察,必要时在请示本人同意后对其实行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辨认出、报告与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展开结核病筛查和诊断。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确诊,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管理备案。备案内容包含患者确诊、化疗及管理等有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化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备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化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肺结核患者制订合理的化疗方案,提供更多规范化的化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着急、重症肺结核患者应负抢救的责任,应及时对患者展开医学处理,严禁以任何理由扯皮,严禁因求诊的患者就是结核病病人婉拒对其其他疾病展开化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居家化疗的肺结核患者展开定期看诊、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推行银行机构管理,提供更多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防治、患者辨认出、化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情况展开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管理防治与掌控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诊、化疗、管理和信息打印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跟踪、患者督导管理和身心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行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须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介绍情况,索要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展开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维护患者的隐私,严禁外泄患者个人信息及有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不予协调,如实提供更多有关情况,严禁婉拒、阻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废止,通报批评;导致肺结核传播、盛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实行防治、控制措施引致出现或者可能将出现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定,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通报批评,给与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辨认出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掌控、培训等预防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谎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为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的,或者婉拒门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漏牵涉肺结核患者、疑为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定,引致肺结核传播或者盛行,给他人人身、财产导致侵害的,应依法分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以下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为肺结核患者:凡合乎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存有肺结核蹊跷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诱发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表明与活动性肺结核吻合的炎症。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所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轻易碰触的人员,包含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病毒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出现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跟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防治掌控机构的指导下,对比伯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和存有蹊跷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展开追访,并使其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管理表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强化对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预防工作应当以农村为重点,强化对传染源的辨认出、化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预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不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预防机构,或选定医疗防治保健机构分担结核病预防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制订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非政府实行;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管理非政府全国结核病预防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预防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管理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数据、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技术的推展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行;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数据、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展开预防性结核病健康检查;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预防机构和选定的医疗防治保健机构,应强化结核病预防技术的研究,提升预防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强化基层结核病预防网络的非政府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防治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预防。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防治保健机构负责管理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展开疫情报告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制订本地区卡介苗注射工作规划、目标,并非政府实行。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注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预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专门从事注射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注射情况应及时插入统一派发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交付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预防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定,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3

为加强对外友好交往和工作联系,合理安排好接待,并控制接待费用支出,保障接待工作有章可循和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客人实行对口接待要做到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同时要励行节俭。

二、严格控制接待客人范围,一般仅包括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领导干部、指导工作的各级领导、兄弟县市区领导;招商引资客商;严禁揽客接待,严禁一客多陪。

三、用膳最高限额执行标准: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既要热情又要节俭,一般来客安排机关食堂接待,不上高档宾馆用餐,不上名酒名烟;原则上不安排高消费的娱乐活动。特殊情况要安排在食堂外接待,在外接待采取现金结算和签单相结合,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派餐单,否则不予报账。

四、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市、区考核、考评用餐由局里统一安排,其他客人由分管领导接待。

六、接待签单由直接接待的领导或办公室经办人员签字并指定数额,接待费用核报时,票据上必须有办公室经办人签名和分管领导签名方可报帐,否则,不予核报。

七、餐费结账:在食堂用餐每月一结算统计,在外用餐每季度一结算统计,并在班子会上适时公布。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4

护理部根据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资料及流程,为进一步规范临床一线科室急诊急救工作,特修订此项制度。要求全院护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1、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提高其抢救意识和抢救水平,抢救患者时做到人员到位、行动敏捷、有条不紊、分秒必争。

2、对危重患者,应做到详细询问病史,准确掌握体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进行抢救。

3、对重大抢救或特殊情景(如查无姓名、地址者,无经济来源者)须立即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长。

4、抢救时做到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5、每日核对抢救物品,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各种急救药品、器材及物品应做到“四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三及时”(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抢救物品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必须处于应急状态。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6、参加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和抢救常规,确保抢救的顺利进行。

7、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及时填写患者护理记录单,字迹清晰、项目齐全、资料全面,确保护理记录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8、严格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正确执行医嘱。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执行前必须复述一遍,确认无误后再执行;所有药品空安瓿须经两人核对,补开医嘱后方可丢弃。抢救完毕立即督促医生据实补写医嘱。及时记录护理记录单,来不及记录的于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9、危重病人就地抢救,病情稳定后,方可移动。

