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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书热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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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书(精选3篇)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书 篇1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网站名称:_________

域名:_________

(每一方称“一方”,合称“双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服务,共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_________支付服务: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_________”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服务。

“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指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_________”服务时,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一个唯一的编号,即帐号,并由乙方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乙方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乙方用户:在乙方网站(_________)完成会员注册的用户。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2.1安全加密

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2.2支付服务

为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以及乙方与乙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用于后者即时查询双方项目合作中乙方的预付、应收和应付款的余额。乙方可不定期申请将由甲方保管的钱款或乙方的应收款“退返”乙方,由甲方在收到申请且确认金额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乙方银行帐户的汇款。

2.3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乙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乙方提供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用于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负责“_________”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乙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1.2甲方负责受理涉及“_________”软件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甲方只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乙方与乙方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相应纠纷。

3.1.3甲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中的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资料,包括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业务介绍、企业邮箱(非个人email信箱)等。乙方应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3.2.2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在互联网上开展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并提供各项服务。乙方不可以将甲方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作为乙方的客服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刊登在乙方的网站上以致误导消费者,一经发现甲方将有权随时终止为乙方提供的各项业务。

3.2.3乙方承诺甲方无需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的责任。

3.2.4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情况下,乙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娶再造甲方网站上内容。

3.2.5乙方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管理系统,按照系统及服务流程,制定出相应的订单处理、发货或提供服务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服务程序,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3.2.6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相应客户投诉或相关法律责任。

3.2.7乙方应在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的软件系统及服务内容,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甲方或甲方用户的任何信息,或以乙方名义为他人提交各类申请。乙方需要通过乙方网站引导乙方用户进入甲方软件系统提交申请。

3.2.8乙方终止某项服务或某项业务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3.2.9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_________”软件系统帐号及密码,并承担因其帐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在多个一级域名不同的网站上使用同一支付接口。

3.2.10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泄露、转让或无偿让其它网站和企业使用。

3.2.11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

3.2.1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在其网站的合适位置,免费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

3.2.13在合作期内,乙方需在其网站页面下方放置_________支付服务图标,并通过链接指向支付服务网站(_________)。

3.2.14乙方将在其网站的合适位置增加“_________支付服务介绍和如何使用支付软件系统”的页面,指导用户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购买乙方商品或服务。

3.2.15乙方在登录交易商品页面须嵌入“_________支付服务”使用功能。

3.2.16乙方应保证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3.2.17乙方应保证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不会损害甲方之形象及品牌。

3.3无保证、责任、限制及赔偿

3.3.1甲方提供予乙方之支付系统及服务不构成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之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网站上交易信息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之保证。甲方亦不对违反《_________交易服务条款》、《_________支付服务协议》及其他_________支付服务正确使用说明之使用及其使用结果之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证、担保或声明。乙方对于依赖_________支付服务及其结果独自承担风险,惟乙方有证据证明_________支付服务出现错误或故障,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除外。

3.3.2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或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间接或偶然性损失负责,无论其如何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而产生,或如何导致,无论是违反保证、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

3.3.3特殊条款: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插件、分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乙方的会员或者其他网站推介其它的网上支付服务及相关网站(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及其相关网站等)。

第四条服务费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支付平台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但甲方保留随时向乙方收取支付平台使用费的权利,甲方需提早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收费标准,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后终止提供服务。

如双方对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则可另订立收费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后实施,也可另立合同后实施。

第五条结算和退款

5.1甲、乙方结算的依据是“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提供给乙方的查询系统和乙方自有的查询系统,乙方可将查询结果进行打印备案,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5.2结算方式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络系统进行申请,要求甲方将其保管或受托管理的乙方预付或应收款汇入乙方的指定帐号。该帐户信息应准确且限合法的银行帐户,乙方将承担因帐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5.3结算周期

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乙方如未收到转帐款,可根据银行对帐单要求甲方向银行查询并保证乙方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得到款项。

5.4关于退款

对于网上交易流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为乙方用户提供服务而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甲方将根据乙方指示将相关交易资金从乙方的预付或应收款中扣减,若乙方在甲方处的预付或应收款资金不足支付退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资金,以使双方合作能正常延续,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资金所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甲方从乙方的预付或应收款中扣减退款不向乙方收取服务费,但如乙方向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5其它

