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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御台风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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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御台风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

我国沿海各省,每年夏秋两季,时常遭受台风袭击,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解放以来,由于当地党政的重视领导、驻防部队的大力协助,以及人民群众的努力救护,各地遭受台风的损失,已在逐渐减少。但根据最近检查,很多地区遭受台风的损失还是很严重的。其中除有些损失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避免外,不少损失,则由于干部和群众的麻痹大意, 事先准备不足, 防御不当,以致本来可以避免或减轻而没有避免或减轻。现在台风季节已到,为进一步加强对台风的防御,特作如下通知

一、首先必须强调“防重于救”、“有备无患”的精神,克服干部和群众中的麻痹大意思想。对沿海各种船只应深入进行预防台风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警惕,加强防御能力,以减少灾害损失。 各地与各部门要根据当地各个时期台风袭击的具

体情况, 结合群众经验,定出各项具体有效的防御办法

二、各级气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台风警报的时效和准确性,详细分析所有可资利用的情报资料,发掘气象记录的潜在力量,加强学习先进理论,及时总结经验,克服各方面的困难,以便及早发出更为准确和具体的警报,并应注意监视情况的变化发展,随时加以必要的补充与订正。全体气象工作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以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加速提前预报警报,坚决消灭一切责任事故。

三、邮电部门应加强对气象预报警报的传播工作,力求缩短传播时间。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沿海各地的暴风警报站和散布各处的收音站等,以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各种防御台风的设备,如海塘海堤、灯标信号设备、港口的避风锚地、 防风防汛器材以及船只上的救生、 消防医药等安全设备等,应立即组织检查,必须加强的均应加强。五、贯彻防御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经常遭受台风袭击的地区,当地政府在台风季节以内,应按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专门机构或指定一个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防台工作。所有停泊在海军基地或水警区各港口的国内外船只的防台工作,应服从海军统一指挥;所有停泊在非海军基地或无水警区以上指挥机关各港口的国内外船只的防台工作,应服从港务局统一指挥。各港务局与海军应相互密切协作,海防公安部队更应努力协助。一切有通讯设备的部队、企业、机关,当得知台风将向本地区袭击时,都应负责通知当地区公所、乡人民委员会和群众团体等机关;并应检查所属各部门的防台工作、拟定警报的传递办法、救护组织等,以便在台风袭击前能迅速做好必要的准备和事后做好善后工作。在防台工作中应百倍提高警惕,防止分子的一切破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