10、抢救时,非抢救人员及病人家属一律不得进入抢救室或抢救现场,以坚持环境安静,忙而不乱。抢救结束后,整理抢救现场,及时清理各种物品并进行初步处理、登记。清洗抢救器械,按常规分别消毒以便备用,清点抢救药品,及时补充,急救物品完好率要到达100%。

11、凡遇有重大灾害、事故抢救,应服从医院统一组织,立即准备,随叫随到。科室之间支持支援配合,必要时成立临时抢救组织,加强抢救工作。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5

摘要:目的:探究分组护理工作制度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分析。方法:对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管理措施,对观察组患者实施分组护理管理措施。结果:对住院患者开展分组护理管理模式后,明显提高了患者的临床满意度,也明显提高了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论:在护理管理中对护理人员采取层级管理和分组护理可使整体护理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在临床上具有一定的推广意义。

关键词分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管理;护理人员

在临床上护理方式在随着不断提高的护理质量要求发生着变化,当前临床护理实践中验证效果的理想方式是分组护理并结合层级管理,可使得护理质量得到提升,患者的不满意率得到减少,医疗纠纷等不良情况的发生率得到降低,具有重要意义[1]。现整理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300例在20xx年住院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50例住院患者。患者年龄在32-76岁左右,平均年龄为40岁,对比两组患者的性别及年龄等一般临床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在临床上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管理措施,对观察组患者实施分组护理管理措施,具体方法如下:

1.2.1分组与分层级方式

护理人员的整体性护理水平相当,以这个为基本原则对护理人员进行不同的分组。由1名或2名初级护士、高级护士、专家级护士及护士长组成护理小组。在护理经验等方面各组护理人员都没有明显差异;带领人是护士长,采取责任包干制方式来明确责任分工不同类型的护理人员。

1.2.2责任分工

护士长整体调控护理小组的各项工作,加强管理和安排各层级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并监督和检查护理人员对护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如果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则需要及时批评并进行总结。护士长的工作需要专家型护士的协助,另外工作计划也需要其帮助护士长制定,将工作内容具体安排给护理人员,并对护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进行加强;同时还要指导责任护士的工作。较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是责任护士所具备的,助理护士在责任护士的带领下将具体的'护理工作都落实到了,及时上报和汇总小组内的具体护理情况,并及时对护理经验进行总结,专家护士的工作指导是护理人员都需要接受的,同时也要指导助理护士严格执行护理工作[2]。助理护士具有较少的护理经验,助理护士的工作主要是协助责任护士对具体护理工作进行开展,从中不断积累经验,并对护理情况进行及时的汇报。

1.2.3加强制度管理

护理人员分层级或分组后,将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给不同类型的护理人员,并将相应的惩处方式、具体护理实施方式、注意事项及日常工作内容详细说明给护理人员听,可使得护理人员的日常工作得到约束,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得到加强,所有护理人员均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职,不良护理事件的发生得到减少和避免。

1.2.4严格进行考核评价

对于不同类型护理人员的基本工作目标要明确,观察护理人员的具体护理工作是否达标,同时还要及时评定和考核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要对护理人员进行具体全面的考核,为使得护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得到进一步了解,在考核同时还需要随机对患者进行问卷调查,使得考核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得到保证。为使得每位护理人员后续工作的热情得到调动要赏罚分明,护理质量也会得到提高[3]。

1.3评估标准

调查观察组和对照组的患者,统一由病区护士长采用统一的表格来对责任制小组护理实施前后护理人员对工作的满意度、护理质量合格率及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进行判定,100分为满分。

1.4数据处理

处理实验结果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

2结果

对住院患者开展分组护理管理模式后,明显提高患者的临床满意度,也明显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明显差异性(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内容如表1:

3讨论

当前提高护理质量的有效方式是分组护理与层级管理,护理人员的整体性护理水平势均力敌,以这个为原则对护理人员进行不同的分组,加强对患者的层级管理,将不同的工作要求制定给不同层次的护理人员,为使得所有护理人员能够在合理的护理岗位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对其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来进行加强管理[4]。通过加强培训助理护士和责任护士来对护理人员的制度管理进行加强,可使得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护理能力得到不断提高;为不断提高整体护理质量,可定期考核护理人员的护理效果。为使得护理组内各护理人员之间的协调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可对护理人员进行分组,使得护理质量得到提高。结果显示,比较分组护理和层级管理实施前后,护理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综上可知,在护理管理中对护理人员采取层级管理和分组护理可使得整体护理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在临床上具有一定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桂香.护理管理在控制二级医院院内感染中的作用分析[J].转化医学,20xx,7(23):156-157.

[2]孔莉,陈勇群.护理管理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中医药咨讯,20xx,2(13):215.

[3]卢欣欣,于兰贞.绩效考核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新进展[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xx,22(10):690-692.

[4]洪春凤.护理管理在预防和控制多重耐药菌暴发流行中的作用分析[J].实用医技杂志,20xx,19(7):768-769.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6

一、建立除四害领导小组,实行书记或主任负责,并有分管员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报告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四害工作有人做。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

五、紧抓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除四害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除四害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并将除四害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七、明确奖惩激励制度,对在除四害工作中积极配合、任务完成出色的集体与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教育仍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组织力量清扫,加倍收取药费和劳务费。

八、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对开展的各项除四害工作及时记录,完成书面材料,建立除四害工作台帐。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7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创建学生身心健康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深入细致搞好新生入校健康检查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为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体检辨认出的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者,必须严格执行其及时至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努力做到晚辨认出、早隔离、晚化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强化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呕吐、胸痛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呕血、头晕的学生应当高度猜测其结核病的可能将,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至结核病预防机构检查诊断。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身心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展开结核病等传染病预防科学知识教育,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8

校园治安巡逻制度:

1、巡逻队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早退,有事要请假。

2、警务室人员实行轮班制度,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责,值班期间不准办私事,不准睡觉、离岗、脱岗,同时要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3、巡逻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佩戴袖章或胸卡,保持警容严整。巡逻队长负责对每天的巡逻过程进行记录。

4、巡逻队员要遵纪守法,文明执勤,严禁非法打、骂犯罪嫌疑人,严禁非法使用警械,非法扣人、扣物和罚款。

5、严禁上班期间喝酒、赌博、玩游戏;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6、巡逻队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巡逻或执行任务时要携带对讲机,确保通信畅通。

7、校园民警要经常性对校园治安巡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每周召开一次巡逻队员工作例会,了解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8、治安巡防队员要重点加强对校园路段、场所、背街巡逻。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9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行政管理。

二、对疑难病症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三、在本院有条件诊治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向院外介绍和转诊病人。

四、接诊病人要认真负责,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格式记载门诊病历,门诊部定期检查。

五、门诊检查科室所做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六、门诊各科室与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人病情安排病床,使病人及时得到救治。

七、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八、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主动热情服务,关心体贴病人,耐心解答问题,简化服务流程。

九、门诊医师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十、门诊医师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在院区内禁止抽烟,接诊病人时不得接听手机。

十一、门诊各科根据本专业特点,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种诊疗常规、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职责,并认真做好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十二、门诊各科室医务人员在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执行医院及科室规章制度,严守工作岗位。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0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责任到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x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总公司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及时成立物资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曾建根同志亲自挂帅,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平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抓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使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人员身上和签订了责任书。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到位,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

二、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总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建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使安全生产纳入轨道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重点部门加大了防范力度,我们主要对民爆库的安全工作就行了重点防范,做到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盘查确保库区安全到位。同时,我们强化保管人员和保安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制度化,在操作程序中做到规范化,各种器械、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半年来,总公司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三、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为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工作到位,我们按照安全生产总体部署,从源头抓起,从制度建设入手,逐步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层层分解,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对重点到位实行小时值班和带班制,加大对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教育力度,做到逢会必须讲安全责任,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认识。在经营生产活动中,抓好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堵塞各种漏洞,克服侥幸、麻痹、松懈的思想,确保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杜绝了一切事故的发生,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发展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的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稳,防止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推进新干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而努力奋斗。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1