5.5.1乙方(乙方用户)的交易数据在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内保留一年,一年以上的数据查询可与甲方结算人员联系,但甲方无保存义务。

5.5.2当一方以传真方式向另一方确认有关业务时,一方需在传真后电话通知另一方对应工作人员,另一方应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传真回复。如逾期回传或不回传均视为另一方确认该传真的内容。传真件作为甲乙双方联系业务的主要方式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5.5.3如果协议中止,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乙方用户)支付乙方(乙方用户)在甲方处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知识产权

甲方拥有本次合作中自有网络服务内容的一切权利。该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广告等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甲方网站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为其用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2因甲方过错致使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服务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8.3因非本协议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分担损失并共同向过错方寻求赔偿。

8.4如乙方违反了3.2.18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九条协议终止

9.1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9.1.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

9.1.2乙方未能就退款及时足额提供本协议第5.4条款所述的相关款项。

9.1.3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9.2发生下列情形,乙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9.2.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

9.2.2甲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9.2.3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给乙方货款,或“_________”软件系统经常性不稳定而造成用户投诉等问题。

9.3甲方依法或依本协议终止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及服务后,如因此给乙方用户造成任何损失的,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附则

10.1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在主题事项方面的全部协议,取代之前的任何讨论、商议和相关协议。

10.2无弃权

除非双方书面协议,一方行使本协议或任何相关协议下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失误或延迟都不构成一项弃权;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方或部分行使亦不排除将来的权利。

10.3可分性

本协议是可分的,本协议任一具体条款的无效性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0.4转让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予以转让。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书 篇2

第一章专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定义

批给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地区公权法人,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区:澳门地区。

总督: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总督,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电信当局:澳门邮电司或监管电信事业的公共实体。

专营人:澳门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人通过收费,向缴费用户传送地面影音信号。

专营:指通过本合同给予权利,建立和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以专营方式提供收费的电视地面服务。

频道:用作传播某个节目的技术路径,其技术特徵应以国际电信联盟(UlT)有关条文之所定为准。

节目:按某个概括性或特定性的节目安排而设定的视听内容,及通常以一个与它相关的标记予以识别。

节目安排:用作在指定运作时间内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经选定的视听内容组合。

净资产:撤除重置、拟折及备用金后之毛资产总值(现金、银行存款、待收账、库存、经过重估之固定资产及预计成本)。

签约方:指批给人及专营人。

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及将来由签约双方签订的补充约及附件。

第二条合同之目的

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批予专营人下述权利:

提供有线电视地面专营服务;

建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

以专营方式提供视像服务,但电话视像服务除外。

第三条专营期

一、专营期为十五年,由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计。

二、专营期告满前二年,双方协商条件,以补充约作合同续期或延期。

第四条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建立及开始

专营人必须在签立合同之日起或在附件I、II及Ⅲ之计划所预料频带批出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开始提供服务。

第五条担保

一、专营人所承担之义务及倘需缴付批给合同内的罚款或赔偿金,将由专营人提供担保,做法是在本地区一间代理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贰佰伍拾万元并指明受惠人为批给人。

二、上款所述存款可由有资格银行之保函或保险担保代替,两者均为即付担保。

三、担保将在签立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

四、担保金一旦被动用,营人将在批给人做出重置通知后三十日内重置。

五、担保金如未动用,专营人可在专营期告满后要求提醛?

第六条回报

一、专营人每年付给批给人之回报为专营人营运年度毛收入百分之三。

二、上款所述回报之缴付方式为,每年第四个月最后一个办公日前将涉及上一营运年度之回报向电信当局交纳。

三、专营人将在每个民事年度结束后九十天内制成简图,向批给人展示营运毛收入,并出示一切被要求之证明文件。

四、倘出现特殊情况,签约双方得通过协商,减少或暂停回报。

第二节批给之变更

第七条接管

一、在以下纯属专营人过失的情况下,批给人经听取专营人意见后,可暂时取代专营人接管专营,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器材,以便直接或通过第三者实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续系统之运作及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提供:

有关之经营无故中断或即将无故中断;

