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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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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通用3篇)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政府/委办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 ,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乙方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发生其他利害关系冲突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保密规范

6.1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发表论文、著作、授课、讲学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 聘任期限

7.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 相关费用

8.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考核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_______________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________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起七个工作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的,按照《________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年。

合同期满前____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载明的投邮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约XX期:____________ 签约XX期:____________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政府/委办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__〕19号,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乙方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发生其他利害关系冲突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保密规范

6.1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发表论文、著作、授课、讲学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 聘任期限

7.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 相关费用

8.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考核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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