卫生院发热门诊工作制度(2级医疗机构)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市卫生局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发热门诊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独立进行收费、血常规化验及x线摄片等,医护人员有专用通道。

(3)配备隔离室,有保证病人专用救护车到达前短暂停留需要的隔离用房。发生特定传染病突发疫情时,对发热病人,要给病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寄送{发热病人通知书》,特殊情况报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

(4)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相关病区或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与终末消毒。

卫生院预检分诊点工作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市卫生局要求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预检分诊点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

(3)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4)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5)严格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与终末消毒。

卫生院腹泻门诊工作制度

(1)腹泻病门诊开诊时间根据市卫生局要求确定,要求24小时有人值班。

(2)发现副霍乱病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电话通知医院预防保健科,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疑似病例在确诊或否定诊断后,应做更正报告。要严防迟报或漏报。

(3)腹泻病门诊发现其它肠道传染病,要按照《传染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写传染病卡片,送预防保健科。

(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处理完病人,先用消毒液浸泡手,再用肥皂洗,用流水冲。要根据条件适当划分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门口必须设置浸有消毒液的擦脚垫。

(5)医务人员进、出腹泻病临床观察医院门诊时,必须穿、脱隔离衣、鞋、帽,并须固定地点放置。隔离衣或工作服每周至少更换1次,有严重污染时及时更换。

(6)病人的病历、化验单及收回的药瓶等,必须经过消毒后再行保存和应用。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必须消毒后再行倾倒。便器每次用后必须消毒。

(7)发现可疑或已确定菌株,应立即通知门诊医师,对病人留验观察,并派专人携带菌种送往所驻地区疾控中心进行鉴定。

(8)加强无菌观念,严格无菌操作。化验后的样品要消毒处理。无菌室、操作台要定期消毒。定期采样检查空气,进行培养,并有报告单。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2

一、考核内容

(一)稳定(含信访、调解)工作(30分)

(二)村(社)财务管理工作(10分)

(三)村(社)“四务公开”工作(15分)

(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0分)

(五)森林管护工作(10分)

(六)安全生产工作(10分)

(七)计划生育工作(15分)

(八)招商引资工作(加分项目10分)

(九)产业结构调整及涉农项目建设工作(加分项目10分) 居委会考核总分为90分:森林管护工作不纳入居委会重点工作考核(各村(居)重点工作考核细则详见附件3)。

二、考核计分办法

(一)扣分制

前七项重点工作的考核均采取扣分制。招商引资工作、产业结构调整及涉农项目建设工作采取加分制。

(二)加分制

1、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各村(居)两委积极参与招商,凡由各村(居)两委牵头引进到位资金达到50至100万元,加2分;引进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加6分;引进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加8分;引进到位资金500万以上,加10分。分值按重点工作考核分值对应奖励资金进行奖励。

2、产业结构调整及涉农项目建设工作 鼓励各村积极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凡年产业结构调整面积达50亩的加1分;达50-100亩的加2分;达100-200亩的加3分;达200-300亩的加4分;300亩以上的加5分。

各村要积极配合涉农项目实施,凡群众集资5万元,项目总投资20万以内且顺利完工者加1分;群众集资5-10万元,项目总投资20-40万元且顺利完工者加2分;群众集资10-15万元,项目总投资40-60万元且顺利完工者加3分;群众集资15-20万元,项目总投资60-80万元且顺利完工者加4分;群众集资20万元,项目总投资80万元以上且顺利完工者加5分。

(三)一票否决制

若因决策失误、领导不力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恶性的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终先进评选或获奖资格。

三、考核方式和标准

(一)考核方式:由镇分管领导牵头,对分管的重点工作按照考核细则组织考核。每项考核须有依据。

(二)镇政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对全年重点工作圆满完成的村(居)进行考核,具体为:大村(合并村)8000元,小村6000元,居委会4800元。

各村(居)考核经费具体分配标准:

书记、主任各占30%,会计、妇女主任各占15%,其余10%由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三)考核认定:考核每年分两次进行。半年考核一次,按考核经费的.一半执行。考核的具体金额与分数挂钩,按百分比计算。各分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情况评出考核分,经镇党委(扩大)会审议,最后由镇党委、镇政府发文通报。

(四)镇党政办负责每月对各村(居)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重点工作考核由镇党委书记、镇长牵头,由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村(居)书记、主任为本村(居)重点工作考核责任人,负责承办本村(居)各项重点任务的分解、实施、监控、考评等工作,并按时向各考核组报送考核有关资料。各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见附件2).

