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规章制度(合集15篇)》
工资规章制度(通用15篇)
工资规章制度 篇1
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集团企业及各成员企业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制定原则
(1)竞争原则:企业保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2)公平原则:使企业内部不同职务序列、不同部门、不同职位职工之间的薪酬相对公平合理。
(3)激励原则:企业根据职工的贡献,决定职工的薪酬。
第3条适用范围
本企业所有职工。
第2章薪酬构成
企业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或职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职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第4条企业正式职工薪酬构成
(1)企业高层薪酬构成=基本年薪+年终效益奖+股权激励+福利
(2)职工薪酬构成=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各种福利+津贴或补贴+奖金
第5条试用期职工薪酬构成
企业一般职工试用期为1~6个月不等,具体时间长短根据所在岗位而定。
职工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70%~80%,试用期内不享受正式职工所发放的各类津贴。
第3章工资系列第6条企业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将企业的工资划分为行政管理、生产、营销、后勤四类工资系列。职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表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行政管理系列1.企业高层领导2.各职能部门经理
3.行政部、财务部、业务部所有办公室职员生产系列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所有职工(各部门经理除外)后勤系列一般勤务人员如司机、保安、保洁员等第4章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确定
第7条基本年薪是高层管理人员的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是由个人资历和职位决定的,该部分薪酬应占高层管理人员全部薪酬的30%~40%。
第8条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由薪酬委员会确定,确定的依据是上一年度的企业总体经营业绩以及对外部市场薪酬调查数据的分析。
第9条年终效益奖
年终效益奖是对高层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一种短期激励,一般以货币的形式于年底支付,该部分应占高层管理人员全部薪酬的15%~25%。
第10条股权激励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激励手段。股权激励主要有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
第5章
一般职工工资标准的确定
第11条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根据该岗位在企业中的重要程度来确定工资标准。企业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各岗位所承担工作的特性及对职工能力要求的不同,将岗位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第12条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个人工作绩效计发。企业将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其标准如下表所示。绩效考核标准划分绩效工资分为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奖金两种。
月度绩效工资:职工的月度绩效工资同岗位工资一起按月发放,月度绩效工资的发放额度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年度绩效奖金:企业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和职工一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决定职工的年度奖金的发放额度。
第13条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职工长期为企业服务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其计算方法为从职工正式进入企业之日起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可得工龄工资10元/月;工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满XX年不再增加。按月发放。
第14条奖金
奖金是对做出重大贡献或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6章职工福利
福利是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外,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所提供的一定保障。
工资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工资支付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姓名、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工资扣除的项目、金额等。
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书面委托随同工资清单存档。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部颁劳动定额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受到纪律处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变更劳动岗位和职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从其约定,可按周、日、小时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非全日制就业的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税费: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资支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拖欠工资并有意转移、隐匿资产的;
