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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实施细则【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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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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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室是单位存放各类档案的保密重地,实行专人管理,非档案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二、档案室应落实“三铁一器”措施,确保铁门、铁窗、铁柜的安全牢固,监视器的正常运行。

三、要有足够的合乎要求的档案装具,档案不得随意堆放。柜架摆放位置应与墙壁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每行柜架间距不小于60厘米(密集架除外)。

四、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霉等设备,并相应地做好“八防”工作。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电源、线路、开关插头等要定期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情应立即报告处理。

六、档案室内要做到现场整洁,档案柜排列科学,通道顺畅。

七、档案室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八、档案室接收档案要双方当面清点核对,及时登记、编目。日常管理应做到档案、帐薄、检索工具相符。借阅档案要严格办理借阅和注销手续。因利用、整理、复印等原因拆卷的档案,使用后应及时装订。

九、档案室应定期对各类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清点记录。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或出现重大事故应随时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或写出书面报告。

十、档案室在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发现档案破损、褪色,应及时修复或复印,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写明原因,保存依据。

十一、对档案室要把好档案出入关,出门要关掉电源、关好窗户,放下窗帘,锁好铁柜、铁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十二、要做好档案室的安全保密预防工作,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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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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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 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占用20xx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但应当办理相关核销或者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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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新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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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新细则,并于6月22正式实施了,下面是新详细内容。

住有其屋、居有所安,是老百姓最迫切的愿望。为更好地解决南湖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该区在去年率先出台“两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今年又率先修订出台了《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于6月22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市住房保障局将市本级“两房”申请的相关工作下放到各区住建局,南湖区首次自行组织了该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结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新修订的‘两房’《细则》更贴近南湖区的实际,有助于规范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高全区群众住房的保障水平。”区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比上一年度的“两房”《细则》,新出炉的“两房”《细则》主要在有效年限、申请手续、申请标准及审核责任四方面作了相应调整。

以往,每年都会出台一次“两房”管理实施细则。今年,南湖区调整了“两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效期限,同时区政府每年会公布一次申请当年“两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调整部分。

在申请手续上,新版“两房”《细则》也是“化繁为简”,为申请者提供更多便利。“申请中一些不必要的申请资料今年可以省去。”区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说明,“比如婚姻证明,过去在申请‘两房’时,婚姻状况是单身的申请者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而今年只需填写《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即可。”

同时,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新版“两房”《细则》对今年“两房”申请的一些标准进行了调整。相比去年,今年申请门槛进一步降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三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当年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需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20xx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32653元(含)。“由于20xx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xx年度,因此今年申请‘两房’的收入标准将再次提高,换句话说就是有更多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房了。”该负责人说,“此外,对于公租房的实物配租,不仅降低了第一类有证困难申请家庭的年龄条件,还对第二类无证困难及年纪较大的申请家庭,根据当年的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实物配租的相关条件,使更多申请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到公租房的实物配租。”

“两房”申请关系到民生大计和社会稳定,根据去年省审计组审计提出的问题,今年南湖区进一步明确了初审、收入审核和住房审核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联动协调,使“两房”审核更加严谨和准确,做到“有错可追”、及时修正。

记者了解到,延续去年的政策,今年南湖区仍将同时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该项工作定于本月27日启动。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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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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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 别 | 大型水库 | 中型水库 | 小型水库

|-----------|---------|-----

坝高(M) |10 |20 |30 |10|15|20 |10|10|15

数 量 | 至 | 至 | |至 |至 | | |至 |

名称、规格 |20 |30 |以上 |15|20|以上 |以下|15|以上

---------|---|---|---|--|--|---|--|--|--

大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碎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中砂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粗砂 (m3) | 5 | 8 |10 |3 |5 | 5 |1 |2 |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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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15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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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这一中心,体现这一中心工作的两个主要方面是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和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为使我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鼓励全体教师努力实施有效教学、构建高效课堂,创建统一、和谐、奋进的教学环境,从而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下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寿县教育局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工作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教学思想

第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要认真全面落实课程改革的各项要求,依法、科学、扎实实施新课程。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课程管理与开发

第四条 学校应严格三级课程管理,务必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要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地方课程,合理开发和选用校本课程。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要认真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开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要认真开好选修课程。

第五条 开发利用课程资源。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充分利用学校教具、学具开展教学活动,实现学校设施设备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各学科课堂教学效果;积极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校外课程资源。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建立教学管理责任制。实行校长、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科任教师三级教学管理责任制。校长要围绕教学这一中心开展工作,全面规划,有效组织,科学决策与评价,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发观、研究并处理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给教学工作以正确导向。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充分依靠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扎实有效地安排日常教学工作及教研活动,实施对教学过程的管理。科任教师对所教学科教学质量直接负责;坚持教学工作例会制度。学校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并形成记录,校长参加,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将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学生评价与同行评价结合起来,全面考核教学工作目标达成情况。

第七条 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务处工作职责》、《教科室工作职责》、《教研组工作规程》、《教师课堂规则》、《学生课堂规则》、《作业设置与批阅要求》等教学管理制度,使教学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教学基本规律、原则和要求的教学事故予以追究。

第八条 课程计划管理。开学前要严格按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编排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行事历。要按计划开展教学活动,以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教师配备管理。各年级任课教师的组合要优化并尽可能相对稳定。同时,要使各年级任课教师明确年级的各项责任目标和质量目标,加强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

第十条 教学计划管理。学校每学期初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等机构及全体教师,按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并指导学生制定学期学习计划。学校在开学一周内要检查审核教务处、教科室等工作计划和教师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教学过程管理。教导处、教科室要对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和记录,及时反馈意见。教学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要求教师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上课、复习、考试、放假,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教师的有效教学时间。

第十二条 教学结果管理。每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写好教学工作总结。每学期结束时,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等机构和全体教师要写好教学工作总结。在搞好总结的基础上形成教学经验、教学案例等典型材料。

第十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学校教学机构的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好各类教学档案,包括工作手册、各类表格、教学计划、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检查记录、成绩统计、业务记载、学籍资料、学生成长档案等,都要有案备查。学校要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教学工作情况、教科研工作情况、进修培训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情况、业务考核情况、奖惩情况等材料,让教师的教学档案成为规范教师工作、促进专业发展的有力佐证,作为考核、评估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籍管理队伍,做好基础资料,完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要逐步创造条件建设学校网站,实现教学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并通过网络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 计划与总结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研组工作计划、备课组计划、教师教学计划等。教学计划要目标明确,措施可行,针对性、实效性要强。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要依据学校教学工作目标,统筹协调,对各年级、各学科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检查措施,对各项主要教学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作为各教研组和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的参照依据。教学工作计划必须有具体的管理目标和实际可行的质量监控措施,应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和参与下由教务部门组织制定,学校教科室参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行政会审定后,于开学前印发至各教研组。

第十八条 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应依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组学科特点,对本学期各项教研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要求。计划由教研组制定,经全组教师讨论认可后,于开学后一周内交教务部门审定存档。教研组长为计划执行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九条 备课组计划由备课组全体成员根据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与教学实际,经集体讨论后由备课组长执笔完成,计划内容包括:教材分析、目标要求、教学进度、集体备课活动、学科竞赛活动、研究性学习(或活动课)及其它教研活动等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备课组长为计划执行的具体负责人。没有设备课组的学校,由教研组完成相关任务。

第二十条 教师个人教学计划由各任课教师制定,一般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计划内容包括:教材分析、学情分析、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措施和方法、教学进度等。任课教师在制订计划时要充分理解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总体精神,依照备课组教学要求,熟悉课程标准,明确本学科、本学期、本学年总的教学任务,明确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了解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充分估计到完成教学任务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拟定教学进度,提出教学质量目标,明确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计划制定后,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划落实到位。学期结束时,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对照计划,结合工作进度,对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反思,并写出书面总结,交教务部门存档。教学工作总结包括:工作进展概况,主要成绩,经验及体会,存在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六章 备 课