(三)由镇纪委负责考核结果运用和奖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3

一、信息报告制度

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向治保主任、调解信息员收集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治保主任、调解信息员要充分发挥其在群众中的优势,多方收集情况,及时向治保、调解委员会报告。对社区发生的重要情况,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在做好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街综治办、派出所及相关部门。

二、学习例会制度

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一是总结前期工作,组织学习上级文件、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二是分析治安动态、不安定因素,商讨疑难纠纷的调处方案;三是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要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明确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当事人要求上级调处的报告;

2、有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的.调查材料和初步意见;

3、有确实解决不了的理由。

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制度

摸清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因人而异,组织帮教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并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力争使每个帮教对象弃恶从善,走上正路。

五、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积极配合开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法制宣传栏,健全法制教育阵地;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宣传墙、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

六、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社区流动人口的分布情况,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教育用工单位负责人和出租屋业主严格按照《广州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好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登记注册。

七、安全防范制度

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发挥好各支联防队伍的作用,根据每阶段的治安形势状况,有针对开展各项整治活动,并做好记录。

八、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发生突发性事件,社区居委会主任和治保主任必须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果断措施,妥善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同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遇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时,要全力组织抢救,属刑事或治安案件的,按规定保护现场,收集、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案件。

九、台账、档案制度

要建立台账制度,对社区的信息传递,矛盾纠纷化解、帮教工作、流动人口、出租屋等情况要手续完备,及时登记,及时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及时上报各类报表,真正做到台账与报表相符,报表与实际相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4

1.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2.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保障村务公开的及时、全面、真实;

4.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

5.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6.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

7.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可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8.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5

1、服从120指挥大厅的指挥调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急救站工作人员按分工严格执行各项交接班制度;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急救站按要求安排充足的值班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不得出现因人员、车辆、急救设备物品等空缺而影响院前出诊工作。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车辆、车载急救单元的急救设施、物品和药品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经常保持急救车辆整洁、卫生,符合感染质控要求,时刻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5、接到出诊指令后,出诊医生、护士、急救员和司机必须在3分钟内出诊;

6、出诊途中必须与报诊方取得联系,进一步确定接车地址,急救医师给出进一步的现场自救、互救指导;

7、到达现场,以出诊医师为组长的`急救医疗小组应立即展开救治,动作迅速,处理果断。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对病人及家属态度适度,文明礼貌,用语规范;

8、出诊医生到达现场后,对病人的生命指征立即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如病人确已救治前死亡,应详细询问病人家属或在场人员,了解发病情况及既往病史,做好记录,并明确告知其家属或在场人员,留取证据。未经抢救者,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疑似非正常死亡的经抢救患者,迅速报警110,由公安部门出具验尸证明后,方能出具死亡证明;

9、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下达要求准确、清楚,护士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重复无误方可执行,并及时记录。凡经抢救的病人,应有详细病案及抢救记录。

10、现场救治结束,急救人员必须将各种抢救药品及器材等认真检查核对,整理归位带回,将所有的医用废弃物(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用过药物空安瓿、液体空瓶、消毒用的敷料等)要集中带回进行处理,不得遗留救治现场;

11、病情紧急时应就地抢救,病情允许后方可搬运。若病情许可应尽快将病人安全转送院内进行救治,转送途中医护人员必须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随时采取救治措施;

12、对出诊不需要来院或拒绝来院的伤(病)者,要求有完整的签字凭证,现场将院前急救病历患者持有联交付对方并有记录凭证;

13、出诊现场与出诊命令单内容有出入时(地址、伤病情、人数等),应及时向120指挥中心反馈,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14、急救出诊途中不准擅自改变救护对象,若有新出现的救护对象病情确实危急,须经120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可改变。

