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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偿寄托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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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约人寄托者(以下简称甲方)兹将所属商品寄放于受寄者(以下简称乙方)的仓库内,双方并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市路号的仓库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

商品内容:一般家庭电器用品,但限于能装箱者。

第二条前条寄存物以寄放于乙方仓库东南角 平方米面积内可以容纳的数量为限。

第三条甲方对前条寄存物可自由进出搬运,但若因而受损,乙方概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 元整。

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契约,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寄托人(甲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受寄人(乙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