第二十二条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是打造高效课堂、优化教学过程的关键。备课要体现预设与生成的统一,体现尊重差异性的理念,体现生活化的理念,体现资源整合的理念,体现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转变的理念,落实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一新课改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深入学习《课程标准》,熟悉《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明确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掌握教材的编排意图、知识结构和逻辑体系以及教材在发展学生智力、培养能力和进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要求。结合本班实际充分了解不同年段、不同班级学生的思想状况、知识基础、能力水平、学习习惯、兴趣爱好等,预见学生在学习活动中会发生的疑惑和困难,因材施教。要针对学生已有经验,遵循认知规律,开发、整合、利用有效的课程资源进行备课。做到目标明确、科学,易于检验和评价,内容具体、过程清楚,互为因果,方法策略恰当,具有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行集体备课。1、集体备课内容:备课标、备教材、备学法、备教法、备训练、备检测。明确教学目标、教材体系、教学重难点、学习过程与学习方法指导、不同层次的训练题、多种课程资源的收集与整合、课件的制作与使用方法。2、集体备课要求:集体备课要做到“四定”、“四有”、“五统一”。“四定”:定时间,坚持每单元或每章集体备课一次。定地点,落实好集体备课地点,以便于活动组织;定内容,严格按照计划安排进行,专题备课要提前一周拟定好课题,严禁流于形式;定主备人,要逐周安排好每次活动的主备人,提前做好准备。“四有”:每次集体备课活动都要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考评。达到“五统一”:统一教学目标,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教学进度,统一作业训练,统一检测评价。3、集体备课程序:(1)分年级分学科成立备课组,选出备课组长,由备课组长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分解备课任务;(2)每个教师根据各自备课任务,认真研读课标、教材、参阅相关资料(包括网上信息),精心选用例题、习题、测试题,提前拿出各自的“备课初案”,并交付同组其他教师;(3)同一备课组教师对每一份“备课初案”进行集体评议,达成共识后,主备教师对“备课初案”进行修订,形成“备课组教案”,供组内所有教师二次备课(独立备课)时使用;(4)教师不能直接使用“备课组教案”上课,必须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即独立备课),形成“自用教案”。教师在课堂上只能使用“自用教案”。如果教师只有“备课组教案”,没有“自用教案”,即被视为没有完成备课工作;(5)教师课后必须及时反思自己的教学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备课组教案”和“自用教案”。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上课前要写好教案。教案编写要注重实效,要根据学科特点,按课时备课并写出每一课时的教案。初级教师要编写详细的教案,中级教师要在规范的基础上注重教案的实用性,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高级教师教案要体现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提倡撰写包含学案在内的教学设计,一是学生用的学案,它侧重于学生直接参与、主动求知的学习活动的设计;二是教师用的导案,它侧重于指导学生如何学习。教案要手写,集体备课可以采用电子教案。

第二十六条 教案的内容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难点、课型与教学方法、教学时数、教学准备、教学过程设计、教学资源的利用、板书设计、课堂小结、练习与作业、教学后记等。

第二十七条 各种课型教案基本要求:1、新授课必须每课都要有常规教案,按第22条要求书写;2、复习课(包括习题课)要有课题、教学目标、复习范围、重点和过程、总结、后记;3、讲评课(包括试卷、作业)要有课题、教学目标、讲评重点和过程。讲评过程包括:①评价题目的难度和质量,公布答卷(题)得失情况。②重点讲评题目分析。根据学生对知识、方法、思路等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设计拓展性训练。③对每一类问题及时讲评总结,做好作业布置和后记;4、作文讲评课包括讲评目的、作文情况综述、针对性范文讲评,引导学生修改完善。鼓励教师写下水作文,启发学生写作思维。5、实验课包括目的要求、实验器材准备、实验过程、结果分析、作业布置(写出实验报告)、后记。教案不能过于简单,教学程序在150字以内的不算教案,不得无教案上课,不用旧教案上课,不下载照搬不符合本班学生实际的教案上课,不能以在课本、资料上写评注圈点为由而不写教案。课件应根据实际需要运用,要充分考虑学生对信息的处理能力,不能不切实际滥用,在教案中要有课件运用的说明,不能用课件代替教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案检查制度。要注重教案质量评估,学校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对教师的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教案进行检查,要建立教师教案教研组(备课组)周查制度、学校月查制度,查后要有签字、有修改建议、有评价记载。学校教务处(教科室)和教研组每学期要对教案进行等级量化评定。

第七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实施教学目标,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环节。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重视教学观念和教师角色的转变,要树立课堂是师生合作学习、沟通交流的天地,是师生历炼心志、感悟人生的场所,是学生追求学习的幸福感,是师生课堂活动的终极目标的新课堂观。每一节课要做到教学目标明确具体,学习资源充足科学,思路清晰,结构紧凑,方法恰当,运用自如,以生为本,突出主体,技能娴熟,功底扎实,短时高效,效果显著。

第三十条 围绕目标组织教学。教师要重视教法的选择和学法的指导;以基础知识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兼顾情意发展,把德育渗透于教学的各个环节;抓住要害,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分析疑点,夯实基础,发展能力;根据学生的学习实际及教学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对预设教学目标进行新的生成和调整,真正实现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教学过程安排紧凑,结构合理,精讲精练,无知识性错误,做到讲有中心, 练有目的, 分析透彻, 注重实效,严禁“一言堂”;要注重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在知识教学的过程中伴随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形成,创设开放性课堂,在倾听和欣赏中施教,构建民主化课堂,借助情感走进学生心灵,给学生足够的学习自信心。

第三十二条 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个体差异,采用多种方法,引导学生动手、动口、动脑,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大胆质疑;师生共同营造和谐、融洽、平等的课堂氛围,实现“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第三十三条 重视教学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合理使用教学辅助手段。充分利用挂图、标本、录音、投影、录像、课件等教学媒体辅助教学。做好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电脑室、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和资源库的管理。教师要善于搜集、整理、开发和充分利用资源,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提供有效的资源帮助。

第三十四条 强化课堂教学的管理意识。上课前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上课时要维持好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不得随意离开教学现场,也不能让学生随意离开教学现场,杜绝上课时间教学现场无教师的现象发生,一旦课堂发生事故必须严格追究责任。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规则,课堂内发生的问题,应以任课教师为主负责在课后处理,上课时教师不得随意把学生赶出教室,凡因特殊情况需停止学生上课,必须上报学校教务处同意。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耐心说服教育,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挖苦、讽刺或侮辱学生,要积极创设平等、民主、和谐的课堂环境,让学生通过课堂学习收获成长的快乐。

第三十六条 遵守课堂基本规范。在课堂上,教师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教学中,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教师应严格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准随便缺课,不占用自修课或其他课程上课;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旷课;上课时穿着端庄整齐,不穿透明装、吊带裙、露脐装、短裤、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化浓妆,不坐着上课,不带孩子进教室上课,不在课堂上抽烟,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严禁酒后上课;体育教师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上课;上课开始和结束,师生应相互问候致礼;教态要大方、自然、亲切;语言表达要清楚、流畅,用语要文明、得体,使用普通话教学;板书要清楚,布局结构合理,能体现出讲课重点;字迹工整,大小适当,用规范字,不写错别字。

第三十七条 检查教师上课情况是学校教学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学校每学期必须有详细的课堂教学检查计划,以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各中小学要建立每日巡课制度,并有巡课记录;各班级要详细登记《班级日志》,记载教师每天上课的情况,教务处每周要查阅核实《班级日志》;学校领导要经常随堂听课检查;教务处要定期普查或不定期抽查;教研组要有目的的集中听课。

第八章 教学反思

第三十八条 教学反思是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教师要养成教学反思的习惯,通过课后自我评价、自我诊断,总结成功与不足,以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反思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反思或在专家引领下反思等。

第三十九条 教学反思要重点反思课堂教学的成败、得失,如教了什么?是怎么教的?学生学得怎样?是怎么学的?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改进?等。还要注意反思作业批改、辅导、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力争做好常规教学的全程反思。

第四十条 教师要养成写教学反思的习惯。反思的呈现方式形式可以是“课后记”、“教后感”、“教学杂记”等,每位教师每学期写教学反思不少于12篇,每学期至少有一篇800字以上有一定深度和质量的教学反思在学科组或校内交流,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倡导教师将教学反思发表或上网交流。

第九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四十一条 布置和检查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伸。作业原则上应该“有留必查, 有查必改, 有改必讲, 有错必纠”。

第四十二条 作业的布置和批改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做到精心布置, 细心批改, 反馈及时, 方法有效。教师选择作业习题,应广泛参阅各种资料,精选那些有利于教学反馈,有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掌握“双基”,提升能力的习题。提倡分层、分类布置作业, 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作业布置要重视对学生预习、复习的指导和检查,形式要灵活多样。不仅要布置读、写、算的作业,还要布置操作、实验、调查、考察、观察等实践性强的作业。各学科还要布置一定量的、学生自主选择参加的、旨在培养个性特长的实践性、探究性的兴趣活动类作业。通过多样化作业,让学生理解和巩固学过的知识,培养学生参与学习、探究的兴趣。作业要注重“课内及时反馈,课内与课外结合,课内向课外延伸”。坚决杜绝惩罚性作业、随意性作业和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凡应设置作业的学科一定要设置作业。各科作业从形式上分口头作业、书面作业和实践作业三种。从时间上分为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要科学设置作业,把握好作业设置的质、量、度。课堂作业要确保课内完成,课外作业的形式可灵活多样。