(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发现本单位有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工会在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同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区(市)以上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定期组织调查,及时向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欠薪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欠薪报告应当包括欠薪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偿还计划和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试行建筑等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方未能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 方已按期结清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分包方未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总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方或者总承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有意转移、隐匿资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财产保全。
第四章 工资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依法申请先行给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1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超过3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三)超过6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2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之外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被评为先进;国有、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晋级晋职,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年薪。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劳动者投诉举报和用人单位工会的提请处理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日,计167.4小时。
本规定所称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和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等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条 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资规章制度 篇3
员工对于薪酬的不满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人们总是存在看重自己价值、抬高自己能力而贬低他人价值贡献的倾向,所以不是觉得自己的付出与薪酬获得的绝对值不匹配,就是觉得与他人的薪酬差距没有体现出相对价值的大小。
时值年终,许多企业又要面对一片要求“加薪”的呼吁之声,然而调薪却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是“摁下葫芦起了瓢”:对一批人的调薪常常引发起另一批人的抱怨,他们感觉公司只是喜欢给“哭闹的孩子吃糖”,让埋头苦干的员工吃了亏;而那些得到调薪的员工,其实也未必见得就满意,反而为认为自己只是“争取到了本来就应得的回报而已”。于是,对薪酬实行“救火式管理”的企业就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薪酬水平越来越高,人工成本直线上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对薪酬的抱怨却越来越多。尤其是核心员工,当他们感觉公司并不能真正以对公司的价值创造大小为给付薪酬时,作为在职场中颇具竞争力的这些精英,就会率先萌生离职的念头。这种“应急式”的薪酬管理折射出企业在薪酬管理中所存在的两大失误:一是没有考虑企业到底应该为谁支付高额薪酬,二是没有针对如何实现薪酬公平性进行深度思考。
一、薪酬制度的政策性倾斜
有效率的薪酬制度所吸引的人才、倡导的行为以及奖励的技能一定是与企业战略发展导向一致的。企业的管理者可以通过确认组织中薪酬最高的那部分员工(相对于市场上的薪酬水平,而不仅是与企业内部相比)所具有的性格特征、表现出的行为与能力是否与实现战略目标需要的相一致来判断薪酬制度的有效性。
1、关注核心人才
薪酬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使企业能够将组织的有限资源聚焦于对组织核心人力资源的投入,同时能兼顾企业多数人的公平与感受,从而达到激励留住核心员工,支撑组织战略实现的目的。组织的核心人力资源可以用右图的三维模型来体现:
首先是岗位价值高。岗位的价值在不同的战略导向下会存在较大差异,以生产制造企业为例:如在市场领先战略模式下,市场开发及销售岗位就成为企业关键增值岗位,而差异化战略要求员工具有更加敏锐的市场嗅觉与营销能力,新产品开发岗位也就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
其次是业绩好。具备组织核心人力资源候选资格的人才必须要能够长期保持良好的业绩水平,在岗位上持续为组织提供高质、足量的稳定产出。
最后是能力强。能力强是承担高价值岗位责任的前提,也是保持良好业绩的基础,但现有能力水平只是能力强的一个方面,想成为组织的核心人力资源还必须具备进一步开发与提升的潜能。
岗位价值高、业绩好、能力又强的人才对组织的贡献度明显高于其他人员,企业要能够及时将组织的薪酬政策向这些核心人才倾斜。
2、激励关键行为
不同的战略导向对各岗位的绩效要求、行为要求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薪酬设计中会侧重于短期行为指标;而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则更加侧重于员工的长期行为,侧重于对长期指标的奖励。因此,企业在对以上岗位明确薪酬定位的同时,还要合理设计其薪酬结构及岗位绩效指标,以最大限度的、最长期有效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保证各岗位绩效指标对组织战略的支撑作用。
刚刚谈到的是薪酬定位的倾斜,但是否对核心人才倾斜就能够达到保留人才的目的呢?根据多次在企业开展薪酬满意度调查的经验,员工对薪酬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绝对值的偏低,而在于相对值,引发员工流失的主要原因也是薪酬的相对不公平。
二、薪酬公平性—参照系的选择
员工对薪酬的公平感源头是员工与自己所选择参照系的比较。根据员工选择的参照群体不同,可分为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管理者的薪酬决策就是在外部公平与内部公平之间的权衡。
工资规章制度 篇4
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制定原则
(1)竞争原则:企业保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2)公平原则:使企业内部不同职务序列、不同部门、不同职位员工之间的薪酬相对公平合理。
(3)激励原则: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决定员工的薪酬。
第3条适用范围
本企业所有员工。
第2章薪酬构成
企业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或职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第4条企业正式员工薪酬构成
(1)企业高层薪酬构成=基本年薪+年终效益奖+股权激励+福利
