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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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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代理,即为生产企业从产品市场分析、品牌定位、广告宣传、销售渠道建设、产品销售、利润回收等一系列的全权代理过程。签订全程营销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全程营销代理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文1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划及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1.3 国土证号:

1.4 项目规模: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用地(含绿化待征地) 平方米,容积率 ,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为甲方提供的现有书面资料反映的内容。甲方将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本项目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最终可销售面积以甲方提供的专业机构测量报告为准(以下简称“可销售面积”)。

第二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和销售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部分为以下第【 】部分,共计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简称“代理销售面积”):

(1) 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 商业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 销售目标任务

1、 本项目的销售任务为,自本项目具备开盘条件且开盘之日起计算在个月内达到可销售面积的 90 %,且实际销售均价应不低于【】元。其中,开盘条件为甲方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现场正式售楼处、样板房装修完毕、样板区形成。在达到开盘条件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已具备开盘条件。

2、若遇项目未达到开盘条件即开始销售、或因重大市场变化因素(区域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涨、整体崩盘、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上述住宅代理销售目标任务,届时根据市场状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 甲方VIP客户及内部封房部分,不纳入乙方的目标任务考核。

第四条 销售条件

根据项目工程进度、预售许可证件取得时间及营销全程策划实际进展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具体开盘时间,以保证项目销售取得理想业绩。

项目销售条件:

1、项目物业正式开盘销售前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首期物业开盘前销售中心和样板房装修完毕、样板区形成;

3、正式销售前,甲方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使得购房客户具备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4、完成销售所需沙盘、模型、看板等销售展示工具的制作;完成销售面积的测量、销售资料(楼书、户型图集、宣传单页等)的印制。

第五条 营销代理佣金

1、甲方以销售合同总金额的更名费、客户违约金。

2、如因双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不收取所退房屋代理佣金;若因客户违约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收取所退房屋客户违约金的一半,并不再收取所退房屋的代理佣金。

第六条 宣传推广

1、甲乙双方商定,项目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项目总销售额的使用计划,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2、在本合同终止前,乙方可随时在该项目宣传资料上使用项目之“ 营销商”、“ 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商”以及乙方公司名称。

3、甲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今后对自身形象宣传推广方面,有权使用甲方项目名称、文字或图形资料。

第七条 VIP客户及内部封房

对于VIP客户,乙方按销售合同总金额的计提代理佣金。 甲方须提前书面确认并函告乙方VIP客户及内部封房的事宜。甲方关系户及内部封房面积不得超过本项目可销售面积的。

第八条 通知

1、 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仅以盖有公章、或合同章、或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的文本(原件)为生效文本。(甲方指定【 】为代表,乙方指定【 】为代表)。

2、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应以专人送达或邮资预付的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交付或发送。专人送达的,以递送视为送达;以挂号、快递邮寄的,在付邮后第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传真: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1、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规定的交房截止之日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之日止。

2、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免除任何一方依本合同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本条第2款及补充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均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

(1) 日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

(2) 违约天数=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3) 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在违约事件发生之时,在不妨碍守约方任何其他可以获得的权利主张和/或司法救济的前提下,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且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后的三十(30)日内采取措施以纠正和补救该等违约事件。如果该等违约事件在前述三十(30)日内未能获得充分和完全的纠正或补救,守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且守约方无需因此而向违约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双方同意,前述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停止开发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但不包括依据本条第1款约定的终止情形)。如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违约金金额=(代理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_已销售面积的销售均价_1%

双方同意,前述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文2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河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启航大厦A座18F

联系电话:0371-68832777

甲方为 __商业广场永城(商业地块儿) 项目之发展商,现委托乙方为上述物业之全程独家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物业

甲方位于 永城市 北永宿路、西僖山路、南浍河路、东磨山路 即所有商业地块儿面积是本合同的委托标的物业面积。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就本合同标的物业委托乙方代理的期限由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可售面积销售率达90%为止。达到本合同终止时间之后,如甲方没有书面表示终止合同的话,乙方可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可售销售面积达到销售率100%。