1、课堂作业数量的规定

一至六年级:

(1)语文

【1-2年级】:

①写字作业本(使用铅笔写字教材,按课书写);

②拼音田字本(巩固生字拼音,组词扩词训练,按课书写);

③语文练习册(全批全改并订正)。

④写话本(每单元一次写话训练,内容设计可以课内外相结合;融入童谣创编、看图写话等特色内容、一年级可以尝试用拼音写话);

【3-6年级】:

①基础知识作业(三年级使用拼音田字本巩固生字拼音、组词训练;四五六年级可使用方格练习本进行生字词语的巩固与积累);

②语文练习册(全批全改并订正);

③写字作业(依据写字教材,设钢笔字、毛笔字两类,每周分别不少于1次。)

④课内习作(以教材中设置的单元习作训练为内容,一个单元不得少于一次;要求全批、全改;提倡面批、眉批等。)

⑤课外习作与小练笔(整合习作练笔、诗韵课堂、阅读笔记及周记等多种内容于一体,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作为本班特色,每周至少一次)。

(2)数学:每节课一次课堂作业。一年级上学期使用田字格练习写数,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使用横格小算术本,铅笔书写;三、四、五、六年级的作业用钢笔或水笔书写。

(3)英语:设口语、听力和书面作业三种。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始设书面作业,每周1-2次。提倡有条件的学校设置录音作业。

(4)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音乐、体育、科学等学科除设必要的书面作业外,倡导设置探究性、实践性作业,每周不少于1—2次;美术各年级均设图画本,每周不少于1次作业。

七至九年级:

(1)语文:基础知识作业基本篇目每课1次,作业量应当不少于课后习题总量的2/3。大作文每学期8次。小作文以与教材配套的片断训练为主,提倡写周记、日记,每学期不少于10次。

(2)数学:每周4次。各年级每次作业的数量不少于2个题。

(3)英语:每周3次,听写1次,间周安排一次话题作文。

(4)物理:每周2次。每次不少于2个题。

(5)化学:每周2次,每次不少于2个题。

其它学科的书面课堂作业数量,原则上每周1-2次,每次不少于2个题。

高中段:

(1)语文:大作文每学期8次。小作文以与教材配套的片断训练为主,提倡学生写随笔、周记等,每学期不少于12次。

(2)数学:每周5次。

(3)英语:基础知识作业每周4次;英语作文每周一篇。

(4)物理、化学、生物:未分文理科时每周3次,分文理科后每周4次。

(5)政治、历史、地理:未分文理科时每周2次;分文理科后每周3次。

(6)高中艺体类考生作业由专业学科教师酌情设定。

2、课后作业数量的规定

课后作业每天作业量和所用时间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小学低年级原则上不布置课后书面作业,小学中高年级语文、数学可布置适量的课后书面作业,其他学科一般不布置课后书面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天课后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音乐、美术、体育科应注重实践操作,作业原则上在课堂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 作业批改和反馈要及时。批改作业应逐题批阅,有规范的批阅标记,并标明批阅日期,记录作业的典型案例以供讲评,多写鼓励性批语;作业种类及批改方式需年级备课组统一,硬性作业要全批全改,赞成和提倡在作业布置和批改方面作必要改革和创新,作文(习作)批阅应有总批、眉批、正字、等第(分数)、日期等,对存在的问题要做适当修改。作文(习作)批语应有目的性、针对性、启发性、指导性、鼓励性、示范性,严禁嘲讽式、套话式批语。对完成作业有困难的学生提倡面批面改;除作文外,一般应在学科下一次上课前完成作业批改,发还学生并做反馈讲评;活动类作业应得到辅导老师及时检查和点评。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作业要统一格式或要求,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写要工整。教师对学生应提出明确的要求,独立完成作业,字迹要工整,书写格式要统一规范,做错要订正。要充分发挥作业在提高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学习和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通过作业布置、完成、上交、批改、更正、讲评、交流等一系列环节,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品质和习惯。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或教研组每月检查一次作业批改情况,不定期抽查与检查相结合,并将结果公布于众。学校每学期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各年级各类优秀作业展评。

第十章 实验教学

第四十八条 制订实验计划,科学安排实验。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 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编制实验计划, 安排实验课题, 准备所需要的仪器、材料、工具等, 保证实验教学安排合理, 科学有效。演示实验应达到100%,学生分组实验应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九条 课前实验准备。教师课前要关注实验和教学的关系, 精心研究实验, 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 确定具体的方法、步骤和操作程序, 并在上课前对实验进行试做, 熟悉实验过程, 准备好所需要的仪器、材料,以保证实验教学过程的实际效果。

第五十条 课堂落实实验。实验前教师要讲清实验的目的、要求、仪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教师演示实验的基础上, 安排学生实验和分组实验。学生实验时, 教师应巡视指导, 并在实验室管理员的配合下, 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中的问题, 培养学生动手操作的能力。要严格实验操作程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开发探究实验。教师要充分利用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思维品质。要根据学校实际开放实验室,给学生提供课外实验的场所和时间, 给学生创造实验探究、合作学习的机会。提倡教师开展探究式实验活动, 提倡学生开展创新实验等科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完成实验评价。实验完成后, 教师应及时检查、了解学生实验的情况, 对实验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小结,进一步巩固实验效果。教师要布置实验必需的作业,指导中学生写好实验报告, 并认真批阅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 积极开展自制教具活动。各校要组织、引导教师结合实际,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广泛制作教具。自制教具应工艺讲究,有新意,能直接应用于教学,能入柜、入册,并长期保存与使用。

第十一章 课内外辅导

第五十四条 辅导是教学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一项具体措施。辅导可分为课内辅导和课外辅导。一般情况下,在课堂教学过程之中的辅导,称之为课内辅导,而自习课、活动课、晚自习等时间的辅导称为课外辅导。无论课内外辅导,都提倡分类辅导,辅导内容一般为补缺、补差或培优、提高等。

第五十五条 自觉加强课内辅导,在教学过程中应关注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状况,并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要加强课外辅导的计划性,明确辅导的对象和具体内容。要将课外阅读作为课外辅导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按课程标准要求指导学生完成相应的课外阅读量。

第五十六条 规范辅导行为。严禁教师占用自习课、综合实践活动的时间和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在辅导时间讲授新课,不滥编滥发教学辅导资料,不得以“培优辅差”的名义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严禁搞有偿辅导和有偿家教。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心理咨询室,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教会学生正确面对挫折,用良好的心态对待学习,培养学生健康的学习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第十二章 考试与评价

第五十八条 发挥考试评价功能。学校要善于利用考试评价信息资源,充分发挥考试评价所具有的诊断、反馈、导向、激励和促进发展的功能,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学生的全面、生动、活泼、主动发展服务。

第五十九条 教学质量检测。凡是按照课程方案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教学质量检测(考试或考查)。检测分单元测试、期中检测、期末检测和高、中考模拟测试。单元测试由科任教师或年级组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段期中、期末检测由县教研室统一组织实施,高中期中考试由学校教导处组织实施,高中期末考试由市教科所统一组织实施,高、中考模拟测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检测及考试次数;考查科目的考查在每学期末进行;学校要加强对考试命题的研究,命题要体现学科教学的导向,试题的难易度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学习的实际;严格监考要求,客观评定成绩,强化质量分析,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六十条 教师教学评价。学校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领导、同事、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教师教学评价制度,每学期通过问卷调查、听课、谈话、家访等方式了解教师教学情况,综合每位教师的教学情况、教学业绩、教研成果等,对其进行一次发展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十一条 普通高中要利用学分评价手段来管理学生的学习活动和学习状况,通过课时记录、学习过程表现和模块考试结果三个方面,对学生各学科模块学习进行客观、准确、科学的评价,以促进学生学习。同时,还要利用学分管理手段来管理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新课程关于学生成长记录和和安徽省关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要从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开始,做好原始素材的收集、整理、评价、填表及建纸质文档等工作。有条件的学校要努力创建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利用计算机管理,方便师生操作,丰富文档的形式与内容,切实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度。

第六十三条 教学奖励制度。学校应建立“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对教学工作负责、教学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对学习成绩优秀、进步显著或有专业特长的学生给予表彰。教育局将实施“从生源质量看高考终端”教学评价,对高考成绩相对提升明显或高考成绩实现新突破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章 教研与培训

第六十四条 发挥教研部门作用。县教研室要发挥研究、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教研员要经常深入到学校听课、评课、调研常规教学,每学期听课40节以上,并完成一篇调研报告;学校教导处和教科室是学校教科研中心,负责全校教科研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教研组是教科研的基地,接受校教导处和教科室的指导,承担教育科研任务的具体实施。

