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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签的担保协议有效吗(最新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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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担保出国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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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一、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二、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

(1)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电话:,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三、担保方式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丙方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乙方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应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公派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

五、担保数额

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即:担保数额=资助经费标准-保证金数额)。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加上留学人员本人交存保证金数额的总金额应达到资助经费标准。目前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因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各国不一,实际资助费用以教育部财务司制订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费用开支》为准。)

六、《协议书》公证后的保存

经公证的《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推选单位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经公证的西部项目《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个别项目未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派出的人员,需将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份径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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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担保出国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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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满足我省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由甲方派遣,赴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专业,并同意乙方的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的出国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培训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由甲方直接提供80%的资助(出国前提供60%,如期回国后再提供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培训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培训期限内在国外生活和学习的费用;

(3)其它有关费用。

5、加强与乙方国内工作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培训人员的培训情况通知其国内工作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培训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培训期限内学成回国工作至少两年。在规定的 2、保证遵守甲方关于乙方不得延长培训期限的规定。未经派出机构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国家和培训 3、保证抵达培训所在国后20日内向甲方和国内派出单位报告。

4、在培训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 5、在国外期间保持与国内工作单位的定期联系。

6、培训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培训总结。

7、培训期满回国后的15日内向工作单位报到,汇报培训情况。1个月内向省人事厅报到。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河北省资助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 乙方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前,应向省人事厅提交《出国培训人员提取保证金证明表》,国内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将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责任。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责任。两方承担赔偿责任,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培训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 第十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 第十一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培训所在国的有关单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 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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