(2)员工薪酬构成=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各种福利+津贴或补贴+奖金
第5条试用期员工薪酬构成
企业一般员工试用期为1~6个月不等,具体时间长短根据所在岗位而定。
员工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70%~80%,试用期内不享受正式员工所发放的各类津贴。
第3章工资系列
第6条企业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将企业的工资划分为行政管理、生产、营销、后勤四类工资系列。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表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行政管理系列
1、企业高层领导
2、各职能部门经理
3、行政部、财务部、业务部所有办公室职员生产系列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所有员工(各部门经理除外)后勤系列一般勤务人员如司机、保安、保洁员等第4章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确定
第7条基本年薪是高层管理人员的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是由个人资历和职位决定的。
该部分薪酬应占高层管理人员全部薪酬的.30%~40%。
第8条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由薪酬委员会确定,确定的依据是上一年度的企业总体经营业绩以及对外部市场薪酬调查数据的分析。
第9条年终效益奖
年终效益奖是对高层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一种短期激励,一般以货币的形式于年底支付,该部分应占高层管理人员全部薪酬的15%~25%。
第10条股权激励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激励手段。股权激励主要有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
第5章
一般员工工资标准的确定
第11条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根据该岗位在企业中的重要程度来确定工资标准。企业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各岗位所承担工作的特性及对员工能力要求的不同,将岗位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第12条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和员工个人工作绩效计发。企业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其标准如下表所示。绩效考核标准划分绩效工资分为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奖金两种。
月度绩效工资:员工的月度绩效工资同岗位工资一起按月发放,月度绩效工资的发放额 度依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年度绩效奖金:企业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和员工一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决定员工的年度奖金的发放额度。
第13条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其计算方法为从员工正式进入企业之日起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可得工龄工资10元/月;工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满XX年不再增加。按月发放。
第14条奖金
奖金是对做出重大贡献或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6章员工福利
福利是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外,为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所提供的一定保障。
第15条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16条法定节假日
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关假期。法定假日共11天,具体如下。
元旦(1月1日)1天
春节(正月初一)3天
劳动节(5月1日)1天
清明节(4月5日)1天
端午节(五月初五)1天
中秋节(八月十五)1天
国庆节(10月1日~10月3日)3天
第17条带薪年假
员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可享受×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以后在企业工作每增加一年可增加×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但最多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18条其他带薪休假
企业视员工个人情况,员工享有婚假、丧假、产假和哺乳假等带薪假。
第19条津贴或补贴
(1)住房
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因个人原因未能享受企业宿舍的员工不予补贴。
(2)午餐
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午餐。
(3)加班津贴
凡制度工作时间以外的出勤为加班,主要指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以及八小时工作日的延长作业时间。加班时间必须经主管认可,加点、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其加班津贴计算标准如下。加班津贴支付标准加班时间加班津贴工作日加班每小时加点工资=正常工作时间每小时工资×150%支付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每小时工资×300%支付(4)职务津贴
为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高工作技能,特设立此津贴项目,其标准如下。津贴类型支付标准第7章附则第20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工资规章制度 篇5
一章总则
一条为促进我行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源分配的激励作用,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一个适应现代化商业银行运作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内部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分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思想是建立符合我行行业特点的,以基本薪酬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薪酬分配考核制度。着力优化分配资源,向绩效贡献大、岗位责任重、劳动复杂程度相对较高的人员倾斜,使员工的收入与其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业绩和其工作量、岗位责任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有限的分配资源发挥最大的调节和激励作用。目的在于把职工工资同部门经营业绩挂钩,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突出“向一线部门倾斜、向经营部门倾斜”。