第六十五条 常规教研活动。教研组每周要安排半个工作日作为教研组或年级备课组常规教学教研活动的时间,每次活动要做到“四定一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专题,有记录。教研组和备课组要认真组织好上研究课、听课、说课、评课等系列活动,每次活动组长要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教导处要不定期抽查。

第六十六条 开展校本研究。校本教研是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校本教研工作,是教师专业发展最重要的途径,学校要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要以校本研究为载体,积极开展专家引领、同伴互助、个人反思等多种形式的校本教研活动,使教师真正成为“研究者”,通过校本研究,让教师学会在行动中研究,在研究中反思,在反思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要通过校本研究,使教师群体率先成为优秀的学习型组织。

第六十七条 积极开展主题研讨活动。学校学科教研组和年级备课组每月或每阶段要有一个教研主题,以课例为载体,组织新教师上合格课、中青年教师上研讨课、骨干教师和高级教师上示范课、同年级教师同课同讲、同课异上等,使教师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第六十八条 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各校要引导教师或教研组围绕教学常规开展项目研究,在一定阶段内关注一个问题,如学法指导、学习诊断、作业设计、命题研究等,有目的地组织教师研究教材,研究教学过程,研究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等,预设策略,加强理论学习,开展同伴互助、课例研究,以教学研究提升课堂教学有效性,构建高效课堂。要加强课堂教学评价分析技术、诊断技术和辅助教学技术的学习与掌握,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升教师的课堂教学效率,做到“学在课堂、练在课堂、反馈在课堂,矫正在课堂、巩固在课堂、提高在课堂”。

第六十九条 加强校内外听课学习管理。各中小学要根据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修订完善公开课、听课和评课制度。每学期每人至少开设一次公开课,这项内容要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每周行事历。中小学领导班子成员兼课率必须达到90%以上,授课量不少于教师平均授课量的三分之一,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节,其他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学校中层教学教研业务领导、教研组长和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要不少于15节。从教不满五年的新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要适当增加。教研组长要加强对本组成员听课、评课的组织。听本校教师的课,应在教研组教研活动中组织评课,并有评课记录;加强校际教研。各校应积极主动与兄弟学校建立校际教研关系,经常开展跨区或联片协作、联谊式教研,共同合作,相互开放,交流信息,共同发展;学校要积极学习和引进外地先进教改经验,发现和培养本校的教改典型,做好教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促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师外出听课、参加培训学习,返校后要落实“四个一”:即作一个专题汇报,交一份学习心得,上一节汇报课,交一份教案,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 充分发挥名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专业引领作用。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每学期要开设一次以上的面向全县教师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或教学理论讲座;高级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县级骨干教师每学期要开设一次以上的面向全校或片区教师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或教学理论讲座;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引领实效性强、效果良好的教育教学实践。

第七十一条 积极开展读书活动,构建学习型校园。应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鼓励教师多读书,读好书,努力提高教师人文素养和业务水平。要引导和鼓励教师了解和掌握教育、教学改革的动态和信息,开拓获取现代教育资讯的渠道,学习新的理论,关注新的科研成果。每个教师每年至少要订阅一种以上本专业的报刊资料。

第七十二条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研究要向教学实践回归, 以教学问题为起点, 以改善教师的教学行为、完善学校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为归宿。1、教师要围绕校本管理、校本课程、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校本评价等方面积极探索,使课题研究成为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支撑,从而把“本土化行动、低重心运转、小步子发展、实效性评价”的科研工作思路落到实处;2、大力落实“问题就是课题,反思就是研究,成长就是成果”的科研理念,扎实开展课题研究,立足教学实践选择真实而具体的问题作为课题进行研究,认真探索科学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策略,在实践中反思,在反思中完善,有效解决教学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课题研究成为促进“实施有效教学、构建高效课堂”研究活动的重要举措,从而逐步形成“课题从课堂教学中去选,研究到课堂教学中去做,答案到课堂教学中去找,成果到课堂教学中去用”的研究文化;3、坚持以“短、小、实、快”为教育科研工作指导方针,促使广大教师破除教育科研“高不可攀”的神秘感,引导教师形成“为自己而研究”的课题意识,按照“小步子、低台阶、快节奏、求实效”的原则开展课题研究,让教师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分析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自身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对出现的教学问题进行探究,对积累的教学经验进行总结,逐步掌握教学规律,形成教学思想,在实践、探索、反思中提升自己的教学核心能力,从而使课题研究成为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4、学校教科室或教导处要做好课题的申报、立项工作,并对教师的研究工作给予有效的指导。严格立项申报程序,切实增强课题研究的针对性。提出问题,确立课题,认真选题,搞好论证,严格评审,及时公布;切实加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课题研究的实效性。制订研究方案,组织行动研究,加强过程指导,深化课题研究;做好结题鉴定,推广优秀成果。

第七十三条 加强校本培训。学校要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近期和中长期教师培养计划,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校本培训活动。每学期小学、初中教师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校本培训时间不少于48个学时,每年要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72个学时。高中教师参加网上培训,培训时间要达到相应的学时。教师每学期要完成“六个一”的培训任务:读一本教育理论书籍并上交一篇读书笔记; 上好一节教学公开课;编制一套有较高水平的试卷;交一份用于评比或交流的教学设计或多媒体教案; 参与一个教学研究课题;有一篇教学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并鼓励在有关教育报刊杂志上发表1500字以上本学科教学论文。

第七十四条 强化教科研管理。要明确教科研与提高课堂教学实效的关系,要完善教师教科研工作制度和教科研工作考核方案,要确保教科研经费的保障机制,学校对教师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要加大奖励力度。

第十四章 督查与结果运用

第七十五条 各校要成立有校级领导、教务处、教科室相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常规督查小组,制定相应的督查评价方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师的备课、上课、听课评课、作业批改、学生辅导和教研活动等工作进行每月一次全程督查,实行一查一通报,一查一整改,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六条 在常规检查以外,学校还应通过对教师课堂教学、纪律考勤、期中和期末质量检测,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等多方面,对教师进行学期教学情况综合评价,并将各项检查结果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七十七条 教育局将完善教学常规管理督查、视导机制。通过调研视导,加强对学校贯彻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做到有检查、有反馈、有结果、有通报、有处理。

第七十八条 1、各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对教师教学常规工作进行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表。期中期末质量检测后,教务处进行全校性的教学质量分析,对于质量检测成绩出色或者明显不足的学科要详细记载。学校要把自查结果通过教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及时反馈。并把自查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以及绩效工资的发放等挂钩。

2、县教研室将以常规调研为主渠道,每学期间周对全县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进行视导,视导结果向教师本人及学校相关领导反馈,激励先进、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学校要将教研室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好的方面要继续发扬,不足之处要努力改进。教研室对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视导结果纳入年终教育督导评估计分。同时把涉及到教师个人的视导结果要汇总到局人事股,与其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和绩效工资发放等挂钩。公开课、备课、作业、参加教研活动等检查结果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列入当年评优评先行列,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全校教师不合格人数达五分之一,教导主任不得列入当年评优评先行列;全校教师不合格人数达四分之一,教导主任和分管副校长不得列入当年评优评先行列;全校教师不合格人数达三分之一,教导主任、分管副校长和校长不得列入当年评优评先行列,同时,中心校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要向局党组说明原因并上报整改措施,该中心校当年不得评为“教学管理先进单位”。

3、县教育局每学年组织一次教学质量监测,对教学质量出色的学校给予表彰,对有突出问题的学校进行告诫。教学质量监测结果纳入年终教育督导评估计分。教学质量监测结果列后三位的学校不得评为“教学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4、县级学检查中,对教学常规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该教师本人不得列入当年评优评先行列,涉及到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教学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归教育局。

第八十条 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可根据其教学特点参照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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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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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

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

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

“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古树保护:古树名木原地保护

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设损绿毁绿举报热线

“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且不得低于原来标准。合肥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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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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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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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23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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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xx] 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xx]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

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下同)、身份证(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身份证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

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

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

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为一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警)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

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最高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两人以上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购房人占所购房屋价值的份额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

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

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xx

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购买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

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xx年1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xx]1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29号)、《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45号)、《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3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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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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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正式实施

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市民热切关注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揭开神秘面纱,《焦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焦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为慎重稳妥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分析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在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基本稳定基础上,制订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最终,经前期面向全市人民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细则》和《规定》正式出台,新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以及私家车合乘拼车都作了明确规定。

哪些车符合网约车条件?

根据《细则》,网约车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价格应高于本市现有巡游车主流车型裸车平均价的1.3倍以上,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哪些人能做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了拥有一辆满足要求的车辆外,还得持有本辖区居住证,并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同时,驾驶员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得有什么证?

