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章程修正案(汇总26篇)》
2023章程修正案(精选2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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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规定,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条:公司名称修改为: 有限公司;
第 条:公司住所修改为:
第 条:经营范围修改为: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修改为 万元;
第 条:股东修改为:
第 条:营业期限修改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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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2023章程修正案 篇2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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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能够获取足够的公司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顾名思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股东。司法实务中,判断股东身份一般遵从“当时持股”、“连续持股”两大原则。
当时持股——申请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于隐名出资人,则只有在被确认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主张知情权的适格主体。
连续持股——申请人自主张权利至裁判终结为止必须连续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间,若申请人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则丧失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在涉及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在现代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后产生公信力;当然,工商登记股东名单者对内推定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为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股东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理人员活动,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东在主张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查阅其他文件并无该项要求),书面申请书中须有查阅目的的表述,并依法送达给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为必备条件,避免公司恶意拒收而导致股东请求无法到达。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同时,以防公司滥用上述权利,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的理由,若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可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
15日答复期的适用。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然而,股东在15日的答复期间内即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如公司在答辩时已明确表示拒绝该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不宜以股东起诉时15日答复期未满为由驳回其起诉,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所存在的“不正当目的”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裁判实践中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亦将此纳入可能的解释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三)在过去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主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往往会进一步提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要求。《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以内,但同时也未列入禁止查阅的范围,总的来说,准予查阅原始凭证较为符合该条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会计法》要求会计账簿记录应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会计凭证本身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于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东在查阅账簿的时候,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确保账簿记载的真实完整性。
情理上。股东知情权争议的产生一般源于股东间的信任破产,若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处于弱势一方的股东根本无法从账簿上判断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失当,也难以获知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股东知情权完全沦为摆设。(如账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营业亏损500万元,单从一个数字根本无法判断亏损的原因,是商业风险抑或决策失当,还是由于存在非法的关联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诉江苏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
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被查的有关资料)。
2023章程修正案 篇3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章程修正案,此处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 、 (注:填写需变更的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4
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注:①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体成员签署;如由全体成员签署,此处应修改为“成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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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章程修正案 篇5
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到2人,实到2人,符合法律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炭批发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材、建材、日用百货销售;工程机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
二、同意公司的经营地址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华资大厦E座1212室。
三、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全体股东签字:
x年七月十八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6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经营期限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7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阳瑞安文机电
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1月3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股东股权
事宜,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陈寒星、蔡长惠、陆剑武、胡继勇、胡林明共同出资,设立贵阳瑞安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现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陈寒星、蔡长惠、陆剑武共同出资,设立贵阳瑞安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原为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现变更为:
2023章程修正案 篇8
根据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023章程修正案 篇9
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第二条公司住所:x市路号。
2、第二章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实物;
修正为:
1、第一章第二条公司住所:x市社裕华路号。
2、第二章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出资方式:实物,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主要说明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7.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0
x市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 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原章程修正如下:
第x章第x条由原先的:
x市x有限公司。
变更为:
xx市x有限公司
其它条款不变。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股东签名要本人签名。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1
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案(下称“修订案”)由X公司(下称“股东”)于201*年**月*日签署。
由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对章程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 对章程第十四条的修订
章程第十四条原表述为:“公司设正、副总经理各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该第十四条修订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本修订案经公司股东签署和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X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3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4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5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路号。
2、第二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实物;
修正为: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社裕华路号。
2、第二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出资方式:实物,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6
根据 有限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的决定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7
公司股东会于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8
章程修正案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第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2023章程修正案 篇19
根据 有限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的决定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20
公司股东会于x年6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条 股东出资情况:
现修正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21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第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全体股签字盖章:
相关知识:
修改章程的权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权分别为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所享有。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则归属于公司股东会。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无论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这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致。
显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权力,是股东权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发起人直接创制;而在公司运行阶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则交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提案权,但并无最终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这是两种不同属性之权,并在公司章程修订过程中缺一不可。
实质、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上的章程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东大会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规则本身;而后者则仅指记载上述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因此,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为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和对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修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
形式意义上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删、结构布局的调整之外,通常是在股东大会因董事会、高级经营管理层依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变更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为追认此种变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这类修改事项的往往是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者高级经营管理层即可决定的事项,同时一般不涉及公司对外、对内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变更或者解除、消灭。