遇有交通堵塞、救护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不能行使时,应及时向120指挥中心汇报,请求另派救护车辆;

15、转送病人过程中,出诊人员应在病人身旁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遇危急情况时,应送就近医院抢救,任何医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救治病人;

16、将病人转送本院或他院急诊科后应按照院前与院内病人交接班工作制度作详细交接,并认真填写《郑州院前急救交接记录单》;

17、详细书写院前急救病历及已完成急救处理的措施,病历要完整、清楚、准确、扼要,签字完善;

18、返回后及时补充抢救药物、更换急救物品、清洁消毒车辆等。完成急救出车任务可站内待命时及时向120指挥中心报告(操作车载GPS或电话回馈);

19、院前工作严格执行感染控制管理制度,如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和标准预防措施、无菌技术操作流程、消毒隔离措施等;

20、遇突发性灾害事故(如集体食物中毒、重大交通事故、塌方、火灾等其他灾害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120指挥中心,听从统一指挥,不得擅自处理。接到通知的相关医院做好接诊准备,院、科领导应迅速组织足够力量并组织抢救,或请求现场增援。与公安、消防和防疫等部门进行联动,保证完成院外救护任务;

21、凡涉及法律、纠纷的救治工作,在积极抢救伤(病)者的同时,要做好各种记录、登记,包括详细地址,家属及陪同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病人发病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及人证、物证、旁证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6

(一)仪器室专人负责,做好仪器的使用、保养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注意干燥通风、防潮、避阳光、防震等。室内不得存放挥发性、腐蚀性的药品。

(三)仪器的使用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用后复原,并填写使用记录。在仪器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离开。

(四)仪器发生异常,即停止使用,请有关人员检修,如属违章造成损失的,依情给予必要的处理。

(五)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卡、使用和检修记录止。

(六)实习、进修人员等,应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开机使用,禁单独操作。

(七)内室禁止吸烟、会客。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7

一、为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打造物价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听来电、接触来访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解答当事人询问,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或引导办理当有关事项的责任制度。

三、当接触来访的本局工作人员有两人以上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四、对咨询属于我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在我局监测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以及我局工作办事程序的,无论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都必须负责详细解答,自己无法解答的,负责为当事人引荐能够解答相关人员。

五、对属于本人、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受理,并负责办理;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约定办理时间。

六、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主动引领至相关股室,如相关股室人员不在,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好解释工作。接待(接听)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们管”等生硬语言搪塞敷衍。

七、对涉及本局几个股室办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牵头办理。各股室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不得人为地给外来办事人员制造麻烦和不便。

八、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详尽说明,并尽自己的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主管领导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人为因素给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8

一、总则

(一)本标准以《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为依据,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二)检修工作应坚持“计划检修为主”的方针,以“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为原则,努力搞好设备检修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的安全、健康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

(三)检修工作应加强计划性和管理的规范性。

(四)检修工作应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力求延长检修间隔,缩短检修工期。

二、设备的检修类型、内容

(一)设备的检修类型

1、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2、计划检修分为标准检修和非标准检修:

(1)标准检修分为标准大修和标准小修。

(2)非标准检修分为状态检修、外协检修和改造性检修。

3、非计划检修分为临时检修、事故抢修和设备维护。

(二)设备的检修内容:

1、设备的计划检修项目分为标准项目和非标准项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两类。

(1)标准大修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测量和修理。

2)消除设备和系统的缺陷。

3)进行定期监测、试验和鉴定,更换已到期的(需要定期更换的)或经检查鉴定必须更换的零部件。

(2)标准小修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2)重点清扫、检查和处理易磨易损部件,按周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3)大修前一次小修应进行较细致的检查和记录,以核实大修计划的可靠性。

4)在小修规定的工期内,可提前进行一部分不影响设备出力的大修项目。

(3)非标准项目指标准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其中重大特殊项目是指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或者对系统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

1)状态检修。对于部分设备,根据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及实际运行状况和健康水平,可以在线监测和可靠性指标分析为基础,进行的以分析设备运行状态为主的检修。