三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原则
(一)基本保障原则:保障员工的基本收入,根据干部、员工岗位和贡献度确定等级,发给基本薪酬。
(二)以岗定薪原则:对不同职级、不同责任、不同性质的岗位确定不同的薪酬,岗位变动薪酬随之变动。
(三)绩效挂钩原则:员工的收入与其所在部门为单位创造的效益、经营业绩等紧密挂钩。
(四)按劳取酬原则:员工的薪酬与其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岗位责任等紧密挂钩。
四条本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是分行对行内各部门的考核,不再细分到个人。对个人的考核由各部门依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细化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部门内部绩效考核方案。
五条本方案实行百分制考核方式。所涉及的.定量考核数据均以四季度的旬平均数为基数,按季度进行环比考核。
六条本方案业务经营性指标适用于我分行公司、小企业金融一部,公司、小企业金融二部,公司、小企业金融三部,个人金融部,营业部等经营部门;
内部管理性指标适用于财务部、运营服务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等非经营性部门。
二章经营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指标
七条业务经营类指标是指:各项存款,占比为%;其中,对公存款占比%,储蓄存款占比%;、各类中间业务、新业务,占比为%。各项贷款,占比为%,对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其它贷款占比%
三章非经营类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指标
八条非业务经营部门绩效工资考核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进行。其中定性指标占比为%,定量指标占比为%。
九条定量指标细分为:①内部管理指标,占比为%;②服务质量指标,占比为%;③安全保卫指标,占比为%;④其它指标,占比为%。
十条定性指标是指各部门的本职工作完成情况。
四章考核方法
十一条各部门绩效工资考核目标的设立
(一)每考核周期期初各部门根据分行下达的总体指标,结合本部门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经分行与部门之间同协商,制定当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报分行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的更改需经本部门及分行商定,并报分行主管领导批准后,更改方可生效。
十二条考核周期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下一季度初一个月的xx日内完成,度考核于次元xx月xx日完成。
十三条被考核部门通过努力达到或超额完成期初制定的绩效考核目标时,分行根据任务完成的环比数据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分配奖励。,
工资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薪金管理规范化、国际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有关职薪、薪金计算、薪金发放,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职薪,依其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内在潜力及其担任工作的难易程度、职责轻重等综合因素核发。
第四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临时人员薪金,根据其实际状况另行规定或参考本制度核发。
第二章员工薪金类别
第五条本公司从业员工薪金含义如下:
1、本薪(基本月薪)。
2、加给:主管加给、职务加给、技术加给、个性加给。
3、津贴:机车津贴、伙食津贴、加班(勤)津贴和其他津贴。
4、奖金:全勤奖金、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和其他奖金。
第六条从业员工薪金分项说明如下:
1、本薪:本薪乃基本月薪,其金额根据“职薪等级表”的规定核发。
2、主管加给:凡主管人员根据其职责轻重,然后按月支付加给。
3、职务加给:凡担任特殊职务人员根据其职务轻重,按月支付加给。
4、技术加给(个性加给):凡担任技术部门或在其职务上有个性表现的人员,酌情支付技术加给(个性加给)。
5、伙食津贴:凡公司未供应伙食者,均发给伙食津贴。
6、机车津贴:凡业务部外勤人员自备机车者,均发给机车津贴。
7、加班津贴(加勤津贴):凡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延长上班时间,然后按实际状况酌情支付加班津贴,或按时计发加班津贴。若于休假日照常出勤而未补休者,按日发给加勤津贴。
8、其他津贴:凡上述各项本薪、奖金、津贴以外的津贴,其发给均需要由单位主管会同人事单位商定支付。
9、全勤奖金:每月除公司规定的休假日外,均无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的人员,应给予全勤奖金。
10、绩效奖金:凡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绩效奖金支领权利,其办法另行规定。
11、年终奖金:凡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及员工年度考绩等级核给,其办法另行规定。
12、其他奖金:包括个人奖金、团体奖金或对公司有个性贡献的奖金,均由董事会支付。
第三章员工薪金管理
第七条从业人员的薪金计算时间为报到服务之日到退职之日,对于新任用及辞职的员工,当月薪金均以其实际工作天数乘以当月薪给日额。若就是下旬26日以后报到的新进人员,为了便于薪金作业,合并于下月份发给薪金。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若遇职称调动、提升,从变更之日起,适用新职等级薪金。
第九条兼任下级或同级主管者,视情形支给或不支给个性加给。
第十条较低级的员工代理较高级之职称时,仍按其原等级本薪支给,然后但支领代理职称的职务加给。
第十一条有关本公司各职等人员考勤加薪规定按国际企业雇员考勤管理制中有关条款计算。
第四章员工薪金发放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薪金订为每月5日发给上月份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应扣除薪金所得税、保险费以及其他应扣款项。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领薪时务必本人亲自签章领取,如有特殊原因,然后不能亲自领取时,由部门主管代领。
第十四条领薪时,须将钱数点清,如有疑问或错误,应尽快呈报主管求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第十五条退职人员薪金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的发薪日发给,如遇有特殊状况,经批准后在退职日当天核发。
第十六条员工应对本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降级处分。
第五章员工晋升管理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晋升规定如下:
1、效率晋升:凡平日表现优秀、状况特殊者由主管办理临时考绩,给予效率晋升,效率晋升包括职称、职等、职级晋升三种。
2、定期晋升:每年1月1日起为上年度考绩办理期,每年3月1日为晋级生效日,晋级依考绩等次分别加级。