第三条 委托策划、代理范围:

1) 乙方进驻售楼处前,甲方就可售标的物业之所有单位清单以书面形式交达乙

方;

2) 甲方有权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甲方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不超过可售物业数

量的10%,在乙方进驻售楼部前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楼号、楼层及房间号,甲方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业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

2) 甲方保证在委托标的物业正式对第三方销售时已取得政府许可的合法销售证明文件,如果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 甲方对因该物业本身之权属、资格或质量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乙方之策划、销售代理的服务内容包括:乙方成立项目专案小组,为甲方提供包括市场调查、策划顾问、销售代理服务。

1)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组成员名单,未经甲方同意,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

2)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参加由甲方等与销售相关的合作单位联合组成的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指导项目营销工作;

3)乙方向甲方分阶段提交市场分析报告、项目市场定位、营销策略、推广方案、销售执行方案及工作进程时间表,以上所有方案须经甲方研究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实施。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上述有关计划和方案作适当调整;

4)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宣传推广的专业意见及推荐相应的专业公司,并协助跟进各项工作。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5) 乙方负责各种营销活动的筹备组织安排,包括物业展销会,新闻发布会、酒会。上述活动方案和有关费用需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并由甲方支付;

6) 乙方在不同销售阶段向甲方书面提供总销控意见,积极迎合市场要求;

7) 乙方在配合甲方的有关销售及推广工作时,必须以高效和高质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从而影响整体工作;

8)乙方之销售人员须做好本职工作,除按要求每月完成销售分解目标外,还应积极主动及早联系业主,做好催交款及按揭准备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客户售后服务。

9) 乙方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不得对第三方作出违反甲方意愿(包含不限于项目本身)的允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乙方之权限

1) 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深入、详细地调查研究,使策划报告具有真实性、科学性与实用性,并在提交策划报告时,对策划报告的内容予以解释;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相关资料向外透露;

3) 乙方须按照甲方所确定的销售条件(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销售,否则乙方须补偿由于乙方越权销售而造成甲方的直接损失;

4) 按照获得甲方同意的意向,在既定范围内与甲方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

5)乙方须将物业销售的具体情况在《定金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展商统一印刷,统一编号,乙方在甲方售楼处分次登记领用)签订后24小时内以电话、短信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

6) 委托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出销控原则,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全权负责总销控。

第七条 委托代理程序

客户所缴付的定金由甲方自行收取,正式买卖合同在甲方处签订,购房款由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乙方在此过程中与客户签订《定金合同》并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正式《商丘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 服务取费

本项目代理费用,包括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二部分。甲方须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所有售出单位之销售代理费:

1)顾问服务费:在项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可以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前期启动费用,该费用不计入后期销售代理费中,直至乙方取得第一笔销售代理佣金为止,合同签定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顾问服务费人民币叁万元整;

2) 甲方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为销售额之1.2%(百分之壹点贰),项目溢价按甲方七成乙方三成计算;

3)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凡甲方与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并且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揭款或公积金到甲方账户)后,视为乙方房屋销售代理成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销售代理佣金和相应销售溢价分成;

4)如因甲方原因,某些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销售低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该套房屋所对应的“销售底价”作为计算乙方销售代理佣金的依据。“销售底价”是指在本项目正式开盘日前,甲、乙双方制定的本项目可售房源的“一房一价底价表”,既制定出每套销售房源的“销售底价”,经甲方审定后备档,作为甲、乙双方结算销售溢价分成的依据。

5) 销售溢价分成办法。本项目可售房源实际售价超出“销售底价”(既“一房一价底价表”)部份的销售收入为销售溢价,乙方收取销售溢价款需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发票。