符合要求后,网约车驾驶员或是所属的平台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运价怎么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实施前一个月通过网络平台,明码标价,向社会发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具备什么资质?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焦作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此外,网约车经营者需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到期后可换证。

怎样才算拼车、顺风车?

关于拼车、顺风车,《规定》中明确表示,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仅限在上下班通勤合乘或节假日合乘,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同城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4次,异地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担方式、安全责任等。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对于违犯《规定》的,将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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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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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火警事故

1. 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并注意兼顾厂房安全,否则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部门主管和并做好相关工作。

2. 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

3. 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应:

3.1 火速打电话至119,并集合各部门义务消防员或请求支援。

3.2 同时通知景区内人员或其他重要干部集合员工救火,发挥消防编组功能。

3.3 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

3.5 通知派出所协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3.7 注意警方处理时,亦不能破坏现场,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的认定理赔。

3.8 若于下班时间发生火警,马上扑灭并上报,若无法扑灭。立即通知119与相关人员。

第二条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如员工停止上班,则景区内的安全维护除防守的防护小组人员外,警卫人员应完成以下事项:

1. 关闭所有门窗及照明电源。

2. 将散置于室外易于被风吹或吹损坏的物品移于室内或予以固定处置。

3. 注意接听员工电话,转达公司规定的事项。

4. 遇有灾害或须支援时,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主管。

第三条 打斗事件

1.打斗或对公司人员逞凶,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2. 打斗现场若有其他人员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3. 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4. 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5.对公司人员逞凶时,应立即电请警察局派出所办理。

6. 若为下班时间,应即刻电话通知保安队长及值班干部;有安全之虑时,即刻电请派出所协助。

第四条 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 管制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 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员和景区主管前来支援处理。

4. 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 将状况报告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主管。

第五条 打劫被盗事件

1. 发现可疑人物,应与班长或与警卫人员联系并一人监视。

2. 发现景区物资被盗,急按报警器和警铃,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

3. 保持被盗现场。

第六条 意外事故

1. 景区员工或外来人员打架闹事,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劝导,避免事态扩大。

2. 员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资源部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3. 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4. 及时报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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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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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了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xx〕5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xx〕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购房的形式,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4、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一般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四种情形构成,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州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3年及以上,且现在户口为南湖区居民户口。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3、属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7、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

4、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

(三)纳入或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参加过房改购房,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造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5、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及复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对外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嘉兴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家庭成员持有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如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工商)、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xx〕13号)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务、社保和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审核。由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区政府根据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符合条件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大于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家庭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对未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参加摇号后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取消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自主选择。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申请家庭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发证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自然取消。如申请家庭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取消下两个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视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选房的申请家庭,应在《准购证》上通知的有效期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购房合同中应注明保障家庭可享受面积、超面积、上市最低补交款及补交比例等内容。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住房管理部门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征收)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购买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6平方米及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人在公示截止日后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申请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人一人,则保留该家庭保障资格,由该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申请人并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人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住房管理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申请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或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实物购房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须按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

3、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超面积价格)。

(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4、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商品住房价格波动联动的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物价部门经批准后对外公布。

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所购买普通住房成交金额(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低于可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的,则按成交金额发放货币补贴。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六、上市准入

1、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3、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单身购买且发生继承时仍为单身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房屋所有权人因继承(非单身购买)、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须按上款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货币补贴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愿意将房屋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不愿意将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产权调换的房屋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并在发放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取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住房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政发〔20xx〕55号执行。

4、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7、申请家庭成员现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丧偶或离异,其农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继承的,申请家庭的宅基地情况由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现全部是居民户口,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迁,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9、申请家庭声称已退出房改房,但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不予认可。

10、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1、父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子女作为家庭成员被纳入保障人身份,当子女成立自己的家庭或者单身(33周岁及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且当时享受保障面积不计入现在的保障面积)。

12、截至审核名单公示日,家庭成员名下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一般不得申请(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由民政局告知申请家庭)。

1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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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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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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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技术,服务,全文共 9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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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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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98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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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校的管理,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校领导的管理常规

1.认真执行法律法规。

学校领导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规定,依法治教,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学校工作规范和良好的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个方面。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分工负责学校工作。

学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外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是学校一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工作计划实施,对分管领导和校长负责。

规范学校领导职数配备和内设机构设置。

(1)普通中学、完全小学配备校级领导3人,内设机构为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高中(完中)学校在24班以上的,可增设学校办公室;达30个班以上的再可增设科研处。

各内设机构可配备领导1-2人。

农村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 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乡镇中心小学设教学总辅导员1人,列入教务处成员,各学科辅导员由学科教研组长兼任。

(2)学校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建立。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可以相互兼职,也可以由教师兼任。

3.建章立制,依法治校。

学校领导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教育规律制定和健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要结合本校实际,首先制定好学校章程,使之成为学校管理的基本法;在学校章程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制定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财务财产管理、校园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各种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并作为检查和考核教职员工工作的依据。

4.规范学校管理过程。

学校管理工作应包括:计划----执行----检查----总结这四个环节,构成完整的管理过程。

(1)全面规划学校工作。

学校要在发展规划的框架内,每学年(学期)开学前,要精心制定本学年(学期)学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形成学校工作计划,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印发到各处(室),组织教职工学习。

各处(室)、科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任务的分解,制定贯彻学校工作计划的方案(即工作计划),上报主管处(室)。

学校所开展的专项、专题活动也应在事前充分做好计划,按计划开展工作。

(2)全面执行工作计划。

学校工作计划确定后,分管领导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各处(室)、科组和教职工全面执行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工作。

(3)及时进行工作检查。

及时检查督促是确保各项工作计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

只有计划,没有检查,计划就会容易落空。

学校领导要建立工作检查制度,每四周要组织检查一次计划执行情况,专项工作要按完成任务的时间周期,分阶段进行若干次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通过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

(4)及时总结反馈。

学校各项计划任务完成后,校长或分管领导要认真总结计划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工作计划执行效果的原因,为制定新的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学校各方面工作,每学期要总结评比一次,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5)建立值日(值周)制度。

要建立学校领导值周、教师和学生干部值日制度,用专用的值日(值周)记录薄检查记录师生出勤情况、教育教学活动情况、卫生情况、安全情况和学校内务情况以及当天学校的大事,作为学校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妥善保管。

5.切实做好开学工作。

新学年开学前,学校要抓好学生入学、招生和新生编班工作;落实人事、教学和生活用房及设施安排。

学校领导要组织人员清理校园校舍,检查和维修校舍、课桌,打扫环境卫生,清洗食堂炊具餐具;组织购买课本和办公用品,印发“三表”(校历表、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充分做好开学准备工作。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校长要组织领导成员,对各处(室)、科组、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工作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一是学校行政会每周一次,由校长主持,分管领导分别汇报本周学校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周工作思路,研究确定下周工作项目(周计划);二是班(年级)主任会议间周一次,由分管德育的副校长或学生处主任主持,班(年级)主任汇报班级管理和学生思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学生德育工作中的新动向、新问题。

三是间周一次教研组长会议,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主任主持,主要是了解和研究教学进度和教学问题,研究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办法;四是间周一次班会,由班主任主持,班主任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或班级实际,选定班会主题;五是间周一次团队会,由团干部或少先队辅导员主持;六是至少每期一次教代会(规模小的学校召开全体教师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校长主持,主要内容是:

校长做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上届教代会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教职工的办学意见、讨论通过学校经费支出预算方案和重大事项。

七是校会,每学期1-2次,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由校长或副校长总结本学期(阶段)取得的成效与经验,总结表彰先进,提出下学期(下阶段)目标、任务和要求;八是要认真执行升降国旗制度,每天升降国旗,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学校领导或聘请上级领导、先进典型作“热爱祖国,立志成才,报效国家”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九是每学期一次的开学(毕业)典礼和表彰会。

十是定期组织召开全校性或年级性的专题教育会。

学校领导要充分做好工作例会准备工作,提高会议质量。

凡是会议都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7.实行民主管理学校。

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发扬民主作风,办事公道,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依靠教师办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要经常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依靠他们贯彻落实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基本要求,尽心尽力为教师排忧解难,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要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每期结束时,要组织教师代表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布一次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公布审核情况。

8.妥善安排期末工作。

要认真组织期末复习考试和学期结束工作,教师、班主任、科组和各处(室)要认真写好工作总结,上交学校;学校要认真总结本学期工作的措施、经验和成绩,形成书面总结,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领导要督促班主任认真填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督促有关人员收集、保管好各种资料图表,妥善保管教学仪器、设备,安排好师生的假期生活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9.抓好档案资料管理。

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固定资产档案、证件(土地证、房产证、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办学章程等)、合同、协议、财会档案等重要档案要有铁柜存放,专人保管;党政档案、师生档案、教学档案、值周(值日)记录、会议记录、各种规划(计划)、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等要按年度分类立卷,专人专柜保管。