专营人在组织上,运作上出现严重动荡或缺失,或设施、设备之状况出现严重缺陷。

二、在接管情况下,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及日常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经营而倘有之额外费用,概由专营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结束,专营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恢复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经营,同时,重新占有用于专营之一切财产。

四、如专营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径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之因素,批给人可即时以违约为由撤销合同。

第八条转让及分营

一、本专营不得转让。

二、末经批给人事先批准,专营人不可作局部分营,亦不得完成同等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检讨

本专营可随时由签约双方协商检讨。

第三节专营之终止

第十条终止

一、本专营于下列情况下终止:

专营期告满;

双方协议;

赎回;

因违约而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二、上款c、d及e项之专营终止由总督在政府公报刊登有依据批示宣告。

第十一条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开始提供专营服务十年后做出赎回,但须提前一年通知专营人。

二、专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给人许可前,不得将用于经营服务之财产转让或附加责任。

三、赎回专营时,专营人有权获得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赔偿。

第十二条以违约为理由的撤销

一、当证实有以下可归卖于专营人的任一事实时,批给人得撤销本合同:

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专营;

专营的转让;

未经批给人预先许可而分营;

年罚款金额超过担保金额百分之五十;

破产,债权人协议及协定,或令专营人公司的管理受控于有关债权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未经批给人预先许可而变更公司的宗旨,削减资金或专营人公司变更组织、合并、分割或解散;

不依合同规定彻交应缴的回报。

二、撤销合同后,担保金即时拨归批给人,同时,属于专营的一切财产及权利无偿拨归批给人。

第十三条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撤诮

一、为公众利益而有必要时,不论专营人有无履行任何应承担约责任,批给人可在尊重专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随时撤销专营。

二、按照上款规定宣告之撤销,专营人有权获得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补偿。

第十四条拨归

一、终止专营时,不论有或无赋予索偿权,一切属于等营之财产及权利,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拨归批给人所有。

二、批给之公共电信系统、用作建立制作场所及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之大楼,以及通常由专营人在抱共有线笋鼾也面服务时所使用之设备、用具、器材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专营之物。

三 、专营人所交出用于专营之系统,必须具备运作功能,而交出之财产则必须有良好保养,以使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可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如欠缺上述条件,批给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之款项,为此,可以对补偿金额作适当之动用,如不足应付时,则动用担保金。

第十五条融资合同

在拨归情况下,批给人将取代专营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的设施及设备。

第十六条由拨归引起的补偿

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专营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资产净值加上岛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第十七条拨归数值的修正

在第十五条预料的情况下,上款所述数值将招除已承担的融资合同金额。

第十八条优先权

除非原先之专营是因归责于专营人而撤销外,专营人对于同目的之新批给有优先权。

第二章专营人

第一节专营公司

第十九条宗旨

一、专营人公司的主要宗旨为经营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公司亦得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法人合夥从事以下的附带业务:

经营广告业;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洽商节目赞助;

洽商制作场所时间、制作及剪接等业务;

录制、出版及洽商影音刊物及其业务有关产品;

经批给人预先批准,让出频道或频道时段;

按适用法律的规定,提供其他电信服务。

三、专营人对以任何名义让予第三者在节目内和节目时段内所广播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

一、专营公司的公司章程应遵守本地区法例及本合同的规定。

二、由本合同签字日起计九十天内,应办妥为符合上款规定的各项法定手续。

三、修改章程应先行通知批给人,以便查证是否符合本合同之条款。

四、专营公司未经批给人预先批准,不得做出以下任何行为:

改变公司宗旨;

减少或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之变更组织、分割、合并或解散。

第二十一条总部

专营人之总部及主要行政部门必须设在澳门。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本

专营人之公司资本为澳门币五千万元,在本合同签字日起,十五个月内全数到位。

第二节经济财政状况

第二十三条会计

专营人必须在总部存备适当编制的、最新的会计账目。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引致的成本和收益应与公司宗旨所预料的其他业务的成本和收益,分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的调动

专营人得按国际标准筹措业务范围内的借款及缴付有关之利息和本金。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清单

专营人应保持有形固定资产清单做到各个项目尤其是专营终止时拨归批给人之项目,一目了然。

第二十六条资本收益

为审议专营人之年收益,下列者视为“受监管之年结果”:

税后纯利;

