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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文本(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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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文本(精选3篇)

要求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文本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____________(甲方)确定招用劳动者____________(乙方)后,需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乙方口头同意被录用而不愿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应作不同意招用处理;乙方同意签订合同而甲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与乙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三、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名或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五、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六、用人单位(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七、工时制度分为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八、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九、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十、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注册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三种方式只选一种)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从20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20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从20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本民法典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________________从20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________________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20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 ________市 ________区(县) [社区(村)、厂(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工作任务和职责见岗位职责)。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的,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________________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________________平均月、季、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________________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甲方依据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各种带薪假期。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________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为 ________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 ________日足额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每季或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单位患病或非因工伤亡,依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________________

1、 。

2、 。

3、 。

4、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履行向乙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如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订立补充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乙方若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以支出的与培训有关的费用为准),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执行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限制期内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依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执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________________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________________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屡教不改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员: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________________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具备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2)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九条 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乙方,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四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违反合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愿协商、调解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两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

第四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在本合同签订前已送达给乙方或由乙方已经完全阅知)均属合同的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相同,如有冲突,则以制定时间在后者为准。

第四十六条 乙方确定合同首部的联系方式为甲方向乙方送达劳动关系管理文件 、文书的地址,若乙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迟延告知导致甲方通知迟延或无法通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乙方未通知更改的,发送上述原址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双方约定(不够写可贴加附件):________________

(1)

(2)

(3)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本合同文本我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已收到壹份。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要求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文本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为目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事项制定各项标准。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代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应当依法支持。

第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善的知情建议权;对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劳动关系重要事项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监督权;对企业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的评议权。

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到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代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体素质。

第七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九条 企业按每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对于企业无正当理由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有依法申请处理的权利。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的工会活动。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法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工资标准:

三、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企业规定的加薪月前一个月,根据国家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人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当年度的工资调整方案。企业每年的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当年度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下限线。具体工资的增长幅度每年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的规定,加班的计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一、病假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中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高温、低温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并随职工本人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企业每年从留利中提取 %用于职工年度奖励,具体分配原则依据职工的年度考核状况确定。对表现优异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办理各类补充保险。

第十九条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15日,并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和特殊情况确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并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礼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连续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标准为: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十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部分职工依法享受的假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全体职工享受的节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工的节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确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会与单位协商。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贯彻“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是:

一、重伤、死亡率为零;

二、一般工伤事故发生率小于 %;

三、杜绝重特大事故、职业病危害发生;

四、做好食品饮食卫生工作,杜绝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符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与国家法律相符的各类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台账。针对企业特点,明确安全卫生保护的薄弱点,重点做好防火、防爆、防尘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企业的特点,每年举办适应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经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或报告,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新进厂的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的人员,应当经重新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操作;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危险品的仓库车间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应当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提取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专项经费,用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对特殊设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应当对产生职业危害或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待遇,如实告诉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出,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对事故易发点,统一设置标牌,加强监控力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应按规定组织职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工会。在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缴纳各项保险费,并将交费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工伤医疗期未终结前,企业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其医疗期、工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企业应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的,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福利基金,并按实列支、专款专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活动娱乐设施和住房、医疗、就餐等集体福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2天带薪休息。

第四十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结合企业实际,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合适的其他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得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五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五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实行剖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实施助产的,增加产假7天;

三、怀孕满三个月以内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30天产假,如患者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引产女职工,给予产后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上班的,应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恢复工作量。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五十二条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时间内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五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的,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放。

第五十四条 对经2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证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企业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任务或暂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每2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生理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所需检查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五十六条 企业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对女职工的生殖健康检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规定由生育保险开支的,由生育保险支付,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由企业承担。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按年度制订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培训经费,承担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培训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职业技术等级或者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六十条 企业对特殊岗位的职工进行培训,可签订专项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有关事项按培训协议执行。工会对培训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招聘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六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企业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鼓励企业和职工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在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管理和争议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告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企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满为止。

第六十七条 工会协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本企业应当主动告知工会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六十八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六十九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在其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得因工会代表履行职责给予不公正待遇。

第九章 奖惩与裁员

第七十条 企业制订职工奖惩规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定要有明确、具体的界限,具有可操作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

第七十二条 企业处分职工,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处罚决定要预先告知职工本人。并且允许职工本人申辩,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反映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七十四条 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禁止企业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自由:

1.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3.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4.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5.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6.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企业的裁员方案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按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年限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发给于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七十七条 企业在三个月内,与占全部职工10%以上或一次性与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因协商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行业协会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第八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集体合同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有企业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八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在修订后,重新报劳动行政部门。

第八十八条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向全体人员公布。

第八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三份由劳动行政部门,一份送工会备案。

甲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 乙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要求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文本 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决定撤销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诉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_),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因_______________,偿还申请人债务的需求,请求暂时撤销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为了能尽快收回借款,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望予以支持。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