规模较大的学校要设有档案室,一般学校应有专门档案柜。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二、教职工的管理常规

10.抓好政治业务学习。

每周组织一次教职工政治或业务学习,围绕中心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政治理论、教育理论,学习教育教学改革先进经验,不断增强教职工的政治敏锐性,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教育理论水平。

11.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要根据学校教学实际和教师的实际,选定培训专题,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目标,激励教师自学、自练,不断提高岗位能力;实行师徒结对的带训制度,加快新教师成长;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进修,不断提高教师学历水平;积极开展校本教研,引导教师开展教学总结反思,发现教学上的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开展行动研究,促进教学问题的解决,不断提高教师教研的参与面和实效性。

12.抓好师德教育工作。

要经常性地根据教师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准则、教师工作纪律,学习先进教师的事迹。

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师德考核评价要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凡是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要积极开展“七好教育”,教育全体教职工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13.督促教职工履行职责。

按照国家要求,督促教职工遵纪守法,执行岗位职责和师德规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不得歧视、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停课,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14.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根据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和教师与员工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和教辅人员岗位,制定好各岗位条件和岗位工作要求。

在此基础上,推行教职工竞争上岗和岗位目标责任制。

对履行岗位目标责任好,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岗位责任的,要坚决调整其岗位。

15.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

学校应建立符合教师和员工工作特点的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

教职工请假审批:小学教职工请假3天以下的由校长审批,4至7天的由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审批,8天以上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学教职工请假7天以下的由校长审批,8天以上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有在编不在岗的或辞职的,学校都要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6.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学校应以“一人一档”的办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存档内容包括: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习进修证明材料、个人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材料、出勤情况、教学成绩统计、奖惩材料、年度综合考核表等等。

三、学生的管理常规

17.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入学、转学、休学、毕业(结业)手续完备。

中小学均不实行留级制度。

严格控制学生休学和流失,不得借故迫使学习困难的学生转学或退学,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和复读生。

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学生学籍。

要健全学生转学登记制度,学生转出要出具转学证明,特殊原因须要休学的出具休学证明,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转学证明接收外校(外地)学生,并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新学期开学时,要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学生注册手续,一式两份,一份存班主任,一份交学校,学校按年级按学期装订成册备案。

18.规范学生的编班。

小学编班每班原则上不得超过45人,中学编班每班原则上不得超过56人。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编重点班、快慢班和尖子班。

公办中小学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

开学时班主任要按学生的视力、身高等情况及时编排好学生座位表,以后每个月调换一次。

19.加强学生考勤管理。

实行每课考勤制度。

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检查人数),记录迟到和缺勤学生名单报班主任;若发现有无故缺课(旷课)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了解原因,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自习课由班主任或班干部考勤。

班主任要加强检查,经常掌握学生出勤情况。

四、德育工作的管理常规

20.健全德育工作网络。

要建立和健全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 团队组织—思想政治(品德)教师---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学校德育工作网络。

各学科教师要充分利用课程的德育因素,把德育有机地渗透到学科教学之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的育人功能,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教辅人员和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以自己的言行教育和引导学生,做到服务育人。

21.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以“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以主题活动为载体,以课堂为主渠道,根据未成年人的思想实际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优化德育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加强“三生教育”,帮助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教育学生认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范。

要以诚信教育和养成教育为重点,加强教育,严格训练,注重实效,完善学生操行考核办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22.开展多种教育活动。

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班、团、队、学生会活动、传统节日纪念活动和专题教育月活动;组织学生按规定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要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23.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

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小学应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和诚信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

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

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

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

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24. 扩大学校横向联系。

要建立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制度,聘请校外教育辅导员和当地有关方面人员参与学生教育工作;要定期家访或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帮助家长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

五、教学工作的管理常规

25.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学校工作要以教学作为中心。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每个学期都要及时订购教材和教学参考用书,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研究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并严格贯彻执行。

开齐开足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订足订齐教材,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停课或提前结束授课。

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停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

26.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严格执行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

学生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小时;中学不得超过7小时。

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为10小时,初中为9小时,高中为8小时。

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27.规范教学工作管理。

学校要加强教与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备课(预习)、上课(听课)、演示实验、分组实验、辅导(复习)、布置作业(做作业)、课外指导(课外学习)、教学改进(学习改进)、成绩考核等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要求。

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特别要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与质量分析的要求;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形式要多样,数量要适当。

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作业负担适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一个小时以内;初中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不超过两个小时。

28.规范进校书刊管理。

教学用书由学校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向合法的发行部门征订;学生学习用书(教学辅导资料)由学生在省教育厅统一公布的学生学习资源目录中自愿购买,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为学生订购。

坚决杜绝进校书刊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29.落实教学工作检查。

要经常采取自查、互查、领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加强师生双向交流反馈,及时了解学生课堂学习质量,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要落实听课制度,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15节,年级组、学科组长以上每学期至少听课20节,小学校长每期听课至少25节,中学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20节。

教师和领导听课、评课均要有记录。

30.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学校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抽样检查教与学的质量,并认真进行质量分析,找出影响教学质量全面提高的原因,提出改进教学和学习方法的意见,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

31.改进和完善评价制度。

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按照新一轮课程改革的要求,更新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全面地、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

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师工作和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要通过检查评价,营造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的和谐环境,鼓励全体师生走向成功。

32.加强教育教学研究。

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教学研究计划,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以校本教研为重点,以教学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教师为研究的主体,每学期每个教师都要有目的(解决自己教学或班主任工作中的某个问题)、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鼓励教师总结教研成果,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教研组集体备课由教研组长主持,每周不少于2小时。

教研活动包括开展研究课、集体备课、交流校本教研的经验等等。

六、体育卫生工作的管理常规

33.落实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按规定开设体育课和健康课,积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推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不断增强学生体质。

34.举办学生运动会。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学生体育运动会。

35.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

要开足课时,并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每天安排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36.落实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增强师生的卫生意识,培养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完善卫生设备设施,为断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和质量。

37.搞好卫生保健工作。

办有食堂的学校,要设立卫生监督员,每天都要对供应给学生的食物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把好采购关、清洗关、制作关,切实防止病从口入,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食堂工人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

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对残疾体弱和患有疾病的学生应提醒其监护人加强医治,并加强心理健康指导。

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病等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

加强预防艾滋病教育。

38.搞好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校园、校舍、学生宿舍要坚持“每天两扫、每周大扫”的校园校舍打扫制度,并有相应的分班、分区保洁措施,消除脏、乱、差和卫生死角。

每学期开学前、洪灾后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应对校园校舍进行全面清理和消毒。

七、艺术工作的管理常规

39.执行艺术教学计划。

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课程计划,开足艺术(美术和音乐)课,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艺术素养,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40.举办全校艺术节。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艺术节,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

八、安全工作的管理常规

41.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制定安全工作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

42.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震、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等教育,开展相应的自救技能演练,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3.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建立学校值班巡逻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巡逻。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外地参观游览。

经批准后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监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实行寄宿制的学校要加强和改进学生宿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携物、安全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学生宿舍内不准随意乱接电源和使用电器。

44.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

要建立校舍、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每次检查均应有记录。

学校不得使用D级危房。

45.实行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处理,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分别向医疗部门、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报告。

九、校园的管理常规

46.合理配置校园设施。

校园建设必须做好整体规划(要有整体规划图),布局合理,各种设施的配置要简朴、实用、美观、引人向上;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和绿化区区分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环境安静、和谐、健康。

学校建筑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做到墙壁洁白、地面平整、屋面不漏、门窗完好、排水畅通。

47.配齐教育教学用房。

学校在保证足够的教室、实验室的前提下,还要配置有办公室、阅览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卫生室、仪器室、音乐室、劳动技术教育室、团队活动室,条件较好的还应配置语音室、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等。

48.搞好校园绿化。

要按照学校总体规划绿化校园,多种花草树木,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

校园绿化要平衡协调、错落有致;要落实专职或兼职护理人员,努力创建四季树常绿、花常开的校园。

49.搞好校园景点的设置。

要把校园景点设置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根据校园的特点、学校的办学理念、学校的传统和学校的精神,精心设计校园景点(包括假山、花园、花带、花圃、亭台、塑像、文化广场、宣传长廊等),美化校园,提高环境育人的功能。

50.保持校园整洁美观。

围墙要完整,校门要端庄,校牌要得体,校训、校风要体现学校的特点,并书写在校园显目位置;旗杆位置要适宜,旗坛要规范大方;世界地图和中国地图的设置和教育方针的书写位置要恰当。