6) 销售溢价分成款的支付方式。销售溢价分成款的结算以本项目代理期限为考核期,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申请暂结销售溢价分成款。

7) 若购房客户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甲方应按乙方上月成交房屋成交数额结算佣金;

8) 若购房客户采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甲方应于购房客户的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结算该房屋佣金100%;

9)若甲方在项目不具备银行按揭条件下执行销售,则甲方应于购房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所购房款首付款到账后结算该房屋佣金的50%,于银行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后结算该房屋佣金的50%;

10)若甲方在项目不具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下执行销售,则甲方应于购房客户签署《定金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按照所购房款付款到账数额结算该房屋佣金;

11)甲方在每个月给乙方结算一次销售代理费,每月5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由甲方客服部门认可的符合销售代理费结算条件的销售代理费用(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表,甲方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的销售代理费,逾期甲方须按照应付金额的0.3%/天支付滞纳金给乙方,乙方须提供税务发票;

12)如果客户签署《定金合同》之后悔约,客户已缴交的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被甲方没收未退还的,乙方可以获得该违约金的30%作为服务费,该房重新销售后销售代理费正常结算;

13)如果客户签署《商丘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悔约,如果相关合同项下的销售代理费已经结算给乙方,则乙方退回已收销售代理费给甲方或由甲方直接从下次代理费中扣除。

14)甲方有权在该项目的营销过程中,根据客观市场情况和主观需求,制定相应之绩效考核方案,对乙方提出相关考核目标及奖罚措施。具体执行方案,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制定形成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约束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如果采纳乙方的营销策略建议,就须委派专人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推广活动及执行策略,并支付相关一切费用;

2) 甲方须支付到期应付销售代理费;

3) 甲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宣传资料或其他广告形式上标示乙方公司名称;

第十条 终止合同

1)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在销售代理过程中有任何未经甲方许可之销售行为,甲方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销售该物业,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2)如果双方中的一方未能依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守约方可书面告知违约方并给予对方十四天的整改期,如果期满后违约方仍未修正,则守约方可发出单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合同,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7日本合同终止。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若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仍须支付乙方于代理期间已售出单位之(条款8注明)销售代理费,且在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若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终止合同时,乙方须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销售代理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时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之补充协议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之用)

甲方: 乙方:

_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文3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以下称)营销策划、市场调研、销售代理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销售代理之项目

1.1 受托项目名称:项目___________;

1.2 受托项目面积:总建筑面积共约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沿街商铺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约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权责

2.1 甲方权责:

2.1.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在开盘日前,甲方提供公开销售所需要的各项文件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楼盘销售百问》,以确保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1.2 甲方享有如下合同权利: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2) 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配合乙方工作。乙方提出的整体销售策划、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经双方协商后方可实施。

(3)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

(4) 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享有审核权。

2.1.3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短信宣传费、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水电费等日常费用,根据乙方提供的方案建议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2.1.4 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策划销售代理服务费、佣金提成等相关费用。

2.1.5 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委托乙方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2.1.6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同意所有营销宣传资料,包括售楼资料、媒体广告、有关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均注明:“策划及销售代理:“济南全新全异营销策划公司”字样。

2.1.7 因购房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2.1.8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甲方在

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乙方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

第三方在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的策划工作报告及成果公开发表或提供给合作单位(如设计院、广告公司等)以外的第三方。

2.1.9 甲方不得将该项目的销售房源自行销售或委托其他第三方销售。

2.2 乙方权责:

2.2.1 乙方具备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乙方采取的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2.2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全程提供综合的销售服务。

(一) 营销策划、市场调研服务

(1)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向甲方提报项目市场、客户调研报告,产品定位和产品解决方案的客户反馈和修订建议,项目销售及推广策略。《项目物业定位报告》、《营销策划总纲》经甲方认可后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

(2)乙方负责制定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经甲方认可后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

(3)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负责落实、执行各项推广计划,并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划进行调整。