记入营运账目内之财务成本。

第二十七条抵补比率

一、专营人须采取必需措施,使每年终结时,本身资本值最低限度相等于有形固定资产净值之25%。

二、在例外情况下,经批给人批准,专营公司本身的资本值可低于上款所述之百分比。

第二十八条拟折及重置

专营人须采用本地区现行法例订定的年度摊折率及重置率,但不妨碍鉴于公司的待徵及设施、设备和用于等营的其他财产的性质,在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下,特许采用其他比率。

第二十九条资产重估

专营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成分,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第三十条账目审计

一、专营人之账目每年须由公认有资格而能干的本澳注册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二、每个营运年度终结后120天内,专营人须将经过审计、证明及通过的业务报告及账目报告提交电信当局。

第三十一条税务制度

专营人可享受免徵税款、费用及手绩费或法律容许的税务优惠。

第三十二条管理统计指数

专营人将于每个季度向电信当局提交双方协定的基本营理信息系统内的数据。

第三节专营人的一般权利和羲务

第三十三条权利

除法律及本合同预料的权利外,专营人亦有下列权利:

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设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根据与有关方面订立的协议,在互相平等的条件下,接连其他经营人的电信系统;

在遵守适用法例规定下,占用属于澳门地区公产或私产士地或公权法人的其他土地来建立获分配的公共电信系统;

在公共街道及其地底进行电信系统的安装、维修或保养工程;

当工作性质有需要时,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识别后,自由通行公众地方:

无偿享有建立电信系统所赋予的地役权;

向缴费用户收取费用及其他价钱;

有权通往属于系统组成部分的基础设施,如设备、天线、导线、导管、线缆的安装地点,及在尊重用户的前提下,通达用户终端设备的安装地点;

按照公共电信系统的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在公共、私人楼宇内外安装对建立获分配系统所需的电信基础设施;

接连楼宇的适用电信基础设施;

按照现行法例,建立为发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开通区内或区外的任何专用电信系统;

为转播其他电信经营人的节目及将本身制作的视听作品售予第三者或转播本身的节目,签立合同及收受回报。

第三十四条义务

一、专营人须给与本地区一项有能力回应市民及经济活动在文化及社会方面需求之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支撑该项服务之系统应引入最新科技,同时,其设计应能迅远回应本地区每处角落的需求。

二、专营人尤其须要:

遵守本地现行法例、适用于澳门的国际现行法例、有关当局依法作出的命今、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给人和电信当局按本合同规定作出的命令;

提供优良技术的及安全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保证缴费用户取得本地的,地区的及国际的服务、节目和信息;

以居住本地区的有线电视服务需用的合格人员来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良好逼作及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

紧随音像广播领域的技术发展,为支撑广播的传送系统引入最现代化科枝;

建立为操控系统所必需的基建及专营用的其他财产,并保持其良好安全运作及必要时纠正调整其功能,使运作正常及适当提供服务;

确保基建符合本地及国际水平的技术规格,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规章及指示所载者;

向电信当局提供其在执行工作时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对出现的故障进行必需的维修;

经缴费用户要求及缴付适当费用,提供为其得到服务的终端设备,并确保该等设备的保养;

向用户提供谘询及维修服务;

履行由法律及不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频道的提供

一、专营人有责任无偿提供两个容许在澳门地区内傅送视听广播公共服务的节目的频道;

二、为上款之目的,有关节目应由有关实体以良好技术条件无偿让出,该等实体应确保取得许可及权利,特别是著作权及连带权益,以便接收、制作、纳入和传送该等节目时不使专营人承担任何附加责任。

三、专营人承诺以完整及无改动的方式转播第一款所述的节目。

第三十六条计划

一、专营人必须履行专营期内的总计划、为首三年订定的指导计划以及首两年工作计划,均载于成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之附件I、II及Ⅲ。

二、总计划以接续不断的多侣三年指导计划来调整,而每侣三年指导计划均在开始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制订及知会批给人。

三、首两年营运后,专营人还须逐年制订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此给人审批。

第三章营运基建

第三十七条系统

为达立电信系统,专营人可以采用视为较有效的技术方法,例如电缆网络、无线电为络或其他,但须使用适当证明的尖端科技。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频率

一、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专营范围所需的频率。

二、使用相当于上款所指频率的无线电波谱,专营人必须缴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九条互联赫兹波束

