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合同合集三篇》
外墙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合同 篇1
签订地点: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拆装单位): 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名称、数量、地点和工程概况:
1、甲方将 ZLP630 型高处作业吊篮40台,设备编号为_____________,交给乙方安装。
2、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地点为 蓟县中昌南路安置区A地块七期3#4#5#6#11# 1楼,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高度3#4#5#11#12#楼为45米,6#楼为75米。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运输及期限:
1、编号为______________高处作业吊篮预计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进行安装。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确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方案和技术交底及调试、验收等工作。
2、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具备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施工条件。
3、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过程中,甲方应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始终在现场配合乙方进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工作。
4、负责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过程中现场的保卫和监护工作,并保管好本高处作业吊篮的全部附件,否则发生丢失和损坏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勘查施工现场,向甲方提出现场达到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的要求。
2、负责编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方案,提供建委验收表格和拆装资质。
3、负责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及调试、验收(新高处作业吊篮由厂家负责调试、验收)工作。
4、负责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五、高处作业吊篮运、立、拆(包括顶升)费用及交纳限期:
1、高处作业吊篮进出场费 _______元/台,待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验收后付给50%进出场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哪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由责任方负责。
七、争议和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时,到天津市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在安装高处作业吊篮过程中,禁止与拆装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危险区内,否则发生事故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提前向安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禁交叉作业和向下抛物,否则发生事故由甲方负责。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
3、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平整或拆除现场的障碍物(搭设安装平台或过桥,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确保高处作业吊篮进出场及安拆的顺利进行,如条件不具备造成车辆放空和影响拆装(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两天通知乙方),甲方应支付乙方当日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车辆等一切费用。
4、高处作业吊篮在拆装过程中,发生缺配件和高处作业吊篮本身故障,又无法及时装配的,造成乙方误工,甲方应承担乙方所发生的人工费、车辆等费用。
5、特殊情况,如刮风、下雨、下雾、下雪的天气,工地无电源(电压低与于规定得)停电等因素,甲方应给予乙方顺廷工期。
6、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合格验收表时,甲方应一次性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清乙方的进出场费,如到期费用不付清,造成高处作业吊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切损失,甲方负全部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拆装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墙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供需双方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着公平、信用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一、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向出租方租用高空作业吊篮,用于_________有限公司外墙工程。
二、吊篮长度6米,施工高度120米,前梁伸出量不大于1.5米,限载800公斤。
三、租金及付费方式:
1.租金:40.00元/天*台(不含税价),三十天起租。
2.租金在吊篮安装验收之日起计算,承租方按月支付租金。
四、租期:出租方吊篮安装调试完毕(安装调试时间在三天以内),交付承租方验收签字之日起至单个工程竣工通知出租方止。因恶劣天气连续4天以上不能施工租期顺延,租期约120天。
五、吊篮的进、出场,运输由出租方负责。
六、安装、移位、拆除:承租方协助出租方对吊篮进行安装、移位、拆除,出租方负责解决技术性问题。承租方负责在安装过程中解决垂直运输工具、设备、搬运辅助劳动力及相关费用。
七、出租方的责任:
1、出租方在安装吊篮调试过程中,需提供一名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安装。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出租方对吊篮的完好性、安全性负一切责任,因吊篮设备质量原因造成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3、出租方必须固定一名技术人员现场随时进行技术指导。如因吊篮出现故障出租方必须在两小时内修复,否则免除当天所有租赁费用。如承租方违章操作或不按协议内容使用吊篮,出租方有权令其停工,停工期间租赁费照常收取(以承租方签字为据)。