2)外协检修。对于大型设备,由于不具备整套检修力量和加工设备,需要与社会或某厂承包,对本局设备进行的检修。

3)改造性检修。对于换代设备或已经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在进行全部更换或部分改造的同时进行的非标准检修。

2、非计划检修。

1)临时检修。指大、小修以外的非计划停运检修。临时检修应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当运行中发现威胁设备安全的紧急、重大、一般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时,应经调度同意后安排临时检修,以避免设备的严重损坏和对系统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

2)事故抢修。发生事故、设备损坏,必须进行的恢复性检修。

3)设备维修。在主设备备用期间或不影响设备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的检修维护工作。

三、检修计划和备品配件

(一)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依据:

1、设备说明书和检修建议书

2、设备的技术状况及可靠性统计资料;

3、设备升级目标;

4、技术监督及定期试验要求;

5、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节能计划及改造项目;

6、技术革新建议和推广先进技术项目;

7、备品配件国产化规划;

8、气象水文资料。

(二)检修计划的制定:检修计划的编制应以“电厂机组检修与送出线路之间相平衡;基建工程与生产任务之间相平?;技改、大修与正常检修预试之间相平?;一次设备检修与二、三、四次设备校验之间相平;跨地区及跨不同电压等级检修之间相平?”为原则。

1、年度检修计划:每年的10月底前。各单位根据所管辖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周期,编报下年度设备大修、技措、反措工程计划,由生产部落实大修、更改资金后,报生产副总(总工)审批下达。

2、季度检修计划:每季前一个月,各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季度检修工作计划,报生产部部汇总审核后,由公司下达。

3、月度检修计划:根据季度工作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结合运行单位的设备缺陷报表,各单位在每月28日前制订好下月工作计划,并报至生产部部以便统筹掌握工作进度和设备状况。月度计划的申报内容包括大修、小修、设备缺陷处理。

4、临时检修:根据具体情况和上级要求,生产部部可直接给有关单位下达临时性检修任务。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如需安排临时性检修,必须在征得生产部部同意后方可安排工作。

5、各部门在编报下月检修计划的时候,必须将本月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临时检修、事故检修等计划外检修工作)报给生产部,以便掌握各单位的计划管理工作效率等情况。

(三)备品及材料

1、备品定额及日常检修材料库存定额由生产部主持制订,物资公司、各生产单位参加。

2、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和备品配件、大、小修所需物资由使用部门编制计划,报生产部,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物资公司采购。

3、日常消耗材料、事故备品由物资公司根据库存定额自行采购。

4、检修用料应提倡节约,各生产单位应建立材料消耗档案,不断完善材料消耗定额。

四、计划检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一)检修前必须掌握的资料:

1、上次检修到本次检修的运行时间;

2、在一个检修周期内运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缺陷和设备损坏情况;

3、本次检修前绝缘试验、油化验资料和上次检修的资料;

4、本设备历史遗留问题和制造质量方面的问题;

5、本设备最新改进方案。

(二)计划检修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编制开工报告和施工计划任务书;

2、落实好检修应更换的配品配件、专用工具,编制材料计划。

3、针对本设备的缺陷,做好检修方案,并根据此方案,落实好相应的材料、器械等。

4、提前做好设备检修的停电申请工作。

(三)检修的组织工作:

检修现场必须有现场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检修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和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四)检修的`验收:

1、检修工程结束后,由运行单位进行验收。在设备有较大缺陷或有非标准项目的检修内容以及大型设备的检修工作结束后,由生产部组织验收。

2、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星期之内,由检修部门填报检修总结报告交生产部审查,同时检修报告录入生技MIS。

五、检修报告的主要内容:

1、设备型号、技术参数、出产厂、出厂年月、安装地点等;

2、检修标准项目与非标准项目表;

3、更换主要的零部件的名称和材质;

4、规定的调试和试验数据;

5、消缺项目和进行的主要工作;

6、尚存在的问题(包括下次大、小修应采取的措施和解决的问题);

7、其它专题总结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小修、临修的管理:

1、在一般情况下,小修临修不安排非标准项目,以消除设备缺陷为主;