在专营人要求下,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远接制作场所与传输中心,连接传输中心与传输中心,及外景传送和新闻采访需用的频率。

第四十条地理覆盖范围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公共电信系统,应覆盖整个澳门地区,并应跟随都市和人口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在楼宇建立的基建

一 、专营人有权在尊重楼宇独立单位业主、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楼宇安装为建立系统所需的电信基建,如设备、天线、导管及线缆等。

二、 在列为文物保护的地方或有建筑学价值的楼宇建立上款所述的基建,要取得澳门文化司署的许可。

三、专营人对受到上款所述基建的建立所影响的财产,负责修复。

第四十二条工程的实施及系统的建立

一、为实现用于批给经营的工程,其设计须由专营人向有关实体申领法律上要求的审批许可或准照,以及缴付所需之费用。

二、专营人建立传送分系统时,应使用地下导管,但当技术上不可行,经电信当局批准后,得装设架空电缆或将之固定于楼宇之外墙,建立一传送系统。

三、在实施任何工程时,专营人须优先采用有效之管道嵌置法,以减少在公共道路开挖壕坑。

四、专营人应向有关实体通知施行任何对用户及市民大众造成影响之工事,并指出其性质,施工期。

五、专营人有责任与其他实体和机关协调马路上工程,尤其是检查井、导管、天线支架,目的是善用资源,减低成本及减少对公众及使用者可能带来之不便。

六、 专营人必须对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设施或楼宇内外之结构因进行系统的工程所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

第四十三条第三者的基建和服务

一、专营人得通过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使用属于第三者的电信基建,例如支架、检查井、管道及地底电缆。

二、每当证实有必要时,寻营人必须与其他电信经营人及其他地底使用者订立关于以共用基建的协议。

三、专营人可与有适当资格的其他实体签约建立基建,但对损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技术规格及安全要件

一、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应使用PAL-I系统,并得使用电信当局批准的其他规格。

二、专营人要采用一切措施维护电信系统的不可侵犯性,及确保无线电通信分系统受到保护,做到与其他获许可的无线电通信服务互不干扰。

第四十五条私人缆网

一、专营人可与在楼宇设立的私人缆览网的所有人订立互联协议,以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但该等网络必须具备适当的技术条件。

二、上款所述的技术条件,由电信当局负责评估。

第四章关于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提供

第一节一般条件

第四十六条义务性

一、只要关系人符合设定的必要条件及遵守适用法例及内部规章所定条件,专营人不得拒绝向其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如建立的服务由于处在年度计划所指地理范围以外地方或处在传送系统所经过或影响区域以外地方而导致超负荷时,上款的规定不妨碍专营人可以拒绝或押后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与缴费用户的关系

一、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须先行徵得他们明确接受所预知之条件和规定。

二、载有上款所述的条件和规定的合同式样,连同其变更,须由批给人核准及最低限度用本地区的两种官方语言表述。

三、专营人须依照先后次序迅速地满足提出之要求,但不妨碍可为优先安装,设定特别条件。

第四十八条持续性

一、专营人必须保证持绩地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对公共电信系统进行所需的一切按驳、扩大及延伸工作。

二、因在公共电信系统任何组件上进行电信当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归卖于专营人之行为或事实,方得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三、专营人不因上款预料之情况而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对缴费用户或第三者的受损,承担责任。

四、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隹也面服务,如属可以预料者,须向电信当局、缴费用户及有需要时向市民大众作事先通报,说明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之时间、范围及原因。

第四十九条归责于缴费用户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

一、遇下述情况,专营人可向缴费用户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不遵守有关合同或其他适用规则;

阻止检验工作之进行;

在协定期间内欠缴任何款项、费用、收费及价金;

对专营公司拥有之设施、接收器或任何其他设备做欺诈作为;

未得专营人书面许可,向第三者提供服务。

二、在上款a至c项所述情况下,缴费用户应在得到足够预先期来弥补过错下被通知。

第五十条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

一、为公众利益而必要时,批给人可决定向缴费用户全面地或部分地暂停提供任一或多个节目或取消一或多个视听内容组合。

二、 除第三十五条所指的节目外,专营人对上款所述暂停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偿权。