八、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由承租方提供小工协助出租方安装及调试吊篮,并负责垂直运输。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方必须固定操作人员,并有责任教育其严格遵守出租方提供的《说明书》中内容。对违章操作和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吊篮损坏承担全部的损失。
3、对租用的吊篮应妥为爱护,归还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齐全、清洁(除吊篮自身损耗外)。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赔偿责任(见出租明细价格,赔偿明细价格)。如遇雷雨、雾天或5级风以上天气应停止使用并妥善覆盖电机部分,防止电机进水,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特殊情况,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随附《ZLP系列电动吊篮使用说明书》一份。出租方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有效,承租方是在对出租方所有证件齐全的情况下签订的本合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可提请承租方当地法院进行申诉。
其它约定事项:
出租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外墙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合同 篇3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吊篮使用地点: 用途:外墙装饰。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合格的五具牌高处作业吊篮DT60-600型,暂定 台,具体数量以现场实际布置为准。
二、每台每日租金: 34 元(此单价为税前价,甲方不出具发票,由乙方另行承担税金)。
三、租赁费结算:
1、租赁费的计算:由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吊篮使用结束之日止为租赁天数,每台吊篮租赁时间不足60天按60天计算,超出60天则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2、租赁费的支付:该工程租赁费分两次支付,第1次支付时间为每单栋楼安装验收完毕,乙方预支付甲方租赁费20000元(贰万元)整,第二次支付时间为乙方吊篮使用完毕报停(塔吊、提笼位置除外) 之内支付甲方余下全部租金。如越期未支付,甲方将采取以下措施:(1)、每天按未付总租金的3‰向乙方收取滞纳金;(2)、甲方将停止吊篮的拆场工作至到乙方付清租金为止。
四、甲、乙方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编制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报送乙方、监理单位审核和留存,乙方给予配合。但由甲方负责完善安监部门要求的手续。
2、甲方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等工作,若设备出现隐患或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小时内排除故障,否则该台设备的当日租金不予计算(特别说明:若由于建筑物局部异型(如死角等)致使吊篮安装无法进行的情况,应由乙方配合甲方解决;若因屋顶构造异型需要架设钢管脚手架作辅助平台进行吊篮安装的情况,则由乙负责架设钢管架平台)。
3、电动吊篮安装完毕,由甲、乙双方代表进行验收,填写安装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才准许使用(未经验收、交底擅自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吊篮安全技术交底(上篮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作业,未经交底人员不得上篮作业,如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配合乙方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4、吊篮在使用过程中,因吊篮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5、乙方应无偿提供三相五线制电源,每栋楼必须设置符合临电规范的二级配电箱,并保证供电量满足所有吊篮正常使用要求。若因断电、停电等原因而影响吊篮安装或移装时间,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6、甲方对吊篮进行安装、拆除、移位期间,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沟通现场塔吊、提升笼、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材料转运,针对现场实际情况乙方补助甲方搬运费100元/台,若甲方将派驻技术人员承担吊篮日常维护保养和技术指导工作。
7、在吊篮使用中,乙方负责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吊篮作业面下方危险区域的安全警戒及监护工作,以及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工作。乙方上篮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者,并严格遵守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及高空作业有关规定,否则因违章作业造成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使用吊篮作业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移动吊篮的位置和所有附属设备,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吊篮工作平台施工不允许超过额定载荷,超过额定载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9、吊篮在使用过程中,如乙方要求对吊篮进行二次移位,甲方则收取乙方安拆费 260元/台/次,同时乙方不得扣除吊篮移位时的台班。
10、乙方在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操作不灵、运行不稳、上下运行困难、异常响声等),应立即停车检查,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而不可盲目继续使用,如因此而引起电缆线被烧坏、钢丝绳和电机打爆等现象,乙方须按价赔偿甲方。
11、乙方免费提供库房供甲方存放吊篮零部件,且负责现场吊篮材料的保管,若因失窃造成吊篮材料的丢失,或若因操作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吊篮材料损坏,均由乙方负责按价(见附表)赔偿。
12、乙方在租赁期内只有使用权,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其责任,按50000元(伍万元整)支付对方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管辖权:由璧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在该工地全部租金付清之日自动无效。
七、附表:
名 称价格(元)/单位名 称价格(元)单位
底 板400/块护 栏400/件
侧 篮400/块卷 扬 机8000/台
保 险 器600/个电 控 箱600/套
电 缆 线1500/根限位开关40/个
钢 丝 绳800/根附 件 箱350/件
挑梁(前、中、后)臂900/件支 柱300/根
配 重10/件护 绳400/根
甲 方:璧山县旭阳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乙 方: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