而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似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从内容上来讲,应属于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二,从程序上来讲,只有经过股东大会事先通过公司章程修改议案,才能够实施的公司对外交易、对内治理行为,即这类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经过修改公司章程方能获得。在近期发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会公众、监管机关以及交易所质疑关注问题中,大多数即是针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而言。
例如,20xx年2月,桐君阁拟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说明。20xx年1月,隆平高科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以限制野蛮人恶意收购公司。但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证券立法上均未明确规定恶意收购的具体标准,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举动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收购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关注。此外,京山轻机公司章程修订、美达股份20xx年公司章程修订等案例中都存在类似问题。面对深交所的质疑,桐君阁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选择放弃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避免了事件的持续发酵,为事件划上了一个“句号”,至于这个“句号”是否够圆,或许应另当别论。
章程修改的原则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也是维护股东和公司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人们已经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违背和规避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共识,但对公司章程与交易所规则冲突时的效力关系问题有不同认识。实际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须以接受交易所规则规制为前提,虽然交易所交易规则不是法律法规,但仍然对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维护股东利益原则。在桐君阁章程修订案中,针对交易所的关注,桐君阁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于确保第一大股东地位、确保公司董事会稳定,避免恶意股东干扰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这就涉及公司在保护大股东利益的时候是否也考虑到了中小股东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东对董事和监事的提名资格、限制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等妨害股东行使共益权的问题。
第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2023章程修正案 篇22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股东于x年6月23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公司修正公司章程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卫市城区南街南苑小区”修改为“中卫市文萃路文昌镇2号临街营业房”。
股东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
x年6月23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23
根据本公司x年二月一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的住所及经营范围,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为__________________号
二、现修正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为: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条为: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四、现修正如下: 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条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
x年二月一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24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第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股东共x人,分别为”。
现改为:“
四、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
现改为:
股东签名:
年月日
2023章程修正案 篇25
一、章程总纲第一自然段增加(以下黑体字)“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上黑体字);“无党派民主人士”改为“无党派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改为“(以下黑体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上黑体字)、台湾同胞和(以下黑体字)海(以上黑体字)外侨胞”,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作类似修改。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以下黑体字)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上黑体字)、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以下黑体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上黑体字)、台湾同胞和(以下黑体字)海(以上黑体字)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章程总纲第三自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后增加“(以下黑体字)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以上黑体字)”相应删去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中“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删去“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增加“(以下黑体字)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上黑体字)”。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以下黑体字)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上黑体字)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以下黑体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上黑体字)、台湾同胞和(以下黑体字)海(以上黑体字)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四、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加“(以下黑体字)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以上黑体字)”,删去“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以下黑体字)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上黑体字),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以下黑体字)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上黑体字)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以下黑体字)不断(以上黑体字)促进社会主义(以下黑体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以上黑体字),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五、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增加“(以下黑体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以上黑体字)”删去“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以下黑体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上黑体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以下黑体字)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以上黑体字)”
六、章程第二条第一款中删去“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这一款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增写一款,作为第四款:“(以下黑体字)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上黑体字)”
七、章程第三条增加“(以下黑体字)法规(以上黑体字)”和“(以下黑体字)政治文明(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以下黑体字)法规(以上黑体字)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以下黑体字)政治文明(以上黑体字)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八、章程第四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下黑体字)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上黑体字)。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九、章程第七条中增加“积极传播先进(以下黑体字)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以下黑体字)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体字),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章程第十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下黑体字)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体字),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十一、章程第十二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人才强国战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各类人才(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以下黑体字)人才强国战略和(以上黑体字)知识分子政策,(以下黑体字)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上黑体字),以利于充分发挥(以下黑体字)各类人才和(以上黑体字)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十二、章程第十三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以上黑体字)和发展(以下黑体字)平等团结互助的(以上黑体字)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下黑体字)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下黑体字)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以上黑体字)和发展(以下黑体字)平等团结互助的(以上黑体字)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下黑体字)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以上黑体字),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十三、章程第十四条中增加“宗教(以下黑体字)信仰自由(以上黑体字)政策,(以下黑体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以下黑体字)信仰自由(以上黑体字)政策,(以下黑体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上黑体字),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十四、章程第十五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归侨、侨眷(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以下黑体字)归侨、侨眷和海(以上黑体字)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十五、章程第二十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设若干界别(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第一款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下黑体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上黑体字)、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以下黑体字)设若干界别(以上黑体字)。”
十六、章程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中删去“一”,并将此句移到第十九条作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两款:
“(以下黑体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以上黑体字)。
(以下黑体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以上黑体字)。”
十七、章程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以下黑体字)会全体组成人员(以上黑体字)过半数通过”;删去此条末尾的“地方委员会同。”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黑体字)和地方委员会(以上黑体字)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以下黑体字)会全体组成人员(以上黑体字)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十八、章程第二十七条中“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修改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以下黑体字)充分发表各种意见(以上黑体字)、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十九、章程第三十条增加“(以下黑体字)及界别设置(以上黑体字)”和“(以下黑体字)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以下黑体字)及界别设置,经(以上黑体字)上届全国委员会(以下黑体字)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以上黑体字)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以下黑体字)经(以上黑体字)本届(以下黑体字)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以上黑体字)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章程第四十一条也作了同样修改。
二十、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预备会议的有关程序,修改为:“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以下黑体字)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以上黑体字)会议,选举(以下黑体字)第一次全体会议(以上黑体字)主席团,(以下黑体字)由主席团(以上黑体字)主持(以下黑体字)第一次全体会议(以上黑体字)”。
二十一、章程第三十七条末、第四十八条末各增加同样内容的一款,作为第三款:“(以下黑体字)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以上黑体字)。”
二十二、章程第四十三条中删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2023章程修正案 篇26
根据××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正:
1、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其余条款不变。
公司名称 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