第五十一条服务素质

一、专营人须向电信当局提供足以对各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素质作长期评估的一切资料及统计数字,例如:

缴费用户的设施;

轮候名表;

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发票提出的投诉;

已通报的及已修妥的故障,以及维修工作的平均需时。

二、提供资料及统计数字的方式及周期,由专营人与电信当局协商。

三、电信当局将在专营人之协助下,制定必须达到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素质基础指标。

第五十二条套装服务种类

一、专营人可提供包括本地区内或外的电视及广播节目的基本套装服务及附加套装服务。

二、在提供的任何套装服务内,专营人必须无偿包括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节目。

三、有线电视地面服务还可因应科技及市场的趋势而采用按频道或按节目的方式来提供。

第五十三条播出的节目

一、任何节目可每日二十四小时运作。

二、启播或重新启播节目,专营人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监察实体,并指出:

节目的名称:

负责实体,来源国或地区;

内容概述或节目时问表;

启播或重新启播的日期。

第二节信息、节目及广告

第五十四条信息及节目

一、在本身的节目安排中,专营人应遵守关于视听广播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专营人对节目内容,包括以任何名义让给第三者的频道内所傅送节目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三、播送只合成人收看的节目时,专营人须以阻止收视或收听的电子仪器或其他仪器,确保不能直接进入有关频道。

第五十五条广告

在本身制作的节目中,专营人应遵守本地区关于广告方面的现行法例。

第五十六条对外合作

专营人应优先与葡萄牙的制作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制作商订立关于节目的取得、供应和转播权等协议。

第五十七条著作权

一、除公众利益之布告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传送的节目外,专营人播送的节目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

二、专营人必须遵守本地区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现行法例。

第三节收费及费用

第五十八条一般原则

一、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收费和价格的上限或订定该数值的准则,须先由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由批给人听取电信当局意见后批准。

二、专营人不得收取任何高于已核准的收费、费用和价格,亦不得实施别的收费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服务卖。

第五章批给人及监察

第一节批给人

第五十九条批给人的权力

在不妨碍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权:

核准各项计划、收费调整建议及专营人需要核准或许可的其他行为;

命令实施罚则。

第六十条批给人代表

本合同赋予的或认可的批给人权利及权限,由总督或由总督委托电信当局行使。

第二节监察

第六十一条监察实体

一、监察本合同的履行和专营人的活动,属电信当局的权限;监察节目内容,则属新闻司的权限。

二、上款所述实体将采取认为必需的措施执行监察权限,尤其监督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专营人对义务的履行; 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专营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三、为上款规定之目的,专营人必须:

任由通行本身的一切设施;

对监察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及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任由索阅一切簿册、记录和文件;

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电信当局面前进行测试,以评估抱共服务的条件、设备的特徵和状况;

局部或全部中断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时,先行通知电信当局,并于随后五个办公日内以书面确认及作出解释。

第六十二条调试

一、电信当局可以测试及调校用作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设备,包括由缴费用户使用的属于专营人所有的设备,但不妨碍法律上关于确认无线电通信器材方面的规定。

二、上款所述的测试及调校工作引生的负担,概由专营人承担。

第三节罚则

第六十三条一般原则

实施本节预料之任何罚则,不豁免专营人对第三者承担倘有的责任,且不妨碍由有关实体施行本地区法律或本合同预料的其他罚则。

第六十四条金钱罚则

一、专营人如全因自己的责任而不履行本合同引生的任何义务或批给人或电信当局的正当命令,批给人可视乎弓姜反程度的严重性,课处最少澳门币壹万元最多澳门币五万元的罚款。

二、缴钠的罚款将由提交的保证金承担,倘保证金不足应付,将通过管辖法院对尚欠罚款进行强讨性徵收,处罚心将作为执行的凭据。

三、实施罚款的同时,批给人将定给专营人一个适当期间,履行被命令履行的义务。

四、如专营人在该期间内继续做出违约行为,批给人可:

实施新的罚款;

饬令履行有关义务,尤其通过动用保证金或委托第三者实行对遵守本合同所必需的工作,并由专营人付费。

撤销合同。

第六十五条非金钱罚则

由违约引致的接管及撤销,属非金钱罚则。

第六章最后规定

第六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对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执行所产生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权限考,将交由一个在本地区运作的仲哉庭处理,仲裁庭由三名仲截员组成,批给人及专营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双方协商产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哉员之日起计三十天内指出本身的仲裁员,或双方在指出首两名仲裁员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不能就第三仲裁员达成协议,将由任何一方请求管辖法院选出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员。

