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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汇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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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精选6篇)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1

学校治安安全关系到全校师生的安全和学习工作的展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治安安全的责任书,欢迎阅读。

第一篇: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治安秩序,现就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校园一方平安。

二、确保安全资金的投入,按规定配备各种安全设施、设备。

1、做好学校校舍建设及治理安全工作。不定期对校舍进行巡查和排查,特别是建筑时间较长的房屋要重点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上级教育局和镇办公室报告,根据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2、做好师生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器材等各类安全设施定期检查、更新;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实验室、电教室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3、做好饮食中毒、传染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注重饮食和饮水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疾病的发生,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保障措施,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4、做好校园治安治理和维护财产安全工作。重视学生宿舍、围墙及学校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安全排查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锅炉等)、危化品(化学药品等)、重要财产(计算机等)的保管和防盗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

5、做好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一定要事先经学校负责人研究,做出周密谋划,严格组织,并有学校负责人或教师带领。

三、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使师生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演练,增强师生自救能力;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若学校发生重大事件须立即根据相关程序向区教育局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负责人要妥善处置,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不得谎报、瞒报、错报。

四、要求全体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对比,严格禁止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决杜绝由此引起的学生出走、精神失常等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学生心理安全。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2

1、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史政领导干部负责保卫工作,有总、分包单位的工程,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与承包单位签订保卫工作责任书;各承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2、工程项目设立保卫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

3、工地设门卫值班室,白天对外来人、进出车辆及特效进行登记,夜间值班巡逻护场;重点是仓库、工棚、办公室、塔吊及成品、半成品保卫工作。

4、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摸清人员底细,掌握个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非施工人员不得留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负责人批准。

5、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定期组织保卫检查,并将会议、检查、整改记录存入资料内备查。

6、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设专库、专管,非经项目经理批准,任何人都不得动用;不按此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施工现场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

8、更衣室、财务室及职工宿舍等易发案件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物品和打架斗殴。

9、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型机械设备及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是现场的要害部位,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安全。

10、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11、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责任人签字:

施工项目:

自开工 年 月 日至竣工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3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4号令,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公安机关对租赁的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3、城镇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出租的房屋,其建设、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5、私有房屋出租,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 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

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 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1、出租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及承租人的,处以警告,

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灭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6、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由县公安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7、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 大武地区派出所主要职责:

1、贯彻公安法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出租、承租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以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对出租单位、个人的出租房屋承租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管理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及时受理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清查外来人员底数,并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违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玛沁县公安局大武派出 责任区民警: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4

为切实保证本所辖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有效控制火险隐患滋生,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派出所与你单位签订20xx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开展社区消防工作,指导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防火、灭火措施;

4、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5、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辖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2、积极配合派出所和组织本单位员工、居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在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制定本单位《防火公约》,落实各项防火、灭火措施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4、定期对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

5、组织本单位员工、居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参与初起

火灾扑救工作,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辖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派出所:(盖章)

所长签字: 2x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5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和经营场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属地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与乙方(旅馆业经营单位)协商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 甲方责任

1、 保护乙方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 积极协助、支持乙方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

3、 对乙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增强旅馆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4、 组织开展对乙方的治安、消防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5、 对乙方不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

6、 对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的重大案件给予行业内通报。

7、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二、 乙方责任

1、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守法经营,保证旅业和消费者人身、财物的安全。

2、 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或为进入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3、 严禁场所内发生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条件。

4、 乙方一经发现场所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放任不管,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得隐瞒实情,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5、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积极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案件的防范控制,尤其是要防范黄赌毒案件的发生。

6、 乙方必须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监控点必须覆盖到大门口、大厅、楼层过道、楼梯、通道和停车场等所有公共部位、区域。(监控录象资料必须保存十五日以上)

7、 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前台工作人员全部要培训,持证上岗;加强入住登记、来访登记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旅馆业入住外国人的管理,凡境外团队入住,必须即使向公安机关报告。

8、 配合公安机关安装并维护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9、 乙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场所的硬件设施符合要求。

经营旅馆应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乙方要加强消防安全,保证各项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处置能力,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三、 附加条款

1、 本责任书甲方由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签订,乙方由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如乙方责任人有变更,由继任人负责。

2、 责任书一式两份,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和旅馆业各执一份,长期保存。

3、 责任书签名盖章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 **酒店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6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 城关水陆 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一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

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 警(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