(4) 乙方指定专职销售经理,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销售工作进行管理,落实策划策略及销售计划。

(5) 乙方指定专职策划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

(6)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定期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

(二) 销售前台代理服务

(7)在正式进场前,乙方组建的销售团队,统筹营销工作。销售项目经理常驻销售现场,并从乙方现有销售队伍中抽调具有与同类物业销售经验的优秀销售人员组成销售团队,销售团队常驻销售现场,专门负责销售工作,销售总监定期巡查检查,乙方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保证每日有3~5名的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其中开盘日和销售旺季保证每日不少于5人,在项目销售后期和淡季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销售人员人数。

(8) 在乙方正式进场销售之前,乙方负责完成对销售团队的培训,并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

(9) 销售现场管理:乙方代表甲方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

(10) 客户洽谈:乙方负责做好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11) 客户信息管理: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明源系统,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

(12) 前期客户积累:项目正式开盘前,乙方负责进行项目推广及客户积累,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完成客户登记的相关工作。

(13)签订认购书:项目正式开盘后,乙方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客户签订《认购书》,甲方负责收取定金,认购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14)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与客户签订《枣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15) 乙方负责管理房号销控表,在自由销售渠道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并发动二、三级联动。

(三) 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

(16) 配合销售前台完成认购及签约环节;

(17) 乙方负责认购前根据销控表进行房号确认;

(18) 乙方负责签订认购书、催交首期款、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收集按揭客户资料并督促客户签订按揭合同,并负责一次性付款客户尾款的督促工作。

2.2.3 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

(1) 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有效。

(2) 乙方不得以低于合同底价的价格销售,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3)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项目经理负责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员工辞职情形除外)。

(4)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

(5) 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

(6)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

(7)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负责承担乙方工作使用文化用品的费用,期间电话初装费、电话使用费、宽带费等费用。

(8) 乙方工作人员服装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若甲方有特殊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2.2.4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结算代理费的依据:一次性付款客户以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若结算代理费后下月客户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全款,则甲方暂扣回该单位已支付的代理费,直至该单位房款全额支付甲方返回暂扣代理费;按揭客户以收集起按揭资料,客户方签订按揭合同的时间为准,但不包含按揭放款。

第三条 服务报酬

3.1 策划顾问咨询服务费

3.1.1前期策划顾问咨询服务费共1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该策划顾问咨询服务费用分两期支付,首付5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后8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5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在人员正式进场后支付,此项费用在乙方后期佣金中扣除。

3. 2 销售代理服务费(简称代理费)

3.2.1 销售代理服务费: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销售代理费为所有所销售房款的 %。

3.2.2 用工程款、材料款、融资等抵付房款及职工内部购房的,按计取。

3.3 差价提成:

所售房屋销售底价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超出底价部分,甲乙双方按分成(甲方占 成,乙方占 成)。

3.4 结算时间及程序:

3.3.1 乙方每月5号前将上月结算单提供给甲方审算,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3.3.2 乙方在收回结算单5个工作日内提交代理费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发票后8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划转至乙方账号。

3.3.3 根据客观情况确实需要返还定金时,由甲方退还所收取的定金(含诚意金、临时订金、VIP卡费用、正式定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4.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4.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4.4 在服务代理期内,乙方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经纪机构或委托分销。同时,甲方不得将已授权代理的房号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

第五条 乙方提供专业增值服务(合作期内)

5.1 免费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市场资讯,包括市场供应情况变化及竞争变化等。

5.2 免费定期向甲方提供相关区域市场调研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行业信息。

5.3 免费向甲方提供乙方拥有的片区客户资源及销售渠道信息,但涉及第三方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及现售项目的信息资料除外。

5.4 作为甲方的主要合作伙伴,充分利用行业资源,推荐相应的专业公司作为合作单位,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

第六条 其他

6.1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函件、会议纪要、通知经双方确认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2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乙 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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