三、仲裁庭将以'公平原则'审理,对做出的判决不得上诉。

四、仲裁庭的组织费用由双方按仲裁庭定出的比例承担。

五、在不妨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下,件裁具暂缓效力,但该效力可由仲裁庭决定排除。

第六十七条行为期限

本合同预料的批给人行为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否则视为接纳请求,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预料之核准不在此限。

第六十八条文本效力

本合同作成中、葡文本各一份,两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签字日起生效。

附件I

附件II

附件Ⅲ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书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官方电子商务网上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销售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章 总则

a、 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b、 合作条件:甲方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以及零售权。乙方拥有建设并运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网上电子商务商城的能力;

c、 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授权的品牌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该外包运营服务包括平台建设、平台运营、广告推广、客户服务等服务。乙方负责物流配送、收款结算。甲方授权乙方在各大网络平台的网络销售经营权,甲方授权乙方开立甲方品牌的各大网站平台的的专卖店。双方建立排他性的深度合作关系,甲方不得再授权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经营甲方品牌。甲方并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平台建设、运营及平台推广费用;

d、 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章 权利及义务

a.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2. 甲方制定网上销售平台的产品零售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出的最低零售价的价格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促销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计划。

3. 甲方负责提供网上销售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建设网上销售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及文档内容;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

5. 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b.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销售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2. 乙方不得在线下通过线下渠道方式销售甲方提供的.货品(直接客户除外)。

3. 乙方负责网上销售平台的设计、建设、运营、推广、电话客服。

4. 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但需得到甲方批准。

5. 除本合同明确授权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场合使用 品牌,不得再授权其它网络单位经营甲方品牌。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或仿冒 品牌的产品,不得做出任何侵害 品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三章 网络销售平台建设费及收益分配

a、 甲方须向消费者开具商品销售发票。

b、 甲方应在合同签定3日内支付27000元给乙方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建设费(销售平台策划、建设、产品图片拍摄、图片优化等)

c、 甲方应在网络销售平台准备正式上线销售之前支付26600元给乙方作为首期网络营销推广费用(百度竞价、网盟,框架推广,ag网盟推广及软文营销),后期营销推广费甲方应按需求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需提供相应营销费用支出凭证。

d、 甲方双方商定收益分配方案为:合作产生的总收益甲乙双方按5:5的比例分配。收益=产品销售价-(产品出厂价+税收+物流费),甲方需确保产品出厂价的真实性,不得虚报产品出厂价,一经发现有上述情况双方合作自行终止,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5万元。

e、 配送与结算

1、关于商品的物流配送方式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仓储和对消费者的发货。

2、乙方在客户服务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售出商品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对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售出商品提供7日内可退换货服务、15日内可换货服务。

4、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乙方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对帐通知单回执返回至乙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帐单有异议,双方可通过对帐方式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每月 15 日至 20日期间向乙方帐户汇入上月的收益。

第四章 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a、 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互联网推广、媒体推广、其他推广等。乙方提交相应的推广提案给甲方,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及相应的支持下进行以上各种推广。

b、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项目执行小组,该小组包括:

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合作期间的项目协调与沟通;

2、编辑:乙方负责制定网上销售推广计划、广告页面、以及投放,甲方负责相关产品文案及推广时所用礼品等。

3、技术:乙方技术人员按照双方商定的网上销售平台技术规范负责运营,甲方负责监督。

4、仓储:甲方负责向乙方定期提供可销售商品的详单,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订单及时安排配货发货。

5、客服: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网络销售的客户服务规范。乙方负责执行,甲方负责监督。

c、 客户退换货服务

甲方应负责为用户提供合格的商品,甲方应对乙方销售用户提供退换货服务。

第五章 商业保密条款

a、 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b、 本协议终止后至少3年内,双方仍然负有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a、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进行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b、 在合作期间,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时双方均不负责任,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c、 甲方逾期支付收益的,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章 争议解决方式

a、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 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a、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b、 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两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电话: 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