3、本公司特殊职务人员(专员、特助)其晋升等级最高不得超过本公司主管之职等。
4、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曾受累计记大过一次处分而未撤销者,次年内不得晋升职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职薪等级表”的金额及各项加给、津贴,可根据近期市场的物价波动及公司财务状况作适当弹性调整。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工资规章制度 篇7
一、薪资构成
底薪+提成+绩效+电话补贴+交通补贴
二、底薪发放办法
1、销售人员试用期内,试用期为三个月。第一个月为1000元,第二个月为1200元,第三个月为1500元,三个月工资挂帐暂不发放。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按三个月的任务完成情况一次发放。
2、对于在试用期第一月没有完成定额业绩的,按第一月的50%按月发给生活费。 对于在试用期第二个月没有完成定额业绩的,按第一月试用工资+第二月试用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
对于在试用期第三个月没有完成定额业绩的,按第一、二月试用工资+第三月的50%按月发给生活费。按业绩决定销售人员走留。
3、试用期汉螅对于连续第二个月没有完成额定业绩的,从第三个月起底薪按试用期的相反顺序递减。
4、销售人员每周上报业务进展情况(联系人。电话,地点。等情况)。 公司每月核准业绩完成情况。
三、提成发放。
提成个人收入=(当期销售额-销售定额)×提成率”。
销售定额、提成率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四、电话补贴+交通补贴
试用期满后发放电话补贴100元和交通补贴100元。
五、绩效
年度完成全年任务的,公司奖预以现金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又与销售成果挂钩;既有提成的刺激,又给员工提供了相对固定的收入基础,使他们不至于对未来收入的情况心里完全没底。正因为基本制兼具了纯薪金制和纯提成制两者的特点,所以成为当前最通行的销售报酬制度,在美国约有50%的企业采用销售公司工资规章制度百科。用公式表示如下:
将销售人员的收入分为固定工资及销售提成两部分内容,销售人员有一定的销售定额,当月不管是否完成销售指标,都可得到基本工资即底薪;如果销售员当期完成的销售额超过设置指标,则超过以上部分按比例提成。基本制实际上就是混合了固定薪金制和纯提成制的特点,使得销售人员收入既有固定薪金作保障,个人收入=基本工资+(当期销售额-销售定额)×提成率”或“个人收入=基本工资+(当期销售额-销售定额)×毛利率×提成率。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名义上实行的也是“工资+提成”的收入制度,但是规定如果当月没有完成销售指标,则按一定的比例从基本工资中扣除。例如:某公司规定每月每人的销售指标为10万元,基本工资1000元,当月不满销售指标的部分,则按1%的比例扣款。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全额提成制。
工资规章制度 篇8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切实把安全生产与员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调动全体员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各单位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兑现合理有效运行,公司成立安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范围内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检查、指导和评比工作。
第三条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按月对单位安全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日常检查考核由安全部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第四条员工总工资由固定工资、安全绩效工资、补贴三部分组成。
根据各职能科室和项目部人员的分工不同,公司额外将本人工资固定工资和补贴总额的10%—20%作为其安全绩效工资,项目部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并交由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公司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分管安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考核发表标准
绩效考核工资分为:月度安全考核工资和年度安全考核工资,月度考评绩效为个人当月工资的10%,年度绩效考核占10%。
月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按照《公司绩效工资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得分95分以上,发放绩效工资120%;考核得分80—95分发放本人绩效工资的`90%,考核得分70—80分发放本人绩效工资的70%,考核得分55—70分发放本人绩效工资的60%,低于55分的按考核实际得分乘以绩效工资为所发放的实际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工资:月度考核评分总和*年度绩效工资总和/12。
第六条各单位依据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安全考核结果进行安全绩效工资兑现,核算出的兑现结果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审签后发放。
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绩效工资的考核兑现办法。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按月提供以下主要安全绩效考核结果,并负责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人身事故、机电运输事故、“一通三防”事故、顶板事故、其它事故。
(二)本安管理体系或综合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三)“三违”次数及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
(五)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培训、安全文化建设。
第九条财务部要依据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计算员工当月的安全绩效工资。扣罚的安全绩效工资必须落实到项目部、班组和个人,严禁平均分配。
第十条考核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绩效考核制度,严把考核关,每月考核结束后,要将各种考核材料、报表、评比结果存档备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本办法修定权、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和安全部。
工资规章制度 篇9
为了公司规范管理、保障员工收益、达成公司业绩及利润指标,本着公司、员工利益最大化,制定员工工资规章;在职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则、不外泄公司机密;
1、劳动纪律:
员工上、下班签到,签到不允许有作弊现象,一经发现作弊现象,作弊人扣除奖金。
全勤奖?元无迟到、无请假、无作弊:
