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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有偿服务合同(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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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有偿服务合同(精选3篇)

环境卫生管理有偿服务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_______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临政布[_______]第_______号《关于对景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通告》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责任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工作范围及方式

1.1 甲方遵守《条例》、《通告》的规定,服从环卫部门监督管理,积极主动搞好本单位内部及门前环境卫生,做好垃圾清理堆放工作。

1.2 甲方为乙方提供清运车通行方便,通行时段为每日 时至 时。

1.3 乙方垃圾清运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负责提供。

1.4 乙方每日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之前完成垃圾清运工作。

1.5 乙方及时拉运,保证甲方垃圾日产日清不堆积,保持垃圾点干净并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

第二条 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监督检查

3.1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清运工作。

3.2 乙方垃圾清运的过程中不得在甲方院内及门前倾倒、散落垃圾,造成甲方环境污损。

第四条 费用及付款方式

4.1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款项共计: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4.3 甲方向乙方应付的费用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末最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次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4.4 以上费用包括垃圾清运费、人工费、装卸费等,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5 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是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费用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如不按时清运,给甲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5.3 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对甲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及时清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八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8.1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8.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环境卫生管理有偿服务合同 篇2

为了加强某某街道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全街道各企业、村单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街道早日进入文明卫生城市的行列,彻底改变过去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结合乙方的实际情况,按照某计价15号文件《关于核定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特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服务要求,定点进行清运垃圾。

二、乙方必须落实交通方便、不影响周边群众、本单位员工及他人日常生活的地方为垃圾收集点,收集点设施由乙方自负。

三、乙方自行安排人员把本辖区范围的生活和工、副业的垃圾及废物清理到收集点由甲方转运。

四、甲方必须每天及时到乙方垃圾收集点清运垃圾,确保全天候清洁,建筑垃圾要另收费。

五、乙方缴纳甲方垃圾清运费65000元∕年,垃圾清运费按季度支付,前三季度支付15000元∕季,第四季度支付200元,均在季度末或下季度初时按时支付。如乙方不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不予转运乙方垃圾,后果由乙方自负。

六、以上各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双方不得违反。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八、服务期自_年__月__日至年__月__日为止。

甲方: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

乙方: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__月__日

环境卫生管理有偿服务合同 篇3

市政办函 [    ]       号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年×月×日起执行。该法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从今年×月×日起,合同工、临时工再不能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你局应按照上述精神,对全市市容卫生执罚人员进行清理,理顺执罚体制,保证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市容卫生管理工作。

此复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