校内主要通道要平整、开阔、硬化。

校园要净化,师生不得乱丢果皮、纸屑、垃圾,不乱画墙壁,不随地吐痰,不在门口过道堆放杂物。

51.规范室内布置。

教室布置要体现学段、年级特点,课桌椅(凳)整齐规范,物体安放有序。

办公室内要清洁,摆设要整齐有序。

52.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在校门周围聚集闲逛。

不允许在校园内和校门口摆摊设点,不准在校园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燃放鞭炮和放养牲畜。

严禁在校内从事有毒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它封建迷信活动。

十、财务财产工作的管理常规

53.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方案。

要根据国家和省州规定,科学、准确地编制学校经费支出预算方案,经教代会审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54.规范学校财务管理。

要按照《会计法》和《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记账,完善、落实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严禁搞假票和假账。

学校会计(报账员)每月应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向学校领导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

55.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亮证收费,接受监督。

严禁学校和教师乱收费。

56.规范物品采购。

学校大额物品采购、工程建设都应通过校务会议、教代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固定资产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

食堂食物采购每天应公布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

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的,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57.健全财产登记制度。

学校要设立财产登记制度,把学校固定财产一一登记在册(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并落实专人管理。

教职工借用财产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

已报废的财产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注销。

十一、后勤工作的管理常规

58.坚持服务育人宗旨。

后勤工作人员要树立为师生服务和服务育人的思想,加强食堂、宿舍、生活设备设施和校园环境管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工作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59.加强设备设施管理。

学校的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的教育,提高学校各类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60.搞好勤工俭学工作。

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和劳动实习基地,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努力改善学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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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5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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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是学校的中心任务,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管理是教学质量的保证,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关键。为使我镇小学教学常规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镇小学教学改革健康深入地发展,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曹甸镇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学校领导者、管理者和教师在完成本细则要求的同时,鼓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出自己的工作特色,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

一、课前准备:

1、开学前组织教师学习课程标准,了解课程理念,明确课程要求。

2、通读全册教材,熟悉内容体系,了解教材编写意图,明确本册教材的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明确教材各单元知识的联系与衔接。

3、拟订学期教学计划:包含[⑴教材分析,⑵学生情况分析,⑶学期教学目标,⑷提高教学质量措施,⑸分配教学时间和教学进度,⑹确定教学研究内容。]

4、要整组(整单元)备课,从知识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统筹安排每课时的知识重点。

5、超前备课不少于3节,不能临教临备,更不能教后补备。

6、上课前,要复读一遍教案,以进一步熟悉教案并作教前修改。

7、教师上课前要准备好教学用具(如作业本、小黑板、实物、课件、电教仪器等教具)。

8、有课必备,语数英学科和其他专职教师,必须有详案,其他兼职教师应有不拘形式的备课。

9、加强共享教案的管理,防止不备课现象。共享教案要留页面的1/5供个人增减,1/5供课后反思之用,重在体现个人增减和课后反思。教案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共享教案必须有二次书面备课。

10、正确对待教学参考资料和他人经验。一是要先“钻”后“参”,不能以“参”代“钻”;二是对他人经验(或优秀教案)应联系实际,分析研究,消化吸收,不能照搬照抄。

11、对自己过去的同课教案,可以作为参考,要结合不同的班级实际及课改要求,做到“教老课,有新意”。切不可“陈案再现”。

12、备课时教师心中要有学生,要把“假如我是学生”作为座右铭。既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把握教学最佳时间的教学密度,完成教学任务,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选择教法与学法。

13、根据社会环境、学校、学生及教师本人等方面的优势,努力开发与利用课程资源。教案中要体现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

14、课时计划(教案)。应包括:

⑴课题;⑵教学目标(要求);⑶教学重点、难点;⑷教学准备;⑸预习要求;⑹教学进程;⑺作业设计;⑻板书设计;⑼教后反思。

15、做好集体备课工作。学校每两周组织一次集体备课,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做到“三定”(定时间、定课题、定主备中心发言人)认真研讨,集思广益,并做好集体备课记录。提倡同类学校开展跨校集体备课活动。

二、课堂教学

16、教师在上课铃响前一分钟到达教室门口,巡视学生准备情况,使其安静;上课铃响,进入教室,师生问好后开始上课。要充分发挥专用教室的作用,信息技术、科学(自然)、体育、综合实践活动等,要根据内容的要求到专用教室、地点上课,任课教师应特别注意学生的安全,加强安全教育。

17、发挥课堂最大教学效益,进教室上课要关闭通讯工具,无特殊情况办公室不叫接电话,不会客,不走出课堂,准时上下课,保证学生课间活动时间。

18、运用启发式教学,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发学生求知欲,关注学生“三维目标”的培养。

19、构建和谐课堂,努力创设宽松、愉悦的课堂学习氛围,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让学生多动脑、动口、动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

20、发挥课堂评价激励功能,适时、适度、形式多样地激励评价学生,最大限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课堂充满活力。

21、上课时教师要做到精神饱满,不带个人情绪,站立讲课(遇特殊情况,如身体不适,应当向学生说明)。

22、教学要用普通话,语言要准确、精炼、生动,教态要端庄、亲切、自然。

23、讲究教学方法,使复习、新授、作业等教学环节有机结合,努力使教学过程整体优化。

24、要切实重视在教学中教给学生学习方法,不仅要学生学会,更要使学生会学,做到因材施教。

25、精心设计有价值的课堂问题,问题要提在关键处,问在点子上,要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尽量少用集体回答的方法。鼓励学生质疑,允许学生提出不同意见。

26、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多媒体上课,并熟练操作,达到省时高效的目的。

27、严格要求学生,使他们全神贯注,精神饱满。课堂秩序应始终良好,教学气氛应活泼而不乱,严而不死板。

28、要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29、布置作业要体现代表性(抓重点精练)、层次性(根据学生学力分层要求)、实践性(口头、书面、操作等形式相结合)。

30、课后简要地写出教后记(如教案实践情况,有何创新,有何遗漏待补,出现问题如何处理及教学效果等)。

三、作业与辅导

31、作业是学生巩固知识,形成技能的重要环节,是教师反思教学、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要求明确,任务清楚。

32、作业应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设计富有针对性,有弹性的作业,以适应不同程度的学生,作业形式讲求多样化,有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实践性作业等,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

33、用好语数英《小学生课堂作业本》,教师要做下水作业,并备有错题集,学生课堂作业尽量在课内完成,课间学生不做作业。

34、控制家庭作业量。语文、数学、英语以外的学科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可布置适当的其它形式的作业。语文、数学、英语可留书面家庭作业。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的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控制在一小时以内。

35、学生作业马虎潦草或不及时完成的,要加强教育和指导。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来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撕毁学生作业本,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6、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所有课堂作业要全部批改,练习册等其他作业要用多种形式批改及反馈。批改作业所使用的符号应当规范统一,批注提倡短语加等级,适当做好记录。不得叫学生批改作业。

37、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作文不超过一周,其它作业不超过一天,让学生能及时地获得作业的反馈信息。

38、教师批改作业要与学生自主评价、自主订正作业有机结合,作业中所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讲评。同时,要通过学生作业反馈的信息,及时调节教学进程,调整教学行为。

39、学习辅导要坚持以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为前提,以因材施教为原则,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自主发展为目的。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发展的机会。对学有余力或具有某种特长的学生应当加强指导和培养,为他们提供超前学习或发挥特长的条件,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促进他们脱颖而出。

40、加强对学生课外阅读的督促与指导,以保证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第一学段5万字,第二学段40万字,第三学段100万字的课外阅读任务。学校、教师要积极推荐优秀的课外阅读报刊,并动员鼓励学生、家长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自费订阅学习所需要的报刊,增加课外阅读材料。

41、对学习态度、家庭教育等因素造成的特殊生,要采取学生、教师、家庭三结合的教育办法,统一要求,检查督促,使之提高。班集体中要形成“不让一个伙伴掉队”的好班风,发挥集体舆论和群体力量,帮助特殊生提高成绩。

四、教学评价

㈠学生发展评价

42、评价学生要以《纲要》为指导,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明确评价的目的、内容,以开放、多元、多样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兴趣、习惯、方法、知识与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价。

43、重视过程性评价,采取阶段性(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和评价学生。过程性评价以各校制定的学生过程性评价方案执行。

每学期、学年结束时,教师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评价和教师的评语评价。要发挥评价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功能,使评价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44、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语文、数学、英语、四品与社会、科学(自然)为笔试科目,其他学科为面试科目。考试内容要以课程为依据,考试形式要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要建立补考制度,为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提供补考的机会。

㈡教师发展评价

45、学校及中心小学要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阶段与综合评价。

五、教学研究

46、完善教研机构,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要整合学校教导处、教研组(室)、备课组和课题组等力量,建立直接服务于教学,服务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开放的学校教研网络。教研组每两周活动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做到“三定”:定时、定主题、定中心发言人,认真研讨,并做好记录。