a、上、下班时间:上班8:30(可推迟10分钟),8:40后按每分钟1元扣。无故不上班当旷工处理,扣当月10%工资。下班17:00以后,务必签到,有工作需求,请电话签到。
b、请假及调休:请假前一天写好请假单,由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遇特殊情况,先电话告知事因,并在第二天上班时补填时补交请假单。调休需前一天填好调休单并注明事因。如无特殊情况每月每人请假及调休次数不得超过2次/三天,超过2次/三天则安双倍工资扣除。
2、发放工资时间:
按公司的效益和员工的个人表现适当发放奖励金。
a、在职人员:发放时间每月10日,发放上月1日-30日工资
b、离职人员:发放时间每月15日,发放上月的上班期工资
3、提成:(按业绩的净利润和销售产品比率提成统一规定)
、见附表一、二
、由公司现成谈好客户单子给员工 按毛利润的50%计入考核,并由该员工完成销售与实施服务工作流程;
、对二级代理:每个员工都必须执行辅助支持;
、年终奖为:按业绩进行奖励;
、舞弊现象:发现员工与客户串通或私自舞弊回扣等事宜,第一次发现扣当月提成50%,第二次发现扣当月提成100%,第三次发现扣当月提成100%,再扣基本工资50%,第四次一律扣完当月发放工资;
4、实习生、试用期内管理:
a、实习生无工资、按单提成、视总体效绩;
b、试用期7天内无工资、按单提成、视总体效绩;
c、考核其一个月,有工资,有提成。
5、固定人员提成:
月业绩发放,年终根据公司业绩发放,提高工作效率、积极调配所在部门职责;
6、饭贴及部分其他津贴和福利的发放:
a、住房补贴对象:在职三个月以上人员150元。
手机补贴:固定在职员工每人/每月20元工作日和休息时间请勿必开机(如遇关机、停机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月手机补贴)
b、两年以上工龄:公司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年终按公司业绩比率提成奖,参与保险个人出100元。其余公司补贴。
工资规章制度 篇10
为加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加企业效益,有效调动市场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销售队伍,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市场营销人员特殊的工作性质,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这一薪酬制度。
一、薪酬结构
月薪(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销售提成+激励奖+费用津贴+福利补贴
二、薪酬的说明
1.基本工资:是为了给市场营销人员带来一定的稳定感,避免人员流动频繁短期行为,从而留住优秀的业务人员,塑造稳定的销售团队。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采取与销售额、回款指标挂钩的方式进行,销售额和回款率按年度考核,年终统算发放。
3.销售提成(即佣金):是对销售人员销售业绩及回款情况的具体体现,按照销售额每年发放一次。
4.激励奖:指销售人员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特设的一种奖励形式,(核定相关指标)年终发放。
5.费用津贴:使销售人员有可能开展必要或需要的推销工作。(包括:差旅费、业务接待费、交通费及通讯费等)。
6.福利补贴:是用于提供安全感和工作满足感的,如有薪休假、养老金、失业保障金等。
三、业务人员职位资格说明
1.新进业务人员:指公司新进招聘试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2.正式销售人员:新进业务人员试用期满(3个月),能力经认可者,或有经验的新进人员经测验合格者,并且划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
初级销售员:全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
中级销售员:全年销售额达到70万元。
高级销售员:全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
四、月薪(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根据考核确定发放和提升,标准为:
1、试用人员:450元/月
2、初级销售员:600元+100元
3、中级销售员:600元+200元
4、高级销售员:600元+400元
五、销售提成
责任定额:50万元/年
1、50万元部分3%
2、51万元~70万元部分5%
3、71万元~100万元部分6%
4、100万元以上部分7%
5、外购产品部分:按照税后利润30%提成
六、费用津贴
按照销售额的百分比计算
1.金三角地区1.5%
2.金三角地区以外3%
七、福利补贴
1.试用人员:享受公司发放的小劳保。
2.初级销售人员: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3.中级销售员: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4.高级销售员: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八、激励奖
1.对新客户的开拓,有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1000~20xx元。
2.年度应收货款回收率达100%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九、绩效工资的考核
(一)责任额指标考核
初级销售员:
1.完成销售额达50万元,绩效工资发放100%。
2.完成销售额达40万元,绩效工资发放80%。
3.完成销售额达35万元,绩效工资发放60%。
4.完成销售额达30万元,绩效工资发放40%。
5.完成销售额达25万元,绩效工资发放20%。
6.完成销售额在25万元以下,绩效工资发放0。
中级销售员:
1.完成销售额达70万元,绩效工资发放100%。
2.完成销售额达65万元,绩效工资发放80%。
3.完成销售额达60万元,绩效工资发放60%。
4.完成销售额达55万元,绩效工资发放40%。
5.完成销售额在55万元以下,绩效工资降级发放。
高级销售员:
1.完成销售额达100万元,绩效工资发放100%。
2.完成销售额达90万元,绩效工资发放85~90%。
3.完成销售额达80万元,绩效工资发放75~80%。
4.完成销售额达75万元,绩效工资发放70%。
5.完成销售额在75万元以下,绩效工资降级发放。
(二)货款回收率考核
1.当年度应收货款回收率未达到95%以上,扣罚绩效工资10%。
2.当年度应收货款回收率未达到80%以上,扣罚绩效工资30%。
3.当年度应收货款回收率未达到60%以上,扣罚绩效工资50%。
十、销售提成考核
1.当年不满责任定额指标部分,则按0.5%的比例扣款。
2.销售提成,严格按照实际回收货款的总额为基准进行计提,剩余部分待货款全部回笼后再进行兑现。
3.当年度应收货款回收率未达到60%以上,停发销售提成,直至货款全部回笼。
十一、其他考核
1.客户丢失:公司确认的目标客户因销售人员主观原因,年度内提出不再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每丢失一个客户:一般客户丢失,扣绩效工资工资的20%,重点客户丢失,扣绩效工资工资50%。
2.发生呆死帐:应收款因客户拒付等原因,部分收回或无法收回形成坏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呆死帐金额1万元以下,扣绩效工资10~30%。
(2)呆死帐金额2万元以下,扣绩效工资30~60%。
(3)呆死帐金额2万元以上,扣绩效工资60~100%。
3.违反销售政策:出现与公司销售政策和规定相抵阻、相违背的现象
(1)出现协议外让利:金额1万元以下,扣绩效工资30%、金额1万元~3万元以上,扣绩效工资30~100%,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出现未经申请的退货,扣绩效工资10~50%。
4.违反财务制度:出现未经批准的各种费用等违反财务制度现象。