2、各单位在小修、临修之前,要认真收集设备的缺陷情况,以便确定下次大修项目和备品更换;

3、当年要进行大修的设备,大修前半年一般不安排小修。如有其它紧急情况,可考虑大修提前进行。

七、电气设备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各单位必须切实抓好计划、准备、现场施工交接验收、总结评价五个环节。同时,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合理组织检修力量,提高检修效率、缩短检修工期、确保检修质量。

八、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9

一、实行定期接待群众的工作制度,每周应定期接待群众,并设置警民联系箱,了解掌握各种情况。

二、及时受理群众报警。社区民警在接到社区群众报警或派出所处警指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接处警情况及时记载于警务室《接处警登记簿》上。

三、做好群众求助服务。对职责范围的求助事项,应及时处置解决;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求助事项,可从实际出发,积极帮助联系,确实无法帮助解决,应主动说明情况。

四、开展其他工作。警务室同时作为治保干部、社区保安、社区巡防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点,开展治安纠纷调节、法制宣传教育、治保工作指导等相关工作。

五、内务管理规范。民警在社区警务室工作时,应着制式警服,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警务室内要保持整洁,业务工作台帐,薄册等内部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泄密。

六、工作衔接制度。对受理的群众各种事项落实首问责任制并搞好交接。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0

1、抢救工作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进行。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护理人员对重危病人进行抢救护理。参与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2、如遇重大抢救,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汇报,并接受护理部的组织、调配和指导。

3、当抢救病人的医生尚未到达时,护理人员应立即监测生命体征,严密观察病情,积极抢救。根据病情及时给氧、吸痰、建立静脉通道,必要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止血等,并为进一步抢救做准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抢救用药等,要详细、及时记录和交班。口头医嘱在执行时应加以复述,抢救后请医生及时补开医嘱。

5、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6、各护理单元应备有抢救车,抢救车内抢救物品、器械、药品应按医院统一规定放置,标记清楚。定位、定量放置、定人保管,检查无误后一次性锁封存并签名,以保证应急使用。启用后必须及时补充、清点、检查、封存。每月至少清查一次。

7、做好抢救登记及抢救后的处置工作。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1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机构

1、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的教学督导组织,直属校行政领导。

2、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四人,秘书一人。

3、教学督导委员会设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事务由秘书负责。

二、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1、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制订一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2、教学督导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督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3、教学督导委员面向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进行督导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工作记录,定期送交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其整理、分析和归档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向校领导汇报。

4、教学督导委员在检查教学工作时佩带“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外语外事职业学院教学督导”证。

5、教学督导委员会编制的《教学简报》在印发前需经主管领导审批。

6、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三、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学督导委员会总的工作任务是:督促教学,指导教学,辅助教学管理,及时向学校反馈教学情况,为规范学校教学管理、推动学校教学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而努力。具体工作职责是:

1、深入课堂,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听课情况。每位督导委员每周听课3次,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2、深入任课教师队伍中,进一步了解教师的教学工作,听取他们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向他们反馈教学督导意见,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3、深入教学管理部门,了解教学运作与教学管理中的困难,听取教学管理干部关于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加强教学投入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并与他们交流教学督导情况。

4、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听取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5、根据需要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6、不定期地编制《教学简报》,反映学校教学要求与教学动态。

7、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制度建设、教学经费投入,以及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等提出咨询和建议。

8、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基本权力

1、可对学校各项教学活动与教学环节进行督导,包括随机地到课堂检查教师教学与学生听课情况;到考场检查考试情况;到实习基地、实验实训场所、设计室检查实习、实验、实训和设计情况。

2、可根据需要到各系、部、中心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了解教学运作与教学管理、查阅教学文件与教学资料、调阅课程教学大纲与教师教学日历、查询教学评价与教学奖惩信息。

3、可按一定程序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

4、可经主管领导审批在《教学简报》上总结教学经验,反映教学问题,公布教学信息。

5、可按学校要求对教学投入、教学经费使用、教学设施、教师队伍状况等进行查询与分析。

对教学和教学管理进行督导,是学校赋予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使命,学校有关部门、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应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