47、教师是校本教研的主体,是课程改革的实践者和研究者。教师应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经验,了解信息,摘录信息,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实践。

48、学校要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公费为教师订阅必要的教学刊物。鼓励教师自费订阅教学刊物,每位教师每年至少自费订阅1份。

49、教师要按要求积极参加所属教研组(备课组)的集体备课及各级各类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业务水平。

50、教师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教研组(备课组)应根据本年段的特点,重点研究一个子课题,制定研究方案,每位教师都要承担课题研究的一部分任务,及时整理研究经验,一学年结束要进行阶段性结题。

51、每位教师每学期上一节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公开课,每月写一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教学个案与反思,每学期撰写一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教学经验论文,并及时进行交流。教师应当在实践中研究学生、反思自己,既要自觉地调整自己的教学行为,又要借鉴、分享他人的经验,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52、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要做好记录和简评,并积极参加评课活动,每学期书面综合评课不少于1节。

53、学校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教学开放活动或较大规模的镇级教学研讨活动,发挥教师个人、教师集体和教研专业人员等校内外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对话机制,营造求真、务实、自由、融洽的教研氛围,为教师交流信息、分享经验、发展专业、展示成果提供平台。

54、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学校要重视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多给他们外出学习的机会,给他们压担子,带课题,促使他们专业迅速成长,成为学校业务的真正领头人。经验丰富的教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要与1至2名教师“结对子”,建立师徒关系,指导教学研究和开课,每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4次。

55、做好研究成果的资料收集工作,教师的教学经验总结材料,教学个案与反思,公开课的教案、说案及课后反思等都应及时送学校统一保存。学校要为每位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56、对教学研究取得的成果,要及时形成文字材料,并积极投稿,对在教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教学设计、教学随笔等要给予奖励。

六、管理督查指导

㈠校级的管理督查指导。

57、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四项”制度。

⑴学校领导挂学科制度。要求学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要挂到学科,深入到学科教研组、备课组、课堂,保证所挂学科的教研教学工作正常实施;

⑵巡课制度。学校要不定期经常性的组织巡课,落实教师按课表上课;学校除安排有组织的巡课外,校长每周不定期巡课不少于1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⑶课堂教学书面评价制度。学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进行书面评价不少于10节,要把评价结果交学校,作为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之一保存。

⑷随堂听课制度。学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学骨干每学期尽可能共同对本校全体教师随堂听一节课。提倡学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之间相互随堂听课。

58、加强各学科专任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各学科均衡发展。规模较大的学校,各学科要尽可能配备专任教师,教师任课尽量不超过两个学科。

59、学校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考试评价改革等。教案、作业布置与批改的抽查每学期校长不小于2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不少于4次,教导处每学期对教师的教案、作业布置与批改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抽查不少于3次。教案、作业布置批改检查的结果必须有评述性的书面语言。

60、学校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全校性教学质量抽检。并对抽查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和方法。学校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教学质量分析反馈会。

61、学校要加强对各学科的教学管理与监控,要建立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62、学校每月要把教学常规检查的结果在全体教师会上反馈一次,并做好记录。

㈡镇级的管理督查指导。

63、中心小学和辅导小学坚持“每周一校”调研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学科教研组、备课组和课堂了解学校、教师实施课程标准、执行课程计划、开展校本培训与校本教研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64、中心小学,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学校教学常规工作的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成功的经验给予肯定并及时推广。

65、中心小学每学期对所属小学的部分学科或部分小学的全学科,进行教学质量抽检,特别要加强对面试科目的抽检,每学期抽检的学科必须要有面试科目,并且逐步加大面试科目的抽检比例。对抽检结果进行评估与分析,对教学改革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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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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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责任划分

院内各办公房间及其对应的走廊、地面和窗户的卫生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清扫擦拭;领导办公室及大厅公共卫生及室外环境卫生由专人负责。

二、认真及时清扫

室内卫生清扫包括以下事项:

1、室内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及文卷柜上无杂物,室内无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2、棚顶无灰吊,墙上及墙上的粘贴悬挂物上无灰尘,墙上不得乱钉乱挂;

3、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室内、外无污渍;

4、地面清扫及时、干净;

5、桌椅、板凳、书柜、卷柜等易落灰尘的物品随时擦拭;房门拉手处、灯开关无污渍;?

6、饮水机、水杯等物品和微机显示屏、主机、键盘上无灰尘污渍;?

7、室内卫生应坚持做到每日清扫地面,擦拭桌椅,办公物品整理摆放有序;每月大扫除中应包括以上所列各项,要物见本色,窗明几净,一尘不染,无卫生死角。卫生清扫要坚持高标准,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并自觉维护和保持。

三、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为保持办公室内优雅整洁的环境,全体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保持地面清洁干净,严禁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烟头等杂物。办公桌上养花需配托盘。

2、不得从窗户向外倒水,扔杂物。下班前应将办公室窗户关严锁好,防雨、防盗。淘汰清理出的物品应放在垃圾筒内,不要随处堆放。

四、检查与考核

1、办公楼卫生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列入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由纪检组长牵头,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科、所参加检查、评分。

2、评分结果每月在全场进行公布,并由考评小组将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与考核工资挂钩。

3、凡违反第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扣发全单位考核工资人平5元;凡违反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扣发责任人考核工资10元。

4、各单位可根据以上考评办法细化、量化和切合实际的二级考评办法,并认真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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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4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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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198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根据《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当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50%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者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当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者用集资办法解决。

第三条 设立集市,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建、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章 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县长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者穿着标志服。

第四章 集市入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有、集体企业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当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当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当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当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当出示车辆牌证。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退休职工、待业青年、无业居民,不准在集市设摊营业。

第十五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对同意设摊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行医和卖药人员等,按证换发设摊证和场标;临时照顾设摊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临时设摊证和场标。

第十六条 设摊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证和管理。

第五章 交易活动和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准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商品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随地设摊;批量交易的只准在指定的贸易货栈、批发市场和集市内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本市粮店、商店、菜场以零售价格购得的商品,加价后再在本市集市上出售。

第二十条 凡在集市进行批量交易,均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作为进货者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必须有进货凭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帐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按质论价,买卖公平。

国有、集体企业在集市出售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规定。

个体工商户出售从国有、集体企业批购的商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出售自产或者自行组织的商品,政府物价部门有限价规定的,应当执行限价规定;没有的,由购销双方自由议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营副食品、食品和饮料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

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第六章 集市管理费和兽医检疫费

第二十四条 集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大牲畜,国有、集体工业销售自产产品,国有、集体商业销售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1%计收。

(二)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个人出售工业品、手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2%计收。

(三)凡经营修理服务业或者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计收,行医、卖药的按营业额的2%计收。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商业受命出摊营业,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可以免缴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兽医检疫费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兽医检疫部门在检疫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 收取集市管理费及兽医检疫费时,必须发给与收费额相同的收据,收据上必须有收费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集市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市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乱收费和徇私舞弊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第七章 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者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处以商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固定商贩,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予以教育;不听教育的,处以当天商品销售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处以商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四)偷逃集市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以根据情节,加处应交管理费1至5倍的罚款。

(五)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者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出售不准自由上市交易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如商业部门需要,可予收购;已售出的,处以销售额50%以下的罚款。

(七)从本市粮店、商店、菜场套购计划粮食或者工业品、农副产品,在集市上加价出售或者换取其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八)买卖计划票证或者以票换物的,没收票证、商品及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九)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的,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屡教不改的,处以出售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其中属工商企业或者有证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或者卖药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由计量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假公济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是派驻干部,由派出部门进行处理;是集市协管员,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及时撤换;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菜场附近交易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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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7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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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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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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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xx年7月7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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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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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值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经员工通道出入,同时打卡备案。

3、做到无条件服从上级分配,听从上级管理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值不准离岗)。

5、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6、接触客人要十分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7、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8、当值时不得聊天、阅书报、写私函、听耳机、吸烟、吃零食、打私人电话,并谢绝来访,如属要事,要保安部当值负责人批准方可。

9、当值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

10、当值时不得利用个人职权与客人进行任何私人交易。

11、当值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费或礼物。

12、当值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13、严禁当值时随意离岗,如需吃饭、喝水、去卫生间,需领班批准并派他人替岗后,方可进行。

14、殊情况,严禁使用酒店客用设施。

15、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16、一旦发现火警,无论程序大小,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

17、熟悉酒店各部门出口通道,包括员工通道、客用通道、消防通道等。

18、无特殊情况,不得私入客房、仓库、办公室、厨房、服务员工作间等。

19、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20、当值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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