(1)出现未经批准的各种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2)费用支出超额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担。
5.若当年未完成责任定额指标者,视为新进业务人员任用,若3个月后仍不胜任者解聘。附则:
价格说明
1.每项产品按照公司明确定价执行,若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进行降价。
2.特殊状况需要进行降价,由经理以上核准。(核准部分全额由公司负担,但该部分的业绩另计)
3.未经批准,低于定价销售者,责任由本人承担。
工资规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效调动销售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销售业绩,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有效达成,依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结合销售人员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公司销售人员薪酬管理各项工作均参照本制度执行(销售总监除外)。
第二章销售人员薪酬构成
第3条销售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补贴、单项奖奖金、福利保险等项目共同构成。
第4条销售人员基本工资根据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行业经验、学历及职位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共分为10个等级,具体的划分依据和工资标准参见“××公司销售人员基本工资划分标准表”(附表1)。
第5条销售人员销售提成依据销售产品类别和销售业绩等因素确定,并区分为计划指标内、超出计划指标。计算公式为:
销售提成=(定额范围内销售额×定额范围内销售提成比例)+(超出定额范围的销售额×超出定额范围的销售提成比例)
销售人员提成比例参见“××公司销售人员提成比例标准表”(附表2)。
第6条销售人员享受以下补贴项目。
1、长途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
2、出差期间住宿补贴县区xx元/天,省辖市/天。
3、出差期间饭费补贴县区xx元/天,省辖市xx元/天。
第7条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立销售状元奖、新客户开发奖、费用节约奖等。具体的奖项及奖励标准参见“××公司销售人员单项奖金设置类别及发放标准表”。
第8条销售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保险项目。
第三章销售人员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9条薪酬发放时间
销售人员薪酬于每月xx日发放,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第10条销售人员发生协议外让利、呆死账问题时,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销售人员出现协议外让利,金额在xx万元以下的,扣发此签单项目提成的'%;金额在xx万元至xx万元的,扣发此签单项目提成的-o/o;金额在xx万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和此签单项目全部销售提成。
2、销售人员签单项目中,发生呆死账情况,不予计算此签单项目的销售提成。
3、销售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已收回款项,处以xx元/次的罚款;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销售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审批同意。
4、销售人员出现xx次迟报报表或xx次报表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扣当月销售提成的%;每出现1次报表失真,扣当月销售提成的%
第11条薪酬调整
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销售人员的薪酬,全面考核销售人员的贡献,公司将根据行业发展及自身经营情况对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提成比例做出适当调整。
第12条离职销售人员薪酬发放
销售人员离职,必须办理工作移交,并协助对剩余款项的回收。待所有工作均交接完毕之后方能办理薪酬结算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负责解释。
工资规章制度 篇12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间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员工的病假一般来说要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具病假单,并由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上可长可短
工资规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效调动销售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销售业绩,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有效达成,依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结合销售人员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公司销售人员薪酬管理各项工作均参照本制度执行(销售总监除外)。
第二章销售人员薪酬构成
第3条销售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补贴、单项奖奖金、福利保险等项目共同构成。
第4条销售人员基本工资根据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行业经验、学历及职位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共分为10个等级,具体的划分依据和工资标准参见“××公司销售人员基本工资划分标准表”(附表1)。
第5条销售人员销售提成依据销售产品类别和销售业绩等因素确定,并区分为计划指标内、超出计划指标。计算公式为:
销售提成=(定额范围内销售额×定额范围内销售提成比例)+(超出定额范围的销售额×超出定额范围的销售提成比例)
销售人员提成比例参见“××公司销售人员提成比例标准表”(附表2)。
第6条销售人员享受以下补贴项目。
1.长途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
2.出差期间住宿补贴县区xx元/天,省辖市/天。
3.出差期间饭费补贴县区xx元/天,省辖市xx元/天。
第7条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立销售状元奖、新客户开发奖、费用节约奖等。具体的奖项及奖励标准参见“××公司销售人员单项奖金设置类别及发放标准表”。
第8条销售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保险项目。
第三章销售人员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9条薪酬发放时间
销售人员薪酬于每月xx日发放,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第10条销售人员发生协议外让利、呆死账问题时,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销售人员出现协议外让利,金额在xx万元以下的,扣发此签单项目提成的%;金额在xx万元至xx万元的,扣发此签单项目提成的-o/o;金额在xx万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和此签单项目全部销售提成。
2.销售人员签单项目中,发生呆死账情况,不予计算此签单项目的销售提成。
3.销售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已收回款项,处以xx元/次的罚款;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销售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审批同意。
4.销售人员出现xx次迟报报表或xx次报表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扣当月销售提成的%;每出现1次报表失真,扣当月销售提成的%
第11条薪酬调整
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销售人员的薪酬,全面考核销售人员的贡献,公司将根据行业发展及自身经营情况对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提成比例做出适当调整。
第12条离职销售人员薪酬发放
销售人员离职,必须办理工作移交,并协助对剩余款项的回收。待所有工作均交接完毕之后方能办理薪酬结算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负责解释。
第14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资规章制度 篇14
本规则是规定本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第一条营业计划
(一)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议,并就目前的国际形势、产业界趋势、同行业市场情况、公司内部状况等情况来检查并修正目前的营业方针,方针确定后,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其内容包括:
1.制品种类、项目;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约款品。
(二)有关未来的产品,应按下列要项作为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竞争者新产品的制造方式、设备等应取得专利权。
(三)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则。
2.受订货为主,订货量需加上确实标准品的预估生产销量。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应自行生产外并应注意其他商品销路。
(四)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目前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五)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从未来的贸易、特别需要或重要的产业着手。
2.推展公家机关及地方公共机构的开拓。
(六)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
(七)在订立契约时,要尽可能使契约款项能长期持续下去。
第二条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一)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7)发货包装及监督。
(8)与客户进行电话及其他相关联络。
(9)搜集、整理产品及市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10)制作收发文书。
(11)进行广告宣传及制作、发布媒体广告。
(12)计算招待、出差、事务管理及旅行费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务。
2.外务:
(1)探寻及决定下批订单的公司。
(2)对下批订单后的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及掌握。
(3)与客户做估价、接受订货及延揽交易。
(4)接受订货后,负责检查、交货的各项联络、协调与通知。
(5)回复客户的通知及询问。
(6)做有关产品进厂及检查的联络。
(7)开拓、介绍客户。
(8)客户的访问、接待及交际。
(9)同业间的动向调查。
(10)新产品的研究、调查。
(11)制作客户的问候函。
(12)请款、收款业务。
(二)外务工作通常会依据客户别或商品别,分别由正、副二人负责工作。正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副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执行职务。
(三)关于营业方面的开拓及接受订货,则由所有负责管理者及经理负责支援及进行接受订货的联络指导。
第三条接受订货及运筹计划
(一)对于客户的资料应随时加以适当分类、记录下来。相关者或资料取得者也应随时记入所得的资料。
1.把资料分类为对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记入下列各评核事项:组织结构、负责人员、电话、场所、资产、负债、信用、业界的地位、交易情况、付款情况、交易系统、营业情况、使用场合、交货情况、态度等。
2.除了以上的记录之外,还须将报纸、杂志剪贴下来,分类整理。
(二)营业业务必须依工作部门别及机器别等分掌各项工程的现况及趋势,努力使订货业务与此配合一致。
(三)调查各产业或各地区、各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以此来掌握有利的公司、事业、公家机构等,制定有效的推销政策,并对此展开宣传工作,以利开拓交易的进展。
(四)每月应针对预估及实际的接受订货量,制成记录表,并随时与制造部门保持联系。
1.客户下个月预定订货量及本月份的实绩。
2.各品项,各工作别的预定量及本月实绩。
3.交货、请款及收款的预定额及本月实绩。
(五)为使生产及所接受的订货能够容易估算,生产及库存一定要先预估出固定的数量,在接受订货的同时也能做好交货。
(六)如果客户表示热忱并有意举行业务联谊会,公司可借此机会收集情报并借此斡旋、开拓交易。
第四条交易原则
(一)进行交易时,若有必要,须在交货后不定期地访问客户负责人员,以利听取他们对产品使用状况意见,或可利用书信代询。
(二)交货日期原则上由营业部向工务科洽询后决定,或由生产销售检查会议做出决定后通知订货的对方。
(三)交易应设法与对方订立长期或持续性契约,价格方面则另由其他条项规定。
(四)所交出的货品应力求完整、完美。
第五条营业技术预估、接受订货、开拓。
(一)预估成本是依据制造部门所预估的成本,并经由常务董事会议裁决,决定后提出给客户。如果产品与过去相同,或曾提出估价单,也需就交货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项,取得厂长的认可。
(二)在进行预估时,通常需准备下列各项资料。
1.单价表;2.工时表;3.成本计算表;4.一般行情价格表。
(三)在进行预估时,须取得对方的设计明细及检查规格书后,做正确的估计。
(四)在提出预估时,必须叮嘱对方在工程及交货方面须做好彻底的准备及联络,以确保日期的正确无误。必要时可召开生产销售会议,记下工程的有关备忘录。
工资规章制度 篇